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a84510f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8d.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98602200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4d.png)
农村⼟地权属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地纠纷⼀般都是发⽣在农村,甚⾄有时候会闹出⼤事,并且对于没有多少⽂化的农民来说,发⽣纠纷时很容易理亏。
那么在遇到⼟地权属纠纷时是怎么处理的呢?对于这⼀问题,店铺⼩编整理如下知识点,⼀起来了解⼀下吧。
农村⼟地权属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的主体不同⽽有不同。
依照我国《⼟地管理法》规定:第⼗六条⼟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
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
具体处理程序:(⼀)⼟地所有权和使⽤权的争议先由当事⼈协商解决。
(⼆)⼟地争议双⽅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进⾏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地所有权和使⽤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如属个⼈之间、个⼈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地使⽤权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区、县级⼈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其中如果有发⽣严重的侵犯⾏为,引起重⼤的财产损失和⼈⾝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民检察院或⼈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政管辖区的⼟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级⼈民政府处理。
这类纠纷涉及⾯⼴,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治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治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
(六)地⽅单位或个⼈与驻军发⽣的⼟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民政府处理;如当事⼈双⽅的⼟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30⽇内,向⼈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释义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552f1964ddccda38376baf15.png)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释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供需矛盾以及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争议(纠纷)等问题日渐突出。
为合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办法,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并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我州是一个农业和牧业大州,由于历史和人为的原因,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纠纷)。
虽然各县(市)都做了积极的调处,但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是因为部分县(市)处理土地草场权属争议机构不健全、处理程序不当、方法欠缺、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等,使得因土地草场纠纷得不到圆满解决致使群众集体或个人越级上访的问题时有发生。
对此,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和各级业务部门高度重视,专门下发文件,就州直各县市成立处理土地草场纠纷机构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人员、经费、交通工具等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州直各级人民政府在处理土地草场权属争议工作中的行为,预防和杜绝群众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做到责权分明、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州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年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经过长时间调查研究,专门研究制定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并经伊犁州人民政府2007年第51次州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已印发直属各县(市)执行。
下面,我就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的要求、程序、土地草场权属争议会审制度、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统计表的填写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就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有关表格填写要求等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纠纷)的含义、调查处理的原则、依据及要求、范围及责权区分(一)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的概念1、土地权属的含义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权利的归属,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367db6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3c.png)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946dd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87.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e81a2731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e1.png)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及其周边地区涉及土地权属、使用权等方面的纠纷。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违法占用、非法采矿、盗伐等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
如何有效地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争议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相关的对策和解决办法。
一、问题存在1. 信息不对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土地使用权归属情况,导致争议的发生和持续;相关部门和机构也难以全面掌握各种权属情况,难以及时介入调处。
2. 执法不严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严格的情况,对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导致争议问题不断升级,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3. 缺乏有效调处机制:在一些地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缺乏有效的调处机制,导致争议难以及时得到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对策和解决办法1. 加强信息公开和权属登记: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权属信息的公开和登记工作,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强化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山林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打击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3. 设立专门调处机构: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加强对争议的调解和处理。
通过专业的人员和程序,积极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 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在一些复杂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可以适当介入司法机构进行公正的裁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5. 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地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长期存在,多次发生不明违法占用、盗伐等行为。
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执法不严格等问题,导致争议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代理人考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代理人考试](https://img.taocdn.com/s3/m/2132fc4b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5a.png)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土地代理人考试说明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属方面的争议。
为了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明确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调查处理办法。
以下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一般流程:1. 受理申请:当土地权属争议发生时,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调查处理。
申请需要包括争议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
2. 调查取证:地方政府组织调查人员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勘查,并采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所有权证书、地籍资料、权利人申请材料等。
3. 听证程序:地方政府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当事人和证人提供证词,并对争议进行充分的辩论和质证。
4. 调查报告: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果,地方政府会编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争议的事实、证据、相关法律依据和调查人员的意见等。
5. 裁决或调解: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调查报告进行裁决,确认土地权属归属。
如果当事人同意,也可进行调解,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6. 上诉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地方政府的裁决或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将争议提交上级法院或行政机关进一步解决。
二、土地代理人考试为了保障土地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各国普遍设立了土地代理人考试。
土地代理人是指从事土地管理和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以下是土地代理人考试的一般内容:1. 考试科目:土地代理人考试一般包括土地管理法规、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土地测量技术和土地管理实务等科目。
2. 考试形式:土地代理人考试一般设有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主要测试考生对土地法规和调查处理办法等知识的掌握程度,面试主要测试考生对实际操作和问题解决的能力。
3. 考试要求:土地代理人考试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土地管理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考生需要熟悉土地法规,了解土地权属调查处理的流程和方法,具备基本的土地测量和地籍管理技术。
4. 考试时间和地点:土地代理人考试的时间和地点一般由地方行政机关或专业考试机构确定,并进行公告通知。
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应“重调解、轻处理”
![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应“重调解、轻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8f49ec9edd88d0d233d46aa9.png)
口袁俊杰
国土 资 源部 颁布 的 ( 地权 属 争 解 结 案的 土 地权 属 争 议 ,结 果 在下 了 泥 ” ,必 须 以事 实为 根据 ,在查 明事 ( 土
处理 决 定 后 ,不 仅激 化 了争议 双 方 的 实 、分 清是 非 的前 提 下 明确双 方应 承 担 的责 任 。2 依 照法 律 、法规 、政 策 . “ 国土 资 源行 政 主管 部 门对受 理 的土 矛盾 ,有时还会 引发治安 、刑 事案件 , 地 权属 争 议案 件 ,应 当在 查 清事 实 、 或者 出现 当事 人 长期 上 访 的情 况 ,问 进 行耐 心细 致 的说 服 工作 。法 律 、法
婚 ,我 提 出要 求 分 割 公 婆 赠 与给 我 们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夫 或 妻 一 方 在 夫妻 存 续期 间接 受 赠予 获 得的 财产 ,
婚 姻 法 第 十 七 条 、 第 十 八 如 赠与 人未 明 确指 出 只归 夫或 妻一 方
条规 定 :夫 妻 在婚 姻关 系 存续 期 间继 所有 ,那 么该财 产 就 应视 为夫 妻 共同
分 清权 属 关 系的基 础 上先 行调 解 。 ”
人 民政 府 处理 土地 权 属争 议 的方 式之 讼 费用开 支 。处理 土地 权 属争 议 ,在 坚持 法律 、政 策规 定原 则 的基 础上 ,
一
具 体 考虑 双 方 实际情 况 ,实事 求是 地 也是 一项 必 经程 序 。在 实 际操作 双方 自愿 的基 础上 ,达 成 调解 协议 , 中 ,应 当把 调 解 作为 解决 争议 、化解 避 免 了争 议 当 事人 不服 政 府作 出 的处 解决 问题 。4 争取 有 关部 门的 配 合与 .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90075a03647d27284b7351b2.png)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发布时间:2005-07-29 13:28:08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司法审判能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解释》的出台是农民维权的迫切需要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请您谈谈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答:我国有9亿农民,“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而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
以往,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范,但这些法律的规定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又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社会各界包括广大农民,对《解释》的出台都报以热切的期望。
《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专门行文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尽快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
为切实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实践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依据,为农民维权提供更为明确、具体、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解释》。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e13572bd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40.png)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林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在山林资源利用过程中,因土地权属或利益分配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在我国,由于山林资源的稀缺性和利益价值,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及时有效地解决山林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一)权属认定难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需要首先明确各方的权属关系,但是由于山林资源存在多种形态和不同的权属主体,权属认定难成为了目前调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山林资源可能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各种所有权的交叉使得权属认定变得十分复杂,对调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调处机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相对薄弱,大多数地方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或者是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不明确,导致了调处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
(三)调处手段单一目前调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手段主要以行政调处为主,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调处手段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这种单一的调处手段不利于处理复杂的权属争议案件,而且也无法满足各方的多样化诉求。
二、对策建议(一)建立权属认定机制针对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中的权属认定难点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权属认定机制,明确各种权属形态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可以设立专门的权属认定机构或者由相关部门负责,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权属的调查和认定,最大程度地提高权属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完善调处机构体系为了提高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效率和质量,应当建立健全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
可以成立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委员会或者专门的调处机构,配备专业的人员和科学的调处流程,确保调处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三)多元化调处手段针对当前调处手段单一的问题,应当探索多元化的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手段,包括行政、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种调处手段的有效结合和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2037e95ef7ba0d4a733bbf.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土地权属纠纷调查的内容和基本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调查的内容和基本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47a4271f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54.png)
土地权属纠纷调查的内容和基本程序土地权属纠纷,这个话题一听就让人觉得有点儿复杂。
不过,咱们就用轻松的方式聊聊吧。
想象一下,家里的一块土地,左邻右舍的关系本来好得跟一家人似的,结果有一天,竟然因为一块地,闹得不可开交,真是“亲上加亲,亲下加亲”都不够形容。
这种事情发生起来,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有时候一块地,可能是你爷爷留给你的遗产,结果变成了争执的根源。
这时候,调查土地权属纠纷就变得尤为重要了。
调查的内容嘛,主要是要搞清楚这块土地到底是谁的。
你要知道,有的土地,可能几代人都在耕种,大家心里有数,但法律上可就不一定了。
比如,爷爷当年买的地,结果当时的合同丢了,或者是当年没上户口,这时候就麻烦了。
调查员就像侦探一样,得仔细查阅各种证据。
什么土地登记资料、买卖合同、甚至邻居的证言,通通都要查个水落石出。
这过程嘛,有点儿像拍电视剧,扑朔迷离,扣人心弦。
然后,要想搞清楚这些,当然少不了一些基本程序。
咱们先从申请开始。
你要把纠纷的情况写清楚,交给相关部门。
别忘了,写的时候要字迹工整,内容清晰,不然可能会被退回去,白费力气。
相关部门就会对你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就会开始调查。
这时候,调查员就会去实地勘查,看看这块地的现状,问问周围的人,他们的说法可能大相径庭。
你看,一个人说这块地是我家祖宗留下的,另一个人却说这是他爷爷的。
听着都让人头大。
调查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是个大头。
调查员就像在挖宝一样,挖掘各种证据,可能是老照片,也可能是当年做的笔记,甚至是土地使用权证。
所有的证据都得经过验证,确保它们的真实性。
真是“磨刀不误砍柴工”,一步一个脚印,调查员可得小心翼翼。
不过,有的时候,调查员的工作可不简单,邻居们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说真话。
这时候,就要用点儿小技巧了,拉拉家常,聊聊天,把大家的心都打开。
接下来就是分析证据了。
这个阶段可是需要脑力劳动的,调查员得把收集到的所有信息整理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报告。
这报告就像侦探小说的结局,所有的线索都在这里汇聚。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b3ce4c54693daef5ef73dc9.png)
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 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7b2912ae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4e.png)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国⼟资源厅:
你厅《关于⼟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的请⽰》(苏国⼟资发[2007]1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地权属争议是指⼟地登记前,⼟地权利利害关系⼈因⼟地所有权和使⽤权的归属⽽发⽣的争议。
⼟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地权属争议。
⼟地所有权、使⽤权依法登记后第三⼈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可根据《⼟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政诉讼。
《⼟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资源部令第17号)第⼆⼗条中的“⼈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地原有的⼈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地权属的凭证。
国⼟资源部办公厅
⼆00七年三⽉⼆⼗九⽇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及流程
![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及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083d7b08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04.png)
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及流程土地权属调查是指对某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益进行调查和确认的过程。
该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土地的权属归属,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土地权属调查通常由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一、调查内容土地权属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地貌、土质、地类等基本情况的调查,以了解土地的自然特征。
2.土地权属调查: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益的调查,以确定土地的权属归属。
3.土地利用调查:包括土地利用方式、用途、规划等情况的调查,以了解土地的利用现状和规划要求。
4.土地产权调查:包括土地的产权来源、变更、登记等情况的调查,以确定土地的产权归属和变更情况。
5.土地纠纷调查:包括土地纠纷的发生原因、纠纷当事人、争议点等情况的调查,以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二、调查流程土地权属调查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确定调查范围:根据调查需求和目的,确定调查的具体范围和区域。
2.采集基础数据:收集土地基础数据,包括土地证书、土地登记簿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调查表等相关资料。
3.实地勘察:对调查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实地勘察,记录土地的地理位置、地貌、土质等基本情况。
4.权属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情况,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益的归属和变更情况。
5.利用调查:了解土地的利用方式、用途、规划要求等情况,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要求的调查。
6.产权调查:调查土地的产权来源、变更情况和登记状况,确定土地的产权归属和变更情况。
7.纠纷调查:调查土地纠纷的发生原因、纠纷当事人和争议点,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8.整理汇总:对采集的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形成土地权属调查报告。
9.报告审核:对土地权属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性和合法性。
10.报告发布:将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发布给相关部门或当事人,供参考和使用。
土地权属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对土地的权属、利用和产权等情况进行调查,可以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74687b52fab069dc502201ab.png)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1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1.1土地权属争议历史问题多,争议时间长,难点集中,焦点突出,调查取证和处理难。
经历土地改革、计划经济等历史时期,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土地权属争议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保存下来的一些证据由于当时条件限制,也难以保证真实性。
而且土地权属争议往往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常常会把调处人员视为对立面,甚至伪造证据使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难上加难。
1.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经费无保障。
目前该项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没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作量大,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在办案经费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不收费,所有办案开支均由国土部门支付,遇到不服处理决定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国土部门还要代表政府出庭应诉,必要时还要聘请专业律师处理涉诉案件,增加了行政成本。
1.3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层级较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在程序上主要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确权主要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主要依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其没有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提出具体措施。
上述法律法规难以涵盖实际发生的复杂的土地权属争议情况,致使适用法律困难。
2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2.1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引起争议。
我国土地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几个时期的变迁,在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改革时期,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上世纪50年代中期,经过初级社、高级社,形成了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
在合作化时期,由于受“共产风”、“平调风”的影响,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被打乱,遗留下来的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标志,权利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引起土地权属争议。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三)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三)](https://img.taocdn.com/s3/m/1dba3a59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c5.png)
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三)作者:钟京涛来源:《资源导刊》2020年第07期23.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制度?如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调解和处理的纠纷解决制度。
从法律性质上讲它属于行政裁决,处理的主体为人民政府,相对于程序复杂、时间漫长的司法诉讼来说,这一制度程序简单,处理快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土地权属争议须先经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调处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政府的生效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生效的处理决定是不动产登记的直接依据。
24.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政府处理和诉讼。
协商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最基本方式。
我国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政府处理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有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当事人未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的“三十日”是一个特殊诉讼时效规定,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六个月,否则,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起诉的权利。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与案例分析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与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c49f118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6a.png)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保护措施
• 告知当事人权利:在土地权属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 义务。 • 保障当事人陈述和辩论:在土地权属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防止滥用诉权:在土地权属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避免造成司法资 源的浪费。
加强土地权属管理,预防土地权属纠纷的发生
加强土地权属登记管理,确保土地权属登记准确、 完整。
• 严格土地权属登记程序,确保土地权 属登记资料真实、合法。 • 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登记资料管理制度, 确保土地权属登记资料的安全、完整。
加强土地权属变更管理,防止土地权属 争议的发生。
• 严格土地权属变更审批程序,确保土 地权属变更合法、合规。 • 建立健全土地权属变更公示制度,让 当事人了解土地权属变更情况,防止土 地权属争议的发生。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与案例分析
01
土地权属纠纷的基本概念与类型
土地权属纠纷的定义及其产生原因
• 土地权属纠纷是指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人对土地权属的争议和纠纷 • 土地权属争议:指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人之间对土地权属的归属、界限、权利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不 一致或争议。 • 土地权属纠纷:指土地权属争议未得到解决,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冲突甚至诉讼的行为。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的基本程序及其关键环节
基本程序
• 调解:土地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 仲裁:当事人可以将纠纷提交土地权属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 诉讼:当事人可以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0ef220f2a5e9856a571260a7.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财产保全申请书;(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和处理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和处理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60610903e518964bcf847cd4.png)
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和处理原则2011-04-20 09:51:49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
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即村农民集体之间、村内两个以上经济组织之间,乡(镇)农民集体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
这里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争议,原因在于集体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程度不高,缺乏充分的财产权地位,所以,在发生这类争议时一般由集体土地所有者出面解决。
当前涉及比较多的争议有:(1)军队与地方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2)涉及宗教团体的土地权属争议;(3)涉及铁路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4)涉及水利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5)涉及民航、石油、冶金等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6)个人宅基地土地权属争议;(7)其他。
2、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和土地他项权利争议。
(1)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所有权争议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包括乡(镇)农民集体之间、村农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
(2)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大多为单位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和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等。
(3)土地他项权利争议土地他项权利争议是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的土地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在处理使用权争议时往往涉及这部分权利争议。
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土地不动产具有基础性的特点,发生权属争议时,解决过程中除了遵循一般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所贯彻的原则外,还要体现土地案件自身的特点。
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有关问题释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供需矛盾以及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争议(纠纷)等问题日渐突出。
为合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办法,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并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我州是一个农业和牧业大州,由于历史和人为的原因,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纠纷)。
虽然各县(市)都做了积极的调处,但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是因为部分县(市)处理土地草场权属争议机构不健全、处理程序不当、方法欠缺、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等,使得因土地草场纠纷得不到圆满解决致使群众集体或个人越级上访的问题时有发生。
对此,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和各级业务部门高度重视,专门下发文件,就州直各县市成立处理土地草场纠纷机构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人员、经费、交通工具等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州直各级人民政府在处理土地草场权属争议工作中的行为,预防和杜绝群众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做到责权分明、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州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年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经过长时间调查研究,专门研究制定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并经伊犁州人民政府2007年第51次州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已印发直属各县(市)执行。
下面,我就土地权属争议(纠纷)调查处理的要求、程序、土地草场权属争议会审制度、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统计表的填写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就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有关表格填写要求等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纠纷)的含义、调查处理的原则、依据及要求、范围及责权区分(一)土地、草场权属争议的概念1、土地权属的含义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权利的归属,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以下特性: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
土地权属的取得方式和程度,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有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依法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的土地权属必须达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利用合理。
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依法行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凭借土地所有权而阻碍国家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
该法第九条还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法律规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非法买卖和转让土地;不得荒废和长期闲置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禁止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破坏耕地的非法行为;行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还应遵守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的规定,等等。
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拥有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如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国家征用(收)其所有的土地时,有接受补偿和安置的权利,土地使用者有依法利用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和出租,这些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碍这些权利的实现。
2、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概念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它包括耕地、山地、草原、水域、矿山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
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界址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造成的。
具体的说,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地块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土地权属争议也称土地权属纠纷。
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
因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因此,认真研究、掌握真实可靠的权属资料是调处解决土地纠纷的基础。
3、土地权属争议的特征(1)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由此形成土地权属争议主体的多样性。
因此,应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照土地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
(2)土地权属争议在客体上具有特定性这种争议主要的或者说大量是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而土地相邻关系纠纷如地上通行、滴水、排水纠纷等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范筹。
(3)土地权属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土地权属争议标的跨越了从土地私有制到公有制两种不同年代,而且进行过多次调整和确权。
即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1962年的“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的重新登记和遗留的土地纠纷,所以在处理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权属问题时,适用法律和政策也不尽相同。
(4)在处理方法上,土地权属争议须经人民政府的调处(就是说调处是政府行为),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先决条件。
根据此规定,土地权属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土地权属争议分类(1)按照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的特征划分A、国有企业、国家行政事业、城市集体单位及其他应当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此类争议一般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B、农民集体与非农村集体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一般是国家与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争议,也存在国家土地所用权争议。
C、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通常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也有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D、单位与个人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这种争议为使用权争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
(2)按照争议起因划分A、因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B、因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一般是测量技术、精度问题或是超过批准数量占用问题。
C、因用地手续不完备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主要是征用(征收)土地和买卖土地时未按规定办理或土地转移时交接手续不清等原因造成的。
D、因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而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指土地权属已经转移,只是有关协议未兑现而导致的争议问题。
E、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如非原用地单位原因使用土地权属转移,而后政策发生变化或落实政策而产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F、因土地租赁、借用或者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3)按照争议发生的起源时间划分A、历史遗留问题。
一般包括1982年《宪法》及《国家建设用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形成的土地权属问题,其间又以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条》公布为界分为两个阶段。
B、1982年至1987年,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产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C、1987年以后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土地权属问题有着不同的特点,相应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政策。
(4)按照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划分A、土地所有权争议。
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即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
B、土地使用权争议。
包括国有土地作用者之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对土地权属争议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有助于准确地把握土地权属争议的性质、特点,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对策,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对以上所述进行归纳后,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具体概括为以下几类:(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1982年《宪法》及《国家建设用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形成的土地权属问题,其间又以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条》公布为界分为两个阶段。
(十三)1982年至1987年,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产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十四)1987年以后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十五)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六)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七)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总之,土地纠纷的调处应先搞清发生纠纷的原因及争议的性质和关键问题,再根据双方就争议问题所持的意见、理由,研究确定土地纠纷的实质。
(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则调查处理土地、草场争议(纠纷),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二是,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实行属地管理,就地解决;四是,土地纠纷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破坏地上附着物;五是,对有纠纷的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不予办理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