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405—2012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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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有关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规范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我委对《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相关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中相关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月14日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技术和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科研、生产、医疗或检验等过程提供有特殊要求空气环境的空调通风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663~9672,1615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WS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DB31/T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3/h.人)饭店、宾馆3~5星级≥30 1~2星级≥20 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 ≤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0.10 mg/m3紫外线≤5 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 ≤0.06 mg/m3PM10 ≤0.02 mg/m3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DB31 405-2012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31 405-2012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ICS C 50备案号:上海市地方标准DB××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systems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设计卫生要求 (2)5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3)6卫生标准 (5)7检测规则 (6)8检测方法 (7)9卫生学评价要求 (7)10清洗要求 (8)附录A(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测方法 (10)附录B(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测方法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 (12)附录D(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微生物检测方法 (14)附录E(资料性附录)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检测方法 (16)附录F(资料性附录)新风量检测方法 (18)附录G(资料性附录)采样框 (21)前言本标准4.1.1、4.1.3、4.2、4.3.1、4.3.2、4.3.3、4.3.4、4.4.1、4.5、4.6、4.7、4.8.1、4.8.3、4.9.1、4.9.2、4.9.3、5、6、7、10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技术内容均为为推荐性条款。

本校准自实施之日起,原DB31/ 405—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DB31/ 405—2008比较主要有以下修改:a)更改了标准名称;b)在适用范围中新增加了设置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学校、医疗机构、住宅等场所;c)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设计卫生要求的内容,包括: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卫生设施、新风及新风口、送风口和回风口、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管;f)根据适用范围,在新风量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建筑分类,将“2星级及2星级以下”改为“其它旅馆”,增加了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公共浴室、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技馆、档案馆、学校、住宅等建筑的卫生要求;g)在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中增加了对于新风机、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内部和冷却水系统杀菌剂的卫生要求;h)增加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的要求;i)增加了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j)调整了档案要求;k)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送风中PM10的卫生要求,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以及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卫生要求;l)在检查项目中增加了日常运行检查时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m)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应少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n)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测方法;o)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具体要求;p)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上海:中央空调《办法》已正式启动

上海:中央空调《办法》已正式启动

上海:中央空调《办法》已正式启动
佚名
【期刊名称】《制冷空调与电力机械》
【年(卷),期】2011(32)6
【摘要】据了解,《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于12月1日开
始正式施行。

据空调制冷大市场调查了解,《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需要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

【总页数】1页(P53-53)
【关键词】上海市;中央空调;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设计单位;通风系统设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8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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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标准(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标准(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5 卫生检验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A.3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7
A.4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8
A.5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检测方法..................... 5
A.1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5
A.2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6
A.6风管(道)内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方法...................... 12
B.1评价内容......................................................................... 12
ICS 13.040.20
C 51
备案号:21001-2007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ygiene management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宣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宣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
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沪卫监督[2011]0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9.26
【实施日期】2011.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1〕02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本市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办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宣贯工作的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使卫生监督员熟悉和掌握《办
法》以及有关标准和文件要求,能够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了解《办法》中有关管理单位的卫生管理要求,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办法》的规定;使社会公众了解。

上海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上海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附件三:上海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宾馆、餐厅、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所;(四)办公楼、医疗机构、学校;(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车(机、船、轨道交通)厅。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交通港口、规划土地、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质量技监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二)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审核;(三)组织开展防治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宣传教育;(四)指导公共建筑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信息服务;(六)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监督管理;(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业协会)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有关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配合行政部门制定和推行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第六条(设计卫生要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的卫生要求。

第七条(投入使用前卫生学检测或者评价)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或者经计量认证的具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检测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卫生学检测,评价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编制说明-上海地方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编制说明-上海地方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送审稿)上海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一)任务来源《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31/T 405-2012)实施以来,推进了《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提升了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

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无法满足空调发展现状、与国家标准的协调性等问题。

2018年6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文《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一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18]291号),委托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并组织上海市地方标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31/T 405-2012)的修订工作。

(二)预期目标本标准为配套《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的卫生管理标准,适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提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卫生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卫生检测技术要求和清洗消毒技术要求,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机构、集中空调设计单位、使用单位、行业协会、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三)主要起草单位情况为本标准修订工作的顺利推进,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成立了标准修订起草组,邀请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同济大学、上海空调清洗行业协会、上海冷冻空调行业协会参与。

成员涵盖疾病预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集中空调相关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及集中空调相关卫生专业人员。

二、标准编制原则(一)坚持先进性原则,技术水平领先全国、对标国际本次修订进行了详实的资料综述工作,收集了国内外集中空调通风设计的标准、规范、导则等材料,分析了国内外同类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平,在预期可达到的条件下,积极地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先进技术纳入标准。

在修订过程中,引入了美国《可接受的室内空气质量通风标准》(ANSI/ASHRAE 62.1)、美国《暖通空调系统的评估、清洗和修复》(NADCA ACR)、德国《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VDI 6022)、英国《通风系统内部清洁度》(HVCA TR/19)、日本厚生省《空调通风系统维持管理以及清扫等相关技术的要求》等国际先进标准的技术内容。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3.1?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新风量卫生要求新风量场所(m3/h.人)3~5星级≥30饭店、宾馆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 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 4.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表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0.10 mg/m3紫外线≤5?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0.06 mg/m3PM10≤0.02 mg/m34.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3/h.人)饭店、宾馆3~5星级≥30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4.18
•【字号】沪质技监标[2012]239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集中空调
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沪质技监标〔2012〕239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经修订,并征求意见后,已由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405-201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本标准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3/h.人)饭店、宾馆3~5星级≥30 1~2星级≥20 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 ≤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0.10 mg/m3紫外线≤5 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 ≤0.06 mg/m3PM10 ≤0.02 mg/m3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上海市宝山区2010—2015年使用集中空调场所的监督抽查分析

上海市宝山区2010—2015年使用集中空调场所的监督抽查分析

上海市宝山区2010—2015年使用集中空调场所的监督抽查分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工作、生活环境的舒适要求也越来越高,集中空调也越来越被广泛使用。

然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清洗消毒等环节的不规范,易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引起各种呼吸道疾病[1]。

为了解宝山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状况,我们对宝山区2010—2015年使用集中空调的大型商场超市、写字楼、宾馆共计60家的监督抽检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1.1 资料来源资料来自于自2010—2015年宝山区对60家使用集中空调的大型商场超市、写字楼、宾馆的监督抽检资料。

1.2 方法按照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监督抽检要求,每年抽查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10家左右,被抽查数占总数的10%左右,采取随机抽查的原则,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2]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病原微生物、送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冷却水相关指标项目进行采样和检测,其中病原微生物包括嗜肺军团菌、β-溶血性链球菌;送风系统包括可吸入颗粒物、细菌总数、真菌总数;风管内表面包括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冷却水的检测指标为嗜肺军团菌。

根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判断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并对历年合格率和不同项目指标的合格率进行比较和卫生统计学分析。

2 结果2.1 2010—2015年不同行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监督抽检情况不同行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监督抽检合格率从2010年的81.0%上升至2015年的99.2%,总体呈上升趋势。

对比6年的抽检结果,2013年以后的合格率要明显高于2010年(χ2=4.40~30.63,P均0.05),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写字楼的合格率(196/234)与宾馆(318/345)比较(χ2=9.90,P<0.0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写字楼的合格率要显著低于宾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服务指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服务指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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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服务指南2020-06-03发布 2020-07-01实施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三、中介服务依据(一)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

卫生学评价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

《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通告》(卫通〔2012〕16号)发布卫生行业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

其第5章规定:应建立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档案,档案应包括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9〕2号,以下简称“《规范》”)中规定:相关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中相关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中介服务技术依据中介服务技术依据见附录8。

四、中介服务范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范围是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五、中介服务对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对象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设计、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

六、中介服务内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的内容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设计、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的合规性评价。

具体如下:(一)卫生设计的合规性评价1.空调风系统,包括:新风、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

2.空调水系统,包括: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加湿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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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C 50备案号:上海市地方标准DB××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systems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设计卫生要求 (2)5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3)6卫生标准 (5)7检测规则 (6)8检测方法 (7)9卫生学评价要求 (7)10清洗要求 (8)附录A(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测方法 (10)附录B(资料性附录)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测方法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 (12)附录D(资料性附录)送风中微生物检测方法 (14)附录E(资料性附录)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检测方法 (16)附录F(资料性附录)新风量检测方法 (18)附录G(资料性附录)采样框 (21)前言本标准4.1.1、4.1.3、4.2、4.3.1、4.3.2、4.3.3、4.3.4、4.4.1、4.5、4.6、4.7、4.8.1、4.8.3、4.9.1、4.9.2、4.9.3、5、6、7、10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技术内容均为为推荐性条款。

本校准自实施之日起,原DB31/ 405—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DB31/ 405—2008比较主要有以下修改:a)更改了标准名称;b)在适用范围中新增加了设置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学校、医疗机构、住宅等场所;c)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增加了设计卫生要求的内容,包括: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卫生设施、新风及新风口、送风口和回风口、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管;f)根据适用范围,在新风量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建筑分类,将“2星级及2星级以下”改为“其它旅馆”,增加了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公共浴室、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技馆、档案馆、学校、住宅等建筑的卫生要求;g)在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中增加了对于新风机、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内部和冷却水系统杀菌剂的卫生要求;h)增加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的要求;i)增加了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j)调整了档案要求;k)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送风中PM10的卫生要求,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以及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卫生要求;l)在检查项目中增加了日常运行检查时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m)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应少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n)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测方法;o)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具体要求;p)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济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冷冻空调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伟、徐天强、陈健、翟清、王频、王晓东、苏谨、王凯、张莉萍、吴立明、李竹、周利红。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郭常义、仲伟鉴、吴世达、高玲、葛燕萍、周艳琴、吴凌放、胡红、陈振华、孙谨、刘英涛、刘燕敏、莫伟文、张昀。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建筑物中的应用日益普及。

为保障人群健康,结合上海城市建筑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实际情况,根据《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的设计卫生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参考了《公共场所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第53号)、《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建质[2009]124号)、《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上册)》(陆耀庆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美国《可接受的室内空气质量通风标准》(ANSI/ASHRAE 62.1)、美国《暖通空调系统的评估、清洗和修复》(NADCA ACR)、德国《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VDI 6022)、英国《通风系统内部清洁度》(HVCA TR/19)、日本厚生省《空调通风系统维持管理以及清扫等相关技术的要求》等技术文件。

本标准中的卫生标准值参考了《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 [2006]58号)等技术文件。

本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和卫生学评价要求参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 [2006]58号)等技术文件。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卫生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卫生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规则;卫生学评价工作的要求;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等居住建筑;(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1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包括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和半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

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hygienic evaluation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for disease prevention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

3.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cleaning for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采用有效的技术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必要时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

4 设计卫生要求4.1 室内环境设计参数4.1.1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应满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GB 9672,GB 16153)的要求。

4.1.2 除公共场所外,其余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设计参数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

4.1.3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新风量设计参数应满足表1的要求。

注:表中所列为常见的建筑,未列举建筑可参照执行。

4.2 卫生设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配备下列设施——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检查孔。

4.3 新风及新风口4.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通过风管直接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4.3.2 新风口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

任何情况下新风口(包括自然通风口)与室外污染源最短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要求:表2 新风口与污染源最小间隔距离4.3.3 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

4.3.4 新风口应避免设置在开放式冷却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3.5 新风进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米,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米。

4.4 送风口和回风口4.4.1 回风口及吊装式空气处理机不得设于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位置上方。

4.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口和回风口宜设置防鼠装置。

4.5 有特殊洁净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4.6 排放有毒有害物的排风系统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连通。

4.7 冷凝水系统4.7.1 冷凝水排水管道不得与污水、废水、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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