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地产法规)第十一章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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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过程中,为了便于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公布如下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纠纷案件,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抵押、担保、仲裁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据法律、公正、合理、快速解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好纠纷中关于所有权、使用权、其它权益和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为依法疏解执行,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控制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严格控制市场调节权行使的条件,对滥用国家行政强制措施、变相强迫执行、滋扰社会生产、生活、损害人身、财产、名誉、精神权益的行为,应坚决制止。

第四条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市场秩序调节的,应当依法启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市场监管等程序,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其中,驳回行政抗诉、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得作为民事诉讼的判决依据。

第五条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1. 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方式,应当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切实把握所有权归属事实,并认真查明争议事实和相关法律关系;2. 对于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与价格、使用房屋时的管理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方案工程设计、物业合同约定等,分别进行判断,合理确定物业费用的支付责任;3. 在处理涉及担保、抵押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应根据民事法律、商法的规定及各类担保、抵押的形式和内容,理清权利和义务,确保实实在在的担保关系的存在性和担保金额的正确确定;4. 在处理涉及建设工程等方面的争议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理性、科学、具体和全面的评价;5. 在判定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各方责任时,要对相关各方的行为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和权利义务判断,实现各方责任的适当分担,从而维护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第六条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常识、道理、良心、惯、诚信、等原则,综量分析、有理判断;在处理急需救济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生命、财产、人身权益。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发布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修订时间:2009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属性:法律通过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目录.1修订.2内容修订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023年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

2023年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

第一章房地产法规概述1.1房地产1.1.1房地产旳概念房地产旳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旳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旳商品旳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旳偶性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旳使用分散性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旳协调性1.1.2土地和房屋房屋构成应具有旳三个条件(理解记忆)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③必须是合法旳1.1.3地产和房产地产和房产旳区别(理解记忆)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旳“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停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久运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旳状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旳影响原因不尽相似。

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旳支配;而房价则取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房地产旳分类房地产按照不一样分类措施进行旳分类(理解记忆,可以举例)⑴按用途分类①居住房地产:住宅、集体宿舍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④旅游房地产:宾馆、饭店、度假村⑤餐饮房地产:酒楼、美食城、餐馆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⑦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⑧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1.2房地产业1.2.1房地产业旳概念房地产业旳定义(理解记忆)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旳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旳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旳区别(理解)1.2.2房地产业旳构造房地产业旳行业构造(记忆)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②房地产征询业③房地产估价业④房地产经纪业⑤物业管理业1.2.3房地产业旳地位和作用房地产作用旳体现(理解,理解)1.3房地产法规1.3.1房地产法旳概念和调整对象房地产法旳概念(理解记忆)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发展的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应当科学合理,优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确保开发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房地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强迫等手段进行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分为住宅开发、商业用房开发、工业用房开发和其他用房开发。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建设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法定的住房面积。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和房屋交付。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修缮、保养、维护房屋建筑物,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报房屋和土地的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六条房地产销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透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明确披露房屋和土地的权属、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房屋面积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购房人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解除、终止、终止、变更等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以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不正当手段限制购房人的自由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 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节 第二条本法旨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保护房地产消费者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节 第三条国家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四节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节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节 第六条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予以惩治非法经营和违法行为。

第七节 第七条家庭拥有自住住房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八节 第八条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和调整住房供应保障政策,促进各类住房供应平衡发展,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第九节 第九条对城市房地产投资、买卖、租赁等活动的行为依法征收房产税。

第十节 第十条对滥发房地产贷款的金融机构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约束其贷款行为或暂停资金来源。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一节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政策。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应的开发许可证。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防止资金风险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将房屋用于自用或者出租。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房屋性能或者变相涨价。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合同、相关资料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购房人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和出售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供应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购房、出售房地产以及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当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从业资格制度。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第六条市场准入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歧视,不得限制竞争。

第七条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八条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信息公开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房地产市场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价格、供应量等。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购房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回答购房人的疑问。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十二条购房人与出售人可以通过购买合同、买卖证明等合法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

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自愿、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强迫或者欺骗购房人。

第十四条异常房地产交易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第五章房地产经营第十五条房地产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违法经营。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用途。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对房地产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法律法规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开辟、销售、租赁、物业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恪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诚信履行合同,保护各自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辟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招标采购、施工管理等。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保证开辟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商品房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合理确定房价,确保商品房供应和购房者的利益。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商品房合法交付、合法使用、合法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诚信守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购房者权益。

第十一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在宣传广告中真实、准确地介绍商品房的性质、质量、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物业管理等手续,并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租赁安全。

第十四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诚信守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对承租人依法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租金和押金,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租赁押金。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特点制定物业管理规范、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赋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2024年)房地产法律法规ppt课件

(2024年)房地产法律法规ppt课件
10
房地产他项权利制度
2024/3/26
房地产他项权利定义
指由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派生的权利,如抵押权、 租赁权等。
房地产他项权利类型
包括抵押权、租赁权、地役权和典权等。
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制度
他项权利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 ,他项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房地产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 合法权益。
2024/3/26
4
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01
02
03
古代房地产法律
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注 重土地买卖、租赁等交易 行为的规范。
2024/3/26
近现代房地产法律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 渐形成了以土地公有制为 基础的法律体系,并不断 完善和发展。
当代房地产法律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 监管和调控,保障了房地 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4
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
协商解决
当事人双方通过自愿、平等的协 商,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解决纠纷。
调解解决
在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的主 持下,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达
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协商和调解的优点
程序简便、灵活性强、成本低廉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友好
关系。
2024/3/26
35
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
25
房产税制度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 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 率也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二是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纠纷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纠纷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纠纷
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部)在解决房产纠纷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公正交易秩序。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纠纷规定,当涉及交易中的买卖、转让、使用、再开发等房地产权利和合同纠纷时,应当依照房地产权法、房地产买卖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意见,一方拒绝执行涉及纠纷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民法典还提出,当事人在解决房地产纠纷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仲裁程序审理房产纠纷案件要比诉讼程序更加快捷,但最终的仲裁裁决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当于一份法律书面文件。

此外,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房产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房地产权证、当事人认可的买卖合同等书面证据,调取公共登记信息以及举证证明,综合判断以作出正确的裁决。

新民法典在解决房地产纠纷方面提出了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对所有受影响的当事人都将享受到合法的权益保护,促进了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交易秩序。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律法规适用于国土房产、城市建设与管理、土地利用、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三条相关标准:房地产法律法规应当遵守以下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一)《物权法》;(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五)《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六)《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法律原则: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活动中,应当秉持“保护公众利益、公平交易、依法合规”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国土房产第五条土地使用规划:(一)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土地使用规划;(二)土地使用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保障公众利益。

第六条不动产权属:(一)在不动产交易中,应当严格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确保不动产权属的明确和有效;(二)不动产权属的变更和转让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

第三章城市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环境保护等方面,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二)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城市发展要求,促进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城乡规划:(一)城乡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城镇和农村的空间布局、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方面,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二)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居民生活需要,尽可能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一)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应当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排水、垃圾处理等方面;(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居民生活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保护购房者、租房者和房地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和管理活动,并适用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第三条【规划和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国家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开发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严禁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挪用土地。

第五条【房屋建筑质量】城市房地产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保证建筑质量安全可靠,保护购房者和使用者的安全。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城市房地产商品房销售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并公示相关销售信息,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的租赁第七条【租赁权和义务】城市房地产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权和义务,互相尊重合同约定,维护双方权益。

第八条【租金和租金调整】城市房地产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形成,租金调整应当公平合理,遵循市场规律,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城市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履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公布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内容摘要,详细法规请参阅相关法律文件。

房屋产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房屋产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产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房屋产权法律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围绕房屋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从房屋产权的概念、法律依据、产权登记、产权转移、产权纠纷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房屋产权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其房屋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占有权是指对房屋实际占有的权利;使用权是指对房屋进行使用、居住的权利;收益权是指从房屋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对房屋进行买卖、赠与、抵押等法律行为的权利。

三、房屋产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房屋产权的概念、性质、权利和义务,为房屋产权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体制、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登记制度等内容,为房屋产权的流转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明确了土地与房屋产权的关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为房屋买卖、租赁等合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原则、程序、补偿和安置等内容,保障了拆迁过程中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房屋产权登记1.登记主体:房屋产权登记由房屋产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2.登记内容: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结构、建成时间、土地使用年限等信息。

3.登记程序:房屋产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4.登记效力: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法定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五、房屋产权转移1.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指房屋产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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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行政诉讼的特征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行政诉讼的时效
●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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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 房地产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房 地产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 房地产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 位是平等的,属于民事经济性质纠纷。
● 因每一个房地产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 利都有自由裁量权,因此,房地产民事纠 纷解决的方式就比较多:包括房地产协商、 房地产调解、房地产行政调处、房地产仲 裁和房地产诉讼。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第二节指当事房人行地使自产己的民事纠指在纷当事的人以处外 理
合法处分权,在法律
的第三人主持下,
规定许可的前提下互
房地产纠纷当事
谅互让,协商解决纠
人达成协议解决

纠纷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三、房地产行政调处
● 房地产行政调处是指行政机关对房地产纠 纷的调解和处理。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 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 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仲裁机构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仲裁的受案范围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仲裁程序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五、房地产民事诉讼
● 诉讼是指在国家审判机关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如:代理人、证人、翻译等共同参 与下处理纠纷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包括:起 诉、审判、执行三个阶段。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时效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向国家申请 行政赔偿: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二、房地产行政诉讼
● 房地产行政诉讼是指管理相对人认为房地 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 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不服复议机关 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 依法审理和裁断的司法行为。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民事诉讼的管辖
管辖就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房地产民事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第十一章 房地1-产2纠纷法律制度
● 这里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指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行政调处的受案范围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行政调处的程序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四、房地产仲裁
● 房地产仲裁是指房地产仲裁机关根据公民或法人 的申请,依法对其发生的有关房地产所有权、使 用权、买卖、赠与、交换、租赁以及宅基地院落 的使用等方面的纠纷,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房地产民事诉讼时效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当事人在房地产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房地产行政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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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房地产行政纠纷的处理
房地产行政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等对房地产行政管理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纠纷。 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指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机关,房屋、土地的行 政主管机关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机关。
(房地产法规)第十一章房地产纠 纷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第一节 房地产纠纷的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房地产行政纠纷的处理
复习思考题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纠纷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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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纠纷的概述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 房地产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因房地产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房地产权益,由人民法院予以 审理、裁断的司法活动。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民事诉讼的原则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民事审判的主要制度
房地产行政诉讼程序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复习思考题
● 1.房地产纠纷及其种类。 ● 2.何为房地产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几种? ● 3.房地产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4.何为房地产仲裁,其原则及基本制度是什么? ● 5.房地产民事诉讼的原则及基本制度是什么? ● 6.何为房地产行政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几种? ● 7.房地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8.我国法律对房地产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的时效是如何
规定的? ● 9.房地产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 ● 10.房地产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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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纠纷的概念
● 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有关房地产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议。也就 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相互 间以及他们与房地产管理机关之间有关土 地和房屋权利义务的争议。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二、房地产纠纷的种类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房地产民事纠纷的处理
处理
一、 房地产行政复 议
二、 房地产行政诉 讼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法律制度
一、房地产行政复议
● 房地产行政复议是指管理相对人认为房地 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 权益而提出复议申请,由有权复议的行政 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决的行政行 为。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房地产行政复议的特征
● 在房地产仲裁中,仲裁机构是以第三者的身份, 对当事人争执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做出 裁决。它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案件进 行审理的诉讼活动,也不属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 关对房地产行为的管理活动,而是处于当事人之 间的居中地位,对当事人之间的房地产纠纷进行 裁决的准司法活动。
第十一章 房地产纠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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