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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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二章: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

讼程序上的各种特征所进行的概括和总结。

“弹劾”一词原意是指调查和追究官方人员的不正当行为,
并追究其责任。但在这里最好理解为“告发”,是指个人享有控
告犯罪的权利,国家机关不主动追控犯罪,而只承担居中判断是
非的仲裁者的角色,因此弹劾式诉讼又被称为抗辩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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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区分了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 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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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不仅控、辩、审职能分离,而且控
审职权分立(分属行政权和司法权);

(2)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当事人主张、证
实和陈述意见是诉讼的最基本的内容,法院的
职权活动只是补充性的。

(3)法官保持绝对中立,消极审判;

(4)实行证据审判,有罪判决应排除合
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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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控审职能不分,权力高度 集中 ;
(2)国家积极主动追究犯罪, 实行“不告也理”的原则;
(3)实行有罪推定,审讯秘密 进行,且刑讯逼供被广泛采用并被合 法化;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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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问式刑事诉讼构造图
审判机关(集侦、控、审三权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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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中国刑事诉讼的历史以 及构造演变
1、建国 至1979年为止

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无统一的法典,主要依
据宪法和单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进行。

因此有人评价新中国的前30年刑事诉讼活
动处于一个“无法无天”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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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的类型分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三种。

⼀、弹劾式诉讼最古⽼的诉讼形式,始于奴⾪社会。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1.不诉不理。

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

受害⼈不起诉,即使发⽣的罪恶再严重,官府也不去主动⼲预。

2.受害⼈和被告⼈在法庭上地位的平等的,双⽅可以⾃由辩论。

3.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中⽴地位,只有裁判权,没有对罪犯的控诉只能。

4.审判公开进⾏。

旁听群众对是否构成犯罪可以发表意见。

⼆、纠问式诉讼古⽼的诉讼形式,适于封建社会。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1.⼀旦出现犯罪,国家官吏有权主动追究犯罪,不管被害⼈是否报案。

2.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

法官集侦查权、控诉权和审判权于⼀⾝。

3.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义务,不享受任何权利,更没有辩护权。

4.依被告⼈⼝供定案,刑讯与审判紧密联系在⼀起。

5.⼀般不公开审理。

中国封建社会漫长,纠问式传统影响很深。

中国封建制度下还有⼀个特点,国家不设专职法官,法官由⾏政长官兼任。

三、混合式诉讼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

混合式诉讼的特点:1.将刑事诉讼分为两个阶段。

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分离。

侦查机关负责追诉,实⾏纠问式诉讼,法院负责审判,实⾏弹劾式诉讼。

2.侦查起诉阶段实⾏纠问式诉讼。

①被害⼈不是原告,不管被害⼈是否控告,国家也要依职权追究犯罪。

②被告⼈不能作为诉讼客体对待,诉讼权利差。

③侦查活动不公开,不可辩论。

3.审判阶段实⾏弹劾式诉讼。

①实⾏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公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②法官居于裁判者地位,没有控诉只能。

③控辩双⽅在法庭上地位平等,可以辩论。

④审判公开进⾏。

我国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混合式刑事诉讼形式。

即:不管有没有被害⼈,被害⼈是否控告,国家都要依职权追究犯罪。

是否⽴案,是否起诉,是否定罪,由国家决定,不由被害⼈决定。

侦查机关的职责是查明事实,⽆权⼒决定公民是否有罪和如何处罚。

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使控诉职能,⼀般情况下被害⼈不是原告。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概述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定的标准对⼈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刑事诉讼进⾏的划分。

在理论上⼀般对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采取两种划分标准:⼀是以刑事诉讼所维护的社会制度和阶级利益为标准,即以刑事诉讼的阶级本质为标准,以此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奴⾪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的⼀些表⾯特征为标准,即以诉讼由谁提起、当事⼈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法官在诉讼中的职能、案件审理的⽅式等为标准。

以此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混合式诉讼。

为了论述的⽅便,学者间多将第⼀种称为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将第⼆种称为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

⼀般来讲,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和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基本上是⼀致的,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本质,也就有什么样的与其相适应的刑事诉讼形式,⽐如奴⾪制社会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弹劾式刑事诉讼形式,封建专制时期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纠问式的刑事诉讼形式,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混合式的刑事诉讼形式。

但是,也应该看到,刑事诉讼的本质类型同结构形式有时也并不是完全⼀致的。

⼀⽅⾯,在同⼀种社会形态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其结构形式可能不同。

从古代来讲,西⽅国家较晚进⼊封建专制时期,因此纠问式诉讼形式出现得也就⽐较晚,在封建割据时期仍然沿⽤奴⾪社会的弹劾式的诉讼形式,⽽我国⾃秦朝即进⼊封建专制时期,纠问式诉讼形式也就很早形成了。

从现代来讲,虽然⼤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属资本主义国家,在诉讼形式上却有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和当事⼈主义的诉讼形式之分;另⼀⽅⾯,不同社会形态国家的刑事诉讼的结构形式却可以有互相借鉴之处,这⼀现象在当代表现得尤为明显,虽然从总体上可以将当代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分成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两种,但在结构形式上却有许多相似之处。

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902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1910年的《刑事诉讼律草案》 1928年的《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正式通过《刑事诉讼法》,第 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正式诞生。 1996年进行修正 近年内再修改


3、混合式诉讼模式(意大利、日本)

纠问式诉讼特征 (13-16世纪欧洲大陆)



1、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 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1、弹劾式诉讼 2、纠问式诉讼 当事人主义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
——《唐 律》
皮肉之苦
公堂问供:“从实招来,以免皮肉之
苦”,实际上有点不把人当人。 人曰肌,兽曰肉,人曰肤,兽曰皮。 肌肤受之父母,身体发肤父母所给。
我国古代司法裁判的特点
客观认识能力低下
裁判者个人智慧 道德要求与严格责任 能力不足与责任担忧
近现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苏格拉底的审判

公元前399年,检察官阿尼图斯、悲剧诗人美 勒托和修辞学者吕孔控诉苏格拉底不敬城邦认 可的神(重罪)、另立新神和腐蚀青年。 南方周末,2009.9.3,D25版。源自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1、弹劾式诉讼 2、纠问式诉讼 当事人主义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
由于包拯在开封府执法严明,铁面无私,敢于碰 硬,贵戚宦官也不得不有所收敛。 ——摘自《北宋史》
以五声听狱讼
辞听——不直则烦 色听——不直赧然 气听——不直则喘 耳听——不直则惑 目听——不直瞀然

3-刑事诉讼法第二章节历史发展

3-刑事诉讼法第二章节历史发展

2.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
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辩论等特点体现得比较充 分。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只能了解起诉书中所列举的事 实,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不清楚,同时也不能对被告 人进行庭审前的讯问。
3.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
当事人地位相对消极。简单地说,就是“积极的法 官,消极的当事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偏重于 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庭审中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 整个庭审过程由当事人积极推进,也就是“沉默的法 官,争斗的当事人”。
2、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建国初期有关法规 建国初到1979年,无诉讼法典,《宪法》及单行法律 法规规定司法体系及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 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 通则》 1954年9月,一大一次会议《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 组织法》,12月,《拘留逮捕条例》 1954年,草拟《刑事诉讼条例》 1955年,最高法院下发《审理刑事、民案件程序总结》 1957年,拟出《刑事诉讼法草案》 1962年,征求意见 1963年4月,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的历史发展
外国诉讼模式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2、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4、对抗主义诉讼模式 5、混合式诉讼模式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
一、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 (二)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以东方四大文明古国: 古代埃及、古中国、印度、古巴比伦和希腊、古罗马 的刑事诉讼法较具代表意义。 (三)社会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点: 1.刑事诉讼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 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 行野蛮、残暴的镇压。 2.奴隶制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 3.奴隶制社会一般都实行过神明裁判或神示的证据 制度。

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四、当前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1 、主要诉讼形式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2 、发展趋势表现 差距缩小 加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扩大其诉讼权利
重视简易程序的运用
五、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1 、司法独立原则 2 、无罪推定原则
3 、控审分离原则
4 、平等对抗原则
5 、诉讼迅速原则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了 解外国刑事诉讼制度和中国刑事 诉讼制度的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 同特点。主要掌握弹劾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制度等主要概念和中 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Biblioteka (2)侦、控、审统一由法院行使
(3)实行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
(4)采用法定证据制度(特点,评价)
三、混合式诉讼制度
1 、含义:
将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的优点结合而成的 一种诉讼制度,又称辩论式诉讼制度或折衷式诉讼 制度。
2 、主要特征: (1)侦、控、审职能分离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3)采用自由心证制度(主要内容、 评价)
6 、有效辩护原则 7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8 、适度原则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奴隶社会 二、封建社会
特征
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
三、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四、社会主义社会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建国初期 1976年至今的完善期
五、中国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
1 、加强惩罚犯罪,注重保障人权 2 、建立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 讼机制 3 、确立适合国情的诉讼原则 4 、实行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5 、赋予检察院法律监督权 6 、规定适合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2)裁判者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 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
判一般也不公开; 4、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 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
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3、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实行口供中 心主义。 4、设立了较为完备的追诉程序,实行 多级别的复审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诉 讼法
(一)清末时期的刑事诉讼法。1906年4月25 日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草案》;1906年编成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编成《法院编制 法》;1907年编成《大清刑事诉讼律》。
4、俄国1649年制定的《会典》采用了 纠问式诉讼制度。
5、日本仿效隋唐法律制度,制定了大 宝律令》,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 典。
6、英国:1215年6月15日《自由大宪章 》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
诉 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Βιβλιοθήκη (三)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
二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实行 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和令状主义、废除预审 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 作用、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 据、赋予被告人以保释的权利等。
(四)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 诉讼立法
1923年2月15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 1961年1月1日又施行了《苏联刑事诉讼 法典》;
,其基本的划分是证据有完全和不完全两类。在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收集到完全证据,法官必 须形式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而收集到不 完全证据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并对其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 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全的证据时,法、德等国法律 规定法官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资料.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资料.
⑥神示证据制度:神誓法、神判法(神明裁判)
二、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和 法定证据制度
特点: ①司法隶属于行政,行政长官控制司法权。 ②法院主动追究犯罪,既是控诉者,又是裁判
者。实行国家追诉原则,“不告也理”。 ③当事人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尤其是被告。 ④一切诉讼活动不公开(对被告)。 ⑤刑讯逼供合法化。 法定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和神示证据制度 主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实行。 特点 ①没有独立的审判体系,行政司法合一。 ②私人告诉制,不告不理。
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都有举证责任和接 受审判的义务。
④案件审理者地位消极被动,起仲裁作用。
⑤审判公开,允许旁听,审理通过Fra bibliotek词辩论形式 进行。
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
追诉方式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 式;
法官推进诉讼进程,起主导、指挥作用;
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五)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 起诉方式,实行变更原则; 采取起诉认否程序; 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当事人的抗辩集中在审判阶段; 实行陪审团制度; 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
新的社会情况出现:犯罪类型的多样化;人口大 量流动;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司法不公现象的存 在;
与世界接轨的需要。 (2)修改后的变化:
1、无罪推定--存疑不起诉、罪疑从无 2、诉讼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的明确区分与权利保障 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确立 3、辩护制度趋于完善和合理,但仍存在很 大不足 4、强制措施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驱逐收 容审查之类的“恶规则” 5、庭审方式的改革;增设简易程序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简答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88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简答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88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简答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889)一、简答题1.简述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哪几种?答:(1)以经济基础为标准来划分分为(1分):奴隶制的刑事诉讼、封建制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

(4分)(2)以刑事诉讼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特征为标准来划分分为:(1分)控诉式刑事诉讼、纠问式刑事诉讼和混合式刑事诉讼。

(4分)2.简述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答: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再审的,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4 分)(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分)(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分)3.简述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下列人员:(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分)(2)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3分)(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分)4.简述何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答: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活动。

(3分)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1)报请批准逮捕案件的补充侦查;(3分)(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3分)(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3分)5.简述辩护与代理的区别。

答:(1)产生根据不同。

(2分)(2)诉讼地位不同。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司法考试刑诉讲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特征:私人告诉, 不告不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 这种审判制度被称为神示证据裁判制度。

以获取神的启示作为断案的方法, 是神示裁判制度的证据制度下的本质特征, 故该证据制度称为神示证据制度。

包括诅誓, 水审, 火审, 决斗, 卜筮, 十字证明等。

2、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代;(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法定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 又称形式证据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 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 都由法律先明文加以规定,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 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 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3、近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近代辩论诉讼制度特点:(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 不告不理;(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3)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对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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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三)近现代的三大诉讼模式
正义的多种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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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奴隶制和封 建制早期
1.控审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但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3.法院处于消极的地位,审判采取公开 辩论的形式。 4.在弹劾式诉讼中,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二、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三、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四、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1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 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
检察官诞生
消积 极极 的的 当法 事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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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抗制诉讼模式
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为英美法 系国家所采用,其特征表现为:
(1)法官不主动调查证据
(2)控辩双方积极举证,法庭上交叉询问 (3)实行起诉可变更原则 (4)采起诉认否程序 (5)实行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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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合式诉讼模式
又称折衷主义诉讼,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 日本和意大利,其特征表现为:
3.亲亲相容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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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1.以儒家为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基础
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
3.司法与行政不分
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 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 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逼供法定化 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

2.刑事诉讼历史沿革

2.刑事诉讼历史沿革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122页
现代的混合辩论式诉讼
一、主要特征: 1.控审职能分离,不告不理;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3.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4.采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二、类型: 1.当事人主义 2.职权主义 3.混合式
当事人主义 主要特征: 1.在侦查程序中,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赋予被告人及 其辩护人与警察、检察官相抗衡的权利; 2.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 作出灵活的起诉形式; 3.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4.法官居中审判,控辩积极对抗。
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
职权主义 主要特征: 1.侦查机关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力,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 度的限制; 2.检察官对是否起诉一般无自由裁量权; 3.采卷宗移送主义; 4.在庭审中,法官是活动中心。 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
对于那种出于谨慎、未邀请两个见证人证明自己的行为,又不乐 意认罪的嫌疑犯,不得作出有罪判决;另一方面又规定,那些例 如在凶杀现场附近被碰见手持血斧以及住处发现死者钱包的人,不 能轻易放过,可用刑讯强行取得其供词。这样一来,就使法定证 据理论中所有的谨慎成为可归咎于刑事程序立法者的最大轻率。 当然,刑讯原本应该适用于差不多确有嫌疑的情况下,以及嫌疑 事实(间接事实)有如此大的证明力,以至我们今天立即就可以 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但是人们一直对此视若无睹,尤其是在 对巫婆的审判中(全盛时期:17世纪)。毫无权利的被控人在阴暗的 刑讯室里面对着毫无恻隐之心的审讯者,用无力的声音回答着他的 法官,后者虽满腹经伦,却只能依据无生命的刑讯和证人记录文件 对前者作出判决;他重见天日的吋候,也就是被拖出去命丧刀剑之 下、受车磔、受火焚或被送上赫然的绞刑架的吋候。此时的刑事程 序与中世纪的诉讼程序相比相差甚远,因为后者是由民众挑出的陪 审员在法庭公开听取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之后,才对当事人作出判决。

【精品】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精品】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公元前2600年至1840年)的刑事诉讼法制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舜时的《舜典》:
皋陶为刑官 肉刑 流放 鞭刑 杖刑 赎罪
獬豸
皋陶,【音】gáo yáo。
舜帝执政时国家的司法官。上古时期伟大的政 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界和司法界公 认为“司法鼻祖”,他的“法治”和“德治”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与辩论式诉讼相适应)
自由心证:是指在审理案件中,对于一切据自己的良知、经验作出判断。
注意:自由心证制度主要是针对如何评价证据之证明价 值
(即证明力)的,无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的证据, 法
官根本不得作为裁判的基础,更谈不上证明力大小。
自由心证的提出:
杜波尔(法国):最早提出自由心证制度 1791年1月,法国制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提出的法案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心证详细规定: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亦 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 陪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 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 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 律亦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 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 出这个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 责之所在。”这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典型表述。
基本特点是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查明事实真相,惩治犯罪 授予警察逮捕权,侦查是国家追诉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嫌疑
人负有接受侦查和讯问的义务,鼓励窃听,辩护人介入侦查 较难,侦查一般不公开 非法证据往往可以被采纳 是否公诉由检察官决定,无须治安法官审查,以保证效率 起诉一般实行全案移送 法官主导审判进程,并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庭审活动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

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答案:B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略)
1、神示证据制度(与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 制度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公元前2600年至1840年)的刑事诉讼法制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诸法合体 没有实体和程序之分 魏时的《法经》




B.地方司法机构




周代: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 秦汉:郡设决曹吏,县设县丞 三国两晋南北朝:州设刺史或州牧,郡设郡守,县设太守 隋朝:州设刺史(法曹辅佐),县设县令(司 法佐辅佐) 宋代:州设知州和通判 元代:府尹、州尹、县尹 明代:省设提刑按察司,府、县两级行政司法合一 清代:省按察司、道、府、州县四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19—1949,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 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再援引其条文 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决定 1996年5月15日 ,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法》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律师法》,自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02第二章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02第二章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02第二章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一、刑事诉讼模式的起源刑事诉讼模式是根据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变迁而演变形成的。

在古代社会,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法律制度,刑事纠纷主要以私刑和血亲复仇为主要解决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到私刑和血亲复仇的不足之处,开始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

二、古代刑事诉讼模式1.早期刑事诉讼模式:早期的刑事诉讼模式通常由被告主动寻求救济和辩护,法官则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判决。

这种模式强调公平和公正,但受到宗教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辩护权和证据规则并不完善。

2.伦理审判模式:伦理审判模式主要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流行。

在这种模式下,法官主要根据自己的道德和伦理观念进行判决,辩护权和证据规则并不严格。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正义观念,但也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3.报偿刑事诉讼模式:报偿刑事诉讼模式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

在这种模式下,犯罪行为被视为对社会的伤害,应当由犯罪人进行“赔偿”,而非简单地判罚。

这种模式强调了犯罪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但也容易导致富人放纵犯罪行为。

三、近代刑事诉讼模式1.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近代刑事诉讼模式的出现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着密切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法律的明确和确定,以及犯罪行为的清晰标准和法律后果。

这一原则为刑事诉讼提供了基本框架,要求法官和辩护人在判决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

2.证据规则的建立:证据规则的建立对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证据规则要求辩护人和检察官在提供证据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并限制了法官的判断权。

这一规则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3.审判主义模式:审判主义模式是近代刑事诉讼模式的主要形式。

在这种模式下,法官是刑事诉讼的主导者,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判,并最终做出判决。

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证据和进行辩护,但最终判决权仍掌握在法官手中。

四、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1.侦查导向模式:侦查导向模式是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的重要发展方向。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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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应的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
(1)概念: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 非曲直,这种制度被称为神示裁判制度,相应 的证据制度被称为神示证据制度。
(2)特征
5、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1)-(3)见教材13至14页
二、13至16世纪的纠问式诉讼模式
1、概念(见教材14页)
2、代表性法典及国家 德国 《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 俄国 《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日本 〈大宝律令〉 法国 〈法兰索瓦一世令〉1539年
(2)特征
5、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见教材15页)
三、外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近现代有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混合式三大 诉讼模式。
(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概念:
2、代表性国家及法典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1808年颁布(检察
制度的确立、内心确信证据的确立等等)
德国 1879年〈刑事诉讼法〉(基本同上) 俄国〈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社会主义刑事 诉讼制度)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 史发展
共分两节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中世纪以前的弹劾式诉讼模式(奴隶社会和 封建社会早期)
1、概念(教材12页)
2、代表性法典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 古日耳曼《萨克森法典》 英国《自由大宪章》
3、代表性国家 古罗马 古日耳曼 英国

3、相应证据制度——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1)、概述: (2)、特点:
(三)混合式诉讼模式
1、概念
2、代表性国家及法典 日本1948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 意大利19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3、特点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概述 1、我国古代刑事立法 2、古代司法机构 3、古代起诉制度 4、古代审判制度 5、古度 (1)、概念: (2)、特点

2章 诉讼历史类型

2章 诉讼历史类型

问题VI:一个法官如果确切地知道被告人是无辜的, 那么他能否依据呈堂的主张、他人提供的证明和证据 判决被告死刑?该问题曾经引发了许多争议。古代神 学家、诀疑者的主流观点认为可以判处死刑。他们的 理由是,由于法官是个公共人物,所以在司法中他必 须行使公共的权威、摈除他私人知悉和利益。既然他 是案件的裁判者而不是法律裁判者,他是仆人而非主 人。他坐庭宣布的不是他个人的判决而是出自法律之 口,并且法律明令法官根据证据裁判。证据十分明显、 令人信服,那么被告的命运只能是有罪判决。
第二节 证据制度历史



民事诉讼: 较宽松的证据制度 证据种类、证据资格 自由心证

刑事诉讼: 较为严格的证据制度 神明裁判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
法定证据制度:13世纪-19世纪


1215年拉特兰会议 法定证据特点: 1,种类法定 2,证明力法定法律 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 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一种 证据制度。其基本内涵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 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诉 讼中只需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 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以认定案情,而无权依照 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自由判断证据。

格兰西于1140年前后 如果谋杀意味着将一个 人杀死,那么有时候杀 人并没有罪:毕竟,士 兵可以杀敌,法官或其 助手也可以处决一个罪 犯……在我看来,上述 杀人都不是罪,他们也 不能被称为通常意义上 的杀人犯。当一个人被 以正义的方式杀死时, 不是你,而是法律杀死 了他。
例如 1670年法国刑事裁判令
Ames

问题5. 法官是否总是应当根据被主张并被证明 的事情来给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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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刑事诉讼进行的划分。

在理论上一般对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采取两种划分标准:一是以刑事诉讼所维护的社会制度和阶级利益为标准,即以刑事诉讼的阶级本质为标准,以此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二是以刑事诉讼的一些表面特征为标准,即以诉讼由谁提起、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在诉讼中的职能、案件审理的方式等为标准。

以此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混合式诉讼。

为了论述的方便,学者间多将第一种称为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将第二种称为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

一般来讲,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和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本质,也就有什么样的与其相适应的刑事诉讼形式,比如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弹劾式刑事诉讼形式,封建专制时期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纠问式的刑事诉讼形式,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混合式的刑事诉讼形式。

但是,也应该看到,刑事诉讼的本质类型同结构形式有时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一方面,在同一种社会形态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其结构形式可能不同。

从古代来讲,西方国家较晚进入封建专制时期,因此纠问式诉讼形式出现得也就比较晚,在封建割据时期仍然沿用奴隶社会的弹劾式的诉讼形式,而我国自秦朝即进入封建专制时期,纠问式诉讼形式也就很早形成了。

从现代来讲,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属资本主义国家,在诉讼形式上却有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之分;另一方面,不同社会形态国家的刑事诉讼的结构形式却可以有互相借鉴之处,这一现象在当代表现得尤为明显,虽然从总体上可以将当代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分成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两种,但在结构形式上却有许多相似之处。

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和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研究这一问题对于系统了解刑事诉讼的历史演变过程,总结刑事诉讼中一些带有规律性的内容,吸收和借鉴历史上和现代其他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是维护奴隶主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的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这就是奴隶社会刑事诉讼的本质。

从这一本质出发,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表现为如下几个特点:1.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没有诉讼上的主体资格,而是刑事诉讼的客体。

列宁曾说过:奴隶社会的“基本事实是奴隶不算是人;奴隶不仅不算是公民,而且不算是人。

罗马的法律把奴隶看成一种物品。

关于杀人的法律不适用于奴隶,更不用说其他保护人身的法律了。

法律只保护奴隶主,只把他们看做是有充分权利的公民。

……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而奴隶按法律规定却是一种物品,对他们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杀死奴隶也不算犯罪。

”2.在奴隶社会中,国家的最高司法权是由国王掌握,地方的司法机关也是同行政机关合一的。

我国殷商时期,商王握有最高审判权。

卜辞中所谓:“贞:王闻惟辟”,“贞:王闻不惟辟”,便是官吏奏请商王是否用刑的记录,说明商王是当时的最高审判官,掌握着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败的大权。

3.在奴隶社会中,刑事诉讼在维护奴隶主的神权统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公元前17世纪古巴比伦王国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中,有许多关于对神宣誓和“神明裁判”的规定。

我国古代也有以兽角触不直的决讼法,都体现了这一特点。

4.在奴隶社会中,在刑事诉讼之外,还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同态复仇的习惯,呈现出私力救助和公力救助并用的局面。

例如,依照《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若建筑师所建之房屋倒塌,压死了房主之子,则房主可以将建筑师之子踢死。

(二)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是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的、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服务的一种工具。

基于这一基本性质,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司法从属于行政。

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专制制度,不论是在国家组织形式上还是在实施统治的方法上,都不允许有独立的司法机关存在,借以维护专制权力。

因此,封建专制国家实行皇权至上制度,封建皇帝是立法、司法、行政三位一体的最高权力者,实行个人独裁统治。

法律出于皇帝,狱讼断于皇帝,皇帝掌握国家最高司法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

我国的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其间,从中央到地方,司法一直从属于行政,没有独立地位。

在中央,皇帝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最高司法权,廷尉、大理寺、刑部等司法机关都要绝对服从皇帝,并且还要受丞相、三省、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机关的制约。

地方政府中虽然也设有专职的司法官吏,如汉之决曹、贼曹,唐之司法参军事、司法佐、司法史等,但他们只是行政长官理讼断狱的佐吏,没有独立的司法权限。

2.维护统治者特权,实行公开的不平等。

欧洲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中,在证据发生矛盾时,要依证人的身份来决定证明力的大小,其规则是:男子优于女子;学者优于非学者;僧侣优于世俗之人。

我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中,则更加全面规定了封建统治所享有的种种特权。

主要有:(1)贵族官僚有罪监禁时可享受“颂系”待遇,即散收而不戴狱具;(2)贵族官僚可派代理人出庭诉讼。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就是这一特权的最早记载;(3)对于“八议”者,即上层统治人物犯罪的案件采取“请议”的特殊诉讼程序,在诉讼结果上享有“减、赎、免”的特权;(4)上层统治人物不受拷讯。

唐律规定:“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

”(5)在执行上也公开不平等,为了使贵族官僚不公开受辱,在他们被处死刑时,有的朝代允许他们自尽于家或押到隐蔽处行刑而不公开行刑于市。

即所谓“王者犯罪,不及市”,而一般人犯罪,则要“杀之于市,与国人共弃之”。

3.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讼中被广泛采用。

由于在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中过分依赖被告人口供的作用,口供被奉为“证据之王”,使用刑讯逼取口供便成为封建社会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无论是欧洲还是我国的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均被合法化。

欧洲中世纪的《加洛林纳法典》和我国的《唐律》均对刑讯逼供作了详细的规定。

4.维护宗法制度和家族统治,是我国封建社会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

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家族统治,是封建国家赖以巩固的社会支柱。

儒家主张“治国平天下”必须先“齐家”,原因就在这里。

中国古代的“礼”,其主要内容和作用,就是把宗法家族制度以及与此密切联系的社会等级秩序道德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中国古代的法制,包括司法制度在内,则贯穿着“刑礼相须”、“出礼入刑”的精神。

亲属相容隐以及亲属中长幼之间、男女之间的公开的不平等原则等,都是这一特点的体现。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取得了胜利,资本主义制度终于取代了封建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相应地发生了变革。

资产阶级从维护自己的利益出发,提出和建立了一系列对资本主义制度有用的、民主的诉讼原则和制度。

这些诉讼原则和制度主要有:1.司法独立原则。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上升时期,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等针对当时西欧封建统治阶级独揽大权、实行残暴统治的现象,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各自分开、互相制约、权力制衡的“三权分立”学说。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被确定下来,并为贯彻这一原则,制定了许多相配套的措施。

2.审判公开原则。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针对封建社会的秘密审讯,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同时又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违警罪、轻罪或者重罪案件,法庭审判必须公开,但是法庭认为公开审理会妨害公共秩序和公众福利时除外。

此外,法官认为必要时,有权禁止未成年人旁听。

美国则将审判公开作为被告人应享有的权利而规定在宪法中。

3.无罪推定原则。

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针对封建时代的有罪推定,资产阶级学者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

意大利的启蒙法学家切查利·贝卡利亚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

……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

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对任何人,凡未宣告为有罪以前,皆应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作为一项诉讼原则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4.辩护制度。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许多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都先后主张,在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有权请代理人为自己辩护。

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就明文规定被告人的辩护原则。

法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也都不同程度地承认公民在诉讼中的有限的辩护权利。

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和财产、人身自由的安全需要,辩护便逐渐职业化,形成制度。

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接受法庭律师辩护的协助”。

同年,法国宪法规定,从预审开始就“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帮助”。

日本宪法第37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

”辩护制度的建立,对于确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5.陪审制度。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都肯定陪审制度,并赋予它以新的意义。

强调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判,甚至提出“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的口号。

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普遍实行陪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由发生罪案之区域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6.自由心证制度。

法国大革命中,资产阶级在摧毁封建国家机器的同时,废除了封建的审判程序、野蛮的刑讯逼供以及法定证据制度。

他们根据《人权宣言》中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道主义以及承认个人人格不可侵犯等原则,在实行陪审制、主张无罪推定的同时,采用根据法官的内心确信判断证据的原则。

法国宪法会议在1791年9月29日的训令中,宣布了法官把自己的内心确信作为判断证据,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原则,法官必须以自己的内心确信作为裁判的惟一根据。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04条,对自由心证制度又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继法国之后,欧洲各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也相继确定了这一制度。

(四)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社会主义国家是在彻底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是新型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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