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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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国家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实行。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省市补助”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
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
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满足功能、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全省农村公路
建设的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省公路管理局履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
理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履行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指导职能。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标准与设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农村地区生产生活、农业经营开发、客货运输、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对交通量增长快的地区适当考虑建设标准,预留发展空间。
县道按照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除自然条件不具备外,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实施路肩硬化,并设置会车道。
第十条农村公路设计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耐久”的原则,在具体技术指标选择时,既要立足当前需要,又要考虑远期改造升级的需要。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交通运输部的《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技术指标确定,但应进一步强化受限路段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减少征地拆迁和土地占用。桥涵等构筑物宜采用施工简便、经济适用、适合养护的的型式,提倡采用标准跨
径。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排水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县道、乡道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在村道的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及沿河、村庄和人群聚集地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路和中型以上的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设计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其设计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及其桥梁、隧道、渡口工程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三章规划及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农村公路发展状况,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扶贫攻坚的需要进行编制,并与城乡规划、国道和省道规划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使县道、乡道、村道连通成网。
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指导并协助各地编制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确定分阶段建设目标和实施重点,组织建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并作为安排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
省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对各市上报的农村公路项目数
据库进行初审,参与年度计划编制与审核,督促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为基础,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充分尊重群众和基层政府的意愿,统筹考虑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本着群众愿意干,政府就支持的原则,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年度建议计划。(依据《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十八条申请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制。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上报的年度农村公路建议计划项目应加强审核,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规模,综合平衡、协调解决辖区内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投资需求和能力,编制上报市级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
第十九条本着实事求是、科学调配、统筹推进的原则,,将年度资金计划分配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采用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对未能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未完成计划部分占用其下年度计划指标,情况严重的,将削减下年度计划指标规模;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单位,可在下年度计划中增加建设投资规模或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确定全省农村公路年度建议计划,并按照国家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下达农村公路年度建议计划。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原计划下达机关审批。
第四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除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