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华东理工大学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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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1998年6月制订,2007年4月第3次修订)
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一、质量要求
学术论文应具有创新性和科学价值并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发表在国内核心刊物、国外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不含双边学术会议)上。国内核心刊物的界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2004版)》为准。
二、数量要求
博士研究生:截止到申请学位时必须完成三项(应用数学专业二项)及以上学术成果,成果形式包括鉴定、专利和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一项为学术论文。如论文发表于本领域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则可适当降低对学术成果数量的要求。博士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取得的学术成果不计入成果数。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学术成果的数量及质量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计算标准
1.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须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内容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学术论文须以华东理工大学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和论文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需为华东理工大学。与国内外单位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时,其博士研究生的署
名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学术论文的单位署名顺序和校外指导教师的署名要求以联合培养协议为准。
2.发明专利
授权或公开的发明专利,应以华东理工大学为第一或第二申请单位,专利内容应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学生排名不限。
3.科技成果
通过政府(省市级委办局)组织的科研成果鉴定或验收,应以华东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成果内容应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学生排名前五位。
四、认可方式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录用通知书(含学术论文全文),专利、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学术成果的认可方式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对于用E-mail形式获得的录用通知,需由导师在该邮件的打印件上签字认可,并标明作者排序。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者,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五、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和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七、2007年3月以后入学的研究生按本规定执行,2007年3月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新、老规定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