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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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对其按照什么标准赔偿,无论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人均生活水平(主要体现在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方面)较诸如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同时,又比一些发展中国家为高。因而,当这些国家的赔偿权利人就我国自然人、法人对其进行的人身损害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时,不同的计算基准地赔偿额大相大相径庭,因而,赔偿额的计算问题历来是此类案件的一个争议焦点。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由于该解释在第三十条规定了国内“属地计算标准的选择”问题,而对本文这种案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适用该条也甚有争议。

二、争议观点

对此问题在实务中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受害人或其他权利人本国为计算基准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是其司法解释的根据。

在实务中持此类观点的判例有:

华侨索赔天价误工费赔偿标准成争议焦点

伴随着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国人出境并长期居住在国外工作、经商,当这些旅居在国外的华侨回乡探亲、休假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相关赔偿尤其是误工费赔偿是适用国内侵权发生地的标准,还是适用国外工作(打工)地的标准赔偿?最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了江苏首例旅美华侨因车祸导致的误工费索赔案件,并作出了公开判决。

2007年6月17日晚9时左右,在南京一所重点大学房地产管理处工作的章虎晚饭后开着轿车回家,行驶到北京西路时,由于赶路心切,他将一名推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的妇女撞倒。章虎当即下车查看,发现这位女子倒伏在地,满脸鲜血,全身已经无法活动,于是他立即报案并将伤者送往附近的南京鼓楼医院救治。i

经医生诊断,受伤的女子左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外伤性周围性面瘫、右侧耻骨骨折、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及内侧半月板后角挫伤、右股骨内外踝及右胫骨平台内侧骨挫伤、右膝关节少量积液、右膝交叉韧带损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v

第二天,章虎到医院探望得知,被撞女子名叫孔琳,生于1967年,长期旅居美国,这次她是从美国专门请假回来探望生活在南京的父母,不料却遭此横祸。

车祸发生的第三天,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章虎负事故全责。章虎丝毫不敢马虎,先行垫支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从交强险赔偿

金额中预支了8,000元医药费送到医院。y

2007年9月18日,经过三个月的住院治疗,孔琳终于出院了。但她无法立即回美国工作,因为医院的医嘱是:全休3个月,继续进行物理治疗及针灸,加强营养等。

出院后,孔琳找伤残鉴定机构鉴定自己的伤残等级,以便于索赔。但鉴定人员告诉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等6个月以后才能进行鉴定。

车祸没有造成人命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短时间也做不了,而且依照伤残状况,赔偿估计也不会太多,自己和保险公司都已垫付了相关费用,章虎认为此事就告一段落了。

2008年9月下旬的一天,正在上班的章虎突然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来的诉状和传票,原来孔琳将他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余万元,其中仅误工费一项就高达17万5千7百多元。章虎看到诉状大吃一惊,“前后住院仅三个月,误工费为什么这么高?”他连忙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开庭前,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时,章虎得知,孔琳于2006年11月30日与位于美国洛杉矶的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担任该公司工程师,年薪为七万九千五百美元。公司规定每工作一个月可得到1.25天休假(全年15天),每年安排6天病假,每年的个人日是2天。公司为她支付的核心福利包括支付80%的医疗/住院保险计划费用(相当于我国的医疗保险),以及雇主资助的退休金计划(相当于我国的养老保险)。依照这份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30天提出终止双方的雇佣关系。这次她就是利用休假期间回国探亲的,没料到遭遇车祸。她自2007年7月以后,因

受伤长期无法上班,2007年12月14日,公司向她发出辞退信,决定解除雇佣合同。由于孔琳在公司的最后带薪日是2007年7月14日,因此从当年7月15日至被辞退的12月31日,公司没有支付她任何工资。

这次车祸,不仅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而且直接导致自己在美国的固定工作丢失,失业后的孔琳痛苦不堪,她认为,这一切都缘于车祸。于是,她聘请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杨春赣律师作为代理人,将章虎及其章虎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孔琳开出17万余元误工费的依据是,她从2007年1月1日至车祸发生日,自己每两周的工资收入是3,057. 6美元。这份工资看似很高,但美国的税费也很高,其中联邦税507.75美元、社会保险189.57美元、联邦医疗保险44.34美元、加利福尼亚州收入税176.29美元、加利福尼亚州伤残保险18.25美元,合计936.30美元。扣完税费后,孔琳的净工资收入仅为2,121.30美元,在美国只能算中下收入水平。虽然孔琳的工资收入在美国不算高,但对于国内的收入水平来说,仍然是高不可攀。依照当时美元与人民币汇率7.34元计算,她两周的净工资高达1.5万余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月薪超过了3万元人民币。她从2007年7月15日不再领取工资到当年12月19日车祸导致的住院、病休假期满为止,共误工22周零3天,车祸给她造成的误工费合计达17.5万元人民币。

为了证实自己的误工损失,孔琳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自己从2007年1月至7月在美国的工资单、与公司当初签订的雇佣合同以

及公司总裁向她发出的合同终止信函。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对孔琳提供的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并作出认证书。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误工费索赔官司。

法庭上,被告章虎和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十分怀疑,因为这些证据上均没有加盖公章。不仅在工资单上没有公章,就连雇佣合同、合同终止信函上也无公章,所有的证据都是公司总裁Simonchung 的签名。被告认为,按照中国的法律,没有加盖公章,就不具有证明孔琳实际误工损失和在美国有稳定收入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因为孔琳远在美国养伤,她全权委托杨春赣律师代理此案。杨春赣指出,美国公司一般少用所谓公章,即使有也是椭圆型的,且使用蓝色印泥。美国公司的正式文书一般以公司负责人的亲笔签字为准,孔琳原所在公司总裁的签名就是该企业对该份文书的认可,签名就是信用的象征,应该作为证据使用。1

被告还辩解,孔琳的误工费应该以事故发生地的江苏IT行业平均月工资2,500元人民币计算,而不应适用美国标准。我国目前有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外籍人士和旅外华侨的赔偿标准。《解释》中的有关条款虽然规定了误工费如何赔偿,但该规定所涉及的赔偿人范围不包括外国人或旅外华侨。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尚存很大差距,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有限,所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是比较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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