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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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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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回复标题:深入理解与实施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一、引言水政监察工作,作为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环节,其工作章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水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读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以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实施。

二、水政监察工作的基本概念和目标水政监察工作,主要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各类涉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其主要目标包括:1. 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2. 维护水生态环境,防止水污染和生态破坏。

3. 保障公众的水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促进水资源法律法规的实施,提升水行政管理效能。

三、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主要内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职责:明确水政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包括对涉水活动的监督、检查、处罚等职能。

2. 工作程序:规定水政监察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步骤,包括巡查、调查、取证、处理、处罚等环节。

3. 工作规范:设定水政监察工作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包括公正执法、廉洁自律、尊重人权等要求。

4. 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水政监察工作的各项制度,包括举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等。

四、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实施要点在实施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时,以下几点尤为重要:1. 加强法规学习和培训:所有水政监察人员应深入学习和理解水资源法律法规和工作章程,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2. 严格执法程序:在进行水政监察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工作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通过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增强水政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

4. 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定期的考核评价,对水政监察工作进行监督和改进,提升工作效率和效果。

五、结论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是指导和规范水政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其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维护水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1•【字号】豫政[1998]56号•【施行日期】1998.1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的通知(豫政〔1998〕56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现将《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水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遵守、执行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政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省、市地、县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制止水事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水事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四)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材料、证据,勘测被调查现场;(五)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政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六)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汇报材料一、概述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水资源管理、利用和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本章程的实施情况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报。

二、实施情况总览1.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推行与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市不断完善水政监察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水资源监察工作网络,包括监察对象的确定、程序规定、监察人员的培训等方面。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推行在全市范围内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2. 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水政监察工作在过去一年取得了显著成效,共检查水资源管理、利用和保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XX起,下达了XX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收到了XX份处罚决定书,取得了较好的监察工作成果,并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3.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地区出现了违法违规用水情况。

一些养殖业、化工企业等行业对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污染问题也亟待解决。

监察力量不足,监察手段不够多样化等问题也制约了水政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的认识与思考从以上汇报可以看出,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推行对于我市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监察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一步需加大监察力量投入,完善监察手段,加强对于水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水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四、结语本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的汇报有助于全面、深入地了解我市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也为下一步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水政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的家园。

五、加强监察力量投入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我市需要加大监察力量的投入。

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

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

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03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3月30日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第一条为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水行政执法,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政监察工作。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政监察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实施水政监察。

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书,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管理制度,规范水政监察行为。

水政监察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水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报告制度。

第六条水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水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水事治安案件;(四)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调解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政监察职责。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前言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污染和浪费,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责任。

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讲课,旨在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二、意义和作用1. 意义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的意义在于加强水资源的监管和管理,规范水资源利用行为,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通过讲课,可以让相关人员了解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增强责任意识,规范行为举止,促进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2. 作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讲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水资源保护意识。

通过讲课,可以向相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宣传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使其了解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2)规范水资源利用行为,促进科学管理。

通过讲课,可以使相关人员了解水资源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水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3)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通过讲课,可以引导相关人员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

三、讲课内容1.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讲解相关国家和地方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包括《水法》、《水土保持法》等,使听众了解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要求。

2. 水资源保护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介绍当前水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水资源保护的重点任务和措施,包括推进水资源监管体制改革,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等。

3. 水资源利用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

介绍水资源的利用与管理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包括水资源的测定和监测技术,水资源的保护和修复技术等,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资源的环境。

4. 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强调相关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大家自觉履行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共同参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水政监察规范管理制度

水政监察规范管理制度

水政监察规范管理制度一、水政监察工作目标通过努力,建设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纪律严明、团结拼搏、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为整治泾阳的水环境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肩负起历史的责任,作出新的成绩。

二、执法范围一、直接管辖泾阳县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工程、水资源、水土保持、防汛设施、水文设施,排污口的设置,查处此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

二、配合上级水政水资源管理部门调处县与县之间的水事纠纷,直接参与查处特别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

三、直接或配合参与对河道采砂、水土监督、水资源管理、渔政监督、水工程保护的管理、监督、执法工作。

四、依法对全县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设施管理等进行监察。

三、巡查制度一、每星期至少应有2天时间,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对全县河道、取水企业, 重要水工程、重大工程建设进行集中巡查。

二、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水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及水工程安全行为的;2、侵占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侵占已批准的水工程规划控制线范围,侵占蓄、滞、泄洪区范围,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设施的行为;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水、设拦河障碍物,向河道、湖泊倾倒废土、垃圾;非法填占河道水域的;4、正在实施的涉河包括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设项目;5、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6、取水口的设置或扩大,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施工期的水土流失情况检查;8、“四荒”开发、陡坡地开垦以及水土流失防治等情况;9、其他应属于水政监察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情况。

三、巡查中有发现违反有关水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作现场勘察记录。

四、各执法单位每次巡查完毕后,应及时填写《水政监察巡查记录》,做好有关情况的综合分类和资料整理并提出建议意见,巡查情况及时整理汇总。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doc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doc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失效]发文单位:水利部发布日期:1990-8-15执行日期:1990-8-15生效日期:2000-5-25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水(以下简称水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管水,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水政工作,设置水政机构,建立水政监察队伍。

各级水政机构是水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规定的授权范围依法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

第三条水政监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为准绳。

水政监察以法律、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水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四条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水法规;(二)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职务序列是水政监察专员、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专员、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

地区级、县级水行主管部门设置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设置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水利部有关司及七大江河等流域机构的水政监察人员的设置,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工程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护管理、水文管理等机构和单位的兼职或专职水政(含水保监督)监察人员的设置,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各级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和任免,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各级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和任免;(二)地区级、县级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考核、任免,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免;(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免,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报水利部备案。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东营市水政监察支队章程

东营市水政监察支队章程

东营市水政监察支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东营市水政监察支队。

第三条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东营市沂河路45号。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43.09 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营市水务局(挂东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牌子)。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构是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监督管理机构是东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宣传、贯彻有关水法律法规;受市水务局委托,承担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的执行工作;负责市管河道、灌区、海堤、城市供排水等水务工程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及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党的领导第九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中共东营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部委员会。

第十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举办单位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营市水务局(挂东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牌子)。

第十二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审定本单位的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任免本单位科级干部,开展年度考核等工作;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支队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部门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上级部门任命。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水利部令第1号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水利部令第1号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正文:---------------------------------------------------------------------------------------------------------------------------------------------------- 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水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管水,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水政工作,设置水政机构,建立水政监察队伍。

各级水政机构是水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规定的授权范围依法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

第三条不政监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水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四条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水法规;(二)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水政监察人员的职务序列是水政监察专员、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专员、副水政监察专员、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

地区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主任水政监察员、副主任水政监察员、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设置水政监察员、助理水政监察员。

水利部有关司及七大江河等流域机构的水政监察人员的设置,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水利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行政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一)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一)本厅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和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二)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三)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厅水政水资源处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

本厅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经过水政水资源处审查。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厅备案。

第六条本厅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和水政水资源处备案。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本厅备案。

第七条本厅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在管理权限内按照以下职能行使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权:(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对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二)水土保持处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三)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批、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河道采砂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关于落实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报告

关于落实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报告

关于落实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报告关于落实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报告摘要本报告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总结,通过对相关工作的调研和数据统计,得出了一系列结论和建议,旨在进一步提升水政监察工作的效能和水资源的保护利用。

1. 引言随着水资源日益紧缺和水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水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针对这一情况,相关部门出台了《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并要求各地区积极贯彻执行。

2. 落实情况概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 定期开展培训、讲座和研讨会,提升相关人员的监察工作能力。

检查和处罚 - 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检查和监测力度,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 完善相关的检查和处罚机制,确保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信息化建设 - 推动水政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 提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水平,实现监察工作的快速响应和精准处置。

加强协作与宣传 - 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工作的协作机制,推动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 鼓励开展公众参与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水政监察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3. 结论与建议根据对落实情况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结论 - 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进展。

- 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挑战,如监察工作的执法力度仍待加强等。

建议 - 加大对水政监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工作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 突出重点环节,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 加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监察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 加强协作与宣传,推动各方合作共进,形成合力。

4. 结束语通过对落实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领域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我们将按照本报告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工作,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辽宁省实施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意见-辽水利政字[2000]241号

辽宁省实施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意见-辽水利政字[2000]241号

辽宁省实施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1.16施行日期2000.11.16文号辽水利政字[2000]241号主题类别监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实施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意见(辽水利政字[2000]241号2000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水政机构的负责人兼任同级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

下级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机构的审核同意。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所属的水利管理单位设置水政监察分队,其名称为:※※水政监察总(支、大)队※※分队。

水政监察分队是水政监察总、支、大队的内设机构,由水政监察总、支、大队统一管理,其任务和职责是:1、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对水事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按《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向所在的水政监察总、支、大队报案;3、配合水政机构、水政监察总、支、大队查处水事违法案件;4、完成水政机构、水政监察总、支、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水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案件讨论工作由水政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水行政执法中应当统一使用省水利厅制定的执法文书及样式。

执法文书及样式由省水利厅水政处组织制发。

第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工作,水政监察人员的日常培训、考核工作按照《辽宁省水政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执行。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0、对未安装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取用地下水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
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未安装节水设施取水的,节水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取水的给予处罚。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4、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平方米2-5元罚款
15、对未经水行政机关批准兴建各类工程涉及水资源利用、防洪安全、水污染的处理
11、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平方米1-2元罚款
12、对企事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处理
委托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19、对取用地下水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吊销取水许可证
20、对转供水或者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理

水政监察岗位规章制度

水政监察岗位规章制度

水政监察岗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水政监察工作,规范水政监察行为,提高水政监察工作效率,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水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严格按照本规章的规定开展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依法保护监察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的保密性。

第五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水政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确保监察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二章水政监察工作第八条水政监察工作包括巡查、检查、调查等内容。

第九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水资源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涉水活动和水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十一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调查制度,对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进行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监督制度,对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第十三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水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制度,促进水政监察工作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章水政监察责任第十五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明确工作责任,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第十六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监察工作中出现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履职优秀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八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统一指挥调度制度,对监察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条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跨区域协作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水政监察支队工作制度

水政监察支队工作制度

水政监察支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政监察工作,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支队的工作任务是: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水事秩序,保障水资源、水域、水工程的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水政监察支队的工作原则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公开,服务社会,注重效率,提高素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水政监察支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人,队员若干人。

队长负责支队的全面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员具体执行监察任务。

第五条水政监察支队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水法律法规;(二)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水事违法行为;(三)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四)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五)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水事纠纷;(六)接受群众举报,处理水事投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工作程序与方法第六条水政监察支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共同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水政监察支队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第八条水政监察支队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进行查看。

第九条水政监察支队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时,有权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第十条水政监察支队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执法文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水政监察支队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执法监督与责任第十二条水政监察支队应当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十三条水政监察支队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水政监察支队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汇报材料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汇报材料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实施情况汇报材料1. 引言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作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法规,其实施情况对于水资源管理的有效性和公平性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篇汇报材料将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以期为水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2.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概述《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是我国水资源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章程内容涵盖了水资源的监测、考核、执法等方面,为保障水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3. 实施情况综合评估3.1 监测和考核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定,各级水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监测网络,对水资源的数量、质量等进行定期监测和考核。

然而实际情况中,一些地区的监测网络建设和监测工作并不够完善,存在监测数据不准确、监测覆盖面不广等问题,影响了对水资源的科学认识和合理利用。

3.2 执法和监督《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明确了水资源管理的执法和监督机制,要求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并加大对水资源管理的监督力度。

然而在实际落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水政部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的情况依然存在,导致一些涉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影响了水资源管理的公平和稳定。

4. 总结与展望《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实施情况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更好地落实章程的要求,我们建议加强对水资源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监测质量的提升,加大对水资源管理执法力度的加强,强化对水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水资源管理合规性和公平性。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水资源管理工作者,我深刻理解《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重要性和实施情况的关键性。

水资源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财富,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规,强化依法治水、管水力度,保障全区河道防洪、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标准水政监察的管理活动,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政监察,包括全区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监察、河道堤防监察、水土保持监察、水利工程监察、水文和防汛等设施的监察。

第三条自治区、市、县、自治县、市郊区、市城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队伍。

自治区、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其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水行政管理规章、标准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水法规;〔二〕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和其他水利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四〕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执法水平;〔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征收行政性费用;〔六〕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各级水政工作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具体行使水政监察职权。

第七条各级水政监察队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水政监察队指导。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管理和执法的要求,配备水政监察专职人员。

第三章依法行政第九条各级水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综合职能部门。

水政监察队是实施水行政执法的专职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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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2000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13号令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0号令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械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九条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水政监察人员是实施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条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核。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

地方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

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十六条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四)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第十八条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第四章水政监察制度
第十九条水政监察队伍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二十条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分解制度、水政监察巡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立案、审核及目标管理等水政监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察、音像等专用执法装备,改善办公条件,给予水政监察人员与执法任务相适的执法津贴,投人身伤害保险等。

水政监察工作的装备标准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证水政监察经费。

水政监察经费从水利事业费中核拨,不足部分在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中列支,并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不得徇私舞弊。

对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水政监察人员,由水行政执法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5日发布的水利部令第1号《水政监督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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