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抽样检查管理办法
1)当抽查因发现含有0类不良品且批量在500PCS以下的质检员有权直接判退,不需主管以上人员签名;
2)当抽检因发现含有A类不良品且批量在1000pcs以下时,需报品检课长审批后方可判退,必要时呈报部门经理;
3)当抽检因发现含有B类或C类不良品且批量在6000 pcs以下时,需报质检课长审批后方可按审批要求执行,但事后必须呈报本部门经理;
5.3从正常检查转到放宽检查:当进行正常检查时,在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条件后从下一批转到放宽检查:
1)连续10批初次检查合格;
2)在连续10批所抽取的样本中,不合格品总数小于或等于规定的界限数量;
3)生产正常;
4)主管质量部门同意转到放宽检查。
5.4从放宽检查转到正常检查:在进行放宽检查时,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从下一批起转到正常检查:
4)超出以上三点要求的批次产品,需报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按批示要求执行,必要时呈报主管副总。
7.抽样方案:(具体参考GB2828-2003.1)
7.1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的规定
当抽样方案的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时,将该批量看作样本大小,抽样方案的判定数组保持不变。
8.备注说明:
8.1本抽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后,所有来料、制程品和产品均按此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3.定义:
3.1检查批:为实施抽样检查而汇集起来的单位产品;
3.2批量:批次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数量
3.3样本:从批中抽取用于检查的单位产品的全体;
3.4缺陷:产品不满足或不符合预期规定之要求或被赋予的质量特性,按其严重性可分为致命缺陷(O类)、严重功能性缺陷(A类)、一般功能性缺陷(B类)、轻微缺陷(C类);
4.2新供方提供大于100pcs批量目的产品入厂检查者;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关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介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背景和意义、抽样检验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和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分析和阐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一、背景与意义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的一大关切,而抽样检验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实施旨在监测和控制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抽样检验能够全面、快速地了解食品安全状况,为相关部门评估食品安全风险提供依据。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变质变质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等,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抽样检验的程序和要求1. 抽样计划制定: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目的和需求,相关部门应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包括抽样数量、检验项目、抽样地点和时间等。
2. 抽样方法选择:根据不同的食品类型和检验项目,选择适当的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应具有代表性和可重复性,确保抽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抽样程序执行:工作人员应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在抽样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持抽样工具的清洁和避免人为污染。
同时,还需要填写抽样记录,记录样品采集的相关信息。
4. 样品运送和保存:抽样完成后,样品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运送和保存。
样品运送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交叉污染和样品失效。
样品保存需要符合一定的温度和湿度要求,确保样品在检验前保持原样。
5. 检验结果评定: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后,检验机构应按照标准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评定检验结果。
评定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待再检验等。
三、工作人员的责任和监督机制1. 抽样人员责任:抽样人员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执行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抽样工作,并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2. 检验机构责任:检验机构是对食品样品进行检验和评定的机构,他们应具备独立、公正和专业的能力。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开展抽样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论依法进行处置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抽检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定期抽检是指按年度抽检计划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对确定的食品品种进行的抽检。
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本辖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社会舆论披露的以及问题较多、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品种,适时开展的抽检。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规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向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负责制定本省年度抽检计划,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市(地、州)、县(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制定管理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开展不定期抽检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等.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配合在本辖区开展的抽检工作。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节:抽样检验的范围为了保障公民的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明确了抽样检验的范围。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抽样检验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抽样检验涉及到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各个环节。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生产要求。
2.食品销售环节:抽样检验还涉及到食品销售环节,包括超市、餐饮企业等销售食品的场所。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销售食品的场所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3.食品市场环节:抽样检验还会涉及到食品市场环节,包括传统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市场中食品的质量及卫生情况。
第二节:抽样检验的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抽样检验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规定了抽样检验的具体程序。
1.确定抽样对象:首先要确定抽样对象,即要检验的食品种类和来源。
2.制定抽样计划:根据抽样对象,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样数量、地点、时间等具体内容。
3.抽样执行:在确定的抽样计划下,对抽样对象进行抽样操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4.样品封存:抽取的样品需要在封存的情况下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5.检验结果:实验室完成检验后,将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样品的检测结果以及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节: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根据抽样检验的结果,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1.合格处理:如果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样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可以正常销售和流通。
2.不合格处理:如果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责令生产、销售单位整改,并可能面临处罚。
3.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样品,相关部门将进行跟踪监督,以确保整改到位。
第四节:抽样检验的意义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出台,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确保公民的健康与安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抽样检验的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了抽样检验适用的食品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检验的程序:管理办法明确了抽样检验的程序,包括抽样地点、抽样数量、抽样方式等。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抽样人员的资格要求。
3. 检验项目和标准:管理办法列举了常见的食品安全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化学指标、重金属等。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检验标准。
4. 抽样检验的监督和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抽样检验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包括各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5. 抽样检验结果的处理:管理办法规定了抽样检验结果的处理程序,包括合格、不合格、警示等处理方式。
同时,对于不合格样品的处理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6. 相关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于违反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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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
保障食品的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基础。
抽样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中的抽样检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市场、超市等单位。
二、抽样检验程序2.1 抽样计划制定食品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检验的对象、数量、频次等。
2.2 抽样方法抽样检验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保抽样结果具有代表性。
抽样时应标明抽样地点、时间、被抽样单位等信息。
2.3 样品保存和运输抽取样品后,应妥善保存并尽快送达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样品不受外界条件影响。
三、抽样检验标准3.1 抽样对象食品抽样检验对象包括食品的外观、口感、包装、标签、添加剂、污染物等方面。
3.2 检验标准食品抽样检验应参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样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四、检验结果处理4.1 合格若经抽样检验合格,应做出合格证明并通知被抽样单位。
被抽样单位可以正常销售相关食品。
4.2 不合格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应立即通知被抽样单位,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如责令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处罚等。
五、监督管理5.1 监督食品监督部门应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5.2 接受检查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监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结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共同维护人民健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是指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抽样范围: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对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 抽样方法: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抽样数量:根据食品批次数量和抽样检验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保证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4. 抽样人员:抽样工作应由具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
5. 抽样依据:抽样检验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6. 抽样标识:对抽样的食品应进行标识和封存,确保抽样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抽样检验结果:抽样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8. 抽样检验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抽样检验的有效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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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该办法规定了食品抽样检验的范围、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 抽样检验的范围: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检验的程序:包括抽样计划的编制、抽样单位的选择、抽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抽样过程的记录和抽样材料的保存等。
3. 抽样检验的方法:包括现场抽样、无申请抽样和委托抽样等方法。
4.抽样检验标准: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5.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危害程度等级划分,以及后续的处置和跟踪监督等。
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全面监管和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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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 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 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 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主要内容
• 七是强化依法调查处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职责。《办法》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 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 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 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 品安全信用档案。
主要内容
•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 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 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 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 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主内容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 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 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 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 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 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主要内容
• 八是完善抽样检验信息的公布程序。《办 法》要求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 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 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对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 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释义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释义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抽样检验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在食品监管领域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规范抽样检验工作,保护公众的饮食安全,以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应的管理办法也得以制定和实施。
一、基本概念1.1 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指从某批次产品或物品中选取部分作为样本,进行检验或检测的行为。
通过合理的抽样方式和检验方法,可以对整个批次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
1.2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制度或政策的方式和方法,是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
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方面,管理办法起着统一、规范和引导作用。
二、管理办法内容解析2.1 抽样原则•随机性原则:抽样时应确保每一个被检样品有相同的机会被选中,以保证样本的代表性。
•全面性原则:抽样范围应覆盖整个批次产品,确保检验结果具有参考价值。
•合理性原则:抽样方法和数量应符合实际情况,不能过多或过少。
2.2 检验标准•国家标准:针对不同食品种类和生产环节,制定了相应的检验标准,包括质量指标、安全限量等。
•行业标准:针对特定行业或企业制定的检验标准,有助于提高行业质量水平。
2.3 抽样程序•样品取样:根据抽样计划和原则,从批次产品中取得样本。
•样品包装:对取得的样本按照规定方式进行包装,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和标识清晰。
•送检流程:将包装好的样本送往检验机构,依据检验要求进行检测和分析。
2.4 结果处理•合格:若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产品可放行销售或使用。
•不合格:若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进行再次确认或处理,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管理办法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食品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和审查质量,确保食品供应链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对于企业来说,也可以明确质量要求,规避潜在风险,提升产品竞争力,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结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释义,有助于加深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应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 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0目的:1.1确认之产品能够符合客户或市场质量之要求。
1.2适用抽样计划达到节省检验的人力、时间、提高检验之可靠度。
2.0范围:2.1进厂之原物料、零件、半成品、成品(含委外加工品)。
2.2制程中之在制品。
2.3出货前和库存品稽查。
3.0职责与权限质量部为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4.0定义:4.1批之构成:4.1.1 采购之进料,以每次送货同一规格之物品数量为一批。
4.1.2 在制品以同一批号产数量为一批。
4.1.3出货成品以每一次出货给一客户之数量或库存品,经规划数量做稽查时,以上两者所称量为一批。
4.2抽样:从批中以随机之方式取本之作业。
4.3样本:由批中随机抽取检验对象之产品。
4.4样本数:从群体中抽取样本之数量,以N代表。
4.5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合格时,样本中所容许之最多不良个数以Ac代表。
4.6不合格判定个数:判定批为不合格时,样本中所容许之最少不良个数以Re代表。
4.7允收质量水平:送验批之质量达到此批水平时,消费者愿意尽量接受该批(AQL)为质量满意之界限。
5.0作业描述:抽样计划作业流程6.0作业描述:6.1抽样检验与全数检验之选择:6.1.1一般在批量较大的情况,使用抽样检验可节省人力、时间、和费用,同时可靠度亦较高,但在批量较少或质量不好时则须采全数检验。
6.1.2使用抽样检验之情况:(A) 破坏性检验时。
(B) 检验项目很多时。
(C) 产量大、批量大且连续性无法作全数检验时。
(D) 刺激上一工程要注意质量改善时。
(E) 满意客户要求时。
6.1.3使用100%全数检验之情况:(A) 检验容易或批量很少时。
(B) 不容许混入不良品时。
(C) 工程能力不足,致使交货不良率太高时。
(D) 满足客户要求时。
6.2 抽样计划之选择:根据被抽样产品之数量、种类、检验特性分别抽样计划应用于进料及制程成品检验之检查基准书内。
6.3单次抽验计划:从送检验批中取一次样本,(依批量大小决定样本个数)根据检验结果及该送验品之抽样计划下之允收个数,判定该批为合格或不合格。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能力建设,保障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章计划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数量、抽样地点和检验项目等。
第六条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检查、舆情监测、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等因素。
第三章抽样第七条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遵守抽样操作规范。
第九条抽样过程中应当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样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
第四章检验与结果报送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复检和异议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复检工作应当由原检验机构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复检结果应当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第六章核查处置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置,并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核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七章信息发布与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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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确保批量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得到有效控制。
2.依据:
计数调整型抽样标准GB2828、一般检测水平II。
3.适用范围:
XXXXXX有限公司所有外购、外协件及自制件的抽样检测控制。
4.职责:
4.1质管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监督考核。
4.2采购部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的抽样检测。
4.3制件车间配合质管部做好外购外协件、自制件的抽样检测。
5.程序:
5.1样本的抽取:
质管部检验人员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
当检验批由若干层组成时,则应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取样本。
若检验的产品较笨重或属于易碎品,则采购部、车间应安排人员配合质管部人员进行样本的抽取,必要时协助验收。
5.2样本的数量:
依据工艺处制定的《采购物资分类标准》,对关键件、重要件、
一般件的样本量规定如下:
e e
5.3样本的检验与处理:
依据外购、外协和自制件图样及检验细则,逐个对样本进行检验,并分别累计不合格品总数,若检验结果中,不合格品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质量合格,予以接收。
5.4抽检的严格度
5.4.1根据检验情况计算出每批的抽检合格率。
5.4.2正常检验:按照上述程序采用标准型抽样检验。
5.4.3加严检验:
根据每批的抽检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两批产品抽检合格率低
于90%时,则进行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要求:
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增加30%,即新的样本=原样本量*
(1+30%),而合格判定数不变;加严检验后,若连续三批产
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5.4.4放宽检验:
根据每批合格率情况,若连续三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
时,则可以转为放宽检验,放宽检验的要求:
放宽检验的要求:
正常检验时的样本量的70%,即放宽检验的样本量=原样本量*70%。
而合格判定数不变,放宽检验后,若有一批产品抽检合格率达不到100%时,则转为正常检验。
根据检验情况及下道工序使用、更换情况,对关键、重要项分别进行统计,并计算出每批的合格率;
6.考核标准:
6.1不按要求抽样,处罚20元;
6.2每发现一次批量错判,处罚50元;
6.3不按标准进行抽检严格度的转换,处罚20元;
7.本办法解释权归质管部。
附则:
编制单位: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抽样检测管理办法
XX/GK7.5/ZG012
受控状态:分发号:
发布日期:20XX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XX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