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 制度
乡镇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的工作方案
XX镇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5〕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X 精防处〔2016〕5号)的通知,进一步理清我镇主要相关部门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和肇事肇祸及倾向预防处置工作中的职责,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开展排查摸底(一)加强基础排摸。
各村牵头成立排查管控小组(可与关爱小组结合),明确一名联络员,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问卷》,对辖区内全部人口(包括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所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摸排,形成初筛名单。
对排摸过程中发现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但不知下落,或者已知现居住地,但不在本镇的,由各行政村及时登记,并负责追踪。
(二)组织复核确诊。
诊断时,由乡镇安排场所,并组织发动排摸出的疑似对象及监护人到指定场所,医务人员开展诊断并进行危险性评估,填好《精神障碍患者调查登记表》,复核诊断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维持秩序。
在全镇统一开展的专项行动以外,各行政村日常发现的疑似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由行政村及时与镇卫生院精防人员联系,精防人员联系市第三医院,确定时间后,镇政府组织患者及监护人到市第三医院进行确诊工作。
复核诊断时危险评估为三级及以上的,由镇卫生院将名册及时上报镇政府和区疾控中心。
(三)登记确诊患者。
卫生院应将排查后经复核诊断确诊或专业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明确诊断为严重精神疾病的本地居住患者,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或村委会指定干部)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的,以及从专业医疗机构出院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卫生部门要全部纳入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按要求建立或补充患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及时将患者的相关信息录入《XX省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方案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方案1. 建立档案: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档案建立和管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就医经历、治疗情况、家庭状况以及特殊行为和事故情况,建立动态档案。
2. 实行早诊断早治疗:通过社区医院、心理咨询中心等机构对患者进行早期诊断和治疗,避免疾病的进一步发展,加强患者的治疗护理工作。
3. 建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在社区内建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服务体系,配备心理医师和社工人员,开展家庭康复和家庭支持服务,提高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
4. 制定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防范措施,加强对患者的日常监管,防止其行为突发状况导致事故发生。
加强对患者的心理干预和安全提示,引导其正确处理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5. 采取管控措施:对于个别情况严重者,采取管控措施,加强对其行动的限制和掌控,进行心理治疗和管理服务,尽力避免患者的危害行为的发生。
6. 加强社会宣传:通过宣传和普及科学精神健康知识,提高公众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认识,减少歧视和不理解。
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共同参与,互相支持,共同促进患者的康复和社会和谐稳定。
7. 加强与家属沟通: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属是治疗和管理的重要支持力量,应该加强与其沟通,了解其需求和困难,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共同维护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保障家庭的和谐稳定。
8. 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应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社会工作、医疗等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职能,形成合力,高效推进工作。
9. 加强网格化管理:在社区内建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将社区划分为不同的网格,每个网格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负责对患者的日常管理、服务和监管,提高对患者的关注度和应对能力。
10. 开展心理干预与治疗: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心理治疗和干预是非常必要的。
肇事肇祸精神人员管理制度
肇事肇祸精神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公共场所或者特定场所发生肇事肇祸事件,并且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员。
第三条精神病患者是指有精神疾病并需长期医疗照顾或者精神病院观察治疗的人员。
第四条肇事肇祸事件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特定场所发生的精神病患者威胁、伤害他人或者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精神病患者信息数据库,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登记,实现信息共享和精准管理。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和帮扶工作,提供就业、康复、生活照料等必要支持。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理解和关爱,同时保障社会安全,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和监护人应当承担照料和管理责任,确保精神病患者的日常生活秩序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精神病患者管理第九条精神病患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和观察。
第十条精神病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师责任制,确保患者得到专业的诊断和治疗。
第十一条精神病患者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服药和定期复诊,确保病情稳定。
第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离院后应当接受社会康复机构的跟踪服务和康复辅导,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和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和观察工作,不得擅自停止或变更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肇事肇祸事件处理第十五条对于发生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警方应当及时介入,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第十六条对于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并将其送往相应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和观察。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对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治疗和管理方案。
第十八条对于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家属和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工作,确保患者的病情稳定。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
一、提高认识,积极协作,立即开展核实工作。
各单位要立即在原有掌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名单的基础上,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此工作是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当前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领导要亲自落实本单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情况,并将管控责任层层落实到人,要迅速成立排查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工作措施,确保排查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已掌握人员的管控工作。
各单位要将市局下发的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及自行排查出的人员全部纳入管控视线,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防止在党代会期间出现下落不明、漏管失控,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产生社会热点,发生有影响事件。
市局要求各单位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日常管控工作督促指导,第一管控人即社区民警每天要与管控对象进行早、晚两次见面,落实包保措施,要形成法定监护人、社区或村干部、社区民警和主管所长的四位一体管理责任制,确保及时发现辖
区内的重性精神病人的发病苗头,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治、服务工作以确定管控对象在管控视线内。
对在党代会期间肇事肇祸人员下落不明的,各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查明去向,查不清的要立即上报市局。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及镇(区)要成立由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稳定办、镇综治办(稳定办)。
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委会应明确一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稳定)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标到201X年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区成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区张铁炎任组,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陈海东担任。
四、部门职责(一)区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排查和管理课件下载
诊断工具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 (CCMD3)》
参考《国际疾病诊断分类(ICD10)》
精神分裂症
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于青少 年,常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 等多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通常 意识清晰,智能尚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 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自然病程多迁 延,呈反复加重或恶化,但部分病人可保 持痊愈或基本痊愈状态。
如何评估
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产生的机 制目前知之甚少,预测有较大的困难。根据 目前的研究,以下情况与肇事肇祸行为的发 生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男性,青壮年 既往有攻击、冲动行为或犯罪史 既往有严重自伤、自杀行为史 既往有药物、酒精滥用史
如何评估
根据目前的研究,以下情况与肇事肇祸行为的发 生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在公共场合行为举止古怪,衣衫不整,甚至赤身 露体
疑心特别大,怀疑周围的人都在议论他或者害他 (比如给他下毒,等等)
过分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到处乱跑,乱 管闲事等
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 不做,甚至整天躺在床上
自杀,或者自残 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
(2)幻视一般都是见到陌生人像、动物等。严 重脑部疾病或躯体疾病导致意识障碍时常 出现幻觉,内容以小动物、魔鬼等多见。
(3)幻嗅闻到特别难闻的气味,可因此产生 被人下毒的被害妄想并导致危害后果。
(4)幻味吃食物时,体验到十分难吃的怪味, 而别人吃不出来这种味道。
(5)幻触体验到皮肤上被外界事物刺激的感 觉,如各种刺痛、蚂蚁爬等。
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排查和管理
(优选)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 的排查和管理
精神活动异常的判定
判定某一精神活动是否异常从三个方面分析 ①纵向比较,与其过去的一贯表现相比较, 精神状态是否有明显改变; ②横向比较,与大多数正常人的精神状态相 比较,差别是否有显著性,持续时间是否 超出一定限度; ③应注意结合当事人的心理背景和所处的具 体环境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避免主观片 面
预防与控制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工作方案
2.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宣传教育与社区支持
1.宣传教育
(1)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大对精神疾病的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精神卫生工作。
(3)加强团队协作,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社会参与与监督
1.社会参与
(1)鼓励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康复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团队参与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为患者提供多样化服务。
(3)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合作,共同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2)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作,对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并纳入重点人员管理。
2.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预警机制
(1)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风险评估标准,对患者进行定期评估。
(2)公安机关要建立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2.信息共享
(1)建立完善精神疾病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间信息共享。
(2)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确保患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3)通过信息共享,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医疗服务和管理。
八、监测预警与危机干预
1.监测预警
(1)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动态监测机制,对重点患者进行定期跟踪评估。
(2)加大财政投入,保障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设备购置和人才培养。
(3)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和质量。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实施方案1. 概述本实施方案旨在有效管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本方案制定了具体措施和流程,以确保患者得到适当的治疗和监管,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们可能造成的损害。
2. 责任及流程2.1 识别和评估-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家庭成员、社区居民等应当配合,共同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
- 评估应由合格的医疗专家进行,包括对患者的病史、症状、行为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2.2 监管与治疗- 对被识别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体,应当根据他们的需求和病情,进行相应的监管与治疗。
- 监管措施可以包括定期的社区治疗、住院治疗或安置在专门机构。
- 治疗时应综合运用心理治疗、药物治疗等手段,以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
2.3 监督与跟踪- 患者在监管期间,应进行定期的身体和心理评估,以确保治疗效果和患者的病情稳定。
-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不同机构之间对患者的情况及时了解和沟通。
2.4 风险防控- 针对高危患者,应加强风险防控措施,如增加监管频率、加强安全措施等。
- 风险防控工作应由专门的团队负责,确保针对潜在危险行为的预警和处理措施。
3. 社会参与与支持-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关注和支持,促进他们的康复和社会重返。
- 建立和加强社区警民合作,提高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知识和应对能力。
4. 法律保障与法制建设- 在管理工作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
- 针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
5. 宣传与教育- 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认识和理解。
- 提供相关培训和资源支持,提升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6. 资源保障- 加大投入,提供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建立健全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的工作体系。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弋江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标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镇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成立弋江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镇长高发兴同志任组长,镇分管政法党委副书记陈建平同志任副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由张春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部门职责(一)综治办: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全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二)派出所: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开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制定排查方案。
协调相关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组织相关部门对治愈出院后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
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的护理管理
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的护理管理摘要】目的目的探讨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安全管理对策。
方法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入院安全检查,做好分级护理,加强重点监护,生活、饮食、心理护理等措施。
结果保证了病人的医疗安全,各项治疗护理措施到位。
【关键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护理管理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发生肇事肇祸的高危人群[1],其构成主体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他们大多数治疗不及时、治愈率低、预后不理想。
精神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而且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现象较常见,精神卫生问题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他们对家庭及社会的危害严重,其危害行为包括杀人、放火、伤人毁物、自伤自杀、无目的乱走、危害社会治安等。
按照《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收治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我院2011年1月-2012年12月共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343例,成为本市唯一一所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公立医院。
对他们临床特征进行了分析和采取有效的护理安全管理,各项治疗护理措施到位,保证了病人的医疗护理安全。
现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1.1一般资料我院 2011年1月-2012年12月共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343例,占同期住院精神病患者(1982例)的比例为17.31%。
1.2性别男性264例占77.00%、女性79例占23.00%。
1.3年龄最小12岁、最大70岁。
12-20岁8例占2.33%、21-30岁87例占25.36%、31-40岁118例占34.40%、41-50岁76例占22.16%、51-60岁15例占4.37%、61-70岁8例占2.33%、不知道年龄的31例均为流浪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占9.04%。
1.4患者来源343例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均由派出所民警或“110”巡警送来的,经本院精神医学鉴定,被鉴定人均患有重性精神病而收住院的。
1.5诊断诊断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以精神分裂症居多312例(占90.96%)、躁狂症13例(3.79%)、精神发育迟滞9例(2.63%)、癫痫伴发精神障碍5例(1.46%)、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2例(0.58%)、偏执性精神障碍1例(0.29%)、儿童精神分裂症1例(0.29%)。
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全文
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全文)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管理、收治、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 或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性侵犯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二)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与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及家属的联系,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
同级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各级政府(含派出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会同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
提请卫生计生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风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精神病患者逐一落实管理措施。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XX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治疗管理规定
XX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治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有效遏制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XX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和宣城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宣综治办〔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包括肇事精神障碍患者、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和可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条肇事精神障碍患者,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重后果的精神障碍患者:(一)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三)扰乱公共秩序的;(四)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五条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二)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三)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四)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刑法行为的。
第六条有暴力倾向、危险性评估达3级以上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可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第七条各乡镇政府应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残联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工作。
各基层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工作。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措施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措施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措施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一类特殊群体,其行为可能给社会造成严重威胁,因此,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管控这类精神病人的措施就显得异常重要。
首先,要有效从源头控制。
医院和政府应该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的诊断和健康管理。
一方面,及时、准确诊断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其药物治疗和社会支持的力度,以便精神病人能
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治疗。
其次,应该加大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考核。
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对其
各项行为进行考核,并根据各地情况进行针对性的管控措施,以便及
时发现肇事肇祸的迹象,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后,应该加强预防和意识。
要加强向普通民众宣传和教育,让普通
民众更加了解和尊重精神疾病患者,以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排斥现象。
同时也应该增强处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法律意识,使社会各界充分
理解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需要特别照顾和管控,避免误解和歧视。
总之,管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一件复杂的工作,要有效完成这一工作,从源头控制、加大考核、加强预防和意识建议都是有益的,认真
执行以上措施,就可以确保安全,保障社会的稳定。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应急预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高效、有序地做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应急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组员:XXX、XXX具体联络人:XXX一旦发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决定启动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对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应急处理有关部门的职责1. 当发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时,主管医师、医务科长必须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甄别,根据事件的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由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本预案,以及预案级别,并立即调用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器械等物资。
2. 领导小组人员为全天候准备人员,建立有效的通讯网络,听从组长调遣,随时准备应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
3. 领导小组负责修、制订应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副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药房负责医疗救治所需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给;XXXX负责医院的后勤安保协调工作,并负责事件上报;XXX 负责与卫生计生委、疾控中心、政府的联系;三、报告制度1. 任何部门及个人发现发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和接收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病人必须立即据实报业务院长,不得隐瞒、缓报、谎报;2. 报告内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临床症状,发生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参与救治科室,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四、应急措施(一)处置流程精防机构采取的有关应急医疗处置措施,应遵循《疾病诊疗规范精神病分册》和《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规定。
对“精神医学科门诊留观”或者“精神医学科紧急住院治疗”的患者,应按照门诊留观和紧急住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015年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制度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员管理制度1、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3、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社区管理,居委会成立领导机构。
4、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1)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2)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3)居委会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
发现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报告。
落实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政策。
5、本办法所指的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居委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引起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治疗、管理等问题也日益显露。
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他们危害社会人群,制定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方案制定原则1.主动性原则。
以精神病人本身利益为中心,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及时、有效的服务和管理,确保病人获得及时、妥善的治疗措施。
2.科学性原则。
遵循“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应该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的指导思想,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3.和谐性原则。
保持医患关系的和谐,减少矛盾和摩擦,建立对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4.权利保障原则。
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精神病人的人格尊严,并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和检查。
三、具体管理措施(一)制定“三级管理制度”1.对一般精神病患者实行居家治疗。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社区康复治疗。
3.患有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管理。
(二)建立管理机制1.成立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管理程序,确保管理有章可循。
(三)健全人员配备1.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2.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
3.设立危机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危机评估和处理。
(四)加强信息管理1.建立全市联网管理系统,加强精神病人的信息收集和交流。
2.对精神病人的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全面的记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针对重点精神病人建立风险评估档案,实现风险评估和管理的信息化。
(五)加强家庭支持1.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精神病人提供家庭支持服务。
2.对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家属的病人管理能力。
3.加强社区组织服务,为精神病人提供社区生活照顾服务。
四、实施方案的评估实施方案应定期开展评估,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管理问题,提出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
肇事肇祸患者入院管理制度
肇事肇祸患者入院管理制度一、前言肇事肇祸患者入院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设立的一项管理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因此,怎样对肇事肇祸患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治疗,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本文将对肇事肇祸患者入院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使相关部门和机构更加了解并重视这一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保障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肇事肇祸患者入院管理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对肇事肇祸患者的入院管理制度尚不够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此类患者的管理手段较为宽松和模糊,导致了这类患者不够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容易造成二次伤害。
其次,相关管理部门在对肇事肇祸患者的入院管理中存在着监管不力、防范不足的现象,导致了这类患者的再次犯罪率居高不下。
另外,医院对肇事肇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也缺乏相关规范和标准,使得这类患者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和帮助。
综上所述,我国的肇事肇祸患者入院管理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和加强。
三、肇事肇祸患者入院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肇事肇祸患者入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可以遏制这类患者的再次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和人民的恐惧感。
其次,科学的治疗和帮助可以使这些患者早日康复,重新回归社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最后,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加强对于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感和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肇事肇祸患者入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四、肇事肇祸患者入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治疗肇事肇祸患者,我国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首先,国家应当出台更加明确和严格的法律法规,对肇事肇祸患者的管理和监管进行规范和强化。
其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肇事肇祸患者的监督力度,对其进行全程的跟踪和管理,确保其不会再次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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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员管理制度
1、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3、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社区管理,居委会成立领导机构。
4、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2)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3)居委会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
发现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报告。
落实本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政策。
5、本办法所指的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居委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6、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应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
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
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社区居委会应对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仔细排查和有效监控。
发现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具有严重肇事肇祸暴力倾向或已发生严重肇事肇祸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信息报告人为其所在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和监护人。
8、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9、病人非自愿入院治疗后,医疗机构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由监护人结清费用办理出院,领回监护人所在地监护或安置。
10、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由医疗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将其送到所在居委会,由三方共同交于监护人。
仍拒不接收的,综治办协调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11、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居委会,应支持配合公安部门和医疗机构对该类病人的治疗,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
对不听教育劝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