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等印发《关于广
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通知)《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00]18号一、关于重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第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第三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自诉案件。
第四条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控告他人重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被害人仅对重婚的一方起诉,而不愿起诉另一方,人民法院认为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的;2、被害人起诉后又撤诉,人民法院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3、被害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重婚行为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到重婚犯罪的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对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第七条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重婚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重婚案件,应及时作出处理。
二、关于包养暗娼第八条包养暗娼是指男方与暗娼约定以给付金钱、物质为条件,保持相对固定的性关系的行为。
第九条对包养暗娼的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中关于处罚嫖娼卖淫行为的规定处罚。
三、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惩处第十条有非法婚姻行为的过错,以殴打、拘禁、捆绑等方式虐待配偶或子女的,视下列情节给予处理:1、虐待情节较轻的,受虐待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条(四)项的规定处罚:2、虐待情节恶劣的,受虐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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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1】5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细则》反复征求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相关部门和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意见,并进行多次修改。
《细则》共分九章、五十六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理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涉及社区矫正的相关单位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中的具体程序、做法和时限要求。
二是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法律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广东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吸收涉及社区矫正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本省有关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部分条文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除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应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对犯罪时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参照关于未成年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规定处理。
《细则》出台实施后,作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引和规范,将进一步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接收后统称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管理指导、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二)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奖惩,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和变更执行的建议;(四)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适用社区矫正罪犯组织查找,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五)办理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相关事宜;(六)指导、协调涉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突发事件处置;(七)指导、评估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的工作;(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值班律师项目目标
值班律师项目目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两高三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6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转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通知》(粤司办〔2020〕199号)、《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1〕3号)等通知要求,市司法局决定组织执业社会律师到全市各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律师值班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工作,进一步充实我市法律援助服务资源,充分调动执业社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的需求,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
二、值班律师申报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于法律援助公益事业;(二)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近3年未受到过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三)擅长各业务领域及与法律援助相关业务,能熟练操作电脑;(四)态度端正,思维清晰,表达明确,能耐心、细致地与来访群众交流;(五)自觉遵守窗口值班的工作制度,服从值班安排。
三、值班律师库的组建和管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的组建和管理按以下流程进行:(一)面向全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公开招募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市司法局官网、市律协网站发布相关招募信息。
(二)自愿报名加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的律师,经市律师协会和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入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
市法律援助处根据值班律师库人员的业务水平、个人特长、执业年限等综合因素调配到各个法律援助值班点开展值班工作。
(三)值班律师库人员的递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粤府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紧扣中心大局,突出立法重点,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强化对重点工作的法治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要求,对于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
要健全政府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强化风险研判,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把握好出台时机,审慎稳妥做好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工作,实现政府立法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严守立法权限,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主动向国家对口部委请示汇报,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把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
要积极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06]25号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06]25号)各市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律师援助处: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召开了配合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联席会议。
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就今年上半年做好我省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现就律师辩护和代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2006年上半年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范围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要求,并考虑我省实际情况,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审正在办理的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具有如下情况的,应开庭审理:1、被告人上诉否认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作无罪辩护的;2、被告人上诉提出新的检举揭发或者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查证认定的;3、被告人上诉证明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4、被告人上诉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5、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
二、关于辩护人阅卷问题。
根据刑诉法以及两高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考虑到初始阶段开庭量大,人力不足,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变通执行。
三、关于开庭时间确定问题。
法院按照正常程序确定开庭时间的,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因检察院尚未阅卷完毕而申请延长阅卷时间的,应当书面告知法院,法院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及有关羁押部门,并说明原因。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粤司规[2021]3号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1]3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36【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省司法厅、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15日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9页(P43-51)【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5;D927【相关文献】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粤司规〔2019〕2号)2.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1] 1号)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0]3号)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粤司〔2022〕207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2022〕2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司法厅2022年9月20日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我省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化实施“1+1+9”工作部署,围绕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供给总量、质量和效率,提高公证行业公信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到2025年底,适合公证行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金融、知识产权、司法辅助、涉外4大领域专业品牌公证机构不少于40家,全省公证员总数达到1200名,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程度显著提高,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9]9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9.11.25【实施日期】2009.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粤高法发[2009]9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局、司法局,各监狱: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体现刑罚目的,促进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财产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本省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和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罪犯财产刑执行是指对罪犯被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刑罚予以执行。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共同做好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工作。
三、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罪犯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的范围,并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因素。
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积极缴纳的,在减刑、假释时可以适度从宽掌握;明显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应当从严掌握;确有证据证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缴纳的,不予减刑、假释。
四、罪犯的财产刑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执行。
对未执行完毕罚金刑,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接收罪犯缴纳的罚金,也可以对罪犯暂存在监狱、看守所的财产在预留必要生活费用后予以追缴。
五、人民法院应当公告执行财产刑的部门及接受财产的银行账号。
人民法院在收取罚金和财产时应当向缴纳人出具凭证,罚没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2005年9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减刑、假释工作,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以罪犯改造表现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应当客观、公正、有效地对罪犯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确保依法、及时、正确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第二章减刑第一节减刑的条件第七条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一)确有悔改表现;(二)具有立功表现。
第八条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一)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二)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粤司办〔2020〕235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的通知粤司办〔2020〕235号各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开展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工作的意见》司办通〔2019〕101号)要求,根据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开展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省法院、省司法厅总结第一阶段(调查评估、交付执行)信息化联网在全省推广应用的工作经验,就第二阶段(执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矫正)联网需求调研、系统升级改造、数据对接联调、基础设施部署等工作开展论证并组织实施,现已基本完成。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智慧法院""智慧矫正"建设部署,按照"统筹规划、协同建设、试点先行、整体推进"的原则,开展全省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工作,通过广东法院新综合业务系统、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和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交换通道,实现调查评估、交付执行、执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矫正等业务环节执法办案、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网上办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现象发生,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内容(一)适用范围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适用于全省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网上办理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四类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交付执行、执行变更以及变更执行地通知、解除矫正通知、终止矫正通知等业务,具体工作涉及∶1.调查评估∶人民法院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向委托法院提交调查意见等业务环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粤高法〔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的通知粤高法〔2020〕3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研究室、省司法厅律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省法院陈明蔚,020—62620923。
省司法厅黄统,020—86351132。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4月16日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三条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为由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
郭必志、郭有航与谭石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郭必志、郭有航与谭石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粤18民终9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春明房晔王凯【审理法官】黄春明房晔王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必志;郭有航;谭石柱【当事人】郭必志郭有航谭石柱【当事人-个人】郭必志郭有航谭石柱【代理律师/律所】刘文静广东相映红律师事务所;龚彩霞广东相映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文静广东相映红律师事务所龚彩霞广东相映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文静龚彩霞【代理律所】广东相映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郭必志;郭有航【被告】谭石柱【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书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9.96元,由上诉人郭必志、郭有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5:13:4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2019年5月26日8时45分许,郭必志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英德市浛洸镇浛洸大道鸿达电器门口路段时,与横过道路行驶由谭石柱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谭石柱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了第4418811201900003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必志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谭石柱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于2020年2月16日作出(2019)粤1881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一、限郭必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谭石柱各项损失162273.68元;二、郭有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谭石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俊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俊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7【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5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徐玉婵鄢宁娟【审理法官】何溯徐玉婵鄢宁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俊锋;裴亚洲【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俊锋裴亚洲【当事人-个人】马俊锋裴亚洲【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慧园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赖警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邝箭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慧园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赖警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邝箭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慧园赖警予邝箭【代理律所】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马俊锋;裴亚洲【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被上诉人定残之日起计算,原审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营养费应以5000元为基数,按伤残赔偿指数确定,故被上诉人应得的营养费为1000元(5000×20%),原审计算为2000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手机为现代人日常随身携带之物,被上诉人主张其手机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损具有高度盖然性,该损失属于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被上诉人提交了其工作单位深圳市杰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该证明载明被上诉人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被上诉人因涉案交通事故住院5天,出院后医嘱休息120天,原审据此计算被上诉人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依据本院前述认定,被上诉人应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营养费较原审认定的分别减少1567.35元和1000元,故被上诉人应得的赔偿费用共计为393448.74元(396016.09元-1567.35-1000),上诉人应予支付。
非监禁刑适用情况及制度完善的调研
非监禁刑适用情况及制度完善的调研-------以广州市两级法院2013-2015年的统计数据为蓝本万云峰,伦铭健,吴秋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引言: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节约司法成本、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对实现社会主义司法目的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5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正确适用和执行非监禁刑的指导意见(试行)》,对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极大推动了非监禁刑在广东省刑事审判工作的适用。
该意见实施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在非监禁刑的适用上有大幅度的提高,2006年至2008年,我市两级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率仅为4.43%[1],而在2013年至2015年,我市两级法院非监禁刑适用率大幅提升至28.9%。
通过对近三年来非监禁刑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发现,我市两级法院在非监禁刑的适用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为此,课题组通过对2013年至2015年我市两级法院适用非监禁刑的基本情况、明显特点和主要问题等进行研究和比较分析,就如何完善非监禁刑的适用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希望对扩大非监禁刑适用有所帮助。
一、2013-2015年全市法院适用非监禁刑的基本情况从2013年至2015年的司法统计数据来看,全市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分别是18385件、15623件、15582件,其中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分别为5038件、4832件、4452件,分别占当年结案数的27.4%、30.9%,28.5%。
三年间,判处缓刑的13687件,占同期给予刑事处罚总件数的28%;判处管制的259件,占0.5%;单处罚金的371件,占0.7%;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5件,占0.03%[2]。
具体情况详见表一和图一。
表1 适用非监禁刑情况统计表(单位:件)图1 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种类(单位:件)2、在刑罚措施上。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考核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改造表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考核奖罚罪犯。
第三条除省监狱管理局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在广东省监狱服刑的成年罪犯的考核奖罚都适用本规定。
对未成年犯的考核奖罚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罪犯考核的结果是监狱对罪犯实施行政奖罚、分级处理,予以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对正在接受隔离审查或被提解期间的罪犯,监狱不得依据其原已获得的行政奖励提请减刑、假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省监狱管理局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和监察部门的领导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处理和监督全省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
下设罪犯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由狱政管理部门领导兼任主任,负责处理全省监狱罪犯考核奖罚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监狱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任副组长,由负责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和监察业务的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处理和监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
下设罪犯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由负责狱政管理的部门领导兼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和处理监狱罪犯考核奖罚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监区成立罪犯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任副组长,监区其他领导及分监区长为成员,负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的具体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
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7.10
•【字号】粤高法〔2018〕157号
•【施行日期】2018.07.1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权责任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
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2018〕15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计算各类民事侵权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17年计算标准的,二审
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9.23•【字号】粤司[2005]216号•【施行日期】200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检察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司[2005]216号)各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省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司[2005]141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社区矫正是我国行刑制度、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为确保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两院两部《通知》要求,认真总结我国特别是我省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在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学习借鉴第一批试点省(市)的有益做法,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和广东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不断促进我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富裕安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统筹调配服务资源。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
(省司法厅)(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粤高法〔2023〕63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2023〕63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锚定一个目标,激活三大动力,奋力实现十大新突破”的“1310”具体部署,省法院制定了《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深刻把握省委“1310”具体部署要求,坚持全省法院“一盘棋”,找准工作切入点,依法能动履职,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形成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合力。
要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省法院各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并加强条线指导,各中院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和阶段目标,重大事项、重要进展及时报告省法院,年度工作情况向省法院党组报告。
二、坚持问题导向。
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把调研贯穿各项工作全过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的决策坚持调研前置,深入一线探索最优解,疏堵点、解难题、促发展。
要动态把握和调研预判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工作举措。
省法院将加强跟踪督办,适时开展督导式调研,定期总结评估各地成效,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三、深化改革创新。
要把深化改革作为推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实施审判质效综合提升工程,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推出更多符合中央精神、广东实际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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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等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粤高法[2018]3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
准的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8]39号)
现将《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或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消保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