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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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师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师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和学校的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 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的;(三)有立功表现的;(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二)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三)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十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应受处分的行为和处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学校学生的行为,强化纪律意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研究环境。

违反本制度的学生将按照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处分。

2. 违纪定义违纪是指学生在校园内或校外发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准则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3. 违纪处分种类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违纪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警告: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学生将被口头警告,并被要求改正错误。

- 记过: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学生将被记录过失,并在档案上有相关记录。

- 留校察看: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生将被留校察看一段时间,并接受相关教育。

- 停学:对于非常严重的违纪行为,学生将被停学一段时间,并需要进行反思和整改。

- 开除:对于极其严重的违纪行为,学生将被开除出学校。

4. 违纪处分程序违纪处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获取证据:学校将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以支持处分决定。

- 召集听证会:学校将召集相关人员组成听证会,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 决定处分力度:根据受到的证据和听证会的结果,学校将决定适合的违纪处分种类和力度。

- 通知学生和家长:学校将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有关处分决定,并说明申诉的程序和期限。

- 处理申诉:学生和家长有权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诉,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申诉事宜。

5. 违纪处分的期限和效果违纪处分的期限和效果如下:- 警告和记过的处分将在一定时间内有效,并根据情况决定清除记录。

- 留校察看的处分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时间,并要求学生在这段时间内进行整改。

- 停学的处分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时间,并要求学生在停学期间进行反思和改进。

- 开除的处分将永久生效,学生将被取消在该学校就读的资格。

6. 违纪处分的公示和跟踪学校将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进行公示,并进行相应的跟踪监管,确保学生按照处分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

7. 结论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学生行为,强化纪律意识,维护学校秩序和良好学习环境。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处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处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处学工字〔2016〕17 号关于开展学生公寓内违规用电、经商、饲养宠物等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学院: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展示学校精神文明和学生精神风貌的重要窗口。

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关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与校园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

由于少数学生安全意识与纪律观念淡薄,寝室内违章用电、违规经商、饲养宠物等现象屡禁不止,已成为危害学生公寓安全的重大隐患。

经研究,决定从4月底到本学期期末放假前,对学生公寓内违章用电、违规经商和饲养宠物等行为开展专项检查与整治,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1、在寝室内违规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电热壶等大功率违禁电器,私拉乱接电线造成线路超负荷等安全隐患;2、在学生公寓内违规开展经营性活动,如经销、推销各类商品等;3、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对他人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4、学生公寓内出现的其他违纪行为。

二、工作安排:1、4月底—5月底为自查自纠阶段。

在此阶段,各学院要召开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会,传达学校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制定学院实施方案,部署整治工作安排。

各班级要召开专题班会,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相关制度和规定,要求各寝室和学生个人围绕整治内容进行自查并及时整改。

尤其要加强对毕业生的纪律教育,做到文明离校。

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要带队深入学生寝室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清缴违章电器,整顿寝室学习生活秩序,责成违纪学生作书面检查。

2、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学生处、后勤处、保卫处将组织联合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发现违章用电、违规经商和饲养宠物等违纪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三、相关要求1、各学院、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生公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对在学生公寓内违规用电、经商、饲养宠物等违纪行为的整治工作要常抓不懈,并建立联动机制。

2、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和安全意识教育,发现学生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及时将学生的违纪事实报学生处。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分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第一章种类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处分学生设置6到12月处分影响期:(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影响期满后无违纪违规现象的,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相应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打架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动手打人致伤者,除负责伤者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人者,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从重处分;(六)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策划或打架者犯有此款在应得处分的基础上从重处分;(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学生违纪违法处理管理制度

学生违纪违法处理管理制度

学生违纪违法处理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学生违纪违法是指在校园环境中,学生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教育正常进行,学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学生违纪违法处理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学生违纪违法处理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教育学生,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同时,该制度也旨在惩罚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校园秩序和师生安全。

三、制度内容1. 违纪违法行为界定:制度明确列举了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抄袭、欺骗、偷窃、打架等。

这有助于学生了解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2. 处理程序:制度详细规定了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的程序和流程,涉及到调查、证据收集、听证、处罚等环节。

3. 处罚措施:制度明确规定了不同违纪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措施,如警告、记过、记大过、停学、开除等。

处罚措施应根据违纪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有所区分。

4. 处理机构:制度规定了学校内负责处理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机构,如学生处、纪律处等。

这有助于规范管理和提高处理的效率。

四、处理原则在处理学生违纪违法行为时,学校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 公正公平:对学生的处理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并基于事实和证据来做出判断。

2. 教育为主:制度强调教育为主,即以教育为目的,通过引导、启发和教育来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自己的行为。

3. 惩罚与帮助相结合:在一定情况下,除了给予相应的惩罚,还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辅导,帮助学生改正错误、重新面对学习和生活。

五、制度的优势学生违纪违法处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具有以下优势:1. 规范管理:制度使学校管理更为规范,为学生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使其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

2. 确保公正:制度确保对学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处理,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3. 效果持久:制度的执行能够长期有效地教育学生,使其日后更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4. 保护校园安全:通过严格制度的执行,可以维护校园秩序和师生的安全,为学校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学生违规违法行为处置管理制度

学生违规违法行为处置管理制度

学生违规违法行为处置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普及,学生违规违法现象逐渐增多,给学校管理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和培养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学生违规违法行为处置管理制度。

一、制度必要性学生违规违法行为处置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能规范学生的行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对于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培养他们的公民意识十分重要。

二、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治校,严格对待学生的违规违法行为,不能纵容;二是以德育为基础,强化学生的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三是因材施教,学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置需要因人而异,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制度的目标学生违规违法行为处置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一是教育学生遵守法纪,不违法乱纪;二是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三是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和责任感,让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四、制度的内容学生违规违法行为处置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学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定义和范围;二是明确学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置程序和措施;三是规定学生违规违法行为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五、制度的实施制度的实施需要学校的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

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教师应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加强对学生的监督和管理。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互相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六、制度的监督与评估为了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定期对学生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进行反馈和改进。

同时,注重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七、合理惩戒与教育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置应遵循“既惩戒又教育”的原则。

对于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应依法追究学生的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悔过自新。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研究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学生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二次以上(含二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六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给予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和学院级各种评优、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第九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一)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后报学生处备案;(二)考试作弊的学生,教务处认定后,学生处按照相关条款直接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决定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四)各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一般应在事发后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校发87号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发87号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师范大学文件校发〔2013〕87号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试行)》 已经学校研 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师范大学2013年8月1日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具有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学生徳、智、体、美全 面发展,努力把大学生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 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考评内容和比例:(一)专业素质:60%(二)操行素质:40%1.思想道德素质:15%2.实践创新素质:15%3.身体心理素质:10%第三条考评时间和程序。

(一)考评时间1.学生综合素质考评采取本学年评上学年的办法。

2.每学年初进行考评,毕业学年5月进行考评。

(二)考评程序1.学院成立综合素质考评领导小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 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 支部书记、学生会主席等。

2.学院指导各班级成立考评小组,负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及评优评先等工作;考评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团 支委、学生代表等组成;考评小组每学年考评前组建,人数一般 为7至11人。

3.学生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进行自评,并附支 撑材料上交班级考评小组。

4.班级考评小组审核、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全班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核准签字报学院。

5.学院审核通过后在学院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考 评结果报学生处。

6.学生处审核通过后,各班级考评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江登记册毕业时进入学 西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评分登记册》。

生个人档案。

第四条考评总分计算办法考评总分(满分100分)=思想道德素质评分×15%+专业素 质评分×60%+实践创新素质评分×15%+身体心理素质评分× 10%第五条考评结果组成和使用综合素质考评结果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专业素质排名、二是 操行素质排名、三是综合素质排名。

学生违纪与处分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违纪与处分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违纪与处分处理管理规定学生作为学校的一员,在校园中应当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培养,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然而,在学生群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违纪现象,对此学校制定了处分处理管理规定来维护学校的秩序和学生成长的环境。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些规定的内容。

1. 学生违纪行为的定义学校在管理学生违纪行为时,首先要明确何为学生违纪。

学生违纪指的是学生在校园内或校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在教室内吸烟、缺勤、擅自离校、迟到、打架斗殴等违规行为。

2. 违纪的危害学生违纪不仅会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还容易引发恶劣的社会风气。

比如,学生在校园内打架斗殴,不仅伤害了他人,还容易引发其他学生模仿,导致校园暴力的蔓延。

因此,学生的违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3. 学校处分处理的目的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处理主要有教育、警告、通报、罚款、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等措施。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惩罚违纪行为、教育学生,引导学生正确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4. 处分的原则在处分学生时,学校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即对待同样的违纪行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学校应当将处分的过程和结果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保证处分的透明性。

5. 处分的程序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处理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是收集证据,确保违纪行为的真实性。

其次是召开处分决定会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做出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其家长,确保当事人知情权。

6. 处分处理的灵活性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各不相同,因此,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注意灵活运用不同的措施。

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教育、警告、通报等措施。

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需要采取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更严厉的措施。

7. 处分处理的耐心与耐力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难免会犯错,作为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也要有一定的耐心和耐力。

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关于上报《XX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和《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的报告XX省教育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已修订完成《XX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请审核。

附件1:XX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附件2: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附件3: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附件4: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XX大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XX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期限和运用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院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留校察看期间违反本办法规定,再次受到违纪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处分期限设置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均设置期限,受处分学生可按照《XX大学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申请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6个月~12个月。

第五条受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已获得的,停发或追回)。

第六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悔改,态度较好。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由我校颁发毕业证或结业证的联合办学单位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违纪处分行为及处分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反《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六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和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和封建迷信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或者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对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学籍处理决定;(二)对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校长办公室。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九条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提请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有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第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并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师范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师范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师范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促进教风学风建设,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未带证件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换座位。

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予交卷出场。

考试当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且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条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和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第四条开考后不准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要保持考场安静。

借用计算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禁止自行互相借用文具。

若卷面有短缺、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除此之外,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五条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

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

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不再准许提前交卷,须待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六条国家级考试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七条对有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八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立即予以纠正,并给予警告处分:1.未按要求将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放置指定位置的;2.开考前,未按要求将手机、书包、书籍、笔记等物品交到考场指定位置的;3•未按指定位置入座的;4.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的;5.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7.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的;8.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1. 引言师范大学作为一所培养优秀教师和教育专业人才的高等学府,始终坚持严格管理,规范学生行为。

为了维护学校的良好学风和社会形象,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纪律处分规定。

2. 一般规定2.1 学生基本权利和义务•学生有学习、科研、参与社会实践等基本权利。

•学生应当尊重师长和其他学生,遵守学校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应当勤奋学习、诚实守信、尊重社会公德。

2.2 纪律处分的原则•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纪律处分应当分级别,因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轻处分或者教育处分。

•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的年级、专业以及学生表现相适应。

3. 违纪行为和处分措施3.1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处分措施3.1.1 违反课堂纪律•迟到、早退、逃课、玩手机等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学校公示、思想教育。

•严重扰乱课堂秩序和教学秩序:追加课外劳动、在校内批评教育、训导处批评教育。

3.1.2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规使用电器等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期整改、责令换宿、扣除宿舍评比分数。

•在宿舍内违反公序良俗、扰乱他人休息:限期整改、公寓管理处理、心理辅导。

3.2 违反学术规范的处分措施3.2.1 作业抄袭、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行为•一般抄袭、作弊行为:成绩扣除、作业重做、必修课辅导教育、学术道德教育。

•重大抄袭、作弊行为:挂科、补考、听课笔记提交、学术诚信教育。

3.2.2 学术不端行为•伪造学术成果、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开除学籍、限制毕业申请等。

3.3 违反社会公德的处分措施3.3.1 违规参与校园暴力、欺凌他人等行为•言语恶劣、歧视他人、造谣、传播谣言等行为:道歉、批评教育、心理辅导。

•实施校园暴力、欺凌他人等行为:公示批评、学校辅导、退学考察等。

3.4 其他违纪行为的处分措施包括恶意破坏公共设施、盗窃、介绍他人进入校园等行为,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4. 纪律处分程序4.1 违纪行为的发现和举报•违纪行为的发现由教师、学生、学生会、辅导员等多个渠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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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正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适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五)对违纪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明显悔改表现;(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故意影响调查,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群体性违纪事件的策划者、召集者或组织者;(七)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声誉者;(八)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九)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对于受处分的学生,一般给予6到12个月的处分期,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次违纪的,处分期届满,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后,予以解除。

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后予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召开处分审定会后予以解除。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可解除察看;有突出贡献和立功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或者再次违纪的,可延长察看期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期不是撤销处分,是留校察看处分的一个处理程序,解除察看期后,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条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违纪学生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违反校纪校规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学生改正错误。

第十二条受到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一)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贷学金,不得申请各种荣誉称号。

(二)学生已获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在处分期限内,停发未发的金额。

(三)推荐免试研究生、授予学位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处分文件、解除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将副本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其它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

第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

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盗用他人网络帐号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策划、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赌博、吸毒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恶劣,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电子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诽谤他人,造谣、煽动、扰乱舆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十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有害信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实施性骚扰、猥亵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有以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除特别规定之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侮辱、谩骂、恐吓他人,视其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组织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打架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打架斗殴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对教师、干部或管理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其他报复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干部或管理人员者,视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伤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扰乱学校管理秩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扰乱课堂、图书馆、实验室、机房、会场、运动场馆、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或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蓄意破坏学校计算机管理安全或擅自篡改学校管理数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通讯工具、自媒体等制作、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以及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欺诈、谣言和诽谤他人等信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通过宣传单等其他途径、方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以及传播色情、淫秽、欺诈、谣言或诽谤他人等信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污损、毁坏教学、科研、通讯、消防、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和破坏校园环境,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转借学生证、一卡通、就业协议书等证件或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反交通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严重妨碍他人学习、生活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拒不执行学校寝室安排,擅自调换寝室,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或将床位出租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以及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上述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在集体宿舍进行嫖娼等淫乱行为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寝室或楼道内焚烧物品、使用明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宿舍作息制度,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拒不听从劝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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