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难题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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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难题及应对策略

[大] [中] [小] 来源:江苏国税作者:邹国庆刘文元2010-01-08 在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具体途径方面,以芯片和软件为核心的嵌入式系统技术将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必将成为连接信息化与工业化的重要桥梁。嵌入式软件“嵌入”到工业产品与现代制造装备产品中,将有效提升产品的性价比与市场竞争力,典型的应用包括汽车电子、数控加工装备、智能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等。因此,发展嵌入式技术及其在先进装备制造领域中的应用,将有效促进信息产业与制造业产业的调整及产品的升级换代。

一、嵌入式软件税收新政策出台及执行概况

为进一步推动嵌入式软件的研发和应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即《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支持其发展。92号文对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作了重要的调整,由原来的列举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改为只要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就可以和其它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92号文明确了该优惠政策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即必须能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同时也明确了税收优惠的方法并准予对前期销售追溯优惠。这一政策对于生产嵌入式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企业绝对是一个高含金量的利好。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针对辖区内软件企业和制造业企业的特点,及时、主动地贯彻落实嵌入式软件税收政策。一是加强政策解读。2008年12月在新北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嵌入式软件与制造业融合推介会”向与会的嵌入式软件企业和制造企业宣传、解读新的嵌入式软件政策。二是开展专项辅导。加强与常州创意产业管委会的定期联系,建立了专人指导税收政策的服务制度,扩大政策宣传的涵盖面,有针对性地主动了解企业需求,指导企业完善享受新政策所需的条件。三是严格资料审核。谨慎审核批准某自动化有限公司对于前期销售的追溯优惠税额536万元,要求企业提供由第三方认证的前期销售产品中含有经批准的嵌入式软件证明材料。

尽管在贯彻落实嵌入式软件税收政策上税务部门已付出诸多努力,但是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占比仍然较小,目前仅有不到10户企业符合条件。在常州市已拥有的5万多家制造业企业中,至少有50家较大企业已投入嵌入式软件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有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大都产生了研发和应用嵌入式软件的意向和需求,但仅有个别企业申请和咨询了享受嵌入式软件政策。所以,嵌入式软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能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对常州制造业的发展影响重大。

二、执行嵌入式软件税收新政策过程中涉及的难题

在贯彻执行92号文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仍存在一些难点问题,影响了嵌入式软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多次变化,导致企业认识不一

嵌入式软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多次,经历了“可以—不可以—限制性可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波折。自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发布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出台前,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嵌入式软件在增值税政策上实际是按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优惠处理的。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发布则明确了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不予退税。此后,又下发了《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规定“嵌入的软件产品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有条件享受。直到200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进一步明确了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及实施办法,才使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政策的多次变化,导致企业跟不上变化,出现认识上的偏差。譬如有拆分能力的嵌入式软件生产

企业在165号文后,把企业拆分成二个独立的企业,其中一个专门开发销售软件卖给另一个企业用于生产最终产品,这样开发销售软件的那个企业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那些还没有拆分能力,并且其产品中的软件部分不能单独销售或无法单独开具发票的企业,只能放弃此项优惠政策。而这部分企业绝大多数恰恰是国家应该大力鼓励发展的处境最困难的小型科技型企业。由于165号文关于嵌入式软件不予退税,在此后新成立的企业,长期存在着这一概念,以致对嵌入式软件不申报软件产品。直至现在,新的政策出台后,尚有企业不了解。

(二)执行嵌入式软件优惠新政过程中存在诸多难题

1、嵌入式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确认问题

92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嵌入式软件如何确认不明确。

(1)嵌入式软件的定义。在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74号)中,“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这是财税部门给嵌入式软件下的定义,或许因为不专业,不能完全阐述其内涵,现已废止。根据相关学者的专业论述,嵌入式软件包括嵌入式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嵌入式系统软件是指控制、调度嵌入式系统资源的软件,主要包括嵌入式操作系统等。嵌入式支撑软件是指辅助应用软件开发的工具软件,包括系统分析设计工具、仿真开发工具、交叉开发工具、配置管理工具和系统维护工具等。嵌入式应用软件是指嵌入式系统中面向特定应用的软件。目前,这一定义虽然具有专业性,但是仍限于学术范围,目前尚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部门很难应用。

(2)嵌入式软件界定难。嵌入式软件是软件的一个类别,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监制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版本1.2)中“产品登记申报”的相关内容中可以体现:“产品类型”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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