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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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鄂建〔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7〕8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房管局,恩施州党委组织部、住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优化我省创业环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精神,现就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聚天下英才为湖北发展助力,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为人才及时提供住房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将湖北建设成为开放包容、富于创新、英才汇聚的人才就业创业高地,为湖北的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到2020年,我省各类人才住房问题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建立以政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的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树立“人才优先,引领发展”和“以人为本,优化环境”的理念,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的投入,不断完善人才住房保障的体制机制。

科学谋划,供需结合。

将住房的供给与人才的实际住房需求紧密结合,针对本地人才类型和数量,结合现有房源,充分考虑人才自身对住房、就医、子女就学等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为其提供“配置合理、配套齐全、生活便利”的住房。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全市国土规划、房管系统各处室、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中统一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8年9月21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目次1总则2术语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1一般规定3.2计算细则3.3特殊规定1总则1.0.1为了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借鉴相关城市经验与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测量,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筑物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空间。

2.0.2构筑物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2.0.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武政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0〕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企业参与。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在加大政府对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产业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的投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建设。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人才安居工程建设要重点解决包括我市8个千亿产业、15个新兴产业在内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领域的人才住房问题。

除重点保障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和高级人才住房供给外,还要考虑部分普通人才的住房问题,并妥善加以解决。

(三)分层供应,形式多样。

建立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工程供给体系,建设和筹集名人居(楼)、精英社区、人才公寓等住房,实行实物供给、租金补贴和购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以更好地满足各类人才的居住需要。

(四)科学谋划,供需结合。

将住房的供给与人才的实际住房需求紧密结合,对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内人才类型和数量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结合现有房源和实际需求总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人才公寓的数量。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武房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加强我市购房资格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6〕159号)、省住建厅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鄂建文〔2021〕3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购房资格认定程序(一)在我市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意向购房人,可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市房管局网站(/)申请购房资格认定(含无房家庭优先选房资格认定,下同),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或“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代为申请。

申请购房资格认定应上传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影像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主动向意向购房人宣传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协助或接受意向购房人委托,提交购房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意向购房人、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三)各区房管部门应在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购房资格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以短信方式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可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市房管局网站下载、打印购房资格认定结果。

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境外个人等申请购房资格认定的,购房资格认定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房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设账方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办理维修资金缴交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2018年8月1日前办理维修资金缴交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将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按上述方式调整设账。

二、实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备案制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对符合使用条件、申请要件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的,区房管局应当按照《决定》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拨付维修资金。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明确维修资金使用分摊列支方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发生的费用,根据确定的分摊范围,首先在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幢(分)帐中予以列支;幢(分)帐余额不足的,由分摊范围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从业主个人分户账中列支;业主个人分户账余额不足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四、规范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发生《决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区房管局应当及时指导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提交使用申请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6月26日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7月26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市、区房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修订《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新时代对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提出了“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奋斗目标。

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现实需要,《条例》修订和实施,正是践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

新修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方略,以《物权法》为根本遵循,将近年来我市物业管理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条例》的施行是我市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对物业管理领域的领导,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改善人居工作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助力城乡社会治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市、区房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学习、宣传和培训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的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2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2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限定销售对象我市限价安置房与市、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对接,销售对象为房屋被征收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加强计划管理限价安置房建设计划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辖区内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安置住房需求,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提出申请,并附拟建项目建设规模(面积和套数)、销售均价说明、销售对象及销售监管方案、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和套数说明、房屋户型说明等资料。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分别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周边基础设施配套、选址定点、建设规模、销售均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初步审查意见。

经上述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下达限价安置房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

三、规范建设管理(一)限价安置房项目取得建设计划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受理项目土地交易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国土规划局审批。

(二)市国土规划局发布限价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当明确限价安置房销售均价、建设规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环境保护等限制性内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

关于《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20•【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13年4月23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何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必要性房屋安全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攸关民生。

1998年12月,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房屋安全管理的部门职责、管理模式、强制鉴定情形、处罚手段等,建立了危房监管巡查、强制排危等制度,推行区政府、街道、社区三级网络管理模式,对于及时发现、治理房屋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该《办法》只是一部地方政府规章,出台时间早、调整范围窄,对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处罚依据,已经不能适应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当一部分七十年代以前建造的房屋和棚户区房屋已经进入超期使用阶段,这类房屋由于建造年代早,施工技术水平低,导致全市危房数量有明显上升的趋势。

截至2012年底为止,我市尚有在册危房4900余栋,建筑面积约170万平方米,有效的消除危房已经成为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是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在房屋装饰装修中盲目追求效果和使用功能,“开门打洞”、“挖地三尺”、装饰装修拆除或者改变承重结构等损害房屋安全的行为频繁发生,如果不对此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是必须完全禁止的,哪些行为是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实施的,将会给房屋带来安全隐患,导致产生更多危房。

因此,需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增强其安全意识,确保其按照规划和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7.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比例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根据《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武政规〔2012〕15号)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资金监管比例的调整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项目形象进度达到结构封顶并已支付完封顶工程费用的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标准调整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对项目形象进度达到项目1/2并已支付相应工程建设费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调整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0%;未支付工程费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调整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5%。

凡上年度在我市开发施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且无严
重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项目总预售款的15%实施监管。

二、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比例的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节点可申请使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调整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个月后,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5%;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75%;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95%。

监管项目完成对应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9日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精神,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创新要素整合和供给,促进产业创新升级,构建优质高效、特色鲜明、前景广阔的现代服务业新体系,实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服务名城,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优化发展营商环境(一)提高市场开放程度。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民间资本开放。

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其他审查环节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二)有序推进重点领域对外开放。

认真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8号),有序推进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鼓励新兴服务业双向发展。

落实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各项开放便利举措,推动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旅行服务、专业服务等重点领域开放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三)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改善我市建设工地环境面貌,加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标准,规范管理新开工建设工地必须满足文明施工管理“六化”标准,即施工围挡标准化、场区道路全硬化、冲洗设施自助化、裸露场地覆盖化、过程管理常态化、降尘处理喷淋化。

在建建设工地,涉土阶段必须严格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按规定配备冲洗设施、灯光照明和沉淀过滤设施,确保人员值守、保洁制度落实到位;收尾阶段必须严格建筑垃圾清运管理,严禁高空抛洒和焚烧建筑垃圾;施工阶段必须保持规范打围、场区分类隔离、道路硬化处理、交通标识清晰、材料码放整齐、场地土方和裸露地面全覆盖,除雨雪、霜冻天气外,场地道路应经常性洒水降尘,防止大风和车辆行驶造成的扬尘污染。

二、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建设单位(含投资单位、产权权属单位、拆除发包单位)对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负总责。

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开列,计入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含拆除实施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应当依照本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具体工作,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武城建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武城建规〔2021〕5号各区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我市全装修商品住宅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合理界定全装修商品住宅本意见所称全装修商品住宅是指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安装到位的住宅。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房管部门负责全装修商品住宅的预售许可、销售监管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以及竣工备案管理。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一)优化全装修设计。

全装修商品住宅装修设计原则上应与建筑、结构、安装等专业同步设计、同步报审。

同步报审确有难度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先行受理审查土建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装修工程施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完成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审查)。

设计单位在进行全装修商品住宅设计时,应重点对住宅平面布局及使用功能等内容进行优化设计,强化装修设计与土建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土建、装修设计一体化。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

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与土建工程同步办理施工许可证,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可自行组织施工,也可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精神,切实破解当前制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结合《武汉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逐步推进不同种类并轨,最终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目前,武汉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不仅是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稳定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我市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统筹、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工程。

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着力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有条件地将在汉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4]10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4]10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4〕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推进、社区建设的加强和物业管理的推行,小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涌现出一大批环境美、设施全、服务优、管理好的新型住宅小区。

但从整体来看,我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水平还不高,尤其是部分小区存在违法建设、噪声油烟扰民、种菜养鸡、“胶囊房”等突出问题,形成矛盾纠纷与不稳定因素,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创造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根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住宅小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等突出问题,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责任,健全机制,综合执法,齐抓共管,有效遏制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一)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在住宅小区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包括地下空间)等违法建设。

(二)整治在生产、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油烟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

(三)整治侵占公共绿地或者其他公共部位(场地)种植蔬菜,在公共区域或者在自家院内饲养家禽,对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影响等“种菜养鸡”行为。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合作建房给予积极扶持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武政办[1995]25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合作建房给予积极扶持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武政办[1995]25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合作建房给予积极扶持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合作建房给予积极扶持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武政办[1995]2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作建房是指城镇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通国组建住宅合作社为依托,采用个人投资为主,国家政策扶持,单位适当资助的办法,合作进行的公益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事业。

合作建房充分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原则,有利于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安居工程"的实施步伐。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合作建房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对合作建房给予积极扶持和加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合作建房的对象限于中低收入水平,人均居住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并已参加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城镇居民和职工。

二、对合作建房实行计划管理,建设规模按不超过年度住宅建设计划面积的5%控制。

合作建房由市房地局具体组织,市房地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审批住宅合作社,分解下达具体的项目计划,审批情况要报送市人民政府及规划、土地局备案。

市规划、土地局负责合作建房的用地规划、建筑审批。

三、合作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充分利用原生活用地。

主干道两侧、市政设施用地及预留地、文教发展用地等重要地段不得用作合作建房。

确实需要新增用地的,在经济实用房建设用地中调剂、合作建房每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合作建房用地实行低偿分档次批租,城市基本设施、教育、商网、人防、绿化、白蚁防治等规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水、电增容及其它费用酌情减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武政办[2011]182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1〕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发的《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及资金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1〕17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纳入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建设或者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二)市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四)纳入财政管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五)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等。

第五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一)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建设或者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武政〔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30日武汉市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顺应新时代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解决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7〕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市城市建设阶段性特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导向,以解决具体问题为提质提效的着力点,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破解一批事关武汉城市建设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办好一批贴近人民群众需求的大事、实事,补上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中的“短板”,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

二、行动目标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复杂水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各类废弃物得到收集和处置,海绵城市理念和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城市人均绿地面积达到国家标准,公共厕所布局到位且管理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配套完善并得到合理利用,智慧城市建设得到加强,历史文化建筑全部实行清单管理,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得到大面积推广,城市面貌发生重大改观,城市建设走上集约、节约、生态发展的轨道。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房管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决定,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4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第三章各类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四章建筑面积计算特殊规定第五章附则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第三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照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第四条地上、地下建筑空间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一)室外地平面标高以上的建筑空间(地下空间出入口有顶盖部位、井道除外)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平面标高以下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在1.5米以上的,该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鄂建办[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房屋管理局:根据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文件精神,我省自今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

在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共同协作下,各地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任务。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工作小组对各地上半年的统计数据进行了审核和评估,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年度计划情况填报不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计填报不规范,部分地方部门配合力度不够等。

为做好今年三季度和全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根据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文件精神,省统计局将定期发布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情况。

这项工作对掌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各级住建部门(房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二、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范围。

各级住建部门(房管部门)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部分指标统计范围的补充说明》(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和指标解释,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范围。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武房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的通知》(武房规〔2016〕3号)进行了评估,决定该文件继续施行,现予以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1年7月20日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建筑安全使用,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系社会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等),商业建筑(商场、仓储、超市、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用房(售票大厅、旅客候乘区域用房等)以及宗教活动用房等。

第三条公共建筑的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责任。

公共建筑房屋有建筑幕墙的,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检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本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指导辖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建筑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做好公共建筑危险房屋的巡查、监控和督促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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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武政规〔20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0〕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参与。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在加大政府对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产业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的投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建设。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人才安居工程建设要重点解决包括我市8个千亿产业、15个新兴产业在内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领域的人才住房问题。

除重点保障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和高级人才住房供给外,还要考虑部分普通人才的住房问题,并妥善加以解决。

(三)分层供应,形式多样。

建立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工程供给体系,建设和筹集名人居(楼)、精英社区、人才公寓等住房,实行实物供给、租金补贴和购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以更好地满足各类人才的居住需要。

(四)科学谋划,供需结合。

将住房的供给与人才的实际住房需求紧密结合,对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内人才类型和数量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结合现有房源和实际需求总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人才公寓的数量。

要充分考虑人才自身对住房的需求,为其提供“配置合理、配套齐全、生活便利”的住房。

二、供给对象和住房标准
人才安居工程主要用于解决已纳入“黄鹤英才计划”和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人才发展规划的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供给对象和住房标准分类别分层次确定。

(一)领军人才。

对已经认证并纳入我市“黄鹤英才计划”的世界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领军人才,凡在我市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可凭《入选通知书》,按照200—30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享受市人民政府免租提供的名人居(楼)。

世界级人才团队可根据需要选择政府提供的历史名楼办公。

连续服务满5年且在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首次在汉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领军人才,由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化工区管委会)按照5: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助。

(二)杰出人才。

对已经认证并纳入我市“黄鹤英才计划”的高层次创新创业等杰出人才,凡在我市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可凭《入选通知书》,按照100—20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享受区人民政府免租提供的精英社区或采取市场方式筹集的其它住房。

连续服务满5年且在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首次在汉购买自住商品房的,由开发区(化工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三)青年人才。

已经认证并纳入我市“黄鹤英才计划”的青年人才以及各区、开发区(化工区)认定的青年人才,凡在我市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凭《入选通知书》或相应的认证文件和工作合同,可租赁由用人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采取市场方式筹集的其它住房。

所在单位无法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向所在区、开发区(化工区)提出申请,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青年人才公寓供给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可按照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三、配置方式和规模
采取新建、回购、腾退、改造、租赁等多种方式建设和筹集人才安居住房,在“十二五”期间开展人才安居工程建设。

(一)筹集名人居(楼)
此类住房提供给领军人才居住或办公。

由市人民政府出资,通过回购、腾退、
改造、购置等方式,将沿江地区、东湖周边区域和旧城风貌区历史建筑或部分高档楼盘建设成为名人居(楼),免费提供给世界领军人才居住或提供给创新团队办公。

名人居(楼)房产属公有住房性质,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统一调配管理。

(二)建设精英社区
此类住房提供给杰出人才居住。

由各区人民政府出资,通过采取限价商品房政策新建精英社区,或通过购置、租赁等方式筹集人才安居住房,提供给高层次创新创业杰出人才租住。

购置和新建后的精英社区房产属公有住房性质,为各区所有,由各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调配。

(三)建设青年人才公寓
此类住房供青年人才居住。

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组织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利用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集中新建或购置。

各区、开发区(化工区)、用人单位投资建设或购买的住房分别属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和用人单位所有,分别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和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调配。

四、政策保障
(一)市人才工程管理部门要按照“黄鹤英才计划”的要求,统筹好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人才发展计划,提出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财政、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住房需求编制总体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建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二)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多渠道满足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制订专项规划,在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中落实项目用地;通过政府提供储备土地、企业自有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等多种方式保障人才公寓项目用地。

加大对各类人才安居工程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精英社区可按限价商品房政策供地、青年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供地。

(三)各区、开发区(化工区)要将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纳入住房保障规划,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及各开发区(化工区)、用人单位要多管齐下,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收购回购、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等多种举措,筹集房源。

(四)市建设管理等部门要加大人才安居工程周边环境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
力度,按照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的要求,加快其周边安全、商服、医疗、教育、交通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五)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提供资金保障,满足人才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六)市税务部门对人才安居工程建设中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限价商品房相关规定和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七)各级政府要采取优惠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人才安居工程的建设。

五、工作机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机制。

全市建设人才安居工程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统筹兼顾、条块结合、分工明确、就近配套”的原则,建立人才安居工程支持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杰出人才的住房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负责协调解决;青年人才的住房问题主要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二)建立专项资金投入机制。

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人才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人才安居工程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建设资金和补贴纳入财政预算进行安排;各用人单位要将此项资金纳入本单位的资金计划,以确保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三)建立各部门共同推进协调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完善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的制度体系。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加强住房规划指导工作,将青年人才公寓建设纳入年度计划,同时要加快制定人才安居住房的筹措、准入、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积极协助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名人居(楼)和“精英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青年人才公寓”住房支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才安居工程的有关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住房和房屋保障管理局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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