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流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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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弘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操作管理,保证财务月结成本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三弘集团实施SAP项目的子公司。

第二章权责

第三条集团数据管理员负责检查财务相关各类数据。协助会计主管完成月结工作。第四条会计主管负责监督纠正与财务相关的各类数据。

第五条各部门配合财务完成数据纠正与测试。

第三章财务结算操作规范

第六条财务主数据管理

(一)财务专用客户和供应商主数据

财务客户和供应商主数据,必须通过财务主管确认以后,有集团财务数据管理员维护进系统。集团财务主数据维护员在确认客户和供应商统驭科目时统一遵循以下原则:员工统一当作财务专用客户管理,默认统驭科目全部为“其他应收款”其他全部财务专用客户统驭科目全部默认为“应收统驭-国内”

(二)会计科目主数据建立

会计科目主数据的创建必须严格按照《FICO模块编码规则》,特别是银行存款科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短期借款科目,必须严格启用编码规则里面的银行代码。对于编码规则里没有的银行代码,集团财务数据管理员及时更新银行代码。科目的创建必须严格按照《会计科目主数据维护流程》进行。

(三)主办会计对集团数据管理员创建的主数据进行确认,确认完成以后已邮件形式通知财务数据管理员,超过3个工作日没有回复,数据管理员有理由认为数据维护完成。主数据维护流程结束。

第七条财务清帐管理

财务清帐人员包括应收清帐和应付清帐,清帐人员在收到银行水单以后必须在一

个工作日入帐并清帐,对于能明确收款与开票号码匹配关系的可以直接清帐,对于不

能确定清帐对象,必须在争得业务确认意见以后进行清帐。

清帐包括“应收与预收清帐清帐”、“应收与收款清帐”、“应付与付款清帐”、“应

收汇票清帐”、“应付汇票清帐”。严禁“应收帐款一应收票据清帐”、“应付帐款与应付

票据清帐”。

月末月结前所有外币收款必须入帐并清帐完成,在月结以后收到银行水单的应在

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入帐并清帐。

第八条原因代码管理

原因代码的填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现金流量表的准确与否。在凭证录入时必须正

确填写原因代码,各个子公司会计负责人必须在月结完成以后对自己所管理的财务帐

进行原因代码的检查。检查科目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第九条月结管理

(一)财务月结统一规定时间在次月2号。如遇休息日,往后递延。月结之前必须

完成全部制造费用的录入、外币收款和付款的入帐、完成税金的校对、检查生产订单

关闭情况、对于订单没有及时关闭的工厂要及时把信息反馈给生产计划员,催促关闭

订单。

(二)如果有特殊事项需要延迟财务月结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月结滞后原因,

延迟几天,几号开始月结。经财务副经理签字确认以后,有集团财务数据管理员备案。

第十条成本估算

(一)成本估算日常新物料估算、物价更新、月末物料标准价格更新。物料的更新必须保持及时、准确的原则。新物料的更新时间在收到技术员物料更新通知以后2个小时内估算完成,估算结果有CO助理会计初步判断,如估算合理可先行发布,并将估算结果反馈给技术员。如果对估算结果存在较大疑义,新价格发布可暂时终止,技术员提交有相关负责人检查数据情况,技术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答复。

(二)月末标准成本估算有各个子公司助理会计在每月初物料移动之前完成。在估算前必须完成作业价格的更新、原材料价格的更新。

第十一条公司代码内的工厂间结算

(一)工厂间结算总体原则为受托加工方的报工数量与委托方当月入库一致,不能有任何偏差。

(二)双方各自以受托方出具的出库单做报工和入库依据。当天单据当天处理完成,并接受财务监督。

(三)受托方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启新的受托加工订单,将新开启的生产定单号以邮件的形式发给各个子公司主办会计,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受托方进行订单关闭,并将报工明细提交财务。报工明细提供时间统一为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

(四)委托方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必须完成所有工厂间加工送货单据的系统收货,有专人提供当月工厂间采购订单入库数量和金额,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提交财务。

(五)财务负责双方提供的数据校对,以双方数量、金额全部一致为校对完成。提交受托方业务员创建工厂间加工费用销售订单。

(六)受托方业务员在每个月的第1个工作日完成销售订单创建,将交货单提交财务完成工厂间销售开票。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如违反第十条者,技术员在一个工作日没有给出明确答复或CO助理会计没有在2个小时估算完成并反馈给技术员的,对失职人员处以20罚款;

第十三条如违反第十一条者,相关人员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系统操作,并提交相关数据,对提交数据滞后,影响财务月结进度人员处以罚款50元;

第十四条以上各项条款中规定的处理时间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者,处以20元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以上作业事件由集团财务数据管理员的核查,集团财务数据管理员有义务培训各个财务人员执行正确的系统操作,指导财务人员准确完成财务数据录入,监控数据录入时间性和准确性,每周检查数据情况,出具检查报告,提交财务经理及副经理,要求

财务人员整改。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信息中心SAP科制定、修订,发展规划部制度建设科负责解释,总裁办稽查科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暂未实施SAP系统的子公司本制度暂不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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