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在暴利驱使下,一些地方私采滥挖河道砂石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对堤防、航道、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不利影响,给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造成威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严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实现河湖休养生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
各地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统筹规划,依法科学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基础。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05]8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05〕81号2005年7月14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全市河道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砂石资源科学、有序、合理、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彻底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通知》(川委办〔2005〕6号)和全市深入彻底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动员会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河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广大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保障河道管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河道禁采和规范采砂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科学规划,严格审批河道采砂必须严格实行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
全市行政区域内市管以上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河道砂石开采全面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全市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做好河道砂石开采方案的制定和采砂申请的初审,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后,须严格依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强化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各采砂企业的行为,确保有序、合理地开采。
对市管以下河道,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坚决做到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严格审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地对河道砂石进行开发利用。
对不宜采砂的河段,要按照有关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采区并严格执行禁采规定。
河道采砂场问题整改方案
河道采砂场问题整改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我国河道采砂场问题愈发凸显,给河道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推进河道采砂场问题的整改工作。
下面将就河道采砂场问题的整改方案进行具体分析与讨论。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河道采砂场问题的整改工作需要政府、环保部门、水利部门、交通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共同协作。
各级政府应当清晰界定各自的责任,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河道采砂场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河道采砂场的管理应当以环境保护为首要任务。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明确河道采砂场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规范经营行为,确保采砂活动不导致河道水质恶化,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
加强对河道采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违法行为。
三、加强技术支持,推进绿色开采。
河道采砂场整改工作需要借助现代技术手段。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环保科技的支持力度,推广应用绿色开采技术,减少采砂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加强对采砂场的规划设计,科学合理地布局采砂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绿色可持续开采。
四、强化社会宣传,增强公众参与。
河道采砂场问题的整改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河道采砂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整改工作。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采砂场开采情况和整改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河道采砂场问题的整改工作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通过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加强技术支持和社会宣传,推动河道采砂场问题的整改工作向着规范化、科学化、可持续化的方向发展,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做出贡献。
希望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河道采砂场问题的整改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维护我国河流资源的良好生态环境。
第二篇示例:河道采砂场问题整改方案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工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这导致了对沙石等建筑材料的需求量在不断增加。
河道采砂场问题整改方案
河道采砂场问题整改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河道采砂场问题一直是困扰我们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难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沙石等建筑原料的需求量逐渐增大,导致了河道采砂行为频繁且规模庞大。
河道采砂对河道水质、河岸生态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我们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河道采砂场问题,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监管力度要解决河道采砂问题,首要的是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巡查频次,定期检查各河道采砂场的运营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加强对违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违法行为要立即予以处理,严肃追责。
只有做到严格监管,才能有效遏制河道采砂问题的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场管理制度河道采砂场是一个特殊的产业行为,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来规范运营行为。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加强对河道采砂场的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采砂活动对周围环境没有过大的破坏。
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管理河道采砂场问题,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三、推广绿色采砂技术当前,我国绿色环保理念日益普及,绿色采砂技术也应该得到更多的推广。
绿色采砂技术是指在减少对环境影响的提高采砂效率,降低成本。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绿色采砂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鼓励各河道采砂场使用环保设备进行采砂活动。
只有推广绿色采砂技术,才能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四、加强宣传教育环保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我们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众的环保意识。
通过举办各类环保活动、开展环保知识普及,让广大市民了解到河道采砂的危害,增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只有加强宣传教育,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氛围,推动河道采砂问题的彻底解决。
在整改河道采砂场问题的过程中,我们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河道采砂问题的有效整改,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2023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023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动“生态立州”战略实施,统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与砂石开发利用,提高全州河道采砂管理水平,依法科学有序管控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和视察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实施“生态立州”战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全州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河道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提高“水美乡村”建设水平,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在“争当生态强省排头兵”中打好水环境基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贡献水利力量。
(二)工作目标。
科学统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与砂石开发利用,兼顾全州砂石市场需求,增加县(市)财政收入,增加生态保护发展投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全州河道采砂管理趋向科学,经营模式趋向规范有序,满足市场供需,形成河湖保护与发展投入机制,为全州河道砂石永续保护和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严格河道采砂管理,集约利用砂石资源,保证防洪安全,强化县(市)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责任,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实现河道采砂由无序向有序转变、采砂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我州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四)坚持保护优先。
立足我州砂石资源禀赋,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国土安全优先、防洪安全优先”三条红线,做到强化生态保护与河道治理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管控。
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不断强化管理、规范采砂行为,做到规范开采与全面清理非法开采相结合。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建管[2013]4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要按照管辖权限,逐江段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沿江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1日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
长江水利委员会每年4月30日前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各责任人名单,并报水利部备案。
二、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沿江各地要切实加强许可采区的现场监管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现场监管办法,按年度制定现场监管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对许可采区现场监管作出具体安排,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的重点是采砂船只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
现场监管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水行政执法部门或水政执法人员,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水河湖〔20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水利(水务)厅(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同时江河、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水利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在长江口、荆州等地组织开展了长江航道疏浚砂上岸综合利用试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砂石供需矛盾,取得了良好效益。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长江河道、航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疏浚砂综合利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疏浚砂综合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
长江河道疏浚作业中产生的砂(含土、卵石等),原则上鼓励上岸利用,由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
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
长江河道疏浚砂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
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
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对疏浚砂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疏浚砂利用的高效、安全、规范、有序。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区域为禁采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天然林保护范围;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道构(建)筑物、航道配套设施、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险工、险段和浅窄航道附近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二、我省长江上游干流段禁采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和寸滩站流量大于2.5万立方米每秒的时段;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汉江中下游干流(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及东荆河禁采期为7月15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其他河道禁采期依据各自采砂规划确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
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航道应急抢通除外)。
三、河道采砂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审批许可。
河道采砂规划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河道采砂管理事关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生态安全。
为保障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一)坚持属地管理。
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非法采砂、砂场整治和涉砂船舶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健全责任体系。
依据省政府与各地签订的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逐项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体系。
市、县、乡、村层层签订落实责任状,逐级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促进责任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监督检查,对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地方,要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启动追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禁公务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河道采砂活动,严禁公务人员充当“保护伞”插手干涉正常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滩地出租、转让,进行非法采砂取土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切实强化河道采砂监管(一)推进联合执法。
各级政府牵头,建立健全水利、交通、海事、航道、公安、国土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主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突发情况的应对与防范工作。
积极构建跨区域的联动协作执法平台,打破行政区划管辖界限,在相邻水域、交界河段实行越界追逃、先查后移等管制措施,实现执法打击的无缝衔接。
(二)严打非法采砂。
确定河道采砂重点监管河段、敏感水域,实施重点管控;对问题多发区域,靠前设立执法点,实行24小时监管。
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该实施罚款、扣押、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和船舶的,必须依法执行到位。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宛政[2014]5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宛政〔2014〕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促进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可控,切实保障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河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采砂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但盗采、超限开采、暴力抗法、非法买卖租赁河道滩地等不法现象和行为仍然存在,导致水利设施毁坏、生态环境破坏等一系列问题。
加强和规范采砂管理,任务仍十分艰巨。
河道采砂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沿岸工农业生产设施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
同时,河道采砂事关建筑行业、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涉及部分群体和地方利益,情况十分复杂,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今后一段时期,建筑市场对砂石资源仍有旺盛需求,确保砂石资源科学、有序、合理开发,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因此,严格河道砂石资源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十分重要和必要。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强化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篇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选2篇(一)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加强监管、规范管理、加强执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整治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推动河道资源合理利用。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2. 制定整治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
3. 建立监管体制:加强对采砂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采砂活动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4. 加强执法力量: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能力,加大对违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处罚。
5. 规范管理措施:制定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明确采砂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控制采砂量和采砂动态,确保采砂活动合法、合规。
6.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采砂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装备更新,推动采砂产业向环保、高效、可持续发展转型,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
7.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采砂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他们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减少违法采砂行为发生。
8. 加强河道生态环境监测:建立河道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对河道的水质、生物多样性等指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9. 加强合作与联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以上是针对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基本步骤,具体的实施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选2篇(二)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河道采砂活动日益频繁,给河道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科学规划河道利用,需要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1. 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采砂过程中引起的生态破坏。
2. 控制和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障河道水环境的质量和河道流畅。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依法规范采砂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石行为,深入推进采砂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省水利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以及县境内县管河道河砂开采经营权出让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我县河砂供应,对河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河砂价格监督管理职责,精准打击违法涉砂行为,合理增加砂石产量,维护良好砂石市场供应,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实现全县河道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二、工作任务(一)规范合法采砂,打击非法采砂。
一是规范合法砂源开采,严格落实采砂许可制度。
对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户进行全面排查,采砂作业严格执行定点、定时、定量、定船、定功率的“五定”要求。
二是加强河道采砂总量控制,科学编制和落实河道采砂规划。
根据规划和评估报告制定年度河道采砂计划,严格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制度,并督促采砂业主建立河砂开采及销售台帐。
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深挖采砂领域黑恶势力。
对可采区河段、敏感区域加大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和非法旱采。
对采砂领域久整不治的非法采砂点、屡教不改的非法采砂人员、因采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等方面深挖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干扰执法以及非法采砂刑事犯罪行为,坚决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四是大力推动行刑衔接机制,发挥派驻水利检察室作用。
对行政处罚中发现违法涉砂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积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共同打击涉砂犯罪行为,形成对违法涉砂行为的有效震慑,确保全县河道砂石有序开采、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二)加强源头治理,严管采、运砂船舶(机具)。
一是对采、运砂船舶(机具)进行全面排查。
严查各种采(运)砂船舶法定证书、车辆证照是否齐全,对无证、无照、无牌的“三无”采、运砂船舶、车辆进行严厉打击。
采砂相关法律法规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6。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水建管[2012]426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2〕426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
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管理资任制。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5.14•【文号】办河湖〔2024〕172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办河湖〔2024〕172号青海、四川、西藏、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甘肃、陕西、河南、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河长制办公室: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事关长江河势稳定,事关流域防洪、供水、航运、生态安全,事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河道采运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经研究,水利部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范围专项整治行动范围为长江干流河道以及有采砂管理任务的通江支流、湖泊。
长江流域其他河道、湖泊,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开展。
二、工作任务以加强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管理使用为主线,围绕长江流域河道砂石开采、运输、过驳、堆存等采运砂环节,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着力规范河道采运砂管理,切实维护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良好秩序。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砂1.打击整治违规开具采运管理单行为。
规范规划许可采区、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砂石采运管理单开单管理,推进采砂计量精细化、标准化,严格防范开单量与实际装载量不符。
依法严厉打击虚开、倒卖、伪造采运管理单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借疏浚之名行采砂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存在采运管理单制度执行监管不力、管理混乱、违规开单等问题的,一律倒查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打击整治违规采砂行为。
加强对许可采区和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的监督检查,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充分运用北斗定位、电子围栏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巡航等信息技术开展智能监管,严厉打击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功率、超许可量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河湖〔2020〕218号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山东、河南、陕西省(自治区)水利厅:为加强和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0年10月20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以下简称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名录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号)执行。
根据管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有关权限协商调整,调整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并报水利部同意。
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权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河长制湖长制有关规定,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
对有采砂管理任务的直管河段,应逐级逐段明确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水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根据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9.18•【文号】办河湖函〔2023〕883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办河湖函〔2023〕88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近日,国务院公布第764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为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改实施的重要意义河道采砂管理是维护河湖安澜健康的基础性工作。
条例自2002年施行以来,对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2021年3月长江保护法施行,2023年7月,国务院对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决定,保留了采砂统一规划、采砂许可、年度采砂总量控制等制度,完善了采砂船舶集中停放制度,细化了涉砂禁止性或限制性行为,明确了采砂全过程管理要求,强化了非法采砂行为法律责任。
条例的修改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体现,对强化长江河道采砂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和生态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修改实施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全面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条例作出的制度规定,依法依规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工作。
二、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本次对条例部分条文修改,既有新的制度性安排,也有管理规定的细化、具体化,充分贯彻了新发展理念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充分遵循了长江保护法,充分结合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际,是新阶段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坚持科学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采砂方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 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采砂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3. 加强对采砂企业的环保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环保和安全意识。
4. 加强对采砂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提高采砂效率,降低采砂成本。
5. 鼓励采用环保型、节能型设备,减少污染、节约能源。
6. 加强对河道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7.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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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建管[2005]52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河道采砂管理是河道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目前全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非法采砂、乱采滥挖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现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河道采砂管理的认识
一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河道采砂事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事关沿岸工农业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复杂性。
河道采砂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影响到部分群体和地方的利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防洪安全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理好采砂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维护采砂管理的良好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
三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敏感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关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也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高度关注。
能否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不仅是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能力和水平高低的检验,也是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检验。
四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风险性。
由于利益驱使和部分黑恶势力卷入河道非法采砂活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往往面临一定风险。
因此,要有强烈的危机和风险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五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长期性。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建筑市场对砂石资源仍将继续保持较旺盛的需求。
高额利润,使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打击非法采砂将是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同时,对河道采砂实施有效监管,保证砂石资源的科学合理有序开采,依法保护采砂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因此,要充分认识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认识和把握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律,认真做好每个阶段的工作。
二、加强法规体系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制
2001年10月国务院专门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明确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实施统一管理的责任主体地位,明确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管理责任,实践证明,长江河道采砂现行的管理体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
广东省人大和重庆、陕西、南宁等地人民政府参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了本地区的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也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部根据《水法》要求,正在抓紧制定全国《河道
采砂管理条例》。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法规体系的研究与建设,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立法的基础工作,加快立法步伐;要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请求理顺采砂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确立执法主体,解决职责不清的问题;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落实河道采砂行政执法责任;要结合防汛责任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出本区域的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予以落实;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行为和国家公职人员对非法采砂活动实施暗中保护的行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编制规划,实施科学管理
科学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科学有序采砂的基础。
为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要按照《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要求,在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河道整治规划中补充完善河道采砂的规划内容,重要江河和流域机构直管河道应借鉴长江河道采砂的做法专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要明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依据和要求,积极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河道采砂科学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在河道采砂规划尚未批准实施前,各地应编制河道采砂应急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做好可采区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工作,加强可行性论证工作。
四、做好禁采区、禁采期的划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法》规定,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对关系河势稳定或者堤防安全的河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确保河道行洪安全、饮水安全、河流生态安全和沿河工农业生产生活设施安全。
五、规范河道采砂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行政许可是河道采砂管理的关键环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等环节的行政行为。
河道采砂的审批一要依据河道采砂规划或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二要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三要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四是按年度进行审批,同时要认真作好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有效的行政许可方式。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基层河道管理单位,要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河道的巡查和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对河道非法采砂活动,要坚持全面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原则,把严厉打击无证采砂、纠正越权审批、规范开采秩序作为重点,落实弃料处理、砂坑回填和平整措施,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设立的砂场,保障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安全,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与公安、工商、税务、航道、海事等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
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砂,依法保护合法采砂业主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开采作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结合宣传栏、警示牌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对群众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对已取得许可证的采砂业主进行守法教育,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地加大对《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和依法管理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非法采砂的危害性及处罚措施,对非法采砂形成威慑。
大力宣传规范管理、有序开采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河道采砂管理社会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人民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宗旨和管理部门的决心,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