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境与卫生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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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最新修正版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最新修正版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8年9月26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

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成都市环境与卫生标准

成都市环境与卫生标准

成都市环境与卫生标准(最新)————————————————————————————————作者:————————————————————————————————日期:2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补充修定条款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 83号信息来源: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护施工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决定将施工现场的民工夜校、浴室及施工总平面管理纳入工地标准化管理内容,现对《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相关内容补充修定如下:一、增加条款2.0.10 对于组团片区式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建设代理单位)应组织所有参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统一协调、合理调整工程项目施工总平面布置。

凡在施工单位施工区域之外的共用材料堆放加工区、道路通行区、生活区等,应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联合组成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小组,加强对共用区域的安全文明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共用施工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各区域黄线清晰有序。

2.0.11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提倡采用物业管理模式,委托专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实施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0.14 施工现场防锈铁花大门内侧50厘米处应设置宽10厘米的横向黄色油漆警示条带或黑黄相间的活动栏杆。

4.0.20 木材加工、机械维修等易燃易爆区域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安全通道布置和消防器材分布图牌,图牌尺寸不小于70×100厘米。

6.4 盥洗淋浴间6.4.4 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内的,浴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3个;建筑工程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浴室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5个;建筑工程面积在1~5万平方米的,浴室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10个;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浴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16个。

《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划分》DB510100T239-2017

《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划分》DB510100T239-2017

DB510100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DB510100/T 239—2017 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划分2017-09-01发布2017-09-08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DB510100/T 239—2017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等级划分 (2)5 通用要求 (2)6 乔木养护 (3)7 灌木养护 (6)8 草坪及草本地被养护 (8)9 地栽时令花卉养护 (9)10 立体绿化养护 (9)11 容器绿化养护 (10)12 竹类养护 (10)13 水湿生植物养护 (11)14 水体养护 (11)15 设施维护 (12)IDB510100/T 239—2017I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绿化管理处,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祝晓东、屈莉、池筱巍、刘敏、吴婕、陈旭、唐啟勇。

DB510100/T 239—2017 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划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城市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划分(以下简称等级划分)的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各养护对象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草、病虫害防治、复壮更新、设施维护、垃圾处理等养护措施的养护质量等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的日常养护,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的日常养护。

其他绿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CJJ/T 91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3 术语和定义GB 50420-2007和CJJ/T 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成都市锦江区环卫标准

成都市锦江区环卫标准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锦府办〔2006〕107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管局关于锦江区城市管理环卫作业招标指导意见的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关于《锦江区城市管理环卫作业招标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锦江区城市管理环卫作业招标指导意见根据《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成都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4〕194号)的要求,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管干分离、重心下移”的工作原则,为促进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探索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运营方式,吸引有能力、有实力的环卫服务企业承担环卫工作,逐步朝“作业市场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管理法制化、发展产业化”的目标发展,真正实现政事分开,管干分离,重心下移,提高环卫清扫保洁质量,管理水平和环卫经费使用效益,并使环卫作业市场正常有序,健康发展,让城市更加整洁、优美。

二、招标范围和主要内容(一)锦江区内所有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

(二)道路清扫保洁(绿化带、小游园卫生保洁);环卫设施管理、维护(果屑箱、垃圾桶、三轮车、三轮洒水车等);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装车。

—3—(三)主次干道、中型街道、背街小巷“牛皮癣”的清除和沿街方块转、人行天桥的清洗。

三、环卫作业招标后的职责划分(一)区城管局:负责本区域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的制定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环卫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以及考核办法;负责本区内重要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措施;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各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环卫服务公司做好区域内各项环卫服务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环境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环卫作业公司的督促、检查、考核;落实辖区内的环境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各项环境卫生事务;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作业的招标工作。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1 总则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2.0.6 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特殊施工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0.7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2.0.8 施工现场需要照明的每一工作场所及生活场地应有安全适度的照明。

成都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质量标准

成都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质量标准

<<成都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质量标准>>成都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质量标准(试行)出台,让成都的清洁工有了自己的行业标准。

居民院落及住宅小区、单位每日定时收运;临街店铺全天24小时循环收运,每小时循环收运1次……昨天,本报独家公布了《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全区域全时段作业的实施意见》,我市从今日开始实行“24小时无缝隙保洁制”。

昨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全面解析了这一成都环境卫生管理历程中重要的标志性文件,还公布了《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全区域全时段作业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成都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作为成都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重要标尺,《标准》对一级、二级、三级道路的清扫保洁内容作了详细说明,在实现24小时无缝隙全时段全区域保洁的同时,还为未来成都环境保洁质量,框定走向。

提高标准机动车道全部机械化清扫“目前,中心城区有环卫工人约2万名,机械化程度正在提高。

按照《标准》要求,除道路实行3班清扫24小时保洁全区域全时段作业外,机动车道要求全部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

”昨日,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提升机械化作业水平是一座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努力方向。

不仅如此,依据《标准》,还要同时实施道路冲洗除尘作业;生活垃圾实行全时段循环不落地收运转运。

“果屑箱也要定人定时按标准、流程清洗和清掏;人行道定期冲刷除尘除污渍;路沿石定期冲洗除尘。

”一级道路每小时清掏果屑箱垃圾1次中心城区道路实施三级分级作业,因此作业标准也按照道路级别的不同,分类考核。

例如,在包括天府广场、人民南路、红星路等一级道路中,《标准》提出,扫地车机械清扫,作业时行驶速度不超过20公里/小时,“要达到路面无堆积物、无砖瓦土石、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的作业标准。

”其中,每1000平方米果皮数、纸屑及塑膜数、烟蒂数分别少于4个(片)、痰迹数少于4处且无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

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下(含 2 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 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 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 万元以上应成立 3 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2.0.6 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特殊施工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0.7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2.0.8 施工现场需要照明的每一工作场所及生活场地应有安全适度的照明。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26•【字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6日成都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及苏坡乡、营门口乡、洞子口乡、桂溪乡、永丰乡、圣灯乡、保和乡、青龙乡等区域范围。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统一管理,组织指导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工作;统筹协调城市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条例》和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人才培训、经验交流。

(二)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和市城管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本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监督检查《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完成全市统一部署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任务。

(三)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在区政府领导、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落实“门前三包”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完成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任务。

(四)成都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市城管委的领导下,对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管理监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各级城管监察队伍实行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员、“门前三包”管理员、环境卫生管理员是群众性的义务管理队伍,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监督管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4月2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春城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房管、民政、交通、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驻街道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行队伍负责辖区范围内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市貌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第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标准:(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窨井盖、水蓖子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三)道路铺装率为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用彩色地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五)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车辆停放有序;(七)禁止在城区三环路以内新设各类占道市场;(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清洁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构)筑物清洁,是指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设施清洁,是指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交通安全、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确保外表美观,功能完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商务、旅游、经信、教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的日常监管、维护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责任单位定期对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实施清洁和维护。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容貌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道路、桥梁容貌管理第三节标语和宣传品管理第四节夜景灯饰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扬尘治理、建筑垃圾管理等事项,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卫生、工商、旅游、园林绿化、教育、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修正)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修正)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修正)【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2.01【实施日期】199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198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1992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1992年12月1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1992年12月1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城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过往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贯彻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工商、公用、房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劝阻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

不得阻扰和妨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全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16-11-04浏览:分享人:田琛玲手机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以下是由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范文,欢迎阅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0日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第五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六章区域协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社会参与、共治共享、综合治理、区域协作、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支出,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1 总则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 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2.0.6 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特殊施工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0.7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试行)

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试行)

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试行)目录1总则12中心城区22.1城市管理22.2空气环境质量272.3水环境质量272.4垃圾处理292.5绿化332.6长效机制351总则1.1为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实施,加快灾后重建,优化城乡发展环境,提升综合竞争力,确保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参照《全国文明城市评测指标体系》、《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试行)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总体意见制定。

1.3本标准分中心城区、县城、乡镇、村庄和地震灾区五大部分。

中心城区标准适用于市中心五城区和高新区;郊区(市)县县城标准适用于郊区(市)县城区;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村庄(组);过渡安置点标准适用于灾民的过渡安置点和散居点。

1.4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中心城区2.1城市管理2.1.1道路桥梁、广场建设及维护管理(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建设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等交通功能要求,应设置有人行道和车行道,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

道路用地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2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人均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15m2。

公交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应大于1000m2。

(二)新建道路宽度、坡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新建快速通道宽度保持35-45米,主干道路宽度保持35-55米,次干道路宽度保持30-50米,支路宽度保持15-30米。

新建道路最大道路纵坡不得大于9%,最小纵坡不得小于0.2%,道路横坡应控制在 1.5-2.0%。

新建广场坡度最大不得大于3%,最小不小于0.2%,地形困难时,应建成阶梯式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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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补充修定条款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 83号信息来源: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护施工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决定将施工现场的民工夜校、浴室及施工总平面管理纳入工地标准化管理内容,现对《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相关内容补充修定如下:一、增加条款2.0.10 对于组团片区式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建设代理单位)应组织所有参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统一协调、合理调整工程项目施工总平面布置。

凡在施工单位施工区域之外的共用材料堆放加工区、道路通行区、生活区等,应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联合组成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小组,加强对共用区域的安全文明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共用施工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各区域黄线清晰有序。

2.0.11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提倡采用物业管理模式,委托专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实施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0.14 施工现场防锈铁花大门内侧50厘米处应设置宽10厘米的横向黄色油漆警示条带或黑黄相间的活动栏杆。

4.0.20 木材加工、机械维修等易燃易爆区域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安全通道布置和消防器材分布图牌,图牌尺寸不小于70×100厘米。

6.4 盥洗淋浴间6.4.4 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内的,浴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3个;建筑工程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浴室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5个;建筑工程面积在1~5万平方米的,浴室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10个;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浴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或设置喷淋头不应少于16个。

6.4.5 浴室室内高度不应低于2.4米,浴室室内墙壁及屋顶应严密,并应在前后墙壁上各设置至少一扇百叶式窗户,必要时设置排风扇。

门必须向外开启,室内墙壁应全贴瓷砖,地面应满贴防滑地砖,地面坡度不大于2%。

6.4.6 浴室内热水管道和冷水管道应分开敷设,喷淋头为热冷可调式。

相邻淋浴喷头的间距不小于0.9米。

6.4.7 浴室热水供应设备供热能力应与设置的喷淋头数量匹配,喷淋头同时使用时,应满足制热能力达到每个喷淋头不小于2千瓦或单个喷淋头热水供应量不小于4.5升/分钟。

6.4.8 浴室内应设置适当数量的板凳及与喷淋头数量相匹配的更衣挂钩和皂台。

6.4.9 应建立浴室卫生保洁制度,定人定责,卫生保洁制度及责任人应上墙公示。

每天派专人管理、清洗、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6.7 民工夜校6.7.1 建筑工程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教室的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或设置座位不少于25座;建筑工程面积在1~5万平方米的,教室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或设置座位不少于40座;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教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或设置座位不少于60座。

6.7.2 教室室内高度不应低于3米,室内明亮宽敞。

室内墙壁及屋顶应严密,并应在前后墙上各设置至少两扇可开启式玻璃窗户,窗户的面积与墙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10。

门应设置双门向外开启。

必要时设置排风扇,以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6.7.3 教室内应设置相匹配的座椅、讲台、黑板、照明及消防器材以及电视及播放系统。

6.7.4 教室内应张贴卫生管理等制度,派专人负责,定时打扫卫生。

6.7.5 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及作业人员进场情况,合理安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作好教育、培训记录及受教育人员签到工作。

6.7.6 新开工工地实行民工夜校开学典礼制度,项目经理应开讲第一课。

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责任工长、班组长应定期轮流授课,授课总课时不小于20小时。

必要时应当邀请当地的工会、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城管等部门相关人员授课。

7.0.7 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两侧应设置宽20厘米的黄色油漆条带。

二、修改条款3.0.3 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有明确划分,各区之间应在地面设置油漆黄线,黄线宽度为10厘米。

各区明显位置应悬挂不小于30×40厘米的黄底黑字区域名称公示牌,公示牌上应标明安全、卫生责任人。

有条件的可采用硬质材料或砌块进行各区隔离,其高度不宜低于1.8米。

4.0.9材料加工区应设置安全地带,并应搭设防护棚。

防护棚应防砸、防风、防火、防雨,结构牢固。

材料加工区地坪应采用水泥砂浆或砼硬化,并按材料制作工序和种类分区设置,各区之间可采用10厘米宽黄色油漆条带或黑黄相间的活动护栏分离;各区均应设置不小于30×40厘米的黄底黑字材料标识牌。

区内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放置区应整齐、有序、标识清楚。

4.0.10 材料堆放区地坪应采用水泥砂浆或砼硬化,并分别按材料堆放要求分类分区设置。

露天堆放的材料各区之间可采用10厘米宽黄色油漆条带或黑黄相间的活动护栏或符合安全要求的砌体围墙分隔放置;各区均应设置不小于30×40厘米的黄底黑字材料标识牌,区内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标识清楚。

7.0.3 施工现场内道路应保持通畅,道路两侧各设置宽20厘米的黄色油漆条带,严禁在道路黄色油漆条带以内堆放构件、材料等障碍物。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2007年2月2日修订)二○○七年二月二日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1 总则1.0.1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有效防治施工过程中对城市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施工现场各类疾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

1.0.3 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2一般规定2.0.1 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体系,明确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2.0.2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应配备1人;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或市政工程投资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应配备2~3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市政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应成立3人以上的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小组。

2.0.3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应需要的环保、卫生设施,建立相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环保和卫生设施检查。

2.0.4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防治扬尘、灯光、噪声、油污、固体废物、废气和废水污染等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方案。

2.0.5 施工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教育纳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三级教育”内容。

2.0.6 施工单位宜对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特殊施工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0.7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2.0.8 施工现场需要照明的每一工作场所及生活场地应有安全适度的照明。

2.0.9 施工现场应有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管理资料和定期检查记录。

2.0.10 对于组团片区式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建设代理单位)应组织所有参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统一协调、合理调整工程项目施工总平面布置。

凡在施工单位施工区域之外的共用材料堆放加工区、道路通行区、生活区等,应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联合组成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小组,加强对共用区域的安全文明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共用施工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各区域黄线清晰有序。

2.0.11 有条件的施工现场,提倡采用物业管理模式,委托专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实施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 总平面布置3.0.1 施工现场应结合场地情况合理布置总平面,主要划分为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道路、厕所及排水系统等。

施工作业区是指施工人员从事建筑或市政工程施工作业的活动场所。

办公区是指项目管理人员集体办公的场所。

生活区是指施工人员集中居住、生活的场所,包括施工现场以内和施工现场以外独立设立的生活区。

道路是供运输车辆通行或施工人员通过的便道或通道。

3.0.2 施工现场应封闭施工。

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0米,围墙应采用实体材料砌筑,厚度不应少于0.24米,基础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

有条件的宜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轻型装配式彩钢板等新型材料围挡。

市政工地应设置硬质板材隔离围挡,结构安全可靠,高度不应低于1.8米,外侧设置0.20米高的护脚条形基础。

围墙或围挡应做到标准化、景观化。

3.0.3 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有明确划分,各区之间应在地面设置油漆黄线,黄线宽度为10厘米。

各区明显位置应悬挂不小于30×40厘米的黄底黑字区域名称公示牌,公示牌上应标明安全、卫生责任人。

有条件的可采用硬质材料或砌块进行各区隔离,其高度不宜低于1.8米。

3.0.4 施工现场应采用防锈铁花大门,并在大门外明显处设置工程概况、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总平面图等图牌。

图牌设计要美观大方,悬挂位置明显。

图牌幅高为0.90米,宽1.4米,书写应规范清晰。

图牌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1~1.5米。

市政工地大门应做到标准化、景观化,各种图牌应悬挂在工地围挡上明显位置。

3.0.5 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冲洗设施,并在大门内侧设置向内截水沟,铺设条形水篦子、麻袋等,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

3.0.6 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应设置门卫,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3.0.7 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处,吸烟室(处)应远离危险区并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

3.0.8 施工现场开挖土方应集中堆放,堆土应进行覆盖或绿化,并与行人车辆通道围挡隔离。

3.0.9 施工现场内裸露的场地都应进行绿化、硬化或覆盖。

3.0.10 施工现场内及周边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市政工地外部临时通道应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3.0.11 施工现场应设置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

3.0.12 施工现场应设置地表水排水沟,其排水坡度不小于4‰。

各区的排水沟应连通形成排水系统,出口处经过铁篦过滤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3.0.13 施工现场降水井地下水排放应设置二次以上(含二次)沉淀池,沉淀池上面应用安全硬质材料覆盖,经过滤后排入施工现场或市政雨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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