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艺之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梁汉波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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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3【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3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少锋黄维翁丰好【审理法官】李少锋黄维翁丰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佰富勤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佰富勤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佰富勤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明智刚广东卓就律师事务所;林洁莲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明智刚广东卓就律师事务所林洁莲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明智刚林洁莲龙伟文【代理律所】广东卓就律师事务所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民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佰富勤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至于佛山民旺公司提出的未经其书面同意而无需支付超过9700元/平方米部分的佣金的抗辩意见,经审查,虽然佰富勤公司未按《项目招商合作代理合同》的约定就超过单价超过9700元/平方米销售的房屋征得佛山民旺公司书面同意,但佛山民旺公司亦已经按照超过97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了相应客户的款项,应视为其已经通过实际行为作出了认可,故对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胡为运、韩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为运、韩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为运、韩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10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盾莫芳白小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为运;韩芳;刘明山;范丽娟【当事人】胡为运韩芳刘明山范丽娟【当事人-个人】胡为运韩芳刘明山范丽娟【代理律师/律所】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昌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雪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黄昌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雪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河秦燕梅黄昌赣邓雪萍【代理律所】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为运;韩芳【被告】刘明山;范丽娟【本院观点】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欺诈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涉案房屋于2014年5月16日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人登记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

2017年4月25日,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民法院以(2017)赣0721民初312号案裁定查封涉案房屋,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24日。

2017年5月10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2017)赣0702执保212号案裁定查封涉案房屋(轮候查封)。

一审庭审中,胡为运、韩芳确认涉案房屋一直由其占有使用至今,关于涉案车位的使用,双方确认均有使用,且因为使用车位的问题经常发生争吵。

上诉人甘立全与被上诉人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甘立全与被上诉人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甘立全与被上诉人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川17民终5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忠王忠竹刘翠成【审理法官】冯忠王忠竹刘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甘立全;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当事人】甘立全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当事人-个人】甘立全李佳艺王某甲王某乙【代理律师/律所】杨砚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邓嫄蜀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砚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邓嫄蜀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砚邓嫄蜀【代理律所】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甘立全【被告】李佳艺【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上诉人主张本案借款约定了利息,其应当举证责任。

对本案借款逾期利率的认定,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法定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一般代理法定代理人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传来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院再审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借条上的“甘立权"是否与本案原审原告甘立全系同一人,即甘立全是否系适格的原告;二、本案借款本金金额;三、借贷双方是否就本案借款约定利息;四、本案借款是否应当认定为王守春、李佳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梁益孝,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委托代理人孙春林、钱国斌,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美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路西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崇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光、陈晓东,广东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益孝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美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达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春林、钱国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文光、陈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排气扇风页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10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30075309.4。

被告科美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风机,给原告造成损失。

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制造、销售编号为“科美达二型、三型、四型”的风机;被告赔偿损失3万元及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损失1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有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1、专利号为ZL200430075309.4的专利证书、专利公告及年费收据;2、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上述专利的检索报告;3、被控产品宣传册中的图片(科美达二型、三型、四型风机);4、原告委托律师的代理费发票(金额8000元);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6、被告工商登记材料;等等。

被告辩称:与原告的专利排气扇风页相同或近似的风机风页在申请日前已经有第三人在生产、销售,也有第三人已经申请了类似的专利。

被控产品风机的风页属于公知设计。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及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有关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1、土禾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禾公司)于2003年9月16日在中国花卉报上刊登的广告;2、土禾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3、庄冬萍于2003年12月29日申请、2004年9月1日公告的保力涡流压压力扇外观设计专利;4、洪国清于2003年10月30日申请、2004年10月13日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5、台湾九龙湾企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寄给被告的产品宣传资料;6、专利号为EP144443的欧洲专利局专利;7、山东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03年3月19日、2005年6月28日两次出具的关于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和公司)的型号为QCHS-1250的风机的检验报告;8、益和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和QCHS-1250风机图片;9、东莞绿色园林世界使用的型号为9FJ-1250风机及图片;10、中国电信2004年东莞黄页;等等。

买卖合同-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买卖合同-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编号:买卖合同: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1]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注意事项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少波,男,193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中山中路60号2座605房。

委托代理人梁国辉,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中山中路46号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艺贞,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委会南蛇村。

委托代理人谢凯,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少波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2002)三法民贰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2年7月,原、被告签订《售购房屋(住宅)合约》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在三水市西南镇张边村座北向南(中)边二楼,即三水市西南镇张边南十一巷七座202的房屋一间,购房价款为368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2年7月25日给付了被告购房款36800元。

该房屋一直未能办理房地产权证。

2002年7月25日,原告写下《证明》一份,表示其自愿向被告购买本案所涉房屋。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虽为双方自愿签订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向无效。

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8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耿翔翁丰好徐允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王利平;广州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当事人】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王利平广州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利平【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广州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金常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彭帅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黎玉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金常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彭帅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黎玉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金常彭帅黎玉梅【代理律所】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广州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被告】王利平【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涉案房屋主卧存在横梁必然会对该房屋的观感效果及舒适度造成不利影响,王利平的损失客观存在,而通过装修对横梁进行修饰必然会降低房间的层高,从而影响案涉房屋的使用效果,王利平不予接受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9 01:45:28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筑晋装饰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810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启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陈铸申、韩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铸申、韩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铸申、韩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9【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30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娜【审理法官】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铸申;韩瀚;饶玲【当事人】陈铸申韩瀚饶玲【当事人-个人】陈铸申韩瀚饶玲【代理律师/律所】林思琴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徐利梅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许霖鸿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思琴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徐利梅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许霖鸿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思琴徐利梅许霖鸿【代理律所】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铸申【被告】韩瀚;饶玲【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陈铸申应否向韩瀚、饶玲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及利息。

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涉案房屋购房款为199万元,现双方确认陈铸申收到韩瀚、饶玲支付的款项(含韩瀚、饶玲支付的购房定金)共204万元,因此,陈铸申在合同约定基础上多收取5万元款项,对于该多收取的5万元款项陈铸申应举证证实其收取的依据,其主张该5万元系韩瀚、饶玲因交易迟延向其支付的补偿款,虽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陈铸申一直抱怨交易时间过长,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约定韩瀚、饶玲应因此向陈铸申支付补偿款5万元,陈铸申该主张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吴某、谢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谢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谢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9【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35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俏伶黄咏梅黄文劲【审理法官】徐俏伶黄咏梅黄文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谢某;黄某;佛山市宝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吴某谢某黄某佛山市宝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某谢某黄某【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宝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湛建锋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湛建锋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湛建锋【代理律所】广东汇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佛山市宝林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和解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吴某的上诉请求,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及陈述,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谢某与吴某、黄某、宝林公司的债权债务具体数额及抵押权归属问题。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本案中,2020年8月19日谢某与吴某、黄某及宝林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即谢某向吴某、黄某、宝林公司交付借款本金4100000元,吴某、黄某、宝林公司向谢某偿还借款本息。

康继文、卢思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继文、卢思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继文、卢思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56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娜柳玮玮黄春成【审理法官】李娜柳玮玮黄春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康继文;卢思文【当事人】康继文卢思文【当事人-个人】康继文卢思文【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康继文【被告】卢思文【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催告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关于康继文是否需要向卢思文退还定金的问题。

双方2018年8月11日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合同约定,卢思文在2018年9月10日前确定公寓贷款金额2500000元,2018年10月10日前卢思文顺利通过该房屋申请的房屋总价的3成贷款,则合约正常履行;若审批不通过,或批额度不足2500000元,则双方和平解约,康继文正常退还定金给卢思文(无息)。

鉴于广东省银行监管部门已于2017年9月13日针对消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问题专门出台文件,严禁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故上述签订在后的合同约定并不符合发布在前的上述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承担该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

梁江波、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梁江波、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梁江波、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粤01民辖终6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维【审理法官】王维【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梁江波;徐伟【当事人】梁江波徐伟【当事人-个人】梁江波徐伟【代理律师/律所】徐武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石小娟广东达盛(白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武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石小娟广东达盛(白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武石小娟【代理律所】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广东达盛(白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梁江波【被告】徐伟【本院观点】上诉人依据借条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审确定的案由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合同履行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依据借条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审确定的案由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借条内容并非客观事实,该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借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梁富明、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富明、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富明、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26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毅蔡妍婷刘灵玲【审理法官】唐毅蔡妍婷刘灵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富明;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梁富明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梁富明【当事人-公司】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古毅先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张晓欣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李胜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吴艳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古毅先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张晓欣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李胜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吴艳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古毅先张晓欣李胜春吴艳【代理律所】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梁富明【被告】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根据梁富明的上诉理由,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新美公司与梁富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生效的法院裁定载明,梁富明确认受新美公司指派进行工作,且在工作过程中受新美公司项目负责人管理。

梁富明的工作证亦可以证明梁富明系受新美公司的支配和管理。

再次,梁富明签名的工资条表明其从新美公司处获取劳动报酬。

综上,本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梁富明主张其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条系受新美公司胁迫或欺诈所为,但其未举证证明,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51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51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512号原告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地大道中238号朝阳文化用品批发中心J26号。

法定代表人庄丽凤。

被告陈宏芝,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略),系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谷联兴五金家俱厂业主,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丁亚妮,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原告广州市联知家具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宏芝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庄丽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宏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前,原告于200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了保全的裁定并于同年12月2日作出了诉前禁令的裁定。

原告诉称:左八根于2004年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镜台YD-063,并于同年10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30034258.0。

原告于2005年5月13日经合法的专利变更手续取得上述专利权。

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企业资料,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身份证、企业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6,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专利检索、专利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证明原告专利合法有效;证据7,九江联兴美容椅业厂定货单及名片、证据8,联兴(宏骏)美容椅业产品介绍册及照片、证据9,(2005)穗证内经字第70708号公证书,上述三证据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证据10、被控侵权实物,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刘伟彬与梁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伟彬与梁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刘伟彬与梁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21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周珊吴绮擎【审理法官】刘红周珊吴绮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伟彬;梁伟华【当事人】刘伟彬梁伟华【当事人-个人】刘伟彬梁伟华【代理律师/律所】梁满开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罗秀琼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满开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罗秀琼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满开罗秀琼【代理律所】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伟彬【被告】梁伟华【本院观点】通话清单仅能反映137某某某某某455这个号码的主叫、被叫记录,不能证明通话内容,故本院对梁伟华主张的证明内容不予采纳。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刘伟彬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共有八笔,梁伟华对其中四笔借款其为借款人无异议(详见下文),对另外四笔借款的借款人,双方发生争议,刘伟彬称是梁伟华、梁伟华则抗辩是案外人叶铭松,该四笔有争议的借款合共31.3万元,具体如下:2017年4月22日的57000元、2017年9月22日的16000元、2018年4月24日的120000元、2018年11月21日的12000元(梁伟华称其中的20000元为其本人所借,其余的100000元是叶铭松所借)。

第一,双方。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刘伟彬在二审诉讼中明确其对利息的上诉请求为:以29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刘伟彬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共有八笔,梁伟华对其中四笔借款其为借款人无异议(详见下文),对另外四笔借款的借款人,双方发生争议,刘伟彬称是梁伟华、梁伟华则抗辩是案外人叶铭松,该四笔有争议的借款合共31.3万元,具体如下:2017年4月22日的57000元、2017年9月22日的16000元、2018年4月24日的120000元、2018年11月21日的12000元(梁伟华称其中的20000元为其本人所借,其余的100000元是叶铭松所借)。

何绍勇、张江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绍勇、张江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绍勇、张江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9【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74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绮云唐铭焕莫志恒【审理法官】梁绮云唐铭焕莫志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绍勇;张江波;湖北福鑫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当事人】何绍勇张江波湖北福鑫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绍勇张江波【当事人-公司】湖北福鑫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漆婷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郑丹桦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梅志琴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黄敏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叶剑锋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漆婷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郑丹桦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梅志琴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黄敏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叶剑锋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漆婷郑丹桦梅志琴黄敏叶剑锋【代理律所】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绍勇;湖北福鑫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被告】张江波【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针对案涉款项是否张江波出借给何绍勇的借款这一焦点进行审理,案件处理结果与一冶公司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案涉项目的工程材料和交易文件对本案的审理也没有实质意义。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案涉三笔转款中的第一笔10万元不应纳入案涉借条项下的借款本金,即张江波出借给何绍勇的借款本金为525000元(2018年5月29日的30万元+2018年5月30日的225000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任子荣、佛山市高明区艺海雕刻工艺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子荣、佛山市高明区艺海雕刻工艺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子荣、佛山市高明区艺海雕刻工艺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2【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66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珊陈庆莉袁秋华【审理法官】周珊陈庆莉袁秋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子荣;佛山市高明区艺海雕刻工艺厂;关景兴【当事人】任子荣佛山市高明区艺海雕刻工艺厂关景兴【当事人-个人】任子荣关景兴【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艺海雕刻工艺厂【代理律师/律所】杨丽芳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黄志鹏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丽芳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黄志鹏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丽芳黄志鹏【代理律所】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任子荣【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艺海雕刻工艺厂;关景兴【本院观点】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无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5月7日,佛山市中医院向任子荣出具住院证明书,出院建议记载“全休叁个月”。

2019年8月7日、2019年9月8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2月11日,佛山市中医院分别向任子荣出具病假证明书共五份,每份病假证明书均建议任子荣休息30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李惠文、周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惠文、周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惠文、周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云26民终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会刘曼张雯静【审理法官】吴会刘曼张雯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惠文;周淼【当事人】李惠文周淼【当事人-个人】李惠文周淼【代理律师/律所】刘江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江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江【代理律所】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惠文【被告】周淼【本院观点】本案是周淼以2011年7月30日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主要依据要求李惠文履行协议而产生,李惠文此份证据无法证实其是否履行了涉案协议,故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将结合争议焦点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此份证据予以综合评析。

涉案照片无法确定拍摄时间及地点,在经周淼质证后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是周淼以2011年7月30日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主要依据要求李惠文履行协议而产生,李惠文此份证据无法证实其是否履行了涉案协议,故本院认为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在书面合同履行过程中曾以口头的形式达成过新的约定,但周淼认可的新约定是对。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对一审认定的本案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周淼以2011年7月30日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主要依据要求李惠文履行协议而产生,李惠文此份证据无法证实其是否履行了涉案协议,故本院认为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吴某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上诉案

吴某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上诉案

吴某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81号上诉人顺德市龙江镇集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丰华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邓锦荣,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盛孝泉,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丰华北路51号。

被上诉人吴桂荣,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文秀绿田一街9号。

诉讼代理人易艺锋,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鸿图新村十一座102号。

上诉人顺德市龙江镇集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因与吴桂荣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顺法民二重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1年11月20日,集宇公司与吴桂荣开办的龙江镇力天家具厂对账,吴桂荣确认尚欠集宇公司货款元。

对账单签订后,吴桂荣以其员工欧颖的名义分别于2001年12月20日、12月30日和2002年1月17日、2月5日开出6213元、4935元、6000元、元,合计金额为元的银行支票给集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锦荣及其业务供销员黄翰明,以支付尚欠货款,该款已承兑。

2002年7月15日,集宇公司以吴桂荣拖欠货款元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吴桂荣支付尚欠货款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案经原审法院重审认为:集宇公司、吴桂荣双方经对账确认欠款后,吴桂荣通过员工的账户开出支票给集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员工,从而证明集宇公司已收取该货款。

集宇公司仍以该货款未收提起诉讼,请求吴桂荣清偿货款。

集宇公司诉讼请求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集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80元,由集宇公司负担。

上诉人集宇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以被上诉人提供的不是被上诉人付款,也不是上诉人收款的支票,不予确认上诉人提供的证明被上诉人欠货款元的事实。

谭桥发、刘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桥发、刘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桥发、刘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9【案件字号】(2021)粤02民终19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桥发;刘明林【当事人】谭桥发刘明林【当事人-个人】谭桥发刘明林【代理律师/律所】陈爱玲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爱玲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爱玲【代理律所】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谭桥发【被告】刘明林【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本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01:12:31谭桥发、刘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2民终198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桥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玲,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刘明林之子)。

审理经过上诉人谭桥发因与被上诉人刘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雄市人民法院(2021)粤028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谭桥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明林立即赔偿谭桥发经济损失共计31046.94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明林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刘明林所交付给谭桥发的柴房属于违建物,该事实刘明林在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庭审时已当庭承认交付给谭桥发的柴房是与另外几户房主在没有办理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建筑的柴房,而不是最初购房时开发商所交付的柴房。

佛山市富艺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庆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佛山市富艺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庆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佛山市富艺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庆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32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凯原谢达辉尹宇飞【审理法官】罗凯原谢达辉尹宇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佛山市富艺置业有限公司;陈庆华【当事人】佛山市富艺置业有限公司陈庆华【当事人-个人】陈庆华【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富艺置业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郑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徐广东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黄瑾鸿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徐广东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黄瑾鸿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勇徐广东黄瑾鸿【代理律所】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佛山市富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庆华【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适用内地法律审理本案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佛山富艺公司关于其在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认定。

佛山富艺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主要有:1.案涉商场已办理工程消防验收手续;2.案涉商铺已办理房产证,且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了装修,不存在不能交付及违约的情形。

针对佛山富艺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虽然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于2018年4月8日出具的南公消验字[2018]第0187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认定案涉商场消防验收复查合格,但是消防部门此后的信访回复反映,佛山富艺公司在取得消防验收合格审批手续后,对商场私自装修改建的区域并未申报消防手续,此后未通过消防验收,故案涉商场在佛山富艺公司私自装修改建后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黄卫华与梁杰峰定作合同纠纷案-word范文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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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课本中的文章都是精选的比较优秀的文章,还有不少名家名篇。如果有选择循序渐进地让学生背诵一些优秀篇目、精彩段落,对提高学生的水平会大有裨益。现在,不少语文教师在分析课文时,把文章解体的支离破碎,总在文章的技巧方面下功夫。结果教师费劲,学生头疼。分析完之后,学生收效甚微,没过几天便忘的一干二净。造成这种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的关键就是对文章读的不熟。常言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反复阅读课文,或细读、默读、跳读,或听读、范读、轮读、分角色朗读,学生便可以在读中自然领悟文章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技巧,可以在读中自然加强语感,增强语言的感受力。久而久之,这种思想内容、写作技巧和语感就会自然渗透到学生的语言意识之中,就会在写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创造和发展。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卫华与梁灼生的合同背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但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死记硬背被作为一种僵化的、阻碍学生能力发展的教学方式,渐渐为人们所摒弃;而另一方面,老师们又为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煞费苦心。其实,只要应用得当,“死记硬背”与提高学生素质并不矛盾。相反,它恰是提高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上诉人黄卫华因与梁杰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佛禅法民二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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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佛山市艺之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梁汉
波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艺之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8号东建大厦九层DE室。

法定代表人:李为锋。

委托代理人:齐杏梁,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礼进,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汉波,男,汉族,1962年8月31日出生,住(略)。

系佛山市南海区汉峰装饰材料经销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丽燕,女,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简惠珍,女,汉族,1959年6月26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艺之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梁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7)佛禅法民二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7)佛禅法民二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2、由梁汉波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于200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佛山市艺之林建筑装饰有限公
司与被上诉人梁汉波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佛山市艺之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欠梁汉波货款17720元。

佛山市艺之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之前向梁汉波付款8860元。

余下货款8860元,佛山市艺之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须于2007年9月30日之前向梁汉波支付完毕。

佛山市艺之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如有一期不按期支付,梁汉波即可按照原审判决申请执行。

如果佛山市艺之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双方的债权债务消灭。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38元,由梁汉波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元(因本案是调解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由佛山市艺之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因上诉人佛山市艺之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86元,多交的5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行政
代理审判员刘安洪
代理审判员许义华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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