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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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 术语B 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高强度住宅开发的空间形态管理问题及对策——以石家庄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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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度住宅开发的空间形态管理问题及对策——以石家庄为例刘泉摘要:近年来,随着开发强度不断增加,城市空间形态恶化的问题逐步受到关注。
然而,除了控制住宅容积率以外,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设计管理是否合理对于良好城市形象的塑造同样重要。
通过对空间形态问题的规划管理原因进行解读,可以发现密度、高度、面宽、正向间距、侧向间距、沿街界面等六项主要要素存在相互影响的联系,对城市空间形态形成共同的作用,并以石家庄为例,提出多就不能密、高就不能近、高就不能宽、宽就不能近、窄就不能高等住宅高度、面宽、间距、界面等多要素联动管理对策。
关键词:规划管理,建筑形态,居住用地,石家庄2008年以来,随着“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的开展,石家庄中心城区进行了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
高强度住宅区在中心城区大面积建成,在改变城市面貌的同时,空间形态压抑、居住品质下降、城市交通拥堵、设施压力加大等问题也开始逐渐显露。
其中,最为直观的就是住宅建筑单体体量增大带来的城市整体形态变化及其对市民造成的空间压抑感,如2014年的新闻调查所述,在石家庄,高层住宅矗立在城市的大地上,远处看去,有一种“冰冷的高度”。
高容积率带来的居住体验感受,已经让购房者对高层住宅的感觉从“新鲜”变为想要“逃离”[1]。
以石家庄目前采用的《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2012)》(以下简称2012规定)[2]1中2.8的容积率上限为标准进行对比,石家庄2008~2012年间,住宅平均容积率达到3.1,其中有部分项目容积率超过了3.5[3-4],容积率确实存在超标的问题。
然而,容积率数值超标、开发强度过高这一客观现实本身并不是城市空间形态环境恶化的全部原因,住宅建筑对市民造成的不适感,不仅因为容积率数值过高,也与住宅建筑的形态布局方式密切相关,如果采用不合理的建筑形态布局,即便是在部分容积率较低的住区项目中,依然可能造成明显的空间形态压抑问题。
石家庄日照分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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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XXX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X》(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X,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X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与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区与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与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X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城市四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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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四线”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四线”,包括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城市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的的保护与控制地域界线。
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市绿线规划管理第七条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注重主要水体、植被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三)居住区级小区及组团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四)绿化用地控制线范围清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9fc27b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89.png)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4•【字号】石政办函[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72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一)压占规划道路的;(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2fc0a59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fa.png)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冀建规[2009]382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规〔2009〕382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09]第4号)已于今年7月1日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套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并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为切实做好《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确定的编制方法、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要求,整合原已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抓紧开展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
二、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备案程序。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各市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规划公示时,涉及的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系统,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排水系统,电信、电讯、广播电视等通信系统,地铁等轨道交通系统,防空、防洪等防灾系统的规划内容属于保密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规定及时备案。
今年年底前,全省设市城市、县城要完成全覆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其中,各设区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报省政府备案。
三、完善相关配套规定。
按照《办法》要求,各市要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抓紧制定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实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依据。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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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范围。
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进行25%—30%的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区域范围: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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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石政发〔2015〕2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一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节乡村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近期建设规划第二节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及企业搬迁改造第四章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四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六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项目批后监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类建设工程批后监管第三节市政类建设工程批后监管第四节乡村建设工程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附件(1)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总流程图附件(2)“一书两证”及规划条件的内容附件(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附件(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报告书内容的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审批与监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其它县(市)、矿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一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四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开展各类专题研究,作为总体规划的编制基础。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
(三)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在报请进行技术审查前、规划成果报送省政府审查及市人大审议之前,以及正定县城(城乡)总体规划成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均应经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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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术语B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0731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0731](https://img.taocdn.com/s3/m/bed7d390f12d2af90242e6cd.png)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鹿泉、藁城、栾城四个组团县(市),以及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特定地区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根据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规划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4条特定区域、旧城改造区范围界定(待定)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表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续表1续表1第6条土地使用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2进行分类管理。
各类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兼容和混合使用。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用地兼容性和混合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兼容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单一性质的用地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用地正向兼容,被兼容的用地面积在总用地面积中的比例不超过20%:生活居住区:A1>A2>B12>B2>B30>B31>B32>B34;工业生产区:A1>A2>B30>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区:A1>A21>A22>A23>B2>B12>B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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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1日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乡村建设行为,引导乡村地区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石家庄市内五区(含高新区及托管区)范围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实施村镇企业、乡村公益事业、乡村公共设施及集中村民住宅等建设,必须按照本工作规程编制乡村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许可、接受监督检查。
各县(市)可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二条乡村规划编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村建设需首先编制乡村规划。
乡村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前需由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指导要点,草案完成后报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住房等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向全体村民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提交规委会审定,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承担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需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
乡村规划除明确村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外,还需对村民住宅、产业发展、农业生产等各类用地和公共、基础设施做出统筹安排。
城市四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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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四线”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四线”,包括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城市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的的保护与控制地域界线。
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做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城市绿线规划管理第七条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注重主要水体、植被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三)居住区级小区及组团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四)绿化用地控制线范围清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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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3、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
4、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五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2、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20米。
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容积率计算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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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容积率计算技术规则第一条容积率概念和计算公式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别按照本规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计算。
第二条建筑用地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用地面积除包含建筑实际占地外,以下用地可以计入建筑用地面积:1.由项目代征代拆的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道路用地(不包含现状市政道路和已征道路用地);2.由项目代征代拆的为小区居民服务或项目配套的小游园(不包含项目实用地范围以外的城市绿地);3.托幼、配套停车场及规划非独立占地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医疗、社区服务、养老助残、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二)中小学用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城市道路、交通场站、城市公用设施等用地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1(三)按规定享受容积率补偿政策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注明。
代征代拆的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只计入建筑用地面积,不参与容积率补偿。
(四)容积率按不同用地性质分别核算。
住宅和商业办公设施等在用地内混合建设的,须明确各类用地的用地范围。
各类用地的划分原则上按各自间距的一半来确定。
特殊情况无法按各自间距一半进行分割的,其用地界线距建筑物大墙不得小于5米。
因垂直方向混合而无法划分用地界线的,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除以容积率指标核定用地面积。
第三条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21)计算,特殊情况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还应按以下规则执行:(一)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3.3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超过3.6米、用于商业或配套服务的住宅建筑底层层高超过4.5米、独立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层高超过5米、办公建筑标准层高超过4.5米时,按每增加2.2米层高(含小于2.2米)即增加1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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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总则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城乡空间资源,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各类技术问题。
二、规划编制1. 规划编制的范围和目标规划编制范围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分层规划、详细规划等。
规划编制应确保符合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空间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
2. 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划编制应按照程序严格执行,包括项目调研、方案制定、评估论证、公示提出、审批批复等环节。
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决策参考。
3. 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规划编制应明确城乡发展的定位和重点,包括产业布局、空间结构、交通网络、生态环境等因素的考虑,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三、规划管理1. 规划实施监督规划实施过程应定期进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监督内容包括规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效果评估等,监督结果及时反馈,形成规划调整和完善的依据。
2. 规划违建处理对于规划违建行为,应及时采取规划限制、处罚、拆除等措施,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规划违建的处置程序应公开透明,相关方面可提起申诉和诉讼。
四、城乡空间管控1. 土地利用控制土地利用应按照国家和市级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和空间布局,确保城乡发展的协调和有序。
对于违规占用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2. 建筑风貌控制建筑风貌控制要遵循统一的建筑规范和城市形象要求,保持城市建筑风貌的整体性和连贯性,提升市容市貌水平。
建筑的高度、体量、颜色、材料等要符合规划要求。
五、规划信息化建设1. 规划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化平台,整合各类规划数据和信息资源,提高规划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支持规划决策和实施。
2. 规划公示和参与规划信息化建设应推动规划公示和参与的透明化和广泛化,通过网络平台和移动终端等方式,方便市民了解规划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石家庄城市管理技术规定115539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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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范围。
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进行25%—30%的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区域范围: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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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石家庄市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总体要求,围绕提升城市品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动新规范的顺利衔接,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各类城乡建设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按照法定规划实施,维护规划严肃性各区政府必须加强规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具备法定效力,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要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项城乡建设活动须按照法定规划实施。
各区建设项目从选址、土地征收转用、供地到建设项目审批等各个环节,均须同时符合法定规划的相关要求,缺少任一法定规划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均不能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更不能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控规管理,严格规范调整程序各区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定有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项目的用地性质及各项建设指标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区政府要从有利于推动发展全局出发,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慎重研究,集体决策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石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依法依规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因故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规成果进行单元整体或局部地块的调整、深化和完善。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2f3e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32.png)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权。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af2e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5c.png)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一)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引导居民持币购房。
按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
自2016年起,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引导村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加快消除城区D级危房,2018年底前,全市D级危房基本完成改造。
县(市)、区政府是危房改造的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落实资金,并加快组织实施,主城区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尚未进行改造的危房,县(市)、区政府督促产权单位、产权人采取切实解危措施,保障安全。
(二)严格控制主城区开发强度,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
主城区内未改造的城中村,除涉及民生和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之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对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
其它县(市)、区继续稳步推进,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规章制度2022年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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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规章制度2022年范文模板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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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石政文审(2012年45号)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内五区和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托管区)范围。
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1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区:A1>A2>A31>A32>A33>A34>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四线”2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4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插建住宅规划管理规定第八条旧城改造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原则上以红线宽度2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区域规模为最小开发单元,严格控制插建。
第九条插建住宅是指在已按规划建设的居住片区内部建设户数小于500户或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项目(不包括危险住房改造项目)。
居住小区内部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非居住小区配套的商业办公等经营性项目以及在多层居住小区内建设的高层住宅组团项目,也适用于本规定。
5第十条严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规划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内插建住宅。
第十一条居住街坊内现状规划指标达不到国家规范中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城市规划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
第十二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禁止插建组团以下规模的高层住宅。
第十三条插建住宅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后小区内各项强制性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且不低于现状水平。
插建住宅应以现有居住小区、组团为依托,或其建成后能与现有住宅组合成相对完整的小区或组团。
插建商业办公项目应位于居住小区边缘,且建设用地至少一条边界与城市支路以上级别的道路相邻。
插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
第十四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一个高层住宅组团的,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2层(36米)。
建设两个及两个以上高层住宅组团的,在保证有高度为7-12层的住宅组团过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13-18层住宅。
依此类推,直至18层(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
第十五条插建项目以及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高层组团项目,报批前需落实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属明晰。
6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建设单位应征求其所依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的意见,并提供由业主大会按照《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出具的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并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公证或见证。
四、符合现行规划审批程序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章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居住用地容积率限定上限指标,并按《居住用地容积率高限指标表》执行。
居住类用地容积率高限指标表第十八条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并按《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指导指标表》执行。
7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指导指标表第十九条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按不同类别用地分别计算;工业等其它用地容积率指标按《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或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容积率指标一般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廊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廊道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穿越15米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且廊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益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净用地面积2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超出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30%,且居住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
第二十五条原有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8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五章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一)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二)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宜小于20米。
(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二十七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一)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9(二)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其它方位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5.0.2—2中的方位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三)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得小于20米。
(四)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八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标准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二)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间距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应小于20米。
10第二十九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三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
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三十一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11(三)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
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
第三十二条居住建筑进深大于16米以及非居住建筑进深大于20米的,其侧面间距按正面间距标准计算。
第三十三条特殊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与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标准。
第三十四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三十五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
(二)高层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且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
(三)多层建筑退侧面地界不小于4米;高层退侧面地界不小于6.5米。
主居室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10米。
第三十六条建筑沿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城市紫线保护等要12求的前提下,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距离,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8米。
第三十七条建筑间距和建筑退地界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三十八条因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低于正常间距的0.7倍。
第三十九条遇有特殊、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和退地界参照相应规范另行确定。
第四十条除大型公共建筑等有特殊要求外,多、高层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8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面宽按最高建筑执行;(四)临城市道路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增加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增加侧面间距及正面退道路红线距离;临地界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增加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增加正面退地界距离。
第四十一条地下建筑物退地界距离,在满足管线敷设、施13工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为5米;深度超过30米的,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章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一览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