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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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指引
一、备案管理机关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过境石油输送管道运营单
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2.各区(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石油输送管道运营单位除外)、以及危险化学品达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二、备案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窗口领取或受理机关网站下
载,表格样式见附表1)
2.应急预案评审书面纪要(论证)材料;(格式详见附
表2)
3.应急预案文本或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三、审核登记
备案受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评审(论证)结论为通过(或已按评审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并通过)的、且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附表3)。材料不齐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情况的,视为已经备案。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受理审批管理
备案管理机关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制定权责清单和办事指南(详见附件,供各区局参考),规范审批内部和外部办事流程,将有关事项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或本级办事大厅(窗口)和本机关网上进行公示,方便企业申请办理有关事项,鼓励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登记。
(二)事故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1.事故风险评估结果应包括以下要素: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及次生、衍生后果、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应急资源调查提出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2.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应包括以下要素:本单位可调用的应急队伍、人员、装备、物资等,所在区域内可合作的应急资源。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与论证
1.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和中型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自行组织应急预案评审会,形成书面纪要;其他类型企业应急预案应当组织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2.评审人员应当包括熟悉所评审企业行业工业特点,且具备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业知识的专家。参加评审人员与评审组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评审(论证)书面纪要应包括以下材料:高危行业、中型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时需提供评审书
面纪要,其他类别工矿商贸企业需提供论证材料。评审书面纪要(论证)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评审时间、地点、参会单位和人员;应急预案编制说明;评审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签名)及评审结论、评审专家材料。
(四)应急预案的公布
企业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收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人员。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备齐相关材料,向备案管理机关向申请备案。
(六)实施与修订
企业应当通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等方式使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定期开展演练和评估,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重新报备。
(五)管理和监督
各区(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应急预案登记建档制度,规范备案编号,建立应急预案电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备案登记目录抄报市局。各区(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论证意见表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4.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应急预案评审(论证)书面纪要
注:1.“评审(论证)结论”栏选择填写: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2.参会人签名栏不够可加页
3.要素评审内容、应急预案编制说明、评审专家资料后附在本页之后。
附表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注:备案编号由备案受理单位统一编写,编号由受理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
号及跨区域(K)表征字母组成。例如,2017 年,深圳市安全监管局办理某非跨区域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是当年受理的第1个备案,则编号为:440300-2017-0001;如果是跨区域的企业,则编号为:440300-2017-0001-K。
附件4
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
(供各区局参考)
一、办理部门
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申报、审查和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应急〔2017〕9号)
四、备案服务范围
(一)XX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以及危险化学品达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二)XX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企业。
(三)XX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包括: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五、备案条件
企业备案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的条件。企业行业属性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服务范围内;
2.应急预案的编制条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936-2013)有关标准编制,且在编制前进行了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3.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条件。有关熟悉行业特点的评审人员(专家)对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进行过评审或论证通过的;
4.应急预案的公布与申请条件。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及时发放给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及人员,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受理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虚假、无隐瞒事实。
六、备案申报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评审书面纪要(论证)材料;
3.应急预案文本或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注:以上材料提交纸质文本的,须在材料首页加盖单位公章。
七、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