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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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伤害赔偿法的讲解

美国个人伤害赔偿法的讲解

美国个人伤害赔偿法的讲解个人伤害赔偿法(Personal Injury Law)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保护被他人的过错所伤害的个人的利益和权益。

个人伤害赔偿法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赔偿,让受害者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同时也起到警示和惩罚责任方的作用。

本文将对美国个人伤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类型以及案件处理程序进行详细的讲解。

一、基本原则美国个人伤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责任原则。

根据该原则,个人在其行为中应当保持合理的注意和谨慎,以确保不会给他人造成任何损害。

当个人违反了这一原则,并且导致了他人的伤害时,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在法律上称为侵权行为(Tort)。

二、个人伤害赔偿法的类型个人伤害赔偿法包括了多种类型的案件,以下是其中一些常见的类型:1. 汽车事故:当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或财产受损时,个人伤害赔偿法会适用。

受害人可以向责任方寻求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损失的工资以及车辆修复费用等。

2. 医疗事故:如果医生、护士或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在治疗过程中疏忽或犯有错误,导致患者受伤或死亡,个人伤害赔偿法也会适用。

医疗事故案件通常需要证明医疗保健提供者存在疏忽或错误,并证明这一疏忽或错误直接导致了受害者的损害。

3. 意外伤害:个人伤害赔偿法还适用于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财产上的意外伤害案件。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商店的滑倒,因商店的疏忽导致了伤害,他可以向商店主提起个人伤害赔偿诉讼。

4. 产品责任:如果一个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使用者受伤,个人伤害赔偿法会适用。

产品责任案件通常需要证明产品存在设计、制造或警示上的缺陷,并证明这一缺陷导致了受害者的损害。

三、案件处理程序在美国,个人伤害赔偿案件通常经历以下程序:1. 寻求医疗救助:当个人受伤后,首先应该寻求医疗救助以确保自身安全和健康。

2. 咨询律师:个人应该尽快与专业的个人伤害赔偿律师咨询,以了解其案件的可行性和可能的赔偿金额。

3. 立案起诉:如果律师认为个人的案件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他们可以代表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侵权方。

美国人工伤赔偿法律

美国人工伤赔偿法律

美国人工伤赔偿法律美国人工伤赔偿法律是指针对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的雇员提供赔偿和保障的法律体系。

根据美国劳工部的统计数据,每年有数百万人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这些人都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和福利。

美国人工伤赔偿法律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美国人工伤赔偿法律,雇员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有权利获得医疗费用的赔偿。

这包括治疗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确保受伤雇员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加快康复进程。

此外,如果受伤导致雇员无法工作,美国人工伤赔偿法律也规定了丧失工资的赔偿标准,以减轻受伤雇员和其家庭的经济压力。

其次,美国人工伤赔偿法律对雇主也有相应的规定。

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如果因为雇主的疏忽或违规行为导致雇员受伤,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促使雇主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另外,美国人工伤赔偿法律还规定了对于永久性伤残或死亡的赔偿标准。

如果雇员的受伤导致了永久性的伤残或者死亡,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金额,以满足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生活需求。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受害者和其家属的关怀和保障,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

总的来说,美国人工伤赔偿法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保障了雇员在工作中的权益,促使雇主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这一法律体系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同时,美国人工伤赔偿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福祉。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加强对美国人工伤赔偿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保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求雇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和企业共赢的局面。

外国人法律规定打架后果(3篇)

外国人法律规定打架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我国工作和生活。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文化差异、语言障碍等因素,外国人可能会涉及打架等违法行为。

那么,外国人在我国打架的法律后果究竟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外国人打架的后果进行详细解析。

一、打架行为的法律定性打架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打架行为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打架和故意伤害。

1. 一般打架: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宅内,双方当事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使用拳脚、棍棒等工具相互攻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故意伤害: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包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故意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等。

二、外国人打架的法律后果1. 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刑事责任如果外国人打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将面临更严重的刑罚。

3. 驱逐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依法驱逐出境。

打架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外国人因此被驱逐出境的可能性较大。

4. 民事赔偿打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外国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国际影响打架行为不仅影响当事人个人,还可能对国家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一旦外国人因打架行为被我国警方处理,相关信息可能会在国际上传播,对国家外交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三、防范措施为减少外国人打架行为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1. 提高法律意识:外国人应了解我国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遵守社会公德。

美国工伤赔偿标准

美国工伤赔偿标准

美国工伤赔偿标准
美国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每个州的法律和规定而定的。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工伤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的权利和赔偿。

在美国,工伤赔偿按照丧失工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方面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伤工人的工资和工作能力来确定的。

首先,对于工资丧失的赔偿,根据每个州的法律,赔偿额通常是受伤工人工资的一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能是根据工资的百分比,如两个三分之一或三个四分之二。

其次,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也可以获得补偿。

受伤工人通常有权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并且他们的医疗费用由雇主支付。

此外,有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能获得额外的工伤赔偿。

例如,如果工人因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或疾病导致永久性残疾,他们可能会获得一笔额外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美国的法律,赔偿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和法规机构,负责监管工伤赔偿系统,并定期对赔偿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总而言之,美国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受伤工人的工资和工作能力来确定的,并且覆盖了工资丧失、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
方面的赔偿。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和规定,因此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关于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据的标准如何,迄今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定论。

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十条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也仅仅是规定了赔偿权利人住所地在国内不同地方时,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但这并不包括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在境外的情形,因此,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此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乃是发展中国家,人均生活水平远不如英美这样的发达国家,却也高于诸如朝鲜、越南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面对日益开放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我国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越来越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有必要规范和解决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概念的厘定(一)境外人所谓境外人(本文所指仅为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1)外国人;(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3)港、澳、台居民。

(二)人身损害赔偿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存在三种理论争议,分别是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

目前我国司法界适用二元论,在传统民法中,人身损害所导致的损害一直被确定为两类——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

物质损害是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护理费等;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采用二元论乃是基于损害类型和法律对赔偿制度的设计,众所周知,当人身受到伤害后,所产生的损失范围不外乎是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分类法是当代哲学的公认结果,也是长期以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经验总结。

涉外法医学鉴定引起的思考

涉外法医学鉴定引起的思考

涉外法医学鉴定引起的思考摘要】随着中国经济迅速的发展,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一步增加,这些涉外事件不仅使当事人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而且涉外案件牵涉外方、国际影响大。

本文针对处理涉外案件相关心得与体会做具体探讨。

【关键词】涉外法医学鉴定1 案情简介被鉴定人姜XX于2010年3月6日开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使时,与无锡人朱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中受伤,致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头面部外伤。

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因案件需要,现委托本所对姜XX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作法医学评定。

因伤者是一位韩国籍商人,本所鉴定人按照《法医学检验规范》对其进行了专业的临床查体及病史资料分析,并对照我国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及鉴定标准耐心地给予详细的解释。

该案审结后多家媒体作了“常州市首例涉外法医鉴定办结”相关报导,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影响。

2 办案体会2.1高度重视涉外案件随着中国经济迅速的发展,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会进一步增加。

由于外籍当事人对我国的法律和司法体制缺乏必要的了解和信任,对于我国司法鉴定的方式则心存疑虑。

这些涉外事件不仅使当事人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而且涉外案件牵涉外方、国际影响大,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两国关系,所以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将直接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法治国家形象。

因此,处理涉外案件时必须坚持更加严格的事实认定标准、更加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标准和更加准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务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法律适用准确无误、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合法。

既不能有任何错误或者闪失,授人以柄;也不能突破法律规定或者抛开法律原则而逢迎他人,矮我法治正气。

2.2外籍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司法鉴定的涉外案件应依据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办理以维护我国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外国人在中国受伤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文档 (2)

外国人在中国受伤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文档 (2)

外国人在中国受伤赔偿标准如何确定?(2010-07-14 16:28:19)转载标签:法律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外国人中国教育[案例1]2009年3月9日清晨,新加坡籍人士陈锐乘坐湖南省衡东县人赵光宗驾驶的小客车途经京珠高速湖南段某处,当时天气大雾,视野受限。

同时,在高速湖南段该处的河南省郸城县石槽乡人张卫华,正驾驶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

虽然遇到有雾气象条件,张卫华仍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

当他发现前方超车道和行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变不及,致使车子与前面的一辆水泥搅拌车相撞,同时推动该水泥车与从其左边违规穿插行驶的赵光宗的小客车相撞。

并又推动赵光宗的小客车与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惨剧。

小客车的乘车人陈锐当场死亡。

与陈锐同乘一车的曾晖、陈莉、赵阳杰、周鸿鸣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曾晖为五级伤残,陈莉为十级伤残。

该起事故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管理支队潭耒大队认定:张卫华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而赵光宗驾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9年4月15日,陈锐的父母向事发所在地的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9月29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锐的父母在该案庭审中提出,陈锐是他们的独生子,留学并移民于新加坡。

两原告对其成长投入了毕生的人力、物力、财力。

陈锐突然身故,给他们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巨创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400万元。

被告张卫华的委托代理人刘雪芹辩称,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只同意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赔偿。

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也辩称,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过高,且没有法律根据。

各方意见相差甚远,调解不成?2009年底,衡东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张卫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论国际公法里国际求偿权问题

论国际公法里国际求偿权问题

论国际公法里国际求偿权问题摘要:国际求偿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在当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的情况下,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的一项法律原则,对于各国之间的交往活动关系具有良好的调节作用。

本文从国际求偿权的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入手,重点解释了国际公法与国际求偿权的概念;并通过引用“日本毒剂损害中国居民事件”和“巴塞罗那公司国际诉求事件”两个案件,深入剖析了一个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因国籍因素拥有代表本国自然人或者法人提出国际求偿的权利,如何行使国际求偿权等问题,从而使得我们对于国际公法里的国际求偿权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字:国际公法国际求偿国家责任法人司法救济一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与联系日益加深,在交往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摩擦与矛盾,这些摩擦与矛盾需要有一个组织或者机关进行协调解决的,而国际公法便为这种调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较好地制约和调节国际交往中的各种作用关系。

国际公法对于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组织、法人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往来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法作为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法律产物,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并发挥着很大作用。

然而,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仍存在少数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别国或者对别国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造成损害的情况,并且利用国际公法条例辩护自己国家的不法行为,这都是对国际公法的一种破坏与不尊重。

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和实施保障,相对国内法而言,还处在比较弱势的地位,又被学者们称之为“软法”。

而国际法中的国际求偿权也在很多案件中引起了不少争议。

基于这种现象,本文将从国际求偿权的角度分析探讨,一个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因国籍因素有权代表法人或者自然人提出国际索赔。

二国际求偿权的法律依据1.国际公法的概念、原则以及确立依据对于国际公法的概念,很多人还比较模糊。

所谓国际公法(也叫国际法,后面简称国际法),是指存在于国际社会中的一种行为规则或习惯,是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国家与别国公民之间等在国际交往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局: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附件中《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各地在涉外殡葬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受到有关人士好评。

鉴于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外国人来华数量逐渐增多,涉外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完善工作程序。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外国人在华死亡后,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按照《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提出处置遗体的书面意见。

死亡发生地殡仪馆凭据死亡证明和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后,按照我国殡葬管理规定程序,实施遗体火化或者协助办理遗体运输出境事宜。

所需费用由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二、外国人在华死亡且无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的,根据死者有效身份证件,由死亡发生地公安机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向死者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发出照会,要求其在照会发出30日内回复处理遗体的书面意见。

回复意见不明确或者逾期未予回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再次照会死者国籍国驻华使、领馆,限期回复处理遗体的书面意见,并告知其回复意见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予回复的,我方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 (局)做好档案记录后,函告死亡发生地殡仪馆火化死者遗体。

25个国家赔偿法典型案例

25个国家赔偿法典型案例

25个国家赔偿法典型案例法国:巴黎地铁事故中,法院判决赔偿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美国:加州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法院裁定赔偿受害者的治疗费用和失去的收入。

德国:柏林建筑工地安全漏洞导致的事故,法律规定赔偿工人的伤残金和精神痛苦。

英国:伦敦公共汽车事故中,法庭裁定赔偿受伤乘客的康复治疗和未来损失。

日本:东京地铁火灾事件,法院判决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和家庭抚恤金。

澳大利亚:悉尼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法官决定赔偿工人的永久伤残费用和心理疾病治疗。

加拿大:多伦多大都会区交通意外案例,法庭裁定赔偿伤者的康复治疗和未来收入损失。

印度:德里地铁故障事故,法院判决赔偿乘客的医疗费用和精神创伤赔偿。

西班牙:马德里公共汽车罢工引发的意外,法官决定赔偿受伤乘客的治疗费用和家庭支持。

意大利:罗马市中心建筑倒塌事故,法庭判决赔偿受害人的永久伤残和经济损失。

巴西:里约热内卢交通事故案例,法官决定赔偿伤者的医疗费用和家庭补偿。

韩国:首尔地铁安全事故,法院判决赔偿受害者的康复治疗和心理治疗。

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筑工地意外,法庭决定赔偿工人的损失工资和伤残金。

墨西哥:墨西哥城公共交通事故,法院裁定赔偿伤者的康复治疗和精神损失。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巴事故案例,法官判决赔偿乘客的医疗费用和失业补偿。

瑞士:苏黎世滑雪度假村意外,法院决定赔偿受害者的治疗费用和长期抚养金。

俄罗斯:莫斯科地铁故障导致的人员伤亡案例,法官裁定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用和家庭赡养费。

南非:约翰内斯堡交通意外案例,法庭判决赔偿伤者的康复治疗和未来损失。

新加坡:新加坡地铁火灾事件,法院裁定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和失去的收入。

奥地利:维也纳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法官判决赔偿工人的永久伤残和经济损失。

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公共汽车事故案例,法院裁定赔偿乘客的治疗费用和家庭抚恤金。

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交通事故,法官决定赔偿伤者的医疗费用和家庭补偿。

沙特阿拉伯:利雅得建筑工地意外,法院判决赔偿工人的永久伤残和精神创伤治疗。

人肉外国人的法律后果(3篇)

人肉外国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化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然而,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人肉搜索”现象尤为突出。

所谓的“人肉搜索”,是指通过网络平台,通过公开或非法手段,搜集特定个人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行为。

近年来,人肉外国人现象时有发生,给被搜索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将探讨人肉外国人的法律后果。

一、人肉外国人违法行为的法律分析1.侵犯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人肉外国人行为,往往涉及到被搜索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人肉外国人行为侵犯了被搜索者的个人隐私权。

2.侵犯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人肉外国人行为,往往伴随着对被搜索者的人身攻击、恶意诽谤等,严重损害了被搜索者的名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因此,人肉外国人行为侵犯了被搜索者的名誉权。

3.侵犯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人肉外国人行为,往往涉及到对被搜索者肖像的非法使用和传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复制、发布、传播其肖像。

”因此,人肉外国人行为侵犯了被搜索者的肖像权。

4.侵犯通信自由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人肉外国人行为,往往涉及到对被搜索者通信自由的侵犯。

美国人工伤赔偿法案

美国人工伤赔偿法案

美国人工伤赔偿法案美国人工伤赔偿法案是指美国国内对于工伤事故进行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美国,工伤赔偿法案旨在保障受伤工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受伤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医疗补偿。

这些法律规定了雇主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工人应该如何申请和获得赔偿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雇主有责任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设备,以避免工人受伤。

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他们有权利申请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通常包括医疗费用、丧失工资、残疾赔偿和康复治疗等。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工伤赔偿法案,因此具体的规定和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但是总体来说,工伤赔偿法案通常要求雇主购买工伤保险,以便在工人受伤时支付赔偿。

受伤工人需要向雇主报告受伤情况,并及时寻求医疗治疗。

随后,他们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以便获得赔偿。

另外,美国的工伤赔偿法案也规定了一些限制和条件。

例如,工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受伤情况,否则可能会失去赔偿的权利。

此外,一些州还规定了赔偿金额的上限,以及对于虚假索赔的处罚等。

总的来说,美国的工伤赔偿法案是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受伤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关怀。

这些法律规定了雇主和工人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为工伤赔偿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条件。

通过遵守这些法律,可以有效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美国的工伤赔偿法案是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受伤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关怀。

这些法律规定了雇主和工人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为工伤赔偿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条件。

通过遵守这些法律,可以有效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逾期签证的法律后果(3篇)

逾期签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签证是各国政府为了管理边境和确保国家安全而设立的一种行政手段。

逾期签证是指持证人未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开入境国,超过签证规定停留期限的行为。

逾期签证的法律后果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本文将围绕逾期签证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逾期签证的行政处罚1. 罚款逾期签证的行政处罚中最常见的便是罚款。

根据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规定,逾期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每逾期一日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 驱逐出境对于逾期签证的外国人,入境国政府有权将其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逾期签证的法律后果之一,也是对逾期行为的最严厉处罚。

3. 记入黑名单一些国家对逾期签证的外国人实行记入黑名单制度。

一旦被记入黑名单,持证人将无法再次入境该国。

三、逾期签证的刑事责任1. 违法入境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经我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擅自进入我国境内,情节严重的,构成违法入境罪。

对于逾期签证的外国人,如果其违法入境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拒不执行驱逐出境的决定罪对于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如果其故意滞留,拒不执行驱逐出境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驱逐出境的决定罪。

四、逾期签证的民事责任1. 损害他人权益逾期签证的外国人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财产、侵害他人人身等。

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 损害公共利益逾期签证的外国人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如占用公共资源、破坏公共设施等。

在此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五、逾期签证的法律救济1. 行政复议对于逾期签证的外国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逾期签证的外国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 民事诉讼逾期签证的外国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六、结语逾期签证的法律后果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打老外法律后果(3篇)

打老外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我国旅游、工作、学习。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与外国人发生纠纷的情况。

其中,暴力行为,尤其是打老外的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打老外法律后果,并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打老外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打老外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行为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对方重伤、死亡,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或死刑。

2.民事责任打老外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者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损失。

3.行政处罚打老外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打老外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解读1.《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犯罪和刑罚。

其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对打老外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范围、承担方式等。

对于打老外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害者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程序等。

对于打老外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我国管理外国人入出境的基本法律。

对于在境内打老外的外国人,我国可以依法将其遣返回国。

老外接触中国法律的案例(3篇)

老外接触中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和生活。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中国的法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解析老外在中国接触法律的经历,以期为外国人在华生活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案例背景:2018年,美国公民汤姆(化名)在中国某城市的一家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工作原因,汤姆需要频繁处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

然而,由于对中国的法律体系不熟悉,汤姆在处理一项合同纠纷时,遭遇了法律困境。

案例经过:2018年6月,汤姆所在的公司与一家中国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汤姆所在的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并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汤姆所在公司认为,供应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汤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提供相关证据。

然而,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汤姆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表述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

其次,供应商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伪造的嫌疑。

此外,汤姆对中国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不熟悉,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案例结果:经过近一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供应商败诉,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向汤姆所在的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这场诉讼中,汤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他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还因为对法律的不熟悉,在诉讼过程中遭遇了不少困难。

案例解析: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汤姆的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意识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生活的重要性。

在处理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时,外国人应充分了解中国的法律体系,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遭受损失。

2. 法律文件的审查:在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时,外国人应仔细审查文件内容,确保条款表述清晰、明确,避免因条款模糊而产生纠纷。

3. 证据规则的遵守:在诉讼过程中,外国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的证据规则,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避免因证据问题而影响诉讼结果。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包括了总则、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赔偿标准、抚慰金、诉讼时效等内容,下面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该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立法依据和目的,即在依法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第二条本解释所称人身损害,是指对自然人身体、健康、生命造成的直接侵害,包括当事人死亡、受伤、伤残,以及其他身体损伤等。

该条定义了人身损害的范围,其中明确了人身损害的涵盖范围,包括了死亡、受伤、伤残和其他身体损伤等情形。

第三条侵权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以犯罪的判决、裁定为由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相关依据。

该条规定了侵权行为人的证明责任,即侵权行为人如果以犯罪的判决、裁定为由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的,需要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相关依据。

第四条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殡葬费、抚恤金。

该条阐明了被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了直接经济损失、殡葬费和抚恤金。

第二章责任承担第五条未成年子女构成侵权,对其不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未成年子女构成侵权的责任承担,即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六条提供者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适用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情形,适用侵权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七条非侵权行为人在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期限届满前,请求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了非侵权行为人在证明期限届满前,请求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及其行为所造成的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章损害赔偿第八条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险字〔1992〕16号
青岛市劳动局:
你局青劳险(1992)117号《关于对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

具体意见如下: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

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

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

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
——结束——。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化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选择来到中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去国外发展,可能由于法律制度,甚⾄是习惯的差异问题,往往会发⽣很多涉外事件,可能⼤家对此感到疑惑和不解,店铺⼩编为您详细解释涉外侵权的法律适⽤。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我国涉外⼀般侵权的法律适⽤1、侵权⾏为地法原则、当事⼈共同属⼈法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侵权⾏为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

当事⼈双⽅国籍相同或者在同⼀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当事⼈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的⾏为是侵权⾏为的,不作为侵权⾏为处理。

2、法院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碰撞的损害赔偿,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此外,《民营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也有所规定。

3、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三款规定,同⼀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船旗国法律。

船舶的国籍相同说明碰撞事件与他们的国籍国法有密切联系,在这种情况下。

适⽤船旗国的法律很合适。

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做法。

⼆、我国涉外⼀般侵权的发展我国涉外侵权中可以考虑采⽤有限意思⾃治原则,现在很多国家已经成功引⼊到侵权⾏为领域中。

个⼈认为可以分为以下⼏⽅⾯:(1)双⽅当时⼈均是外国⼈,并且侵权⾏为发⽣在国外。

如果当事⼈选择协议选择我国法院为受理法院,我国可以受理,但是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我国的法律,不能选择我国法院受理,⽽协议选择我国之外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选择我国法院作为受理法院,已经表明对我国法治的信任,适⽤我国法律更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

另⼀⽅⾯,选择法院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也是⽴法中确定“意思⾃治原则”的同⾏做法。

⽐如《瑞⼠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的规定。

(2)双⽅当时⼈均是外国⼈,⽽侵权⾏为发⽣在我国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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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一、问题的提出关于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对其按照什么标准赔偿,无论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人均生活水平(主要体现在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方面)较诸如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同时,又比一些发展中国家为高。

因而,当这些国家的赔偿权利人就我国自然人、法人对其进行的人身损害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时,不同的计算基准地赔偿额大相大相径庭,因而,赔偿额的计算问题历来是此类案件的一个争议焦点。

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由于该解释在第三十条规定了国内“属地计算标准的选择”问题,而对本文这种案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适用该条也甚有争议。

二、争议观点对此问题在实务中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受害人或其他权利人本国为计算基准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这是其司法解释的根据。

在实务中持此类观点的判例有:华侨索赔天价误工费赔偿标准成争议焦点伴随着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国人出境并长期居住在国外工作、经商,当这些旅居在国外的华侨回乡探亲、休假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相关赔偿尤其是误工费赔偿是适用国内侵权发生地的标准,还是适用国外工作(打工)地的标准赔偿?最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了江苏首例旅美华侨因车祸导致的误工费索赔案件,并作出了公开判决。

2007年6月17日晚9时左右,在南京一所重点大学房地产管理处工作的章虎晚饭后开着轿车回家,行驶到北京西路时,由于赶路心切,他将一名推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的妇女撞倒。

章虎当即下车查看,发现这位女子倒伏在地,满脸鲜血,全身已经无法活动,于是他立即报案并将伤者送往附近的南京鼓楼医院救治。

i经医生诊断,受伤的女子左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外伤性周围性面瘫、右侧耻骨骨折、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及内侧半月板后角挫伤、右股骨内外踝及右胫骨平台内侧骨挫伤、右膝关节少量积液、右膝交叉韧带损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

v第二天,章虎到医院探望得知,被撞女子名叫孔琳,生于1967年,长期旅居美国,这次她是从美国专门请假回来探望生活在南京的父母,不料却遭此横祸。

车祸发生的第三天,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章虎负事故全责。

章虎丝毫不敢马虎,先行垫支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从交强险赔偿金额中预支了8,000元医药费送到医院。

y2007年9月18日,经过三个月的住院治疗,孔琳终于出院了。

但她无法立即回美国工作,因为医院的医嘱是:全休3个月,继续进行物理治疗及针灸,加强营养等。

出院后,孔琳找伤残鉴定机构鉴定自己的伤残等级,以便于索赔。

但鉴定人员告诉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等6个月以后才能进行鉴定。

车祸没有造成人命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短时间也做不了,而且依照伤残状况,赔偿估计也不会太多,自己和保险公司都已垫付了相关费用,章虎认为此事就告一段落了。

2008年9月下旬的一天,正在上班的章虎突然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来的诉状和传票,原来孔琳将他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余万元,其中仅误工费一项就高达17万5千7百多元。

章虎看到诉状大吃一惊,“前后住院仅三个月,误工费为什么这么高?”他连忙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开庭前,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时,章虎得知,孔琳于2006年11月30日与位于美国洛杉矶的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担任该公司工程师,年薪为七万九千五百美元。

公司规定每工作一个月可得到1.25天休假(全年15天),每年安排6天病假,每年的个人日是2天。

公司为她支付的核心福利包括支付80%的医疗/住院保险计划费用(相当于我国的医疗保险),以及雇主资助的退休金计划(相当于我国的养老保险)。

依照这份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30天提出终止双方的雇佣关系。

这次她就是利用休假期间回国探亲的,没料到遭遇车祸。

她自2007年7月以后,因受伤长期无法上班,2007年12月14日,公司向她发出辞退信,决定解除雇佣合同。

由于孔琳在公司的最后带薪日是2007年7月14日,因此从当年7月15日至被辞退的12月31日,公司没有支付她任何工资。

这次车祸,不仅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而且直接导致自己在美国的固定工作丢失,失业后的孔琳痛苦不堪,她认为,这一切都缘于车祸。

于是,她聘请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杨春赣律师作为代理人,将章虎及其章虎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孔琳开出17万余元误工费的依据是,她从2007年1月1日至车祸发生日,自己每两周的工资收入是3,057. 6美元。

这份工资看似很高,但美国的税费也很高,其中联邦税507.75美元、社会保险189.57美元、联邦医疗保险44.34美元、加利福尼亚州收入税176.29美元、加利福尼亚州伤残保险18.25美元,合计936.30美元。

扣完税费后,孔琳的净工资收入仅为2,121.30美元,在美国只能算中下收入水平。

虽然孔琳的工资收入在美国不算高,但对于国内的收入水平来说,仍然是高不可攀。

依照当时美元与人民币汇率7.34元计算,她两周的净工资高达1.5万余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月薪超过了3万元人民币。

她从2007年7月15日不再领取工资到当年12月19日车祸导致的住院、病休假期满为止,共误工22周零3天,车祸给她造成的误工费合计达17.5万元人民币。

为了证实自己的误工损失,孔琳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自己从2007年1月至7月在美国的工资单、与公司当初签订的雇佣合同以及公司总裁向她发出的合同终止信函。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对孔琳提供的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并作出认证书。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误工费索赔官司。

法庭上,被告章虎和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十分怀疑,因为这些证据上均没有加盖公章。

不仅在工资单上没有公章,就连雇佣合同、合同终止信函上也无公章,所有的证据都是公司总裁Simonchung 的签名。

被告认为,按照中国的法律,没有加盖公章,就不具有证明孔琳实际误工损失和在美国有稳定收入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因为孔琳远在美国养伤,她全权委托杨春赣律师代理此案。

杨春赣指出,美国公司一般少用所谓公章,即使有也是椭圆型的,且使用蓝色印泥。

美国公司的正式文书一般以公司负责人的亲笔签字为准,孔琳原所在公司总裁的签名就是该企业对该份文书的认可,签名就是信用的象征,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1被告还辩解,孔琳的误工费应该以事故发生地的江苏IT行业平均月工资2,500元人民币计算,而不应适用美国标准。

我国目前有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外籍人士和旅外华侨的赔偿标准。

《解释》中的有关条款虽然规定了误工费如何赔偿,但该规定所涉及的赔偿人范围不包括外国人或旅外华侨。

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尚存很大差距,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有限,所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是比较适宜的。

杨春赣律师反驳说,依江苏同行业误工标准赔偿,与原告的诉求两者相差10多倍,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不符。

《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自己有固定收入,并证明了自己的收入状况,误工费就应该按照原告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被告认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一般发放原工资60—70%的病假工资,孔琳直到2007年12月31日才与公司解除了雇佣合同,这期间虽然她不能上班,但一定是有病假工资的,在计算误工费时,这部分应该扣除。

对此,杨春赣律师解释说,在美国,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是建立在雇佣基础上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雇员为企业提供劳动,相应地雇主以货币、实物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雇员薪酬。

至于病假,孔琳所在的企业明确规定,雇员一年的病假天数为6天,为了预防不测,雇员可以将已获取但又尚未行使的病假累积起来以备将来使用,如工作两年,病假天数累积在12天之内的,是不会扣薪金的,但如果超过了该休的病假天数,公司不予支付薪金,严重者甚至会被老板“炒鱿鱼”。

车祸使孔琳病假长达6个月,远远超过了一年6天的病假标准,公司自然不会付给她工资。

由于此案在江苏是首例,国内也没有这方面案件的判例,鼓楼区法院对此案非常慎重,多次开庭审理。

法院在启动调解程序时,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很大,调解失败。

2009年2月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经过长达近5个月的审理,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孔琳主张的误工损失已提供工资单、终止信函和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认证书等证据相印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认定误工费2万3千余美元。

按照判决当日外汇牌价中人民币兑美元的价格6.7元计算,认定误工费16.1万元人民币。

最后法院判决,除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支付的5万元,其余11万余元由被告章虎支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我国标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可见赔偿基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

而据本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受诉法院所在地应为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这一条虽然规定了计算基准地可选择适用,但依据本解释第三十五条,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为赔偿权利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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