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的暂行规定
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对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愿意为服务。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具有下列具体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届时不够毕业资格,而作为结业者;
(二)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三)受过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受过严重警告处分而无突出优良表现者;或受过警告处分后,无明显改进者。

三、学士学位的审定授予程序为:
由各学院依据此规定,先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江苏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1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任期4年。

同时,按系设分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修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议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2/3,决议有效。

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否则无效。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者。

(三)曾受记过、警告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四)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七条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学校要求;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学校相应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外语专业除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90分者,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所获成绩未达到355分者,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四级统测所获成绩未达到60分者。

(三)非计算机理工类专业学生参加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通过二级者,文科类专业学生参加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未通过一级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70分者。

常州工学院教学奖励方法试行

常州工学院教学奖励方法试行

常州工学院教学奖励方法(试行)(常工政〔2021〕30号)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教学工作的踊跃性和制造性,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材培育质量,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教学奖励的范围:教学功效奖,专业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人材培育模式创新实验区(基地)、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教学研究论文,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精品课程,精品教材,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获奖,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教学类竞赛获奖等。

第三条教学奖励的对象:我校在岗在编人员,且功效(项目)第一签名单位为常州工学院。

第四条教学奖励的标准。

第五条教学奖励的申报。

1.教学奖励由功效(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

2.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申请的教学奖励进行初审、汇总,签署意见后将《教学奖励审核汇总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六条教学奖励的核准。

1.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2.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那么实施奖励。

3.对其中有争议的功效(项目),提交学校研究裁定。

第七条各项奖励均以文件或证书原件为依据,对重复获奖的依照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奖金由功效(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负责领取和分派。

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教学奖励每一年集中申报、核准、颁发一次,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具体事项由教务处发文通知。

第十条本方法由教务处负责说明,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提交学校裁定。

第十一条本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常州工学院章程

常州工学院章程

常州工学院章程序言常州工学院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成长的新型地方普通高等学校,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常州工业技术学院与常州市机械冶金职工大学合并组建。

2003年,传承常州百年师范教育传统,由常州教育学院、常州师范学校、武进师范学校组建的常州师范专科学校(筹)并入常州工学院。

常州工业技术学院起始于1978年创办的常州市七·二一工业大学,1979年改名为常州市职工大学。

1980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常州市创建了常州市职业大学,与常州市职工大学实行“两所学校,一套编制”办学模式。

1982年,经教育部批准,常州市职业大学更名为常州工业技术学院。

1999年3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常州市轻工业职工大学并入常州工业技术学院。

三十多年来,学校始终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地方,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宗旨,不断完善“以学生为根本,以教师为主体,全员参与、全方位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了“求实求新、爱国为民”的校园精神、“团结、严谨、求是、创新”的校风和“教会、学成”的校训,“以零距离为特征、产学研有机结合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办学特色,是一所培养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七个学科门类高级专门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的地方普通本科高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实行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是常州工学院,英文名称为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CIT。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是辽河路校区(江苏省常州市辽河路666号),另有巫山路校区(江苏省常州市巫山路1号)、会馆浜路继续教育学院(江苏省常州市会馆浜路55号)和科技产业园(江苏省常州市长江北路26号)。

学校网址为 、和。

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常工政〔2013〕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德端正。

(二)修满主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和分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对学习成绩的具体要求如下:1. 课程成绩要求:平均学分绩点≥2.7。

2. 外语成绩要求(1)非外语专业公办(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民办、单招、专转本、非外语专业艺术类公办(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公办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民办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

(3)日语专业公办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66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2级90分及以上;日语专业民办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2级75分及以上。

(4)修学大学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其所修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日语、俄语等)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5)通识必修课程中要求同时修学日语和大学英语的相关专业,如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等,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3级。

常州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常州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常州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常州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管理模式,实施因材施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关于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苏教教(95)48号)和《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教(01)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制1.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各专业按标准学制制订培养方案。

2.全日制在校生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以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在此基础上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3.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主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4.学生按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提前毕业;若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延长后总的修业年限本科不超过八年。

第三章课程与课程修读一、课程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课程或环节,包括部分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集中实践课程。

2.选修课是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主要体现学生知识结构,扩大学生知识面和加强学生专业理论的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

二、课程免修1.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已修读学分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可申请免修某些必修课程。

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并附交有关课程的读书笔记或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专业系主任批准,由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参加免修考试。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独立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满足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我校独立学院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授予**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一)学校独立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学校组织教务部门等专门人员对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相关条款执行或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办法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1。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795983a0-1bae-4fcb-9e26-20ebb5e54d95

795983a0-1bae-4fcb-9e26-20ebb5e54d95

常工政教〔2015〕47号关于做好我校2016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各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有关部门:为做好2016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常工政〔2004〕45号)和《关于调整2009届及以后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英语成绩要求的通知》(常工政教〔2008〕5号)等相关规定,现对2016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做如下要求:一、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2016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其中,外语成绩、选修课学分、创新实践学分和补考、重修成绩及其累计学分具体规定如下:(一)外语成绩要求1.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要求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要求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

3.日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要求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日语专业四级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达到N2级及以上。

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要求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达到N3级及以上。

4.修学大学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毕业生,要求相应修读语种全国大学外语(日语、俄语等)四级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二)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通识必修、学科及专业基础必修和选修、专业必修及集中实践课程模块中补考和重修(及格后的重修除外)成绩在70分或中等以下的课程学分累计<25学分。

(三)选修课学分、创新实践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因所学课程成绩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原则上可在毕业(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且十分严肃的工作,请各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高度重视,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资格审查工作,并将上述事项及时通知学生。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6.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3.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尚未解除察看期;5.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其他纪律处分且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切实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等)参加补考或者重修累计达到学校规定门次;8.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或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绩点;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常州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常州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常州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常州工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为保护毕业生权益,维护学校社会声誉,进一步规范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及发放工作,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按照《常州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常州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1.各二级学院于每年四月上旬,对本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名单和个人信息进行核对,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将核对结果报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汇总学校本年度毕业生相关数据,于每年五月上旬报送省教育厅,并完成学历在线注册数据的准备工作。

3.各二级学院于每年六月中下旬全面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给出是否准许毕业的结论,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二、学历证书类型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1.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部分课程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办理结业手续,发给结业证书。

3.学生在校学习已满一学年,如因某种原因退学的,可发给肄业证书。

三、学历证书制作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格式要求统一制作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应统一编号,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字章,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四、学历证书发放1.各二级学院的毕业生学历证书发放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总负责。

2.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取学历证书,并妥善保管。

13.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安排发放学历证书。

发放时,应要求学生在《应届毕业生学历证书发放签名表》上签名确认,避免错发、遗失。

4.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方可领取学历证书。

5.学历信息一经电子注册,将无法进行修改。

各二级学院务必告知已领到学历证书的学生,必须当场仔细核对证书上各项信息,如有问题,必须于领证当天至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核查解决,否则今后在就业、职称晋升、升学等方面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本科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审核工作探索——以常州工学院为例

本科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审核工作探索——以常州工学院为例

本科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审核工作探索——以常州工学院为例秦立珍;陈荣军【摘要】论述了高校本科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的重要性和特点,介绍了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资格审核的工作内容,提出建立以班级为单位的矩阵链的三级审核应对策略,并提出了审核系统开发的技术建议,以提高本科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审核工作效率.%The importanc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undergraduate graduation and degree qualification review were illustrated together with the main work tasks.A three level review strategy of constructing class-based matrix chains was proposed to improve the reviewefficiency.Furthermore,technical advice was raised for developing a review system.【期刊名称】《常州工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0)001【总页数】4页(P88-91)【关键词】高校管理;毕业审核;学位审核【作者】秦立珍;陈荣军【作者单位】常州工学院教育与人文学院,江苏常州213022;常州工学院数理与化工学院,江苏常州21303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7本科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审核(简称毕业审核)是大学生毕业离校前在德育、学业、纪律等方面的全方位“体检”,是学生离校前的最后一次全面检查。

经过审核,学校可以确认学生是否能够按期毕业以及是否能够获得相应学位。

因此,毕业审核影响着学生的未来发展,是一项政策性、责任性非常强的工作,极具敏感性,同时毕业审核也是衡量高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此外,毕业审核工作量相当大,要求对学生在校四年的表现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涵盖思想道德、学业成绩和纪律规范等等,给审核工作人员带来巨大的工作负担和心理压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常工政〔2013〕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品德端正。

(二)修满主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和分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对学习成绩的具体要求如下:
1. 课程成绩要求:平均学分绩点≥
2.7。

2. 外语成绩要求
(1)非外语专业公办(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民办、单招、专转本、非外语专业艺术类公办(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公办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民办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

(3)日语专业公办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66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2级90分及以上;日语专业民办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2级75分及以上。

(4)修学大学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其所修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日语、俄语等)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5)通识必修课程中要求同时修学日语和大学英语的相关专业,如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等,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3级。

(6)凡因中外合作项目而出国修读的本科毕业生,在获得国外合作学校学士学位的同时,学校即可认定其学位外语成绩合格。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或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三)因作弊而受处分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等有严重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五)有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的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情形者。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下述程序执行: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并将初审评议、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名单等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有关材料进行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三)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六条学士学位补授工作规定如下: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因所学课程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位。

(二)学士学位补授工作程序同本章第五条。

(三)学校受理补授学位申请的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

在规定时间之外,不予受理。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负责学位授予初审信息汇总与复查,学位证书制作、发放以及学位授予信息的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学位证书管理
第八条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负责按教育部学位证书格式要求统一制作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统一编号,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字章,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的要求和流程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的毕业生学位证书发放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

(二)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到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统一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

(三)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安排发放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发放时,应要求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凡未办清离校手续的,不予发放;同时,应要求毕业生在《应届毕业生学历(位)证书发放签名表》上签名确认,避免错发、遗失。

(四)学位信息一经上报和电子注册,将无法进行修改。


二级学院务必告知领到学位证书的学生,必须当场仔细核对证书上各项信息。

如有问题,必须于领证当天至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核查解决,避免因证书信息错误导致毕业生在就业、职称晋升、升学等方面的不便。

(五)学位证书不得由他人代领,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不寄送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位授予记录须记入学生档案,相关材料整理成册,由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递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学生如遗失学位证书,可到学校校长办公室申请办理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其他学生仍适用于原有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