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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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建房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建房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以上两种计算方式虽然仅仅是营业税税目的不同,但是“销售不动 产”营业额大于“服务业——代理业”营业额,税负会明显增加。此 外,双方的经营风险也不容忽视,该项目由于不能以有资质的 B 房地产 开发企业名义取得销售许可证,法律要件不完备,难以同正常的商品房 相竞价,经营收益会有所减少,在办理产权手续时也极容易与买方产生 纠纷。
实务中,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 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本 案例中,A 企业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 证》,但是由于不具备开发资质,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即便与 B 企 业合作开发,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 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所以实质上应该明确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是 A 企业,B 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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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条件则比较困难,实际上房地产企业以代建合同的名义进行开发销 售,一般不可能不垫付建设资金,特别是销售合同由 B 房地产企业与买 方签订,也存在销售主体与开发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 号)规定,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 位要求进行施工,并按工程进度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办理产权过户 手续,应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如果房产公司自备施工队修 建房屋,还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尽管该案例中房地产企业并没 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如果不能满足代建房屋的 4 个条件,仍然存在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以上规定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可能。 目前散见的地方税收政策均规定,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委托 建房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签订协议,也不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 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建房单位的全额结 算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合作开发账务及税务处理

合作开发账务及税务处理

合作开发模式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一、实质合作开发的三种模式:
二、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三种模式(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转让合同。

)
三、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的两种模式(出地方以地换房)
四、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借款行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

)
五、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买卖行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卖合同。

)
六、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租赁行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
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
,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
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

合作建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合作建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合作建房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参与分配的形式包括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等。

合作建房合作者可能以货币或者非货币资产投入。

一、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所在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分别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等制度核算。

合作建房合营方按符合商品销售收入实现条件确认收入。

执行会计准则的的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十五条规定: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合作者通常投入现时货币或者土地使用权,换取开发产品。

(一)投入现时货币的会计处理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投资款实质为销售款。

取得投资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分配开发产品时,借记“递延收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2.投资方房地产企业。

投资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分配开发产品时,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会计处理1.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但没有形成股权。

转出土地使用权时,借记“预付账款(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差额)”等科目。

取得开发产品时,借记“开发产品”,贷记“预付账款”等科目。

2.其他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也没有形成股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分配开发产品时,借记“递延收益”、“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老会计经验】合作开发商品房怎样进行税务处理(下)

【老会计经验】合作开发商品房怎样进行税务处理(下)

【老会计经验】合作开发商品房怎样进行税务处理(下)二、股权合作方式下涉税问题解析股权合作方式是指甲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乙方以货币资金出资,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房。

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由于合作双方成立法人公司,商品房建成后销售时的纳税义务均由该法人公司承担,由该法人公司按照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下,合营企业、投资双方的纳税义务仍有不同:(一)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此方式下,商品房销售行为全部在合营企业完成,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

1、合营企业涉税问题合营企业接受投资时: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可按投资交易额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并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合营企业销售所开发的商品房: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2、甲方涉税问题①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

②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单位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乙方涉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第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会计财务处理流程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发生的所有开发费用都在“开发成本”下核算。

开发成本下一般设置以下明细科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这几个明细核算跟商品房开发有关的所有费用支出。

取得的借款在其他应付款按单位明细核算,取得的银行贷款在长短期借款里核算,借款和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计入开发间接费中。

一般房地产投入资本达到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就可以预售商品房了,而预售的房款在预收账款里核算。

在客户用预收款发票换正规的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时候,把从预收账款中的收入结转计入销售收入,同时把比例从开发成本中结转销售成本,还有把应交税金中借方预缴的税金一并结转到销售税金及附加。

房开企业是按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预缴所有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等整个开发项目完成以后,在做土地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汇算清缴的。

一、关于售房的财务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将结算帐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价款结算帐单经委托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出租房屋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应付的租金,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1、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按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发生的产品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3.对土地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

企业实现的经营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账。

本期实现的经营收入,借记“应收账款...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周期长,一般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结转。

合伙人开发房地产财务制度

合伙人开发房地产财务制度

合伙人开发房地产财务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正在成为各界投资者追逐的热门领域。

合伙人开发房地产项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模式,其中合伙人通过资金、资源和技术的合作来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分享项目收益。

然而,由于房地产项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合伙人之间的财务管理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规范合伙人之间的财务关系,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财务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二、合伙人开发房地产财务制度的重要性1.规范合作关系。

合作关系是合伙人之间最核心的关系之一,而财务关系又是合作关系中最为敏感和复杂的部分。

建立财务制度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发生纠纷和矛盾,保障合作持久和稳定进行。

2.提高效率。

财务制度规定了各项财务管理的流程、规范和标准,能够降低财务管理的成本和风险,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为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3.促进项目发展。

房地产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复杂的财务安排,而且项目周期长、风险高。

建立财务制度可以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和分配的规则,提高项目的融资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促进项目的长期稳健发展。

三、合伙人开发房地产财务制度的内容1.合作合同。

财务制度应该以合作合同为基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实施流程和标准等内容。

合作合同是合伙人之间财务管理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财务制度执行的前提和基础。

2.资金管理。

合伙人开发房地产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资金管理是财务制度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

财务制度应该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的规则、资金分配的方式和标准、资金监管和审计的程序等内容,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和规范使用。

3.成本控制。

房地产项目的成本控制至关重要,直接影响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财务制度应该规定成本的核算和监控标准、成本的分析和评估方法、成本的控制和优化措施等内容,帮助合伙人及时发现并解决成本问题,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房地产合伙投资项目如何建账做账

房地产合伙投资项目如何建账做账

受资方M房地产公司会计处理:
(1)接受N公司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一年后,将“资本完成后,每年双方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
借:利润分配———应付某项目利润
贷:应付利润
(3)项目完成后,按协议退还N公司资金时:
出资方N公司会计处理:与第一观点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只是将“长期股权投资”换成“长期债权投资”而已。
受资方M房地产公司会计处理:
(1)接受N公司资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某项目
(2)项目完成后,每年双方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时,与第一观点的会计处理相同。
(3)项目完成后,按协议退还N公司资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某项目
贷: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二是受资方作为债务处理、出资方作为债权处理。理由是:如果受资方只反映项目合作对方的出资额、无法反映受资方自身在该项目合作中的出资额,显然不能真实地反映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所以,因项目合作而接受的资金只能看作是借入资金,由于合作时间比较长,且为非金融借款,故作为“长期应付款”处理,出资方则可作为“长期债权投资”处理。
房地产合伙投资项目如何建账\做账???
针对以房地产开发中出现的合伙人向房产公司投入合伙资金的开发项目,其中投入的资金以及以后的账务如何处理?
就我所知道的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观点。
一是受资方作为“资本公积”、出资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赞同这种观点的理由很简单:合作时,既然一方出资、另一方受资,便可理解为投资与接受投资,然而由于出资方的权利受到限制,所以,先通过“资本公积”处理,同时,由于项目完成后,双方需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所以,一年后,应将“资本公积”转增为“实收资本”,因为只有投资者才可以获得净利润的分配。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曹越2014.02知识点概览1.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2.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3.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4.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借款行为5.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买卖行为6.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租赁行为★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2013):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

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先税后分)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无论是成立法人项目公司,还是不成立法人公司的隐名开发、显名开发,只要在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为实质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

合作建房的会计处理

合作建房的会计处理

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
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 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 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笔者认为:应成立非参与管理,以 甲公司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
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 税,利润分成。会计处理为: 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6.6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6.6 万 1200-1120-66.6=13.4 万元应计入甲公司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
续案例 1:假如分房时无法计算计税成本,则将投 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即:1200 万×15%(假如项目所在地计税毛利率为 15%)×33%=59.4 万元
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2.在领取"四证"后,以甲公司名义用土地使用权 作抵押物取得银行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3.支付土地价款或工程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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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乙、丙公司投入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1200 万
贷:预收账款 1200 万
2.根据税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时需交纳营业税 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66.6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6.6 万
3.待计算出计税成本,结转收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6.6 万
贷: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66.6 万
剩余归甲公司所有,当年 11 月南苑小区开发完成。 假如"首次分配"时,能够计算出计税成本为 2800 元/m2。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

引言概述: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性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面临着诸多的会计处理问题。

本文将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展开讨论,旨在进一步探究其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法,从而提供给读者更为详细且专业的指导。

正文内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与工程款的核算处理1.合同签订与工程款收入确认2.合同收入确认过程中的风险与对策3.工程款收入的会计分录核算4.工程款收入与预收款处理的差异与应对之策5.工程款的税收处理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的会计处理1.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会计确认与计量2.资产减值测试与减值损失的计提3.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的计算与披露4.土地使用权及租赁权的会计处理5.资产处置收益的核算与税收处理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与股权的会计处理1.借款的会计确认与计量2.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3.长期借款与一年内到期长期借款的区分4.股权的会计处理与报表披露5.股权交易的税收处理与减少税负的优化方法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与成本核算1.销售收入的确认与分录核算2.销售成本的确认与计量3.销售成本的分配与调整4.存货的计量与跌价准备的计提5.成本与收益的匹配原则与实际应用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会计处理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与管理2.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特殊税收政策与减免3.增值税的适用范围与计税方法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与缴纳5.土地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与申报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个经营风险较高的行业,其会计处理工作尤为重要。

本文从合同与工程款核算、资产的会计处理、借款与股权的会计处理、销售与成本核算以及税务会计处理等五个大点展开了详细的讨论,并提供了每个大点下的相关小点,为读者提供了一些解决方法和优化策略。

希望本文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和相关从业者提供帮助和指导。

涉及房地产开发合作项目业务合作双方的会计处理

涉及房地产开发合作项目业务合作双方的会计处理

涉及房地产开发合作项目业务合作双方的会计处理摘要:房地产开发合作项目中涉及置换业务时,置换双方会计业务的处理。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合作项目置换会计处理0 引言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严格,尤其是在对资金需求上往往使得该行业无力周转,因此合作建房业务油然而生;但合作建房大多涉及置换业务,对于非房地产公司来说,属于特殊业务,没有置换的经验和成熟的操作模式,经常会出现合作方式变动的情况,因此要求会计人员需要随着角度的不同掌握好会计主体不同感觉。

1 置换业务1.1 置换业务介绍以房换地、以地换房业务,通俗地称为置换业务,本身应当属于合作建房中的一种,通常是一方有土地资源,另一方有开发的资质和能力,双方进行合作,有的时候也用在拆迁改造的方面,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复杂性,具体操作起来也是多种多样,从土地拥有方的角度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互换:即最基本的以地换房(对方是以房换地);②土地使用权的互换:即土地置换;③房屋所有权的互换:即房屋置换;④土地租赁权和房屋所有权互换:如用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换取到期后房屋的所有权;⑤土地使用权入股,包括: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的分配方式;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的分配方式。

1.2 合作建房的优点①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合作建房可以使开发单位的开发资金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双方各取所需。

②专业化分工:由于社会化分工越来越专业,房地产开发又具有占用资金量大、开发周期长、环节多、不可预见性多等因素,因此合作建房对于双方来说,都是理性的选择。

③节约资金成本:对于开发单位来说,合作建房通常是相当于把土地成本的大部分延期支付,对于资金占用量大为减少,节约了资金成本。

④节省时间和环节:对于开发单位来说可以节约土地购买方面的时间和环节,对于崇尚“时间至上、现金流至上”的企业来说,也就相当于节约了成本。

【老会计经验】合作开发商品房怎样进行税务处理(上)

【老会计经验】合作开发商品房怎样进行税务处理(上)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合作开发商品房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上)
合作开发商品房,一般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联合开发商品房。

合作开发商品房的合作方式一般有项目合作方式(不成立法人公司)和股权合作方式;收益分配形式一般有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按固定额度分配利润、按比例分配房屋等三种形式。

一、项目合作方式下涉税问题解析
项目合作式建房,合作双方(或多方)不单独成立法人公司,而是由拥有土地方进行项目立项、报批,待商品房建成后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一)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这种分配方式下,由于合作双方未就合作项目成立法人公司,因此与房地产销售有关的各项税费均以土地方(以下称甲方)的名义发生,合作他方(以下简称乙方)则参与项目税后利润的分配。

对于合作甲方来说,销售商品房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且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甲方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合作开发房地产,通常是地产和房产的合作开发,指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与提代土地开发资金一方对特定的地块的建设项目以合资或合作方式进行共同开发的行为。

(合作方既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多方)合作开发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法律基础:对于合作双方规定的投资、分配条件与方式的不同,其处理的结果也不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二、账务处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作双方参与分配的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配开发产品(即分配所建房地产);二是分配项目利润(即分配出售所开发房地产的利润)。

1、以开发产品作为分配形式取得投资款时:取得的投资款,其实质为提前取得销售开发产品的销售款,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投资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分配开发产品时: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冲减“递延收益”。

借记“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计提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2、以分配项目利润作为分配形式取得投资款时:对于未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所谓投资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能用为“实收资本”核算,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1. 引言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其会计处理与其他行业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涵盖了核算、报表、征税等方面的内容。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销售和出租等环节。

下面将针对这些环节介绍其会计处理方法。

2.1 土地出让土地出让是房地产开发的起始环节,良好的土地资源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土地出让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入确认和土地成本的确认。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根据实际金额确认为营业收入,同时需要计提土地利润分配。

土地成本则包括土地购置费用、规划设计费用等,在确认土地使用权后需予以资本化。

2.2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业务环节,其会计处理包括开发成本的确认和存货计量等。

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建筑物建设费用等,需要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确认和分期计提。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定期进行存货盘点和折旧计提,以确保存货价值的准确反映。

2.3 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环节是实现盈利的关键,其会计处理包括销售收入的确认和销售成本的核算等。

销售收入的确认主要基于交付货物的时间和确认条件,同时需要考虑回款的可能性。

销售成本包括项目完成比例、施工成本、行政费用等,需要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确认和计提。

2.4 出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完工后还可以通过出租获取经济利益,其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出租收入的确认和租赁资产的计提。

出租收入的确认需要根据租约约定进行,租赁资产则需要在出租后确认,并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费用。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了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和所有者权益状况,包括土地、房屋、预付款项、应收款项、短期负债等。

利润表反映了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状况,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销售收入、工程施工成本、行政费用等。

两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两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两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两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如下:公司以分配利润为目的合作,一般应与对方协商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可以任何一方的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

假设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会计处理为: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借:银行存款专户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其他应付款乙公司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借:应收账款项目部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2.开发产品预售时:借:银行存款专户贷:预收账款3.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足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

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销。

4.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借:利润分配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5 .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税务处理:2006年3月6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其中就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在以分配项目利润为目的合作建房方面,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虽然合作各方没有另外单独成立法人公司,部分合作者没有成为法律形式上的股东,但是由于双方实质上足共同投资、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共享利润的投资行为,因此,所得税上可以按照实质性投资收益进行税收处理。

合作建房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合作建房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合作建房相关会计处理问题第一篇:合作建房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合作建房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合作建房相关会计处理问题-1案例背景:通常所称的合作建房业务,实际上包括两种法律上的合作合同,即“合作建房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建房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经营土地,建造房屋,根据事先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一种协议。

“合作开发合同”,即房地产联营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共同进行开发经营,获取开发利润的一种民事协议。

合作开发合同与合作建房合同的主要区别为:(1)合作开发合同通常要组建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目标的企业法人或临时性的项目建设指挥机构,而合作建房通常不会组建任何性质的联营体,只以契约形式存在;(2)合作开发合同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不仅仅是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一方出资金作为出资的方式,还包括各方共同出货币资金等其他方式;(3)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都具有营利的目标,开发项目完成后,联营法人或联营机构通常将房屋进行销售以换回货币资金作为各自的利润;而合作建房的各方通常将建造完工的房屋按照事先已达成的分配协议予以分配,各自成为相应部分的初始登记产权人。

合作建房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具体安排及相关程序,必须符合《合同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合同,会计处理也就无从谈起。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具体合同安排及运营情况,实务中,当双方单独设立法人主体运营相关房地产时,账务处理较为清晰,主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子公司、联合和合营企业,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当双方未设立单独法人主体运营房地产的建设开发时,其账务处理较为复杂,可能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准则。

关于合作开发的处理

关于合作开发的处理

问:想问一下关于合作开发的事情,关于合作开发我方投入的资金可以计入“应收账款——项目,等分的收益作为利息收入冲减应收账款和财务费用对吗,如果我理解错了应该如何?
那可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那关于合作开发的分录应怎样做,情况有:
1、双方各投一部分资金,以对方企业的名义开发商品房的情况该如何做?
2、一方投入资金,一方投入土地以我方名义进行开发,分录怎样做?
我们当初合作开发一个项目是从别的地产商手中买的,支付了近50万元的好处费,应时说别的地产商将开发这个项目的手续卖给了我们,这个项目截止目前还没有动工的迹象,只是支付了一部分的好处费,这笔支出计入到哪个项目下明细科目是什么?
答:1、收到利润分成时,应冲减“应收账款”,超过的部分视同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2、是否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首先应看合资建房的性质,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参照合同主要条款判断是投资性质的,还是资金借贷关系性质的,如果属于投资性质,可将以上分录中的”应收账款“科目换成”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科目,收到利润分成时,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确认为投资收益,但不用交营业税及附加。

3、双方各投一部分资金,以对方企业的名义开发商品房,会计处理: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收到利润时借: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贷:应收账款-项目部
4、一方投入资金,一方投入土地以我方名义进行开发,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专户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开发产品预售时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预收账款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
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合作建房会计处理

合作建房会计处理

案例补充如下信息:经年金资本化估值技术处理,测算该房地产每年净收益为600万元,市场法确定该房屋价值为6 000万元,房屋资本化率8%,土地资本化率6%。

协议期满时,该房屋转让市场价为1 500万元。

1. 出地方会计处理。

(1)确定土地使用权价值及收益分配率。

根据A0=600,VB=6 000,RB=8%,RL=6%;确定VL=(A0-VB×RB)÷RL=(600-6 000×8%)÷6%=2 000(万元),即出地方以价值2 000万元土地使用权与房地产公司联合投资开发房地产。

开发完成后,双方按其出资额分享协议期房地产收益,该分配率为2 000∶6 000=1∶3。

因此协议期间,出地方每年确认分享收益=1 000×1÷4=250(万元);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协议期按直线法确认每年投资回收额=2 000÷10=200(万元)。

(2)会计处理。

协议期初:会计分录:借:长期应收款2 500(250×10);贷:递延收益2 500。

协议期第1~5年:按权责发生制要求,每年会计分录:借:递延收益250;贷:其他业务收入200,投资收益50。

协议期第6~10年:每年实际收取租金=1 000×40%=400万元。

按权责发生制要求,每年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400;贷:长期应收款400。

借:递延收益250;贷:其他业务收入200,投资收益50。

协议期满:长期应收款余额=2 500-400×5=500(万元);房屋市场价值为1 500万元,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房屋1 500;贷:长期应收款500,银行存款1 000。

从整个协议期看,如不考虑时间价值,出地方累计实现投资收益=50×10=500(万元),即以价值2 000万元土地使用权投资,获得2 500万元收益,实现投资收益500万元;协议到期时,出地方以其尚未收回收益权500万元和1 000万元货币资金“换取”出资方房屋,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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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讲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曹越20PP.02知识点概览1.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2.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3.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4.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借款行为5.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买卖行为6.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义的房屋租赁行为★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20PP):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合作建房、合作分房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合作建房、合作分钱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

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先税后分)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三)投地建房、合作分房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实质合作开发房地产无论是成立法人项目公司,还是不成立法人公司的隐名开发、显名开发,只要在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为实质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

(一)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例7—1]甲公司以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以3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共同投资成立独立法人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

甲公司投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占丙公司60%的股份,乙公司出资占丙公司40%的股份,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采取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形式。

当年实现销售收入为25000万元,税后利润1500万元,年终股东(大)会决议以50%的股利支付率采用货币资金方式分配利润。

【涉税分析及计算】1.营业税对于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向独立法人公司丙公司的出资行为,不征营业税。

乙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不涉及营业税。

在房屋建成后销售环节,对于丙公司开发完成后对外销售房屋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甲、乙公司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丙公司应交营业税=25000G5%=1250(万元)2.土地增值税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向独立法人公司丙公司的出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丙公司在房屋建成后销售环节,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对分配房屋的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在转让环节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契税丙公司接受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对丙公司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4500万元。

假设契税税率为4%,则丙公司应交契税计算为:4500G4%=180(万元)4.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将其分解为按4500万元销售土地使用权和投资两项业务,并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人,甲公司、乙公司从丙公司分配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会计分析及处理】1.甲公司会计分析及处理(1)按照协议投入土地使用权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45000000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0000000营业外收入15000000【值得注意:有待改进】(2)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时:借:应收股利4500000贷:投资收益4500000(3)实际分配利润时:借:银行存款4500000贷:应收股利45000002.乙公司会计分析及处理乙公司对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1)按照协议投入资金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30000000贷:银行存款30000000(2)丙公司实现利润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00000贷:投资收益6000000(3)按照投资比例分得投资收益时:借:银行存款30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0000假设[例7-1]中,丙公司年终股东(大)会决议,对投资各方应分配的利润采取分配房屋的实物分配的方式,当年建成住宅用房400套,当年销售300套,每套均价32万元,每套平均成本22万元,其中甲方分配房屋15套,乙方分配房屋10套。

这里除分配环节与上述不同外,其他会计与税务处理与上述相同,在此仅进行分配环节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涉税分析及计算】1.营业税丙公司将房屋分配给甲、乙公司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此处并未明确丙公司将房屋分配给甲、乙公司时是否缴纳营业税,丙公司将房屋分配给甲乙公司的过程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丙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分配房屋的实物分配行为应交营业税为:25G32G5%=40(万元)如果税务机关不认为是利润分配,而认为是按比例分房,将可能面临对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征收营业税的风险。

2.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丙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分配房屋的实物分配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契税甲公司、乙公司接受丙公司向其分配房屋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假设契税税率为4%。

甲公司应交契税=15G32G4%=19.2(万元)乙公司应交契税=10G32G4%=12.8(万元)【会计分析及处理】1.甲公司会计分析及处理因甲公司持有丙公司60%的股权,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借:固定资产——房屋4800000贷:投资收益48000002.乙公司会计分析及处理乙公司会计分析同甲公司,因乙公司持有丙公司40%的股权,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乙公司取得丙公司分配的房屋时:借:固定资产——房屋320PP0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20PP003.丙公司会计分析及处理借:应付股利8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5500000贷:开发产品——房屋5500000(二)以出地方为主体的隐名合作开发房地产模式[例7-2]甲公司以4500万元的货币资金投资,乙公司以6.5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双方约定不成立独立法人公司,成立项目部,以乙公司为主体联合甲公司共同开发房地产。

甲公司股份比例占60%,乙公司股份比例占40%,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采取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形式。

乙公司当年实现税收利润1500万元,年终按照合作双方约定,以50%的股利支付率,采用货币资金方式分配利润。

【涉税分析及计算】1.营业税甲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出资环节,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以乙公司为开发主体合作开发房地产,出资环节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过户,乙公司不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在房屋建成后销售环节,对于乙公司开发完成后对外销售房屋的行为,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在出资环节,甲公司、乙公司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在房屋建成后销售环节,对于乙公司开发完成后对外销售房屋的行为,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契税投资环节、分配利润环节,甲公司、乙公司均不涉及契税应税行为。

4.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乙公司应将合作开发项目形成的利润并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税后分】【会计分析及处理】1.甲公司会计分析及处理甲公司以货币资金隐名出资,应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合作项目分配利润属于投资收益。

(1)按照协议投入货币资金时: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45000000贷:银行存款45000000(2)合作项目实现利润时: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4500000贷:投资收益4500000(3)收到被投资方分配的利润时:借:银行存款4500000贷:其他应收款45000002.乙公司会计分析及处理甲公司以货币资金隐名出资,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出资款,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分配合作项目利润通过“利润分配”核算。

(1)收到甲公司出资时:借:银行存款45000000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45000000(2)宣告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4500000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4500000(3)支付投资方利润时:借:其他应付款——甲公司4500000贷:银行存款4500000(三)显名合作开发在显名合作开发下,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共同出资建房,一般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在这一合作过程中,实质上为双方在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合作建房,出地方发生了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出地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出资方以货币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出地方出售土地使用权,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交纳营业税。

因在显名合作开发中,出地方的出地环节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问题,故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显名合作开发模式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经营。

在共同控制经营下,每一合营方归集本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同时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合营产生的收入。

二、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一)成立法人公司中,出地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的分配方式[例7-3]甲公司以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乙公司以3000万元的货币资金出资,共同投资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

甲公司投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投资协议约定,房屋建成后,甲公司按销售收入的2.5%提成作为投资收益,剩余利润归乙公司所有,该项目结束后公司注销。

丙公司共取得房屋销售收入25000万元,甲方取得投资收益625万元。

[业务实质分析]此案例中,出地方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为名义,只收取固定的收益,根据法释[20PP]5号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其实质上届于出地方向丙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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