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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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威府办[2010]22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威府办〔2010〕2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加强煤矿转让税收的征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威宁县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一日威宁县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规范全县煤矿转让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煤矿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达到以下工作目标:(一)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遏制全县煤矿转让偷逃税行为,构建煤矿转让税收征管的良好秩序,促进全县煤矿转让税收的正常管理。

(二)创新税收征管方式,增强部门联合,强化协税护税机制。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创新方式,联合多部门参与,形成协税护税合力。

(三)强化管理,清收欠税,促进税收增长。

通过督促主动申报,对不主动申报的实行立案稽查,严肃行政处罚等手段,追缴欠税,促进税收增长。

(四)以清理整顿为契机,了解掌握我县煤矿转让情况,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保障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督促协调。

组长:禄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罗兴义(县工能局局长)邹智国(县地方税务局局长)禄再辉(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成员:李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晓红(县工商局局长)王义国(县司法局局长)曹运祥(县工能局副局长)陈黎明(县地方税务局纪检组长)禄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煤矿转让税收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方税务局,陈黎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威府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威府办发〔2023〕2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8日威宁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要求,为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解决我县城镇家庭住房困难的租赁补贴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已纳入我县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包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民和易地扶贫搬迁新增人口家庭等,在未得到实物配租或配售期间,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一定的租金补贴。

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老年人、鳏寡孤独、残疾人、见义勇为、易地扶贫搬迁户、“三孩”或多孩户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第三条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人近期房屋被征收家庭人员名单和征收房屋的面积、补偿价等情况;并申报住房租赁补贴计划,制度和统筹好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登记等相关工作。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威府办通〔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威府办通〔2021〕6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2021年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日威宁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兜牢“三保”底线、防范经济运行中的潜在风险。

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贵州对毕节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县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

坚持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全县“1234”发展总体思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构建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合理划分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创新预算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预算管理效能,防范财政风险,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更好发挥财政在乡村振兴和“十四五”规划发展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全面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提供坚实保障。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2010年淘汰落后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2010年淘汰落后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威府办[2010]238号【发布部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0.07.20【实施日期】2010.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府办〔2010〕2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威宁县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威宁县2010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人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3号)精神,按照行署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为确保我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工业经济优化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进行,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成立威宁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马友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余才军(县人民政府国教办主任)罗兴义(县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局长)成员:徐勇(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王铸(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李正超(县财政局局长)汪坤(县监察局局长)李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周跃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罗举。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布局民生保障采石场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布局民生保障采石场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布局民生保障采石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威府办发[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布局民生保障采石场方案》的通知(威府办发〔2011〕10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威宁自治县布局民生保障采石场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威宁自治县布局民生保障采石场方案为推进“威宁试点”和“两年提速”发展,推动全县民生保障工程建设进程,确保民生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砂石料的需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有关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确保民生保障采石场需求。

二、砂石企业现状全县原有砂石企业133家,其中11家属于公路管理部门和企业自用料场,生产的砂石料产品不进入市场流通。

另外,因为未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未参加矿业权实地核查,关闭、注销14个。

安全生产不达标责令停业整顿9家,现在实有砂石料生产企业99家,总生产能力为198万吨∕年,分布在全县25个乡镇。

目前,因受多种因素影响,全县砂石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不足150万吨∕年。

因此,导致了砂石料市场的供需失衡,石料产品价格偏高。

2011年以来,我县的校安工程、危房改造工程、财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工程等相继启动,对砂石料的需求加大,现在的生产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全县实际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各乡镇布局民生保障采石场。

三、布局程序(一)民生保障采石场原则由村集体提出申请。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威府办[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威府办〔2010〕2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使之更加科学、规范。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乡镇、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

缴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

我县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信用联社作为县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开户银行。

第六条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威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专门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威府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威府办发〔2021〕3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威宁自治县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3月24日威宁自治县农用灌溉机井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总则附则总则灌溉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农业灌溉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

各单位、企业及用水户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机井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我县机井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机井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为保障农业生产而建设的各类机井工程,全县境内任何单位、个人管理的农业生产机井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机井工程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自治县水务局负责农村灌溉机井用水管理,并办理用水取水许可证,取费标准按照国家出台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机井建设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

研究、制定机井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灌溉井进行管护。

第四条自治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机井工程水价价格的确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威府办[2010]241号【发布部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0.08.23【实施日期】201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府办〔2010〕24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使之更加科学、规范。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威宁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县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征缴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从2010年8月起,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对非税收入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就我县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积极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和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协调高效的政府非税收入网络化征收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政府综合预算编制管理,积极推进依法理财,努力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断优化我县发展环境。

改革本着“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快我县非税制度改革的进程。

二、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

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使整个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过程处于有效监督之下,增强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透明度,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简便高效。

简化操作程序,减少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环节,取消执收单位过渡账户,所有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指定代收金融机构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方便缴款义务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威府办[2010]319号【发布部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0.10.01【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威府办〔2010〕3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一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贵州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2003年5月印发实施),结合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县内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完整版)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完整版)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X年度威宁自治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威府法发[201X]7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201X年7月以来,我局按照保发展、保红线的要求,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思路,为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对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做到调查清楚,程序规范,处理得当,对处理结果跟踪监督落实。

对各种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杜绝查而无果现象发生。

加大了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不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更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及涉及的相关人员,以点带面来推动严格土地管理的工作落实。

行政执法查处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据办理,并着重强调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办案五要件进行对照检查。

201X年7月1日至201X年6月30日期间,我局共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11件,已办结11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件。

已办结案卷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法律文书制作及送达,都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案卷归档基本完整规范。

二、行政许可案卷自查情况为提高整个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行为,我局编印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律法规、地籍管理知识、建设用地管理知识、矿产资源管理知识、地质灾害预防知识以及基本农田五不准等资料,其内容函概了有关国土资源系统涉及到的各项依法行政执法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各项依法行政制度,具体落实情况如下:(1)为了规范本系统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加强行政许可的制度建设及收费管理,将各股室队的工作职责、责任部门、办事程序、批准时限、收费标准、及工作纪律等予以公开,对各类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批准文件公布上墙,,真正做到政策、程序、收费三公开 ,从而杜绝了乱收费的现象发生,提高了政务的透明度。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威府办[2010]21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府办〔2010〕2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威宁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威宁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6号)、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局《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特急发改价[2010]794号)、贵州省物价局等十五厅委办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局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价检[2010]92号)和2010年5月26日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地有关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威宁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进一步明确当前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服务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治理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严肃查处和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通过专项治理,取消不合法涉企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服务和收费行为,杜绝向企业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各种摊派行为,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法制建设,建立我县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长效机制,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威府办通〔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府办通〔2021〕3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相关单位: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2月7日威宁自治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28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6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20〕72号)要求,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号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助力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2010年度利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2010年度利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2010年度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实施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竞选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威府办[2010]181号【发布部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0.07.16【实施日期】2010.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2010年度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实施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竞选工作方案的通知(威府办[2010]18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扶贫办、财政局提出的《威宁县2010年度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实施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竞选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威宁县2010年度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实施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竞选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国发〔2001〕23号)和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扩大贫困村互助资金、连片开发以及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等试点”要求,切实发挥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工作,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关于采取竞争入围方式确定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实施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县的通知》(黔扶领办〔2010〕13号)的规定,本着“谁积极就支持谁”、“谁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大就帮扶谁”的思路,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扶贫办和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采取竞争入围方式确定试点村。

为搞好本次竞选工作,特制定本竞选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的要求,紧紧抓住省扶贫办、财政厅明确我县为2010年度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试点县的重大机遇,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实施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1•【字号】威府办函〔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威府办函〔2021〕100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治县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威宁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城规委”)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城规委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邓林自治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副主任:禄云自治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委员:李旭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陈红自治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杨奎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张鹏飞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科级督查专员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发展改革局局长、教育科技局局长、民政局局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卫生健康局局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统计局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林业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气象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威宁分局局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交警大队大队长、贵州威宁经济开发区规建局局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政府办人防股负责同志、威宁供电局总经理、贵州水投水务威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长(主任)县城规委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参会人,分管领导为第二参会人。

县城规委下设办公室(简称“规委办”)在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杨竣淇、罗军、杨自信、张廷兵、赵海、马杰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威宁自治县秀水、观风海、迤那土地整治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威宁自治县秀水、观风海、迤那土地整治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威宁自治县秀水、观风海、迤那土地整治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07
•【字号】威府通[2011]17号
•【施行日期】2011.03.0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威宁自治县秀水、观风海、迤那土地整治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威府通〔201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工作部门:
为全力推进威宁自治县秀水、观风海、迤那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确保今年7月份全省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暨烤烟收购现场会在我县的顺利召开,经研究,决定成立威宁自治县秀水、观风海、迤那土地整治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陈波(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刘春(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
禄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马本宁(县烟草局局长)
李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马大辉(县水利局局长)
郭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汪坤(县监察局局长)
李正超(县财政局局长)
王红(县审计局局长)
于刚(县规划局局长)
徐勇(县发改局局长)
罗永宽(县农牧局局长)
肖良宪(县文体广播电视旅游局局长)
李章凡(县烟办主任)
赵威(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植江(秀水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传勋(观风海镇人民政府镇长)
马武登(迤那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李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威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合同能源管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合同能源管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威府办发[2011]204号【发布部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1.02.18【实施日期】2011.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威府办发〔2011〕20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威宁自治县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威宁自治县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快我县工业提速发展,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县煤炭、冶金、焦化、建材等行业目前发展情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坚持“自主发展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市场化节能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大力搭建服务管理平台,强化行业监管和自律,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参与节能的积极性,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拓宽服务领域,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水污染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水污染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水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威府办[2010]62号【发布部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0.03.20【实施日期】2010.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水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府办〔2010〕6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威宁县水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威宁县水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09年,《贵州省地下水勘查工作信息专报》(2009第1期)披露毕节地区煤矿煤化工分布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较严重,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树森省长批示:“请省环保厅配合毕节地委、行署彻底查清、彻底根治”。

对此,省环保厅和行署组织对毕节地区水污染现状进行了调查和监测,省环保厅还以《关于对毕节地区部分煤矿煤化工分布区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柒整治工作的报告》(黔环呈[2009]5号)向省政府报告了工作情况,并提出了毕节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9年10月15日,林树森省长对此再次批示:“省环保厅的工作做得好。

此报告请转毕节地区行署,请地区行署做出整改及建设计划立刻实施。

需省政府协调的可报上来,实施方案请省环保厅继续跟踪”。

根据林树森省长的批示和省、地环保部门的要求,为确保我县煤矿煤化工等污染治理及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为实现威宁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跨越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付费),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结合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努力实现企业排污浓度达标、总量达标,区域坏境质量改善,为威宁县实现跨越发展提供环境支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0年度威宁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分解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0年度威宁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分解的通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0年度威宁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威府办[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0年度威宁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分解的通知(威府办〔2010〕6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2008年,行署与威宁县签订了《威宁县第五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8-2012年)》。

根据责任书的内容要求,威宁县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公室制定了2010年度县直各相关单位具体工作任务和目标,现分解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威宁县人民政府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和目标(见附表)二、县直有关单位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和目标(一)县环境保护局1、开展环保“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规划大纲,完成环保“十一五”规划2010年的各项任务。

2、新开工项目环评执行率100%、新建项目“三同时”执行率90%以上,无越权审批。

3、下达一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并报地区环保局备案。

4、加强三岔河流域污染治理。

按照《威宁县三岔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按照《贵州省主要河流跨市(州、地)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开展水质监测,出境断面水质达标。

5、完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年均6次水质监测任务。

6、完成污染物年度减排工作;完成污染源普查更新调查工作。

7、建立和完善电离辐射档案管理。

8、加强旅游开发中的环境管理;加大草海保护区的环境监督管理力度。

9、环境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率100%,一般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处理率100%、结案率90%以上。

10、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监侧仪器和设备;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省人民政府关于威宁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2014-2020年)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关于威宁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2014-2020年)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关于威宁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014-2020年)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正>黔府函[2015]334号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恳请审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2014—2020年)〉的请示》(威府呈[2015]149号)及附件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威宁自治
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2014—2020年)》。

二、你县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
【总页数】1页(P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省人民政府关于赫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2014-2020年)的批复 [J], ;
2.省人民政府关于金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2014-2020年)的批复 [J], ;
3.省人民政府关于黔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2014-2020年)的批复 [J], ;
4.省人民政府关于织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2014-2020年)的批复 [J], ;
5.省人民政府关于纳雍县威宁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20] 7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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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威府办[2010]98号
【发布部门】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3
【实施日期】2010.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府办〔2010〕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威宁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威宁自治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理顺工作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监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及为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由投资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的贷款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土局、建设投资公司、相关银行共同负责管理。

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依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县建设投资公司在收到银行贷款和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后,应及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给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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