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创新发展、推动经济繁荣的必然要求。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各国纷纷建立起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框架1. 立法依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国通常会通过立法形式将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相关法律框架,并明确执法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2. 执法机构设置:为了协调和管理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各国通常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例如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的美国专利商标局等。
这些执法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
3. 执法人员培训:执法人员是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关键,他们需要具备执法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
因此,各国都会为执法人员提供培训机会,包括法律法规、侦查技巧、案件处理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
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执法职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核心职责是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调查、打击和处罚。
执法机构应明确具体的执法职责,包括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方面。
2. 执法措施:为了有效执法,各国会采取不同的执法措施。
常见的执法措施包括:调查取证、搜索查封、听证会、责令停产停业等。
执法机构应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执法措施,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3. 执法程序:执法机构在行使执法职权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听证会、行政处罚等环节,执法机构应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4. 执法监督:为避免执法滥用和不当行为,各国会建立相应的执法监督机制。
这些机制通常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通过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挑战与改进1. 国际合作: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国际因素日益增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省司法厅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示的范围第三章公示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字记录第三章音像记录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三章审核规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6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四章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第五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六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管理第七章下放市县审批权限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省部会商”及“专利奖励”两个政策任务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我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总体规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主要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9•【字号】穗府[2000]34号•【施行日期】2000.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请示的通知(穗府〔2000〕3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的请示》(穗专字〔2000〕25号),现批转给你们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专利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的请示(穗专字〔2000〕25号)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我市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促进科教兴市、依法治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出加强我市专利工作的意见如下:一、增强专利意识,把专利工作放在促进“科教兴市”战略实施的重要位置(一)专利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以专利法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传播与使用,推动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的制度。
它为技术创新与竞争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为了有效地调动我市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和产品开发的积极性,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与竞争能力,要将专利工作置于“科教兴市”重要战略位置。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科技进步实绩考核。
各单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好专利工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专利工作的开展,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专利工作。
(二)加强《专利法》教育与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知识产权的良好舆论环境与法律环境,不断提高专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
专利管理机关要协同市普法部门、宣传部门、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等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对专利的认识,使之真正了解和重视专利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各部门职责分配及工作要求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各部门职责分配及工作要求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一个由多个部门共同协作的系统,每个部门都有着不同的职责分配和工作要求。
下面将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各部门职责分配及工作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整个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核心和主导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1. 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和制度等。
2. 知识产权培训与教育: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专业水平。
3. 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和管理与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4. 知识产权风险评估: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分析和识别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5. 知识产权侵权维权:负责处理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侵权调查、维权诉讼等。
二、研发部门研发部门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职责主要包括:1. 知识产权创造:负责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产生创新的知识产权。
2. 知识产权申请:负责撰写和提交专利申请,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知识产权维护:负责管理和维护已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年费缴纳、商标续展等。
4. 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负责与其他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的谈判和合作。
三、法务部门法务部门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的关键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1. 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支持,为企业合法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依据。
2. 知识产权合同管理:负责起草、审核和管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负责处理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和仲裁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 知识产权监督与预警:监测市场上的知识产权状况,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四、市场营销部门市场营销部门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职责主要包括:1. 知识产权宣传推广:负责宣传和推广企业的知识产权,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含知识产权、商务、盐业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牵头建立全市跨 部门联合执法平台。承担广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政府工作部门
01 发展历程
03 内设机构 05 所获荣誉
目录
02 主要职责 04 现任领导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整合组建,作为广州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行政 单位,保留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2019年1月2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本部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 责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财务处。研究制定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部门 预决算。统筹安排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经费使用。负责市局机关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三公” 经费等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法收取和上缴非税收入。负责财政票据管理 工作。指导和监督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 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 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2.17•【文号】国知发保函字〔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2〕23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知〔2022〕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违法所得”与《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相同。
关于《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需遵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作为法定查实的违法事实,是确定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的主要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假冒专利罪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来决定是否立案,而非法经营数额是确定情节严重程度的因素。
因此,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中,需要将非法经营数额作为确定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的参考,以便将情节严重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这有利于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促进行刑衔接机制顺畅运行。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2月17日。
知识产权部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部岗位职责
一、概述
知识产权部门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主要负责管理和保护
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部门的岗位
职责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护等方面,是企业保护自身创
新成果和利益的重要保障。
下面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部门的岗位职责。
二、知识产权部门主管
1. 负责知识产权部门的管理和领导工作;
2.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3. 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
三、知识产权管理员
1. 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信息的
登记和更新;
2. 协助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和维护工作;
3. 协助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和侵权事件;
4. 组织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知识产权顾问
1. 协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2. 分析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提出解决方案;
3. 协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和合作等业务。
五、知识产权专家
1. 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优化建议;
2. 协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技术分析和研究;
3. 参与起草和修改企业的知识产权文书。
六、知识产权律师
1.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
2. 协助企业处理知识产权诉讼和仲裁事务;
3. 起草和审核知识产权法律文件。
七、总结
知识产权部门的岗位职责十分多样,涵盖了从管理到执行的各个方面,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只有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企业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范本一、背景介绍1.1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1.2 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1.3 需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原因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2.1 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2.1.1 专利法2.1.2 商标法2.1.3 著作权法2.1.4 域名管理条例2.2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政策及指导意见 2.2.1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2.2.2 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指南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与职责3.1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 3.2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的组织结构3.3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4.1 报案与受理4.2 调查取证4.3 处理行政案件4.4 执法决定的执行与复议4.5 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强制执行五、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技术支持与合作5.1 法律、技术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5.2 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5.3 多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案例分析6.1 侵权行为的调查与取证6.2 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分析6.3 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经验总结与展望7.1 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7.2 行政执法工作的改进措施和建议7.3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未来发展方向附件:附件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1附件二: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指南附件三:案件调查记录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与管理的法律。
2.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的法律。
3.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与管理的法律。
4.域名管理条例:对域名注册和管理的规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挂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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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挂牌成立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第03期
1月2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挂牌成立。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的挂牌,标志着广州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迈出了实质性、关键性的第一步,市场监管事业跨步进入新时期。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了多个部门的职责,统一监管、综合执法,兼顾专业化和统一性,有利于形成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市商务委员会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组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廣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4.02•【文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的精神,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当前,我国经济贸易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对外投资日益增加,创新能力逐步增强,经济结构、进出口结构不断改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需要,两者统一于国家的总体发展方针,统一于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
近年来,侵权者与假冒者借助快捷、广泛传播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制造、扩散的水平和速度,依靠一种执法途径的保护模式,难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问题。
在完善司法保护的同时,行政保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粤市监规字〔2023〕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3〕8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聘与管理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四章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升我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管理技术调查官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技术调查官,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的、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以下称知识产权案件)中,协助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选聘、管理以及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
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省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应当与各级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互通共享。
第二章选聘与管理第四条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技术调查官。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一)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规章加快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大力加强专利侵权救济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专利执法手段不强、专利侵权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二)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将执法办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依职责履行执法工作责任,坚决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积极参与行政诉讼,确保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的专项执法任务,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按要求高质量完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安排执法办案工作任务,提出并督促落实责任要求。
(三)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组织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督查中应核验执法档案、执法数据、办案条件、维权中心设置及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等情况。
执法证管理指引
第四部分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职权和依据的界定和公告(一)法制机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各业务部门对本级工商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权限和依据进行逐项清理。
清理结果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告。
(二)主要依据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三)工作规范1.办理程序。
(1)拟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重点、要求和办理期限等,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按照要求对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执法权限和依据进行清理;对清理对象有争议的,由法规部门指定业务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3)对各业务部门提交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核,报局领导审批。
(4)将清理结果发文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公告;对经人民政府核准后的清理结果应按照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交由办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负责予以公开。
2.办理要求。
清理结果按照以下表格形式上报和公告:(1)《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类别,列出执法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2)《行政处罚一览表》(列出“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处罚种类”和“依据”(包括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下同)项目);(3)《行政许可一览表》(列出“许可项目”、“办理时限和依据”和“依据”项目)(4)《行政征收一览表》(列出“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和“依据”项目);(5)《行政强制一览表》(列出“行政强制措施及对象”和“依据”和“批准人”项目);(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列出“行政行为项目”和“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备案和行政认定等其他行政行为)。
(四)注意事项1.在审核时要注意各业务部门的清理结果是否有重复、矛盾和遗漏之处;2.清理结果应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4.04.21【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规范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主体与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受委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委托单位负责公开相应案件信息;地方性法规授权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职责的地区(自治州、盟)、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二、公开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党组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党组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粤知党[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党组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粤知党〔2014〕6号)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我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整情况,现将调整后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党组书记、局长马宪民主持局全面工作。
负责联系广州、深圳市。
党组成员、副局长唐毅分管办公(人事)室、执法与监督处。
包括专利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维权援助和涉外应对以及组织人事、老干、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信息、来信来访、办公自动化、机关财务、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
负责联系汕头、汕尾、潮州、揭阳、珠海市。
党组成员、副局长袁有楼分管规划发展处、产业促进处。
包括知识产权高层次战略合作、规划和计划、专项资金、专利优惠与奖励、统计与考核、知识产权特别审查、企事业专利、区域试点、专利技术实施、知识产权预警、交易市场管理、资产评估和质押等工作。
负责联系云浮、阳江、茂名、湛江、佛山市。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专员严小宜分管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包括政策法规、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普法、中介机构、社团组织、软课题研究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统战、计生、扶贫、机关党委、工青妇等工作。
负责联系韶关、河源、梅州、清远、中山市。
党组成员、副局长谢红分管协调与合作处、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包括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与协调、市县知识产权工作、宣传培训、涉外谈判、对外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研究和信息综合服务等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2017]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27【实施日期】2017.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7日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广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国家创新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努力把广州建设成为创新要素集聚、转化运用流畅、保护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健全、高端人才汇聚的知识产权枢纽城市,把知识产权打造成广州最叫得响的品牌,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一)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推动南沙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支持南沙设立区域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仲裁模式接轨的知识产权仲裁体系(牵头单位:南沙区政府,配合单位:广州仲裁委)。
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共6项):省科学技术厅行政许可(5项)(一)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对外学术交流、出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2、《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按照职责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3、《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国科发计〔1998〕425号)第五条:“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审批机构及权限:(三)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由申请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法律依据: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第10号令)第十一条:“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科学技术部负责下列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工作:(一)面向全国的科学技术奖;(二)跨国境的科学技术奖;(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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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2.《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7
专利代理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2.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
(八)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1.发明专利255
2.实用新型专利205
3.外观设计专利205
(九)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150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
1.《广东省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
表五:行政裁决一览表
序号
裁决事项
依据
1
专利侵权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表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据
1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重大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
警告,通报批评
1.《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8
专利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
2.《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3.《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2
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1
侵犯专利权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活动,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模具、工具、专用设备、专用零部件等
罚款
1.《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六条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据
1
专利代理机构审核
3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2.《专利代理条例》第六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第442项
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
5、《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第23号)六、审批程序
表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依据
1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认为当事人有可能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和担保,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采取封存、暂扣措施。专利行政部门采取封存、暂扣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作封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
7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
8
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或者撤销的审批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侵权行为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
责令行为人停止该行为
1.《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三条
4
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
罚款
1.《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四条
5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的处理请求;
(二)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专利使用权;
(三)强制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只能将基于专利权人专利作出的改进专利卖回给专利权人;
(四)禁止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对该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罚款
1.《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
2
专利标记标注方式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
3.《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第六条
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3.《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被请求人对被封存、暂扣物品提供担保的,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1.《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
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依据
1
专利收费
一、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内部分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900
印刷费50
2.实用新型专利500
3.外观设计专利500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
(十)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2400
(十一)年费
1.发明专利
1-3年900
4-6年1200
7-9年2000
10-12年4000
13-15年6000
16-20年8000
2.实用新型
1-3年600
4-5年900
6-8年1200
9-10年2000
3.外观设计专利
1-3年600
4-5年900
6-8年1200
9-10年2000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9
审查报名人员资格
1.《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
10
对举报人的奖励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3.《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第54号)
4.《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53号)
5.《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39号)6.《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7.《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关事项公告》(第75号)
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
2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
专利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每科65元
1.《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第二项
3
专利纠纷案件受理费
不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五百元至一千元。涉及经济赔偿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一万元以下,每件交五百元;2.超过一万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点二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点四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六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二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八交纳;7.超过一百万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四交纳。
9
专利代理人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