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于2005年取得了某市某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规划局的要求进行土地开发。
甲公司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土地开发。
2009年,甲公司完成土地开发后,向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规划方案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遂以《规划许可决定书》的形式,驳回了甲公司的申请。
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维持了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决定书》。
甲公司不服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撤销了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决定书》,并要求规划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规划许可。
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是否具备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2. 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3. 市政府是否正确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
三、案例分析(一)规划局是否具备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案中,规划局作为市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权。
因此,规划局具备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二)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该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保要求,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对此反映强烈,要求政府部门予以查处。
2018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发现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环评要求进行“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2. 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废气;3.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二、案件处理过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企业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看了企业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并现场检查了企业的生产设施和排污情况。
2. 责令改正根据调查结果,某市环保局认为化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于是,环保局依法责令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 行政处罚化工企业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虽表示愿意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于是,某市环保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停产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某市环保局要求化工企业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期限为6个月。
4. 复查验收停产整治期满后,某市环保局对化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经检查,化工企业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
于是,某市环保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停产整治措施。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化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2. 案件特点(1)违法行为严重:化工企业多次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获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后,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以该区域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开发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2. 2018年,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3.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拆除建筑,这一决定是否合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规划局作出决定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在本案中,规划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论证,是判断其决定合法性的关键。
其次,规划局作出决定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合理需求,保障合法权益。
行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三(以下简称张三)在A区某街道开设了一家餐饮店,经营面积约为100平方米。
2019年3月,张三向A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城管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张三的餐饮店位于居民区,且附近已有两家餐饮店,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城管局认为张三的餐饮店不符合相关规定,遂于2019年4月作出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
张三不服城管局的决定,于2019年5月向A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A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城管局的决定合法,遂于2019年6月作出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张三仍不服,于2019年7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城管局是否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2.城管局作出的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一)城管局是否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1.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二)维护城市容貌,保持市容整洁;(三)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功能;(四)加强城市绿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四)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2.分析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城管局作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权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监管。
在本案中,张三的餐饮店位于居民区,附近已有两家餐饮店,若再增加一家餐饮店,可能会对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且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因此,城管局有权对张三的餐饮店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城管局作出的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是否合法?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不满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对其房屋的评估价格,多次上访。
区政府在接到李某的上访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的房屋评估价格符合相关规定,遂作出维持原评估价格的决定。
李某不服,向甲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甲市政府经复议后,维持了区政府的决定。
李某仍不服,遂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区政府和甲市政府在处理李某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争议过程中,是否依法适用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一)区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1.区政府在接到李某的上访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的房屋评估价格符合相关规定,这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2.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评估价格的决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二)甲市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1.甲市政府在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复议后维持了区政府的决定,这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维持。
”2.甲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维持。
”(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是否合法1.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区政府和甲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经典行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被告XX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告”)是负责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行政主管机关。
2010年,原告在未经被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内增设了商业配套设施,并对外开放营业。
被告在接到举报后,于2011年对该行为进行了调查,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原告不服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行政处罚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擅自增设商业配套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2.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原告擅自增设商业配套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
在本案中,原告在未经被告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内增设商业配套设施,并对外开放营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违法。
(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 被告的调查程序合法。
被告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符合法定程序。
2.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原告的行为违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 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比例原则。
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了原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的实际情况,作出的罚款数额合理,符合比例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行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该房屋建成后,被市规划局执法人员发现。
经调查核实,李某新建的房屋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市规划局依法对李某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
然而,李某不服该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规划局是否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2. 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3. 李某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一)市规划局是否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本案中,李某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房屋,属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因此,市规划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 程序合法。
市规划局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李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
在送达过程中,李某未提出异议。
因此,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2. 实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市规划局依法对李某违章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李某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李某对市规划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规划局具有对李某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李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范文(4篇)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范文(精选4篇)第1篇: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病人孙某,女,9岁。
因颈部包块来院就诊,经认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有颈淋巴结转移。
经周密考虑,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①根据病人所患癌症的病理类型分析,病人对化疗、放疗不敏感。
放疗、化疗只能起到短期维持作用,几乎没有根治作用。
②常规甲状腺癌根治术有较高的五年存活率,手术的成功希望较大。
但术后不可避免会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
③改进型甲状腺根治术的五年存活率无明确定论,有文献报道效果较好,术后不会出现身体外观的明显改变。
但本院只有2名医生学习过该手术,本院尚未开展此手术,手术成功的把握较小。
根据以上情况,孙母提出采用改进型手术,医生接受了孙母的选择。
医务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手术准备,并请上级医院的专家来指导,但孙母手术前夕突然拒绝手术。
医务人员断然否决了孙母的要求,按原计划进行手术,结果手术成功。
【问题】请分析医务人员的医德行为。
【答题要点】1.医务人员一开始确定手术时,主动征询孙母意见,尊重患儿家长的选择,是符合诊疗医德的。
孙某9岁,属发育期自主选择力丧失,医务人员听取孙母对手术选择的意见,符合“自主”医德准则;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向患儿家属说明各种治疗方法的利弊,“为病人的自主选择提供充分条件”,是对患方“知情同意”权利的尊重。
2.医务人员采用改进型手术,符合人体实验的医德要求。
改进型手术因疗效不确定,属临床实验性疗法,对其加以运用具有人体实验的性质。
本例中医务人员采用该术,是为了病人的利益,“实验目的纯洁高尚”;而且医务人员术前认真准备,请专家指导,符合“保障安全讲求科学”的医德要求。
3.医务人员后来对孙母拒绝手术不加理睬,仍按原手术计划施术,是违背医德要求的。
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受试者及其监护人接受或拒绝手术或实验、并随时撤销和退出手术及实验的权利,不应强迫施术。
可见,医务人员尊重病人自主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行政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某小区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是当地较早的一批住宅小区。
随着城市发展,该小区逐渐成为城市中心区域,人口密度不断增大,配套设施也逐渐完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内的一些基础设施老化,居民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特别是在物业管理方面,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2019年,小区居民代表向当地政府反映,要求对小区进行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然而,在改造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案、资金来源等问题,居民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矛盾激化后,部分居民采取了过激行为,影响了小区的正常秩序。
在此背景下,该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政府是否应当对小区进行改造?2. 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合法?3. 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4. 居民是否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三、案件事实1. 政府改造计划:当地政府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决定对小区进行改造。
改造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公共设施提升、绿化环境改善等。
2. 资金来源:改造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居民自筹、开发商配套资金等多渠道筹集。
3. 施工方案:改造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物业公司、开发商及居民代表共同商议确定。
4. 矛盾产生: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居民对施工方案表示不满,认为施工时间过长,影响日常生活;部分居民对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质疑,认为资金使用不透明;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
5. 维权途径:居民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等方式表达诉求。
四、法院判决1. 政府改造计划:法院认为,政府改造计划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有利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故判决支持政府的改造计划。
2. 资金来源及使用:法院认为,改造资金来源合法,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故判决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3. 物业公司职责: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职责,存在安全隐患,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解决本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发布了一项《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本区域内所有企业必须安装空气净化设备,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
该《决定》一经发布,便引起了广大企业主的强烈不满。
某企业认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某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发布《决定》?2. 《决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3.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三、案例分析1. 某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发布《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某区人民政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区域内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某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虽然涉及环境保护,但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因此,某区人民政府无权发布《决定》。
2. 《决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根据该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3)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适应。
在本案中,《决定》虽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违反了以下规定:(1)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决定》虽然提到了环境保护,但并未具体说明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2)未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决定》未经过公众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也未进行合法性审查;(3)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不相适应。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在该区某村征收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张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张某对此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标准。
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张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张某的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件分析1.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区位、价值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其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章程和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场所和设备。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具备上述条件,其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 关于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下列费用:(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五)其他应当给予的补偿。
”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上述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张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能充分体现其房屋价值。
针对此问题,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房屋价值评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审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保局对该化工厂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化工厂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原告:某化工厂(二)被告:某市环保局(三)第三人:无(四)诉讼请求:1. 判决撤销某市环保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 判决某市环保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环保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四、案例分析(一)某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2. 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某市环保局应当组织听证。
在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未组织听证,程序违法。
3. 行政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某市环保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1.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某市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未组织听证,程序违法。
因此,原告请求撤销某市环保局作出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 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本案中,被告某市环保局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因此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某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二是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三是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食品厂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原料库、产品库等进行了全面检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2. 调查核实市场监管局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核实,确认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3)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3.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责令食品厂停产整顿,整改期间不得生产、销售食品。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违法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领域。
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违法行为分析(1)使用过期原料:食品厂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使用过期原料,导致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2)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食品厂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生产记录,导致无法追溯食品生产过程。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即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记录制度。
(3)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食品厂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行政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察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提供实时监测数据。
2. 该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超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3. 该企业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颗粒物浓度超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二、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属于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废水排放超标。
(3)废气排放超标。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某开发商拟在某地建设一大型住宅小区,由于该项目涉及土地征用、规划审批等多个环节,开发商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在申请规划审批时,某市规划局在未进行实地勘查的情况下,仅凭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就作出了规划审批决定,导致该小区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规问题。
随后,居民对该小区的建设提出了强烈抗议,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分析(一)规划局违规审批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
规划审批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中,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勘查,核实有关情况。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未进行实地勘查的情况下,仅凭开发商提供的材料就作出了规划审批决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规审批。
(二)开发商违规建设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居民权益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案中,居民有权对规划局违规审批和开发商违规建设的行为进行举报,规划局和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规划局的处理1. 收回违规审批文件,重新进行规划审批;2. 对违规审批的负责人进行追责;3. 对违规审批行为进行整改,加强对规划审批工作的监管。
(二)开发商的处理1. 停止违规建设,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整改;2. 对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整改,恢复原状;3. 对违规建设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法律规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乙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县开发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土地上建设住宅小区。
乙县开发公司向乙县政府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乙县政府经审查,认为乙县开发公司的规划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遂批准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乙县政府认为乙县开发公司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遂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乙县开发公司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甲市政府经复议,维持了乙县县政府的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县政府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可以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为由不予颁发。
三、案例分析(一)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案例分析1.乙县开发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权进行建设活动。
2.乙县开发公司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乙县政府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3.乙县政府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审查乙县开发公司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乙县开发公司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城乡规划,乙县政府应当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乙县政府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为由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行政法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推进某重点工程项目,决定对该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某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甲某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征收甲某的土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事项。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某区人民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未对甲某进行充分的补偿,导致甲某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受理甲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遂作出撤销某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某区人民政府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2. 某区人民政府是否对甲某进行了充分的补偿?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对甲某进行充分的补偿,违反了法定程序。
2. 关于某区人民政府是否对甲某进行了充分的补偿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按照法定标准对甲某进行补偿,导致甲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综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遂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并要求某区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对甲某进行充分的补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征收纠纷案件,涉及行政程序、补偿标准等多个法律问题。
1. 关于行政程序问题。
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这表明,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关于补偿标准问题。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某区政府规划局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区某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的申请。
该地块位于市区边缘,周边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是市民向往的居住区域。
然而,在该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周边居民发现该小区的建筑密度过大,绿化率过低,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并导致周边道路拥堵。
因此,周边居民向市政府规划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审批决定。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的立项。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规划局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批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的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2. 违法审批原因(1)规划局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在审批过程中,规划局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重视不够。
(2)规划局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导致审批过程中出现漏洞。
(3)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益驱动。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利益驱动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规划局的审批,导致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3. 案件处理结果经调查,某市政府规划局违法审批行为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市政府规划局撤销了该审批决定,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已建成的小区进行整改,提高绿化率,降低建筑密度。
同时,市政府对规划局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其行政处分。
三、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审批工作依法进行。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防止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违法审批行为,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警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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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
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
"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
" 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
"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 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
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
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
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 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 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 元。
现问:(1)郝某对1000 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 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6)康某与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于法无据。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容存有错误。
(6)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康某、某追偿。
法理详解:(1)对郝某进行1000 元的罚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
《行政复议法》第15 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
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
因此,对1000 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2)依《行政复议法》第10 条第2 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法》第39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quot; (4)郝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上一问题中已明确,康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郝某的损害。
《国家赔偿法》第8 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因此,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容有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 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所谓适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
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
《国家赔偿法》第28 条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处以罚款的,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容是正确的,第三项容是错误的,对郝某因停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
(6)对康某与某的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
《国家赔偿法》第14 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康某与某属于故意,对郝某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
2.2000 年1~2 月间,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 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 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 年8 月6 日,分别向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 年9 月10 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 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 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 元罚款。
现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 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 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容,应予重视。
解答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市工商局是否越权。
虽然许多考生并不知道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哪一机关报行使行政处罚权,但仍然可以从本案案情介绍和设问所载信息中去积极推断市工商局有无行政处罚权。
在律考中有时我们也会碰到此类题目,涉及到非常不熟悉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临场应变能力,作出正确的法律推定。
法理详解(1)、(2)确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和"事项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0 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行为发生在"市",因此,就"地域管辖"而言,该市工商局和卫生局都有管辖权。
但是,就"事项管辖"而言,工商局和卫生局对该案的管辖又受到"事项管辖"权的限制。
《药品管理法》第54 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违反本法第15 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药品管理法》第15 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行为以及以圩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行为有处罚的管辖权,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其他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已经超越了药品管理法授予的行政处罚"事项管辖"权的围,即其处罚不是在上述两项决定的" 事项管辖"围实施的,它侵犯了市卫生局关于该案的"事项管辖"权限,因而是不合法的。
(3)理论上讲,"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行为人同一个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人同一个行为事实;同一个理由是指同一个法律根据。
"一事不再罚"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个法律根据再给予处罚。
第二,当几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几个机关都处以相同的处罚。
如几个机关对同一个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则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原则。
本案中康桥药店以及其他18 家药店就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行为,市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辖法给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理法再予处罚,否则将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行为。
市卫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局处罚为理由再行处罚。
至于市工商局处罚如何处理,由可由工商局和卫生局协商解决或由有权机关将工商局处罚撤销之后,由卫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4)《行政处罚法》第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33 条规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 条、第47 条、第48 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32 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康桥药店的申辩而增加罚款数额,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