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因公出国(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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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为加强对我省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提供便利化政府服务,支持企业享受财税、信贷、外汇、保险、海关、信息服务等方面扶持政策;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根据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引导企业稳妥审慎参与并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风险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要进行干预监测并实施严格管控。

二、完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一)坚持以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

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境外企业备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大幅压缩境外投资事项办理时限。

投资主体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欺骗性陈述。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横向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通过在线监测、抽查核实、业务信息共享等方式,对全省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全程监管,防范虚假投资行为。

建立全省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对有关主体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在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公布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外事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三)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全程监管。

出台《陕西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制订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资本金制度,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境外投资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税务系统各类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日益增多,税务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这对发展我国的国际双边、多边税务关系,促进我国税收工作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前一段在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出国(境)人员中也存在和发生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外事工作管理还不够规范,跨行业跨部门组团时有发生,考察内容重复,外事经费既紧张又有浪费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系统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管理和总量控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出国任务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司是总局外事工作归口管理单位,总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一切出国事项,均须送该司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各地国家税务局出访项目经总局批准立项后在地方政府外办备案;各级地方税务局组团考察税务业务,根据中共中央文件规定“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的精神,凡需出访的请先征得总局同意后,再报地方政府外办立项审批。

对各类申请出国团组,凡没有明确出国任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不予批准。

二、理顺关系,改进税务系统的外事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是全国税务系统外事工作主管机关,国际交流合作司是总局外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税务系统外事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单位须确定本部门的外事工作管理部门或根据实际情况在办公室指定专人兼管外事工作,做到有领导,有部门兼管,有专人管理日常工作。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沪二工大科(2014) 88号
相关政策
文件查看网址: 校园网 --- 海外交流 ---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 公室)--- 因公出国(境)--- 规章制度
相关财务制度: 校园网--- 机构设置 --- 财务处 --- 政策法规
• 计划申报 • 计划执行 • 经费核销
计划申报---科学制定年度计划
计划执行---OA申请
• 1、出访人 • 2、具体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 3、目的地 • 4、出访任务 • 5、邀请单位 • 6、经费出处 • 7、经费代码 • 8、经费预算(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
费、其他费用,如注册费、培训费、国外城市间交 通费等) • 9、如是两人以上的团组,明确团长、联系人。 • 10、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附件),包括:
访问目的,谁承担费用,邀请人落款签名 • 标准邀请函样本 注意: • 邀请函出具单位和出具人要与出访人的出访
任务,职务等级相符; •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计划执行---因公报批、因公证照
• 中办发〔2008〕9号
(五)出国(境)证件管理。凡公费出国(境)的团 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 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 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 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 手续。因私出国( 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 件。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及工作流程介绍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相关政策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8)9号
2. 《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 ---中办发(2013)16号

分析行政管理支出中的“三公经费”支出,谈谈你的认识

分析行政管理支出中的“三公经费”支出,谈谈你的认识

分析行政管理支出中的“三公经费”支出,谈谈你的认识分析行政管理支出中的“三公经费”支出,谈谈你的认识分析行政管理支出中的“三公经费”支出,谈谈你的认识什么是“三公消费”“三公消费”又称“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开支的、仅限于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范围。

国家工商总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20__年决算情况与20__年预算情况一、财政拨款开支“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使用财政拨款开支“三公经费”的单位共有8个,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商标局(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总局行政学院、经济信息中心、市场研究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等5个直属预算单位。

二、20__年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20__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1111.40万元,决算数为957.33万元,决算比预算减少154.07万元,下降了13.86%。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13.93万元,占43.2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30.84万元,占45.00%,公务接待费支出112.56万元,占11.76%。

具体情况如下:(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13.93万元: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支出135.64万元;出国谈判、工作磋商等支出119.85万元;境外培训、业务考察等支出158.44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30.84万元:车辆购置费支出0万元(20__年未更新购置车辆);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430.84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112.56万元:主要用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内立法机构、研究机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个体工商户条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改、制定的研讨论证;举办世界知识产权日纪念活动等所发生的开支。

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办法因公出国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是指临时出国或常驻国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总局机关、直属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机关、直属单位委派到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总局系统人员因公出国,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履行手续。

第二章因公出国人员条件第四条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常驻国外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二)退(离)休人员;(三)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四)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五)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第六条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七条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第三章审批手续第八条省部级干部(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因公出国,由对外联络司按规定程序,与外事任务一起报中央审批。

司局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组团单位办理出国任务审批的同时,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在办理组队手续时,由组团单位报送对外联络司,并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对外联络司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

浅谈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浅谈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2.2在登记备案管理方面存在漏备、错备、多备等情况的风险,也就是该登记备案的没有备案或者错备案。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开展的前提是登记备案,如果登记备案工作出现遗漏和错误,其结果就是根本起不到管控的效果。针对这一风险,要及时梳理本单位应登记备案人员,对于新提拔以及工作调入人员要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对于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进行更新备案信息。
浅谈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我国公民的因公国境愈加频繁。为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从严管理要求,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是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力度的重要一环。因此,浅谈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概述,详细探讨了完善国有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对策,旨在提高国企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水平。
[3]谭海.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研究[D].吉林大学,2017.
[4]殷聪聪.山东省卫生系统因公出国(境)管理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7.
[5]刘飞.云南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系统的分析与设计[D].云南大学,2016.
[6]徐海涛.高校教师“因公出国(境)”政策实施问题研究[政府因公出国(境)管理电子化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浅谈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对实现国企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完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对策,这样才能提高国企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光宇.信息化促干部出国(境)管理科学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21(21):186-188.
[2]李莹.陕西省高校教师因公出国(境)问题及优化对策研究[D].西北大学,2018.

最新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最新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最新因公出国管理规定最新因公出国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出国交流的数量和频率都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因公出国事务,同时确保国家和个人的利益,最新因公出国管理规定近日出台。

首先,最新规定明确了因公出国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规定,因公出国包括参加国际会议、培训、学术交流、考察考察、派出海外工程技术人员等,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条件。

这也为个人和单位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依据,避免了随意性和主观性的问题。

其次,最新规定强调了因公出国的程序和流程。

根据规定,个人或单位在出国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出国目的和计划。

相关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决策。

这样做可以确保因公出国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加强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此外,最新规定还对因公出国的费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规定,由于因公出国而产生的费用应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不得以个人名义报销。

这也是为了防止滥用公款和公物,从根本上保护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

最后,最新规定还特别强调了因公出国的安全问题。

根据规定,个人或单位在因公出国期间必须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并确保个人和单位的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的信息和安全管理,以防止发生意外和安全事故。

总之,最新因公出国管理规定的出台,为因公出国事务提供了一个更为明确和规范的管理框架。

这不仅符合全球化进程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个人和单位更好地参与国际交流和合作。

同时,也为个人和单位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标准,从而避免了随意性和主观性对因公出国事务的影响。

相信随着这一规定的落地与执行,我国因公出国事务将更加高效和有序。

关于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

关于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
2008年5月6日,外交部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 实“两办规定”的有关通知》 2008年5月9日,中纪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 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 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央精神,经院党组会议讨论批准,2008 年7月1日,我院印发《中国科学院因公出国 (境)管理办法》
关于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
国际合作局 2009年4月27日

中央因公出国(境)管理最新精神 我院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 我院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我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具体要求
2008年 中央开始狠抓因公出国(境)管理
2008年3月1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1.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 带头执行中办发﹝2008﹞ 9号文等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 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 游活动。要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 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 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2. 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团组数和人数。2009年 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 数的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 数和人数。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其他公共 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 和地方摊派,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 (境)的费用。
中办发﹝2009﹞ 12号文要点
3. 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要对因公出国 (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 的合理性认真审核。严格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从 严控制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要对出访团组执行任 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出访报告进行评估。要加强对因公 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审批以及不 认真履行审批职责的,要追究责任。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派 出单位的责任。出访团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 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 时间。要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发生公款出国(境)旅游问 题的,既要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领 导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 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 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各股所、个私协、消委会: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中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湛工商人字〔2023〕27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入境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就严格规范我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重申以下规定:一、明确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的人员范围是:全区工商系统在职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

其中,各股所、个私协、消委会的备案人员信息由人事监察股负责向区公安局统一报备。

备案人员发生职务变动、调动、离退休等情形时,需及时向公安部门变更报备信息。

二、规范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办理流程(一)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先填写公安部门相关因私出入境证件和签注申请表。

其中,局机关各股室的备案人员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申请表由局长或分管人事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局公章;各市场监管所其他备案人员由市场监管所所长和分管人事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备案人员凭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到公安部门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和签注。

(二)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和签注后,需在拿到证件后7日之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其中,局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在职工作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人员的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事监察股统一保管。

(三)局机关各股室、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和分局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前,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以下程序审批:1.局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主任科员须经人事监察审核后,提前7日报分管局领导、分管人事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其他股室、市场监管所人员经主要领导同意,人教科审核后,提前7日报分管局领导、分管人事局领导批准。

2.开发区分局局长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严格按省局规定审批(见附件3),其他各县(市)工商局、分局局长经所在局签署意见后,提前10日报市局人教科审核,报市局分管人事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其他班子成员经所在局局长同意后,提前10日报市局人教科审核,市局分管人事局领导批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1.11.08•【文号】民办函[1991]259号•【施行日期】199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通知(民办函(1991)259号1991年11月8日)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根据今年中央外事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1]1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领导和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管理通知如下:1.统一归口管理部内、部属各单位的一切涉外公务活动,包括约见外方、接待国外和境外团组或个人的来访、业务会谈、出席外国驻华使馆和机构的活动和宴请、出国培训、组团出访、处理涉外文、电等,均需事先商国际合作司,由国际合作司根据所商事项的重要性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审批,或与有关司局和单位商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国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联络和提出要求,亦不得对外方的要求作出承诺及签署协议书或意向书。

2.调动各单位积极性外事工作既要归口管理,又要充分发挥各业务司局和部属各单位的积极性。

各单位应在部领导批准的授权、活动或口径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在一些时间延续较长和规模较大的活动中(如执行合作项目、参加国际会议等),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国际合作司通报,并请示部领导。

国际合作司应主动、及时地向各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严格审批程序各单位有关接待、出访、洽谈项目等涉外活动的计划报告,需提供相应的背景材料,说明事由、目的和经费来源等内容,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国际合作司,由国际合作司上报部领导审批。

出访报告一般需在出访前一个半月上报,以便报有关部门会签和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各项重大涉外活动完成后,应就活动情况及后续行动建议写出总结报告,由国际合作司呈部领导并酌情刊登外事简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宁委办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宁委办发[2007]31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坚决制止以公务为名进行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的有关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切实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苏办发[2007]6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2007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部门和职责(一)市管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市政府审批;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市外事办公室(市港澳事务办公室,下同)审批。

(二)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

(三)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出访团组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切实做好把关工作。

(四)审批部门应对全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避免重复出访。

二、出访原则和要求(一)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

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二)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长府办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长府办发〔200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外专发〔2006〕72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办发〔2006〕5号)的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出国(境)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严格审批程序,杜绝“搭车”、“乘车”和变相出国旅游,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出国(境)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特做如下规定:一、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根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文件规定,重申我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统由市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的范围:国家外国专家局专款资助的出国(境)培训;国家各部委、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列入市引进国外智力年度计划的出国(境)培训;各企事业单位执行技术改造合同内的出国(境)培训。

二、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计划管理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应在上年度10月中旬将项目计划报市外国专家局。

市外国专家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市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对培训目的不明确、经费预算不合理、接待单位不符合规定、出国人员不合要求的培训项目不予列入计划。

审批后的出国培训年度计划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外办、市财政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赴港澳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4]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赴港澳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4]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赴港澳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赴港澳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4]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国(赴港澳台)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2003〕8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威发〔2001〕1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必须有明确的任务和实质性内容。

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突出经贸交流与合作,科学安排出访任务和内容。

出访任务要与出访人员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直接相关,非主管有关业务的人员不得借故出访。

以经贸为主的团组不仅要有具体项目,而且要确定好任务指标及相关措施。

友好城市及其他友好交流访问团组要坚持对等、互利、讲求实效的原则,把友好交流的着眼点放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上。

培训团组应以专业技术为主,以优秀年轻干部的中长期培训为主,严格控制一般性培训团组。

参加国际会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参加无实质性内容的各种研讨会、洽谈会、展销会及类似活动的人员,不予批准。

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必须是为了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而又必须借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经验和做法的项目,禁止一般性及重复性考察活动。

出访费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严禁以考察和访问为名用公款旅游。

凡随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培训的,其出访目的、任务要详细具体,并与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或业务工作密切相关。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五条 公司国际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团组任务进行审核、审批。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报团组是否纳入公司《计划》,有无经费预算。
(二)出访任务、在外行程安排及停留天数。
(三)出访人员名单。
(四)邀请函及公务方情况;严禁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出具邀请函事宜。
(五)境外交流培训任务须提供交流培训大纲、公务方出具的详细课程安排以及经签字盖章的培训合同/协议。严禁通过厂商或中介机构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境外培训。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外事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公司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领导公司外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国际部是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年度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编制、团组任务审批、因公证照及团组签证(注)办理,负责公司总部因公证照管理。
(九)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不得横向组织公司系统其他单位人员参团出访。
(十)不参加由各种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
第二节因公出国(境)团组报批流程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下发的《计划》,在团组出访前两个月将《xx公司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单》(附录A)及有关团组材料报公司国际部,启动出国(境)团组报批流程。
(五)国家有关部委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以下简称“双跨”)因公出国(境)任务。
第九条 《计划》编制流程
(一)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提出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需求,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含费用预算)及本年度因公出国(境)团组执行情况报送公司国际部。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化,因公出国已经成为许多企事业单位的常见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因公出国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出国人员的权益,制定和完善因公出国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和意义制定因公出国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出国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规范出国人员的行为举止,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整体形象。

合理的出国管理制度能够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组织的国际竞争能力。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因公需要出国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公务员以及其他在行政管理范畴内的人员。

四、指导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出国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2.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工作需求和经费预算等实际情况来制定出国计划。

3.公平公正原则:出国机会应当公平分配,不能偏袒某些特定人员。

4.管理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制度规定的基础上,适度考虑特殊情况做出灵活调整。

五、制度具体内容1.出国计划报批:出国人员应提前制定出国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2.出国事项审批:出国人员在出国前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包括行程安排、费用预算、会议参与等。

3.因公出国费用管理:根据出国任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费用预算,并严格控制费用的使用。

4.因公出国行为规范:出国人员在国外需秉持公务员形象,做到言行举止文明、言行具备国际交往礼仪等。

5.安全和保障措施:在因公出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确保出国人员的安全和权益。

6.出国归来报告:出国人员在归来后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出国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和取得的成果。

六、责任与监督1.责任分工:出国行为涉及多个部门和岗位,需要明确各个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和权限。

2.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因公出国监督机制,对出国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违规处理:对违反出国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追责,通过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03.27•【文号】民办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2〕15号)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部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审批工作机制,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现就司局级(含)以下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司局级(含)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审批,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司备案。

组团司局、单位向国际合作司申请办理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的同时,提供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司局、单位填写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者《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人事司备案。

人事司不再出具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有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国际合作司和出国(境)人员所在司局、单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一)不属于部机关公务员、部直属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以及部里委派到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二)属于退(离)休人员的;(三)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

三、所在司局、单位对出国(境)人员审批负有第一责任,应当根据因公出国(境)任务确定合适人选,对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

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办法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办法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对集团公司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的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因公出国(赴港澳)的政策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下属分公司(中心)、全资、控股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员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把关,集中办理。

第四条员工为完成项目考察、参加会议、签订协议、执行合同等工作需要出国(赴港澳)时,应将相关的任务、国别、路线、停留时间等事项事先予以明确。

需组团出国(赴港澳)时,一般应将人数控制在五人以内。

第五条出国(赴港澳)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集团公司总部以外的下属单位员工出国(赴港澳)时,应先由其所属工作部门填写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法人代表审查后,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最后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集团公司总部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因公出国(赴港澳)时,直接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员工出国(赴港澳)申请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应填写“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表”和“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表”,以上两表连同“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在完成公司内部的审批手续后,出国人员的上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进行审批,赴港澳人员的上报深圳市政府外事部门进行审批。

组团出国(赴港澳)时,应以出访团为单位,按以上程序统一申请办理。

第七条员工因私出国(赴港澳),公司原则上不设审查制度,也不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但以下人员因私出国(赴港澳)应当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集团公司总经理申请报批:(一)集团公司经理层以上领导;(二)集团公司各下属单位经理层以上领导;(三)各单位财务主管及出纳人员。

第八条根据外事部门的相关规定,且因赴不同国家及港澳地区的签证时间长短不同,所以组团出国(赴港澳)时,应提前预定行程。

第九条出国(赴港澳)人员应提交以下证件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深圳市户口的员工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且暂住深圳达半年以上;(二)官方承认的邀请函;(三)社会保险单,暂住人员需暂住深圳达半年以上;(四)二彩色照片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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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因公出国
(境)管理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外字[2009]141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9.07.08
【实施日期】2009.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意见
(工商外字[2009]141号2009年7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各直属单位: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

国际合作工作要紧密围绕工商行政管理的中心任务,积极主动、交流沟通、维护原则、促进发展,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着力推进制度化合作关系的建立,不断拓展对外合作交流的广度深度,促进工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树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的国际形象。

因公出国(境)工作是国际合作的重要方面,对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和服务工商行政管理中
心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国际合作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经费管理,大力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加强对因公出国 (境)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
知》(中办发[2009]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的精神;按照中纪委、外交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国际
合作工作实际,经研究,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强化国际合作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一)总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是总局国际合作和港澳台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牵头、协调和统筹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

(二)国际合作工作要根据国家总体外交、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工作和各业务的需要,按照
积极主动、交流沟通、维护原则、促进发展的指导方针有计划地开展。

(三)总局各司局及直属单位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本单位国际合作的联络工作。

地方
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四)涉及总局业务的实质性国际合作方面的国际国内文件统一由国际合作司接收或发出(需以总局或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除外)。

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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