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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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典法律案件(3篇)

美国经典法律案件(3篇)

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教育平权案件之一,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终结,为消除种族歧视、实现教育平权奠定了基础。

二、案情简介本案起源于1951年,原告路易斯维尔市的教育委员会。

在当时的美国,实行着“隔离但平等”的教育政策,即不同种族的学校虽然分开,但设施和教学质量必须相同。

然而,这种政策在实践中的执行却充满了歧视和不公。

1951年,当地一名黑人学生罗莎·布朗(Rosa Parks)和她的同学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路易斯维尔市的教育委员会实行的种族隔离政策。

案件经过长达三年的审理,最终在1954年11月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

三、判决结果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本身就是对黑人学生的歧视,不仅损害了他们的教育权益,也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法院判决,要求美国各州立即废除公共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制度,并采取措施确保不同种族的学生能够在平等的教育环境中接受教育。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结束了种族隔离政策:该案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终结,为黑人争取平等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促进了教育平权:法院判决要求各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推动了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使黑人学生有机会接受更好的教育。

3. 激发了民权运动:布朗案激发了民权运动的兴起,为美国社会消除种族歧视、实现平等做出了巨大贡献。

4. 丰富了美国宪法解释:该案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提供了新的解释,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案件。

它不仅结束了种族隔离政策,还推动了教育平权、激发了民权运动,丰富了美国宪法解释。

在当今社会,布朗案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提醒人们关注种族歧视、教育不平等等问题,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努力。

美国法律难产案例(3篇)

美国法律难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案件之一,该案起源于1951年,历时12年,最终在1954年6月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种族隔离政策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布朗案的影响深远,它推翻了1896年的“分离但平等”原则,为美国消除种族隔离奠定了基础。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1951年,堪萨斯州托皮卡市黑人学生布伦达·布朗和12名黑人学生家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实施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原告认为,尽管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在硬件设施上没有明显差异,但黑人学校的学生质量、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等方面明显落后于白人学校,这对黑人学生的教育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2. 地方法院判决堪萨斯州地方法院在1952年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判决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停止实施种族隔离政策。

3. 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在1953年,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将布朗案与其他5起类似的案件合并审理,这5起案件分别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堪萨斯州)、华盛顿诉戴维斯案(华盛顿州)、哈里斯诉博伊德案(明尼苏达州)、阿姆斯特朗诉爱德华兹案(路易斯安那州)和斯图尔特诉尼尔森案(密西西比州)。

4.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法院指出,种族隔离政策在本质上是对黑人学生的不平等对待,这种对待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要求各州立即停止实施种族隔离政策。

三、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消除种族隔离布朗案判决要求各州停止实施种族隔离政策,这为美国消除种族隔离奠定了基础。

美国涉及民生的法律案件(3篇)

美国涉及民生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权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此案涉及民权、教育平等和种族隔离问题,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背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原告为一名名叫罗莎·布朗(Rosa Parks)的非洲裔美国小女孩。

她的弟弟们曾在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的公立学校就读,但由于种族隔离政策,他们被分配到了条件较差的学校。

罗莎·布朗和她的家人对这种不平等的教育资源分配感到不满,于是决定提起诉讼。

2. 案件进展1951年,罗莎·布朗的父亲向密苏里州堪萨斯城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当地教育委员会实行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

随后,该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3.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法院认为,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

三、案件影响1. 民权运动的高潮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成为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为后来的反种族歧视斗争奠定了基础。

该判决激发了广大民众的斗志,促使民权运动进入高潮。

2. 教育改革案件判决后,美国各州开始逐步废除学校种族隔离政策,推动了教育平等改革。

许多州制定了新的教育法案,取消了学校种族隔离制度,为非洲裔美国学生提供了平等的教育机会。

3. 社会变革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整个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促使美国社会反思种族歧视问题,推动了社会变革。

此后,美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民权法律,如《民权法案》、《投票权法案》等,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利。

四、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民权案件。

它揭示了种族隔离政策的严重危害,为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该案判决不仅推动了教育平等改革,也促进了美国社会的整体进步。

著名法律案例及其判决分析(3篇)

著名法律案例及其判决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5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一所小学,一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非洲裔女孩因种族歧视问题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案件经过多年审理,最终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废除了美国学校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背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原告共有13位,其中最小的只有5岁。

这些原告均来自美国南部,他们的家庭背景各异,但共同点是被当地学校拒绝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原告的父母和监护人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

2. 一审法院判决案件最初在堪萨斯州地方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不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因为宪法修正案的本意是禁止州政府进行种族歧视,而不是要求学校进行种族融合。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 上诉法院判决原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引用了195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米勒诉纽约州教育委员会案中的判决,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然而,上诉法院最终以5比4的投票结果,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4. 最高法院判决原告再次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1954年,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

这一判决宣告了美国学校教育中种族隔离制度的非法性。

三、判决分析1. 宪法解释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进行了重新解释。

法院认为,该修正案的本意是禁止州政府进行种族歧视,而种族隔离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种族歧视。

这一解释为废除种族隔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社会意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该判决不仅废除了美国学校教育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还为消除种族歧视、促进种族平等奠定了基础。

此后,美国社会在种族关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美国家庭教育法律案例(3篇)

美国家庭教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判例之一,该案始于1951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作出裁决。

该案主要涉及美国黑人学生的教育权利问题,引发了美国教育领域深刻的法律和社会变革。

在美国历史上,黑人一直遭受着种族歧视的压迫,包括在教育领域。

20世纪初,美国南方各州实行“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教育政策,即黑人和白人学生在不同但平等的教育设施中接受教育。

然而,这种政策实际上导致了教育资源的极度不平等,黑人在教育方面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经过1951年,华盛顿特区的黑人家长布朗夫妇向当地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取消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分开就读的学校。

他们认为,这种“隔离但平等”的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

此后,该案逐渐演变为一场全国性的诉讼,吸引了众多律师和学者的关注。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教育委员会辩称,虽然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分开就读,但教育设施和教学质量都是平等的。

然而,原告方通过调查发现,黑人学校在师资、设备、校舍等方面明显劣于白人学校,导致黑人学生的教育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1960年,该案被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审查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教育设施、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对比。

最终,在1954年,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裁定,南方各州实行的“隔离但平等”的教育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宣布该政策无效。

三、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裁决对美国教育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消除种族隔离:该案的裁决为美国教育领域消除了种族隔离现象,保障了黑人和白人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利。

2. 促进了教育改革:布朗案促使美国各地教育部门加大教育投入,改善黑人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黑人学生的教育质量。

3. 引发了社会变革:布朗案引发了美国社会对种族歧视问题的广泛关注,推动了民权运动的兴起,为美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该案涉及美国种族隔离教育的合法性。

本案的背景是美国长期存在的种族隔离制度,尤其是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背景和分析。

二、案情简介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非洲裔学生路易斯·布朗(Louis Brown)等原告,因种族原因被当地教育委员会拒绝进入白人学校就读,只能就读于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的黑人学校。

为此,原告及其父母将当地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消除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

本案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都经历了漫长的审理过程。

在地区法院,法官霍尔特(Holt)于1952年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认为种族隔离教育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然而,该判决在1953年被堪萨斯州上诉法院推翻。

随后,本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原告的主要诉求是要求消除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并认为种族隔离教育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三、法院判决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教育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判决要求美国各州废除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制度。

以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1. 种族隔离教育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2. 种族隔离教育对黑人学生的心理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限制了他们的平等机会。

3. 各州有责任废除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制度,确保所有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四、案例分析《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之一。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该条款规定,各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权利,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在法律上的平等保护。

法律中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中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主要涉及美国种族隔离教育制度,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废除种族隔离的判例。

以下是该案的具体背景。

二、案情简介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名黑人学生布朗(Brown)因种族原因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随后,布朗的家长将当地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取消学校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最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三、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9票赞成、0票反对的判决结果,宣布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因此判定该制度非法。

四、判决意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废除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该判决直接导致了美国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为黑人争取教育平等奠定了基础。

2. 重申宪法平等保护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黑人。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3. 促进种族平等:该判决推动了美国社会的种族平等进程,为黑人争取了更多权益。

4. 影响国际人权观念:该判决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案例,对全球种族平等事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后续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在美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下为一些具体表现:1. 民权运动:该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黑人争取平等权益的斗争。

2. 法律改革:该判决促使美国国会和各州政府进行法律改革,取消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制度。

3. 教育改革:该判决推动了美国教育领域的改革,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4. 国际影响:该判决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案例,对全球种族平等事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六、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其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案不仅废除了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还重申了宪法平等保护原则,为美国种族平等事业奠定了基础。

美国在家上学的法律案例(3篇)

美国在家上学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形式的多样化成为了一种趋势。

在美国,在家上学作为一种教育形式,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然而,在家上学是否合法,以及如何平衡家长的教育选择权与政府的监管职责,一直是教育领域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以“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为例,对美国在家上学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背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Education Commission)是美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在家上学法律案例。

该案发生在2002年,原告布朗夫妇因在家教育子女而与俄亥俄州教育委员会发生纠纷。

布朗夫妇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父母有权为自己的子女选择教育方式,包括在家教育。

然而,俄亥俄州法律规定,在家上学的学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提供教学计划、评估学生学业成绩等。

布朗夫妇认为这些规定侵犯了他们的教育选择权。

三、法院判决本案首先由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布朗夫妇在家教育子女的行为违反了州法律规定,判决其败诉。

布朗夫妇不服,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布朗夫妇有权为自己的子女选择教育方式,包括在家上学。

法院指出,虽然州政府有权制定合理的教育标准,但不得限制父母对子女教育的选择权。

因此,法院判决俄亥俄州教育委员会败诉。

四、案例分析(一)在家上学的合法性本案中,法院认为在家上学符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即父母有权为自己的子女选择教育方式。

这一判决意味着在家上学在美国具有合法性。

(二)政府的监管职责虽然在家上学具有合法性,但政府仍需对其进行监管。

本案中,俄亥俄州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在家上学规定被认定为合理。

这表明,政府有权制定合理的教育标准,以确保在家上学的质量。

(三)平衡家长的教育选择权与政府的监管职责在家上学案例中,如何平衡家长的教育选择权与政府的监管职责是一个关键问题。

本案中,法院认为,政府制定的在家上学规定不得侵犯家长的教育选择权。

美国著名法律案例(3篇)

美国著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1951年,原告布朗等21位非洲裔学生因种族歧视问题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案件历经数年,最终在最高法院达成判决,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背景1951年,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教育委员会将公立学校分为黑白两个系统。

黑人学校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而白人学校则享有优越的教育资源。

原告布朗等21位非洲裔学生因种族歧视问题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一审与二审一审中,堪萨斯州地方法院支持了教育委员会的种族隔离政策,认为“隔离但平等”的原则符合宪法。

原告不服,上诉至堪萨斯州最高法院。

1952年,堪萨斯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3. 上诉至最高法院1953年,原告布朗等21位非洲裔学生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案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被视为种族平等与种族歧视的较量。

4.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判决,推翻了堪萨斯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代表法庭发表了判决意见,指出“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不符合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三、案件影响1. 结束种族隔离制度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

判决后,各州纷纷废除种族隔离政策,实现了教育、住房、交通等领域的种族平等。

2. 推动民权运动该案成为民权运动的标志性事件,激发了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热情。

此后,民权运动蓬勃发展,推动了美国社会的变革。

3. 宪法解释的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宪法解释产生了深远影响。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明确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为后续的平等权利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

它不仅结束了种族隔离制度,还推动了民权运动的发展,为美国社会的平等与公正做出了巨大贡献。

美国法律著名案件(3篇)

美国法律著名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密苏里州托皮卡市的教育委员会根据1951年的密苏里州法律,将市内一所中学的黑人学生安排到另一所中学就读,该中学已有白人学生就读。

此案件被称为“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民权案件。

二、案件经过1. 起诉方案件原告为托马斯·布朗(Thomas Brown)和他的两名女儿。

他们均为黑人,就读于托皮卡市的公立学校。

1951年,密苏里州通过了《维持学校种族隔离法》,规定公立学校必须保持种族隔离。

根据该法律,托马斯·布朗和他的女儿们被安排到另一所中学就读。

2. 被告方案件被告为密苏里州托皮卡市的教育委员会。

他们根据州法律,将黑人学生安排到另一所中学就读。

3. 法院审理1954年,托马斯·布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密苏里州的种族隔离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案件先后在地方和州法院审理,但均判决支持被告。

1954年5月17日,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4.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的绝对优势判决支持原告。

法院认为,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反宪法的。

最高法院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代表法院发表判决意见,指出:“在公立教育领域,隔离政策本身就是不公正的。

这种政策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三、案件影响1. 奠定民权法律基础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民权法律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该案判决为美国民权法律奠定了基础,为后续消除种族歧视、实现平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激发民权运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浪潮。

在案件判决后,民权运动迅速发展,推动了一系列民权立法的出台,如1964年的《民权法》和1965年的《投票权法》。

3. 改变社会观念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改变了美国社会对种族隔离的看法。

该案判决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种族隔离的弊端,促使社会逐步走向平等。

美国著名的教育法律案例(3篇)

美国著名的教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名为“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教育法律案件。

该案源于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奥克拉拉县的黑白学生被强制分开就读的问题。

这起案件引起了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关注,成为美国教育法律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二、案情简介奥克拉拉县在20世纪50年代实行黑白学生分校就读的政策。

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原告布朗夫妇是两个黑人的父母,他们的孩子被安排在条件较差的黑人学校就读。

布朗夫妇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因此将当地的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

三、法院判决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的绝对优势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胜诉。

法院认为,将黑白学生分开就读的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必须立即废除。

这一判决推翻了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为美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对美国的种族平等和公民权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种族隔离政策被废除:布朗案判决后,美国各州的黑白分校制度逐渐被废除,黑人学生得以进入白人学校就读,这为消除种族歧视和促进种族融合奠定了基础。

2.教育公平得到重视:布朗案判决后,美国教育制度开始重视教育公平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投入大量资源改善黑人学生的教育条件。

3.公民权利运动高涨:布朗案判决激发了美国公民权利运动的兴起,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人为争取黑人平等权利进行了长期斗争。

4.全球影响:布朗案判决成为世界范围内反对种族歧视和促进教育公平的典范,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种族平等和公民权利运动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教育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标志着美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和种族平等事业的进步。

该案判决对消除种族歧视、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公民权利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布朗案判决至今仍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

美国法律上经典的案例(3篇)

美国法律上经典的案例(3篇)

第1篇标题:美国法律史上的经典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一、案例背景1954年,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的布朗家族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of Education)成为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种族隔离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当时,美国南部各州普遍实行“种族隔离”(segregation)政策,即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教育机构等方面将白人和黑人分隔开来。

这种政策在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该案判决认为,只要隔离设施“同等”,种族隔离是合法的。

然而,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对种族隔离政策。

1951年,布朗案原告的律师团队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密苏里州和堪萨斯州的法律规定学校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二、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面临着一个重大问题:如何推翻普莱西案中确立的“同等设施”原则。

1952年,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要求下级法院就种族隔离是否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提供证据。

下级法院在1954年再次审理此案时,认为种族隔离确实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然而,由于普莱西案的影响,下级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明确推翻“同等设施”原则。

三、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作出判决,推翻了普莱西案中的“同等设施”原则,并明确指出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种族隔离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也是对整个国家团结和民主制度的破坏。

因此,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学校中的种族隔离现象。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对美国的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民权运动高涨:布朗案判决发布后,民权运动迅速高涨。

许多州和地方政府开始采取措施,逐步消除学校、公共交通工具、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种族隔离现象。

美国推动法律的案件(3篇)

美国推动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这起案件源于美国南部地区的种族隔离制度,旨在打破种族隔离,实现教育平等。

案件的主要原告为一位名叫布兰奇·T·布朗的非裔美国学生,她在费城的一所白人学校就读,但被拒绝进入该校就读。

于是,她及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二、案件过程1. 初审阶段1951年,布兰奇·T·布朗的家人向费城市的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废除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然而,教育委员会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请求。

随后,原告将案件上诉至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

1952年,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维持了教育委员会的判决,认为种族隔离制度并不违反宪法。

原告不服,再次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 最高法院审理阶段1953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是南部各州政府坚决反对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另一方面是黑人社区对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强烈期望。

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的绝对优势,推翻了之前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宣布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在公立学校教育中,根据种族将儿童划分为不同的群体,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是不合宪的。

”三、案件影响1. 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之一。

该案的判决使得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被废除,为黑人争取到了教育平等的权利。

2. 推动民权运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激发了民权运动的兴起。

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美国黑人社区为争取平等权利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3. 促进了美国社会变革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不仅影响了美国教育领域,还波及到其他领域,如就业、住房、交通等。

该案推动了美国社会的变革,为消除种族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著名的法律史案例(3篇)

著名的法律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此案源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原告是两个黑人儿童,他们的父母因子女在学校受到种族歧视而将当地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

案件的核心争议是: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

二、案件过程1. 地方法院审理1951年,原告在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当地教育委员会实行种族隔离政策。

地方法院在1952年做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为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然而,堪萨斯州上诉法院于1953年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种族隔离并不违反宪法。

2.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原告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的绝对优势裁定,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

三、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美国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倡导种族平等该案推翻了“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原则,即种族隔离政策不违反宪法。

这一判决标志着美国法律体系对种族平等问题的重视,为后续消除种族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激发民权运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成为民权运动的标志性事件,激发了美国民众对种族平等问题的关注。

在此案的影响下,美国民权运动取得了显著成果,如《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和《选举权法案》(Voting Rights Act)的颁布。

3. 强化宪法解释权该案反映了美国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方面的权威。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以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为依据,对种族隔离政策进行了否定性评价,为后续的宪法解释提供了范例。

四、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的经典案例,它不仅推翻了“隔离但平等”原则,也为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外国法律经典典型案例(3篇)

外国法律经典典型案例(3篇)

一、背景195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此案源于美国南部黑人儿童在学校教育方面的不平等待遇,案件最终促使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即废除“隔离但平等”原则,确立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

二、案情简介1949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一名黑人小女孩路易丝·布朗(Louisiana Brown)因居住地原因,被迫进入一所黑人学校就读。

她认为,这种基于种族的隔离教育侵犯了她的宪法权利。

于是,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

然而,当地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认为根据“隔离但平等”原则,黑人和白人儿童在学校中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因此不存在违反宪法权利的行为。

布朗不服,继续上诉至堪萨斯州最高法院。

堪萨斯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此后,布朗案件被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对“隔离但平等”原则产生了分歧。

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在多数意见中提出,无论教育资源是否平等,种族隔离本身就是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的违反。

最终,最高法院以9比0的绝对多数通过判决,宣布美国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三、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

该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废除“隔离但平等”原则:最高法院的判决废除了“隔离但平等”原则,确立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为美国消除种族歧视奠定了基础。

2. 激发民权运动:布朗案引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高潮。

此后,美国黑人及其他少数族裔在争取平等权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3. 促进了种族融合:布朗案推动了美国社会的种族融合。

在学校、就业、住房等领域,种族隔离现象逐渐消失,为美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了条件。

4. 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布朗案对国际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许多国家在处理种族歧视问题时,借鉴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民权事业发展。

历史上著名法律案例(3篇)

历史上著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正式开庭。

该案的核心争议是种族隔离政策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此案不仅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而且对全球反种族歧视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案情简介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一所学校的9名学生家长代表他们的孩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该市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

这9名学生均为非裔美国儿童,他们在申请就读白人学校时遭到拒绝,被迫就读条件较差的黑人学校。

原告方认为,这种种族隔离政策侵犯了孩子们的受教育权利,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案件经过数年审理,最终于1954年11月,美国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的绝对优势,裁定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并宣布在全美范围内废除学校种族隔离。

三、案件影响1. 历史意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案例之一。

该案打破了长达半个世纪的种族隔离局面,为美国民权运动奠定了基础。

此后,美国政府和各州政府纷纷采取措施,消除种族隔离现象,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2. 社会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全球反种族歧视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案使世界各地的民众认识到,种族隔离政策是极其错误的,应当坚决予以废除。

此后,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美国,采取措施消除种族歧视,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3. 教育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美国的学校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案促使美国教育部门加大投入,改善黑人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黑白学校之间的差距。

此外,该案还推动了美国教育制度的改革,使得教育更加公平、公正。

四、案件启示1. 法律的力量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表明,法律具有强大的力量,能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美国历史上,许多民权运动都是在法律的保障下取得胜利的。

2. 平等正义的追求该案体现了美国社会对平等正义的追求。

种族隔离政策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利,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则成为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美国教育法经典案例分析(3篇)

美国教育法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发生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此案源于1951年,一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黑人女孩在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申请就读一所白人学校,但被拒绝。

随后,她的父亲路易斯·布朗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当地教育委员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二、案件审理本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历了长达三年的审理。

1955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堪萨斯州教育委员会对黑人学生的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法院认为,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必须立即废除。

三、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美国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废除学校种族隔离:最高法院的判决迫使美国各州逐步废除学校种族隔离制度,为黑人及其他少数族裔提供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 推动民权运动:布朗案成为民权运动的重要标志,激励了美国民众为平等权益而奋斗。

3. 促进了教育改革:布朗案促使美国教育领域开始关注教育公平问题,推动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措施的出台。

四、案例分析1. 宪法平等保护原则的运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最高法院通过运用宪法平等保护原则,确立了学校种族隔离政策违宪的判例。

这一原则源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旨在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本身就是对平等权利的侵犯,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

2. 理性原则的应用在布朗案中,最高法院采用了理性原则来评判学校种族隔离政策。

法院认为,学校种族隔离政策没有合理的依据,不能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手段。

这一原则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必须基于合理的理由,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3. 法律解释的灵活运用在审理布朗案时,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进行了灵活的解释。

法院认为,平等保护条款不仅适用于法律直接歧视,也适用于通过法律实施的不平等政策。

美国_著名法律案例(3篇)

美国_著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名黑人学生路易斯·布朗(Louis Brown)及其家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oard of Education)实施种族隔离教育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

这一案件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全国性的法律斗争,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种族平等运动之一。

二、案件过程1. 地区法院判决1951年,布朗案首次在堪萨斯州地区法院提起。

法院判决支持了托皮卡教育委员会的种族隔离政策,认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并没有禁止学校实行种族隔离。

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抗议。

2. 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布朗案的判决引起了全国范围内对种族隔离教育制度的质疑。

1952年,布朗案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奥·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提出了“隔离即不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原则的质疑,认为这一原则本身就有悖于平等保护的原则。

3.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的绝对优势作出判决,宣布“隔离即不平等”原则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种族隔离教育制度非法。

法院指出,种族隔离对黑人学生的教育机会和品质造成了不利影响,侵犯了他们的平等权利。

4. 案件影响布朗案的判决在美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它不仅废除了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还为其他领域的种族平等斗争奠定了基础。

此后,美国在民权、反歧视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三、布朗案的意义1. 废除学校种族隔离制度布朗案判决废除了美国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为黑人争取了平等的教育机会。

这一判决有助于缩小黑白人种在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差距。

2. 民权运动的发展布朗案判决激发了民权运动的高涨。

此后,美国在民权、反歧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如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和1965年通过的《选举权法》等。

美国重要的法律案件(3篇)

美国重要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名黑人学生路易斯·L·布朗(Louis L. Brown)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托皮卡市教育委员会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因为学校按照种族划分学生,黑人学生被强制就读于条件较差的黑人学校,而白人学生则就读于条件较好的白人学校。

这一案件最终演变成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二、案件经过1. 初审阶段1951年,布朗案在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地方法院审理。

地方法院判决教育委员会败诉,但指出该案应提交上级法院审理。

随后,案件被上诉至堪萨斯州最高法院。

2. 州级法院审理1952年,堪萨斯州最高法院判决地方法院正确,维持原判。

但该判决并未解决布朗案的核心问题,即种族隔离是否违反宪法。

3.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1953年,布朗案被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提出“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认为种族隔离本身并不违反宪法,只要不同种族的学校提供平等的教育资源即可。

然而,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其他大法官的支持。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作出判决,推翻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认为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这一判决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终结。

三、案件影响1. 结束种族隔离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为美国结束了长达数十年的种族隔离政策。

该判决不仅要求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还要求在所有公共设施中取消种族隔离。

2. 推动民权运动布朗案成为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该案判决激发了广大民众对种族平等的追求,推动了民权运动的发展。

3. 丰富宪法解释布朗案为美国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方面提供了新的思路。

该案判决表明,最高法院有权对宪法条款进行解释,并以此指导国家政策。

四、案件启示1. 法律的力量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表明,法律具有改变社会的重要力量。

美国经典法律案件(3篇)

美国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案件之一,它标志着美国民权运动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本案起源于1951年,涉及堪萨斯州托皮卡市一所学校对非裔美国学生的种族隔离政策。

本文将详细回顾布朗案的历史背景、案件审理过程、判决结果及其对美国社会和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案件背景20世纪初,美国南部和部分中西部地区实行种族隔离政策,这种政策在教育领域尤为明显。

根据1896年最高法院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的判决,种族隔离政策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合理的”,只要隔离设施在质量上相等即可。

这种“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为种族隔离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这种政策对非裔美国人的教育权利造成了严重侵害。

布朗案起源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所小学,该校在1951年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导致非裔美国学生的教育条件远低于白人学生。

这一事件引发了当地非裔美国人的不满,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平等的教育权利。

二、案件审理过程1951年,托皮卡市非裔美国学生的家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

然而,堪萨斯州最高法院在1953年维持了种族隔离政策,认为它符合“隔离但平等”的原则。

随后,原告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布朗案。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审理了五个类似的案件,它们均涉及不同地区的种族隔离教育问题。

最高法院组成了一支强大的审判团队,其中包括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

三、判决结果在审理了长达九个月的案件后,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作出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最高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侵犯了非裔美国学生的平等权利,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判决书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明确指出:“在公立教育领域,没有合法理由可以支持‘隔离但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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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 U.S.483,1954))))【【【【1】】】】事件概要事件概要事件概要事件概要肯萨斯州托皮卡市的奥利弗·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门为白人子女开办的学校上学,但遭到拒绝。

布朗夫妇遂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地区法院以“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

1954年,布朗夫妇仍以同样理由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2】判决内容判决内容判决内容判决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这一案件所涉及的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在有形条件方方面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公立学校,采取“平等但隔离”原则很显然有碍于公立学校的教育,不利于保护儿童的平等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在公立教育领域中,“隔离但平等”的理论没有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所以,我们认为,原告们以及这些诉讼所涉及的其他与原告们处于相同境遇的人们,由于他们所控告的种族隔离的原因,被剥夺了联邦宪法第14条赋予的法律平等保护权利。

这一结论已使我们没有必要再讨论种族隔离是否还违反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法定程序条款的问题。

我们现在宣布,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反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的。

在公立教育制度中,1896年以来实行的只将“政治平等”,不讲“社会平等”的原则是不存在的。

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件中,所有与上述判决相反的言论必须予以否定。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法律与影响作者 詹姆斯•帕特森黑人作家拉尔夫•埃利森 Ralph Ellison 在1954年5月听到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的裁决时 对一位朋友感言道 “孩子们面前打开了一个多么美好的充满各种可能的世界 ”当时的其他黑人领袖对最高法院的这项一致裁决——取缔政府支持的美国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也同样感到振奋。

黑人主办的《哈莱姆阿姆斯特丹新闻报》 Harlem's Amsterdam News 称此裁决为“自解放宣言以来黑人最重大的胜利”。

该案原告首席律师瑟古德•马歇尔 Thurgood Marshall 回顾说 “我当时高兴得一切都麻木了。

”马歇尔预期 在5年内 国家支持的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将被完全取缔。

1954年黑人领袖和白人自由派人士的这些热情期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布朗案 此项裁决后来的简称 否定了最高法院在早先“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Plessy v. Ferguson 1896 中作出的关键性裁决 即只要黑人和白人分别使用的设施是平等的 政府官员可以实行种族隔离。

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肯定了“隔离但平等”的理念 使之被用于美国处理黑人与白人关系的许多方面。

1863年 在美国内战期间 林肯总统 Abraham Lincoln 发布《解放宣言》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 解放了美国黑奴。

然而 《宣言》并没有导致美国白人与黑人之间的平等。

到1910年 法定的种族隔离在美国南方11个州无处不在 在交界州 即介于北方和南方之间的州 也很普遍 不仅表现在公立学校 也涉及医院、养老院以及贫民、聋哑人和盲人设施。

这些州的黑人不仅必须使用隔离的洗手间、饮水池、餐饮柜台、候车室和火车车厢 而且必须坐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后部。

这些地区的大多数地方通过巧妙设计的法律禁止黑人投票。

旅店和汽车旅馆、餐馆和餐饮柜台、公园和海滨、游泳池、图书馆、音乐厅和电影院等许多设施仅供白人使用 进而带来进一步的种族隔离。

在南方公路上驾车旅行的黑人根本无法知道他们是否会找到过夜的旅馆 或者甚至是厕所。

一些娱乐场所展示有“黑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标志。

这一严格实行的制度影响到各级公共教育。

南方的所有白人州立大学——还有介于南北方之间的很多学校——禁止非洲裔美国人入学。

1954年 有21个州规定或准许在公立学校实行隔离。

当时这样的学校涵盖11173个校区和总数为1150万白人和黑人学生 占美国公立学校2883.6万学生的近39%。

尽管普莱西案裁决规定要有平等的设施 但是在20世纪的前几十年 “隔离”显然毫不意味着“平等”。

许多黑人学校校舍——特别是在最南部 Deep South ——都是些破旧的木质房 没有暖气、电源、室内卫生设备和自来水。

黑人学生挤在拥挤不堪的教室里 合用白人学校淘汰的旧课本。

这些学校的黑人教师未受过良好训练 工资也很低。

黑人学校通常没有餐厅、礼堂、图书馆、科学设备和体育项目。

在布朗案原告中 来自南卡罗来纳州克拉伦登郡 Clarendon 的学生因当地官员拒绝提供校车 上学要来回步行10英里。

南方的许多黑人孩子到六年级或七年级就辍学 几乎仍是文盲。

布朗案的裁决肯定了美国平等与公正的理念 为根除这些邪恶带来希望。

马歇尔等积极人士认为 取消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不仅将推动教育机会平等 而且会促进种族间的宽容。

假以时日 将有可能实现种族融合 人不再会因肤色而被剥夺人生机会。

布朗案裁决的导因布朗案的裁决产生于两批活动人士的努力。

一批是黑人学生的父母和坚决反对歧视的白人自由派同盟人士。

其中最早期的活动人士是南卡罗来纳州克拉伦登郡学生的父母。

他们在1947年要求为他们的孩子提供校车。

另外 弗吉尼亚州、德拉瓦州、堪萨斯州和首都华盛顿这四个实行隔离的地区的学生父母也寻求法律协助。

布朗案集合了这五项控诉 诉案名称则取自焊工、二战退伍军人奥利弗•布朗 Oliver Brown 。

布朗的女儿琳达 Linda 被禁止在堪萨斯州托皮卡她家附近的白人学校上学 她每天要早早起床、走过危险的铁轨扳道区、再穿过托皮卡最繁忙拥挤的商业街 才能坐上校车到一个黑人学校上学。

一开始 黑人父母不敢对隔离制提出挑战。

他们只是要求在“隔离但平等”的制度内有真正切实的平等。

他们的要求在当地激起强烈抵制。

白人解雇了提出申诉的黑人雇员 中断他们在当地银行的信贷。

在克拉伦登郡 敌对的白人后来放火烧毁了黑人抗议活动领袖约瑟夫•德莱纳牧师 Rev. Joseph DeLaine 的一座教堂。

当有白人夜间向他家开枪时 他开枪还击 随后跳进汽车逃离。

南卡罗来纳州当局称他是逃犯 他从此不敢返回家乡。

另一批活动人士是律师——其中大多数是黑人律师 他们任职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的独立分支法律辩护基金 Legal Defense Fund 。

其中的带头人是马歇尔。

马歇尔是位于首都华盛顿以黑人学生为主体的霍华德大学法学院 Howard University Law School)的高才生。

这所法学院在1930年代和40年代培养了许多才华横溢的律师。

马歇尔平易近人 但又是一位勇敢无畏的民权倡导者。

他长期以来一直为黑人受理诉案 特别是取消法学院种族隔离的案子。

他针对克拉伦登郡黑人父母的申诉 将法律辩护基金的力量投入到争取在公立学校中实现种族平等的斗争。

1950年 在认识到在所谓隔离但平等的制度中绝对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后 他和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其他领袖决定要求废除学校隔离制。

从今天的角度看 作出反对学校隔离制的决定似乎是显然和必要的。

但在当时 这是非常有争议的一步。

许多黑人并不特别愿意让自己的孩子与白人孩子一起上学。

其他黑人担心 消除隔离制即便能够实现 也会导致他们的学校关闭 而这些学校虽说资源极其匮乏 但仍不失是重要的就业机构和在南方得以同心一致的地方。

此外 迎头挑战隔离制的决定更进一步激怒了南方白人。

佐治亚州州长赫尔曼•塔尔梅奇 Herman Talmadge 宣布 他决不会接受不同族裔混合的学校。

他后来还声称 废除隔离制会导致种族间通婚和“种族杂交”。

但是 马歇尔和他的盟友继续向前推进 在1950年至1952年间 帮助将所有五个案件送交下级联邦法院。

虽然其中大多数未能胜诉——法官拒绝推翻普莱西案——但他们从当时出现的有可能推动改善种族关系的更广泛动向中受到鼓舞。

被视为保卫民主之战的二次世界大战暴露了种族主义的丑恶。

在冷战时期主导西方的哈里•杜鲁门总统 Harry Truman 等美国政治家敏锐地认识到 美国的种族隔离是对美国声称领导“自由世界”的讽刺 因此必须对它提出挑战。

此外 数百万南方黑人当时迁移北方 他们在北方可以更自由地组织结社 他们的选票也能够对地方和全国选举结果产生影响。

由于这些以及其他原因 美国北方许多白人在1950年代初期对隔离制产生了怀疑。

正如一位作家后来所描述的 “出现了一股历史潮流 而最高法院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对这股潮流的力量具有敏锐感觉的杜鲁门 在1948年下令取消美国军队中的隔离制。

当布朗案于1952年12月提交最高法院审议时 杜鲁门政府的司法部支持马歇尔撰写的法律诉状。

然而 最高法院则是一个未知数。

当时 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中至少有三人据信反对取消学校的种族隔离制 而其中一位便是来自交界州肯塔基的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 Fred Vinson 。

另外两位大法官显然尚未作出决定。

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是显而易见的 以至于倡导种族公正的人士不敢为获胜打保票。

就在此时 命运似乎要惠顾法律辩护基金及它所代理的原告 1953年9月 文森因心脏病发作猝死。

在听到此讯息时 与首席大法官持对立立场的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 Felix Frankfurter 据说对一名助手说 “这是我第一次得到上帝存在的迹象。

”杜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 Dwight Eisenhower 任命加利福尼亚州长厄尔•沃伦 Earl Warren 接替首席大法官。

在种族问题上持保守立场的总统并没有预想沃伦会主张取消学校的隔离制。

但是 新任首席大法官很快便令他意外。

本质上是自由派的沃伦很快展开努力 说服他的同事推翻学校隔离制。

在一定程度上由于沃伦的努力 最高法院持怀疑态度的成员转变立场 支持沃伦的意见。

沃伦在1954年5月宣布布朗案的裁决时指出 种族隔离使黑人孩子产生自卑感 有损他们的学习动力。

他在意见书结尾时说 “在公共教育领域 没有 隔离但平等 之说的立足之地。

隔离的教育设施从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

”他指出 黑人孩子过去被剥夺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14th Amendment 保障的法律“平等保护”。

落实最高法院的裁决布朗案是一项历史性裁决。

在50多年后的今天 它仍然是最高法院作出的美国历史上意义最重大的裁决之一。

布朗案聚焦公立学校 直指种族隔离的核心 并且成为最高法院1950年代后期一系列裁决所遵循的先例——这些裁决取消了其他公共设施中的种族隔离 如海滨、市立高尔夫球场以及 在1955年-1956年长达一年的黑人抵制运动之后 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公交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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