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改革方案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2)-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2)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一二年三月一日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一、定义。
《办法》中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人根据汽车租赁合同,获得有关汽车使用权,支付分期押金和租金,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
二、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制定和执行有关汽车租赁政策。
三、汽车租赁业务范围。
1.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向租赁公司和个人租赁汽车;
2.租赁公司向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出租汽车;
3.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租赁公司租购汽车;
4.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出租自己的汽车;
5.汽车租赁公司、个人及其他组织从事汽车租赁及相关服务;
6.汽车租赁公司、个人及其他组织从事汽车。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交运赁发〔2012〕31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运赁发〔2012〕319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第243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修订《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京运管赁发〔2009〕6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年第2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资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备存并签发备案证件。
第三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主体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包括汽车租赁企业法人、汽车租赁营业门店、汽车租赁经营车辆的初始情况备案和变更情况备案。
第五条9座(不含9座)以上的载客车辆不予备案。
第六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委运输局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履行备案管理责任。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京交运出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出发〔2013〕107号2013年5月6日)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交通执法大队,各出租汽车个体管理站,各出租汽车企业,各出租汽车调度运营商: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有关要求,促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引导转变运营模式,提高市民乘坐出租汽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当前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并同步开始动态考核工作。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实施。
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使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符合城市交通现代化运营组织和管理要求,提高市民乘坐出租汽车便利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强度,降低道路交通流量,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召服务是乘客通过电话、网络、手机等形式经过调度中心调派出租汽车满足用车需求的服务方式。
调度中心根据乘客用车需求和驾驶员业务应答情况,实行应答调派或指定调派。
电召服务分为即时叫车和预约叫车。
即时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小于三十分钟;预约叫车指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大于三十分钟且小于二十四小时。
电召服务违约分为驾驶员违约和乘客违约。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主体的条件和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稳定运营资金和合法租赁场地,同时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经营主体还应当指定经营负责人,并配备合格的运营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第三章规定了驾驶员的条件和责任。
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良好的驾驶记录和一定的驾驶经验。
驾驶员还需要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驾驶员在服务期间需要佩戴统一标识,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车辆的标准和要求。
车辆应当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合法机动车辆,具备良好的车辆状况和出租车服务设施。
车辆所有人需要办理相关车辆运营证明和商业险,并定期进行年检和监测。
车辆还需要配备定位和导航设备,方便监管和用户查询。
第五章阐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要求。
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和行为规范。
经营主体还需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客户服务中心,并定期向政府部门和用户公开运营数据和服务信息。
第六章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全程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监控和数据监测手段,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处理投诉和违规行为。
经营主体也应当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工作,并向政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七章明确了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涉及违法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和细则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可能面临经营许可的取消和经济处罚等严厉的制裁。
同时,驾驶员还需要承担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优惠政策。
政府部门将通过减免税费、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第九章详细阐述了数据管理和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
经营主体应当合法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保障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出租汽车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城市交通运行有序、城市客运交通协调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提升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超大型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二)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
巡游车和网约车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
根据首都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京交文〔2016〕216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交文〔2016〕216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京发改[2013]1052号•【施行日期】201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105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和高峰时段出车率,增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吸引力和竞争力,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水平提升,经市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0日起,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标准,并完善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出租汽车价格调整为3公里以内13元,基本单价每公里2.3元。
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每运次1元。
同时,调整早晚高峰期间低速行驶费和等候费,以及预约叫车服务费。
其他收费办法不做调整。
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价标更换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确保本次调价收益全部用于驾驶员,严肃查处侵害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0日起执行。
在2013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价格并行,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价标的出租汽车按新价格标准执行,未调整计价器或未更换价标的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6月30日全部完成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和价标更换工作。
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401号)、《关于调整我市出租小轿车基价公里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85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租价的函》(京发改[2006]709号)、《关于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联动机制的通知》(京发改[2009]23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公司化与政府公共政策
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公司化与政府公共政策摘要:打车难,开车赔,政府愁,只有出租公司赚不停。
这种现象被称为:三输一赢的局面。
北京市出租车陷入了死局,这一切都归根于出租车行业的公司化。
[1] 这就是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公司化带来的问题。
关键词:出租车行业公司化政府政策中图分类号:d625为大力发展出租车行业,北京市推出了“符合条件就批,将企业推向市场,优胜劣汰”的发展方针,并提供“放宽信贷管制、企业可享受税前提留、降低养路费、放松车型限制”等多项优惠政策,出租车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随着出租车公司公司化趋向的越来越明显,问题也就应运而生,司机纷纷表示赚的归公司,赔的是自己,于是出租车司机们宁愿不载客,也不愿意做赔本的买卖,这样也给市民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分别是出租车行业出现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的对策。
一.出租车行业出现问题的原因(一)现实原因1.出租车公司收取份子钱,司机无利可图通过收取份子钱的方式,司机每个月都要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份子钱”,这样强行将司机拉下了马,司机由原来的“主人翁”变成了“受害者”对于目前出租车司机而言:赔的算自己,赚的归公司,出租车司机还要承担交通违规、车辆修理和保养等各种风险费用,加上油钱成本,一个月基本盈利不到多少,而对于出租车公司而言:不用承担油费、维修、保养、事故等负担,而且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成本更是小于其他行业,很多大公司拥有出租车几千上万辆,分公司三四十家,可想而知收入颇丰。
2.燃油费补贴难以真正落实到位2011年3月21日,财政部表示,已预拨674亿元油价补贴给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下一步将继续加大预拨力度,同时积极做好上年补贴资金的清算收尾工作。
但是燃油补贴很难真正落实到实处,受害者依然是出租车司机,每次从出租车运价调整提出到最终确立这段时间,国家都会给予出租车司机一定额度的补贴,但这笔钱“总是耳闻,很难拿到手”。
(二)制度及政策原因:在现行的出租车行业的制度安排下,实际管制效果已经背离管制目标,导致交易成本过高、社会总福利下降、权利寻租创租等恶果。
北京新网约车管理办法
北京新网约车管理办法北京最新网约车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最新网约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最新网约车管理办法:北京市颁发首个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北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今日向首汽约车旗下的车牌号为“京BZ1088”等30部网约车颁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这是北京市继平台、驾驶员之后,针对车辆颁发的又一网约车相关许可。
此前,北京市曾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对于此次获得网约车运输证,首汽约车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今日起,首汽约车已经取得了北京市网约车平台、驾驶员、车辆的全部资格认证,成为北京市首家三证齐全完全合规的网约车企业。
今后我们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完善车辆的资质认证。
”据了解,按照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网约车平台要在公司注册地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这个许可证颁发后就意味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被认定,可在全国范围通用。
目前全国有30个城市颁发了网约车地方细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还需要在这些地方申请各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这些网约车平台上进行经营的车辆和司机还必须拿到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北京最新网约车管理办法:北京首发31张网约车车辆运输证4月27日,北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车牌号为“京BZ1088”的网约车颁发了北京市首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据了解,首批共颁发31张网约车车辆运输证,车辆均来自首汽约车。
根据北京去年12月21日发布的网约车新政,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经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已购买营业性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具备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
同时,车辆须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且符合本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等条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京政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京政发[2006]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截至2004年底,本市共有出租汽车企业277家,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1157家,营运车辆6.66万辆,从业人员近9万人;全行业年完成客运量近6亿人次,占全市公共客运交通总量的13%,基本形成了以公司化为主体、个体为辅的经营模式。
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情况总体稳定,对方便市民出行,推动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多年以来,本市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整顿,纠正了企业“变相卖车”、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但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不准,总量偏大,空驶率偏高,分布不均衡,价格偏低且不统一;二是行业管理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三是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侵犯驾驶员合法劳动权益现象;四是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运营服务质量不高;五是非法运营车辆冲击运营市场。
为正确处理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合理调整企业、驾驶员和乘客相互关系,加强政府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81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为目标,科学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定位;通过实施特许经营,健全出租汽车总量调控、租价调整机制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行业管理法规和规范标准,建立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化管理;坚持公司制为主、个体为辅的行业发展方向,继续推进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实现出租汽车企业规模化经营;规范企业行为,调整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分配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提高和谐服务水平;规范运营市场秩序,加大非法运营车辆整治力度,提供良好运营环境。
北京出租车计价标准2023
北京出租车计价标准2023北京市出租车是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合理的计价标准对于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至关重要。
近年来,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交通需求变化,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对出租车计价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和优化。
本文将介绍北京出租车的计价标准,并探讨其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一、起步价和里程费2023年,北京出租车的起步价为13元。
这笔费用覆盖了出租车开车的最初几百米或几分钟的费用,确保乘客能够快速上车并开始行程。
除起步价外,北京出租车还根据行驶里程收取里程费。
里程费按照每公里3元的标准计算,确保乘客按照实际行驶里程支付相应的费用。
起步价和里程费的设定对于出租车司机和乘客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司机来说,起步价和里程费的合理设定可以保障他们的收入,激励他们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对于乘客来说,合理的起步价确保他们能够方便快捷地搭乘出租车,并按照实际行驶里程支付费用。
二、等候费和返空费除起步价和里程费外,北京出租车还收取等候费和返空费。
等候费按照每分钟0.5元的标准计算,主要用于补偿司机在等待乘客上车或在拥堵路段缓行时的时间成本。
返空费则是指司机在运营结束后空驶回指定地点的费用,按照每公里1.5元的标准计算。
等候费和返空费的设定主要考虑到出租车司机在日常运营中的特殊情况。
等候费的收取可以减少司机在等待乘客时的经济损失,增加司机的积极性。
而返空费的收取则可以减少空驶里程,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三、社会责任费为了扩大公共交通覆盖面,减少环境污染以及缓解交通压力,北京市对出租车计价中也收取一定的社会责任费。
这笔费用主要用于促进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的发展,以及改善交通设施和环境。
社会责任费的设定充分考虑到了整体交通体系的需求,并提供了一种公共交通和出租车相结合的综合解决方案。
通过收取社会责任费,可以调动更多的资源用于公共交通的建设和改善,从而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总结:综上所述,2023年的北京出租车计价标准采取了一系列合理的费用设定,既保障了出租车司机的收入,又满足了乘客的出行需求。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租价的函-京发改[2006]709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租价的函正文:----------------------------------------------------------------------------------------------------------------------------------------------------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租价的函(京发改〔2006〕709号)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报送北京市出租小轿车租价调整建议方案的函》(京运管出字〔2006〕117号)收悉。
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6年5月20日起,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租价标准,同时建立租价油价联动机制。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租价标准及联动机制将1.60元/公里车型租价标准调整为2.00元/公里,其他车型租价标准不变。
基价里程、基价、空驶费、夜间收费、等候及低速行驶收费等其他收费办法不变。
取消政府和企业的燃油补助。
建立油价与租价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由政府宣布启动,启动点设为油价5.20元/升。
在油价达到5.20元/升时,由企业发放燃油补贴与驾驶员共同承担燃油上涨费用。
油价达到5.50元/升时向运距超过基价里程的乘客收取0.50元/乘次的燃油加价,5.80元/升时收取1.00元/乘次的燃油加价。
油价达到6.10元/升时,提高租价,租价调整后,停止燃油加价和停发燃油补贴。
油价继续上涨仍按上述办法执行。
油价下降时,根据下降幅度,降低租价或取消燃油加价、停发燃油补贴。
如果93号汽油连续一年的平均价格下降到4.26元/升,下调租价0.20元/公里,下降到3.63元/升,再下调租价0.20元/公里。
二、配套措施(一)在调整计价器期间,已调计价器的出租车按新租价标准运营,未调计价器的按现行租价标准运营。
在5月20日到6月30日期间,新旧租价并存。
从7月1日起,所有现1.60元/公里租价标准的出租汽车统一执行2.00元/公里的租价水平。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及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本市提倡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营业场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鼓励开展企业间的同城和异地合作,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兼营或者转业经营汽车租赁业务。
北京市政管委会、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政管委会、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88.06.20•【字号】•【施行日期】198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政管委会、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1988年6月20日)市各有关单位:根据京、津、沪、穗四市出租汽车租价衔接会议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
一、车公里租价标准1、小轿车排气量2000CC(含2000CC)以上的标准型和豪华型进口小轿车,每车公里租价1.20元。
排气量2000CC(不含2000CC)以下至1600CC(含1600CC)有原装空调、音响的进口小轿车,每车公里租价1.00元。
从苏联、东欧进口及排气量在1600CC以下的其他牌号小轿车,每车公里租价0.80元。
1983年1月1日以前投入运营的进口小轿车,按以上同种车降低一档收费(具体租价详见附表一)。
2、面包车、大轿车带原装空调、音响设备的13~19座面包车,每车公里租价由1.20元调为1.80元。
带原装空调、音响设备的40座以上大轿车每车公里租价由2.50元调为3.50元(具体租价详见附表二、三)。
二、小轿车每车次收取2.00元起租费。
三、小轿车基价公里为四公里,面包车基价公里为十公里,大轿车基价公里为十五公里。
不足基价公里的按基价公里收费,超过基价公里按实际行驶公里收费。
四、空驶费1、临时租用小轿车单程载客行驶二十公里以上,超出二十公里以外部分每车公里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空驶费。
2、临时租用面包车、大轿车单程载客行驶超出基价公里以外部分,每车公里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空驶费。
3、临时租用小轿车、面包车、大轿车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二公里范围以内,包括二公里,下同)和包车不得加收空驶费。
五、调空费临时租用面包车、大轿车往返载客行驶,允许按停车场到客人用车地点的单程调车公里数收取百分之五十的调空费。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北京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在提高乘客出行便利性的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公平性,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打击非法运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和乘客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主要责任是对接乘客与驾驶员,在提供预约服务的同时,还需提供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以及乘客行程和费用明细的查询服务。
平台公司还需要对驾驶员进行管理,保证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要求。
平台公司还需要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进行相关记录和报送。
二、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和要求网约车驾驶员需要具备合法驾驶证和相应年限的驾驶经验,并且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记录。
驾驶员还需要接受平台公司的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了解运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和服务礼仪等要求。
同时,驾驶员还要保持车辆清洁和良好的服务态度,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出行环境。
三、乘客的权益和义务乘客有权享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包括提供准确信息、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以及明确的费用结算和投诉渠道等。
乘客有义务提供准确的上下车时间和地点,并尊重驾驶员的权益和劳动成果。
同时,乘客还需要配合平台公司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共同营造和谐的乘车环境。
四、监督与处罚细则明确了监督与处罚的机制和措施,对驾驶员和平台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驾驶员违反运营规范,将面临罚款、暂停服务甚至终止合作的处罚;平台公司如果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调查工作,也将面临罚款、停止服务等处罚措施。
细则的出台将有效规范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提高乘客出行的质量和安全性。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京交运输发〔2013〕147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交运输发〔2013〕147号委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交通局,委机关有关处室,交通信息中心,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有关要求,动态调整我市出租汽车供需关系,提高出租汽车运力供给水平,方便乘客选择出租汽车出行,现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调控试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调控试行办法》,将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要工作来抓,密切关注城市客运交通结构变化特别是出租汽车供求关系变化,做好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工作,确保实现预期工作目标。
二、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数量由市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3年的任务是:提高现有出租汽车双班率,新增出租汽车3000辆,主要用于电话叫车和应急保点运输服务,区县发展区域纯电动小客车850辆,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运营的出车率和服务水平。
三、出租汽车总量动态调控的具体工作由委运输局按照《调控试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一)调增双班率。
组织出租汽车企业提高现有出租汽车的双班率,实现双班率达80%的目标。
(二)适量增加运力。
严格按照规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通过竞争将2013年新增出租汽车运力3000辆择优配置给企业,并与企业签订特许合同,确保2013年6月底前新增运力投入运营。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7.01•【字号】京政发[1985]100号•【施行日期】198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5)100号1985年7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户(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
外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出租汽车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
本办法由市政管理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批准:一、单位须持主管机关的证明,个体户须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证明,申明经营范围、车辆情况、管理能力、驾驶员状况、营业站点、停车场地、保修力量等,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申请。
经审查合格,发给批准书。
二、申请者凭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批准书,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三、申请者凭营业执照,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申请对其营业车辆进行检验。
经检验合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后,发给出租汽车专用号牌。
四、申请者取得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后,须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申报本单位从业驾驶员名单。
经核准发给准驾出租汽车证。
五、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原批准规模以外增加营业车辆,必须报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批准。
未经批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不发出租汽车专用号牌。
第五条出租汽车(包括出租的会议用车、外事单位用车和包车)除要符合《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大轿车和经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特殊用车除外),个体户出租汽车的标志灯上要有标明个体经营的字样。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2002)-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2002)
正文: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以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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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改革方案
北京市将实施以企业作为承担运营风险的市场主体、司机作为企业员工的新的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机制。
这个新的运营机制,将使北京出租汽车行业中存在的企业“变相卖车”、只收“车份儿钱”,少承担或不承担市场风险而直接导致出租汽车行业经济关系复杂、司机权益得不到保障和队伍不稳定等诸多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取消“车份儿钱”
取消企业收取司机的“车份儿钱”和运营风险抵押金,以合理确定的司机运营定额指标代之。
过去,出租车司机受聘后,除要先向公司缴纳相当于3倍“车份儿钱”的运营风险抵押金外,还要按其驾驶的不同类型的车,按期每月交公司4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车份儿钱”。
实施新的运营机制后,司机交给公司的只是其运营收入指标。
运营收入指标,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每月167.36个小时的法定工时(每年扣除104天双休日、10天法定节假日后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司机的平均业务水平、行业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行业单车每小时收入或平均公里产值确定出来的。
企业确定司机运营定额指标要有工会或司机代表参加,定额指标每年要核定一次。
政府主管部门不再发布指令性指标。
司机每天工作8小时
受聘司机是企业的员工,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不得有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显失衡的内容。
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后,享受《劳动法》赋予职工的一切权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司机的工作和正常休息、休假时间。
除司机执行特殊任务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司机每天的运营时间超过8小时。
司机休假期间和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的工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受聘于企业的司机,企业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并按时足额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拖欠。
司机凭业绩拿工资
司机的收入由过去交完“车份儿钱”和支出运营成本后所剩部分,改为根据司机完成运营任务定额和行车安全、服务质量的情况拿工资,这样也让司机承担一部分运营风险,从而达到运营风险由企业和司机共担的目的。
司机超运营定额那部分收益的分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
运营风险由企业承担
明确定位出租汽车企业是出租车运营市场的主体,承担出租车市场运营风险。
现行的运营机制导致的司机要“变相买车”、定期交足“车份儿钱”,还要承担随市场变化,如客源下降、燃料油涨价、维修的零配件涨价等带来的运营风险。
实施新的运营机制后,不管运营市场如何变化,司机完成运营经济指标所需的燃料费、车辆保养维修、GPS调度车载设备、清洁燃料设备、计价器、专用发票、租价标签、运营证件及其他车辆运营设施所涉及的费用,均属企业经营管理成本,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转嫁给司机。
押金降低了
为确保交给受聘司机运营的车辆及设备完好和安全,维护运营车辆所有者的利益,企业要收取受聘司机使用的车辆价值保证金,但额度要由原来车辆实际价的40%降为20%。
受聘期间,司机作为运营车辆的使用者,有责任确保车辆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如因司机个人的责任造成车辆损失,司机要按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受聘期满,在无违犯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要及时全额退还车辆价值保证金。
出现的问题
由于取消了“车份儿钱”,企业还要为受聘司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那些过去靠“变相卖车”、只收“车份儿钱”支撑起来的企业,可能会支撑不下去;又由于新的运营机制规定无特殊情况,司机每天只能工作8小时,这对一些想通过拼体力、拼车辆设备多赚钱或公车私用的司机来说,个人收入可能要下降。
如少数要求加班增加收入的司机,须经企业同意,可适当加点儿班,但全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加班收入分配由司机与企业共同协商。
2012-05-10 北京大学历史文化研究所柴宝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