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系统要求规范》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
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发《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通知兵总质[1990]2号,1990年3月26日各直属单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由工程设计研究院修订完毕,并请有关专家进行了审定,现予颁发。
自1990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第五机械工业部(78)五机安字第1009号文颁发的《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发的北总质(1989)579号通知同时作废。
这次颁发的规范是在总结了十年来执行原规范的实践经验和进行了大量科学试验的基础上修订的,其中危险性建筑物安全距离,比原规范的规定有所减少,但其设防标准,仍与原规范相同。
即外部安全距离的设防标准为住宅建筑物允许二级破坏;内部安全距离的设防标准为相邻建筑物允许达到四~五级破坏。
今后,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按本规范执行。
对于已建成的原有工厂,由于历史原因,其设计和建设不符合规范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加以改造,使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2号文件精神,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行使兵器工业行业(包括直属兵工单位、地方兵工、兵工动员线)的管理职能。
因此,各地方军工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照此规范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
望各单位在执行中继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4)第一节建筑物危险等级 (4)第二节计算药量 (10)第三章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12)第一节工厂规划 (12)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13)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19)第四节转运站台外部距离 (22)第四章防护屏障 (23)第五章危险品生产工艺布置 (25)第一节工艺布置 (25)第二节火炸药生产中有关易燃液体部分 (27)第三节室外工艺管道 (27)第六章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 (28)第一节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 (28)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29)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总平面布置 (37)第四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37)第七章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39)第一节危险品和储存 (39)第二节危险品的运输 (40)第八章危险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1)第一节一般规定 (41)第二节结构选型 (42)第三节结构构造 (43)第四节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43)第五节建筑构造和室内装修 (44)第六节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 (44)第七节嵌入式和覆土式建筑物 (45)第八节危险品仓库 (45)第九节室外管架和通廊 (45)第九章消防给水 (46)第十章废水处理 (47)第十一章危险性建筑物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7)第一节一般规定 (47)第二节采暖 (47)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48)第十二章危险场所的电气 (48)第一节危险场所的分类 (48)第二节电气设备 (49)第三节室内电气线路 (50)第四节室外电气线路 (51)第五节线路保护及接零 (51)第六节 10(6)kV变配电所和电气室 (51)第七节工厂电源和事故照明 (52)第八节防雷和接地 (52)第十三章危险品生产自动控制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控制系统和联锁装置 (52)第三节仪表设备 (53)第四节控制、检测信号线路 (53)第五节仪表电源和气源 (53)第六节仪表系统接地 (53)第七节控制室 (53)第十四章靶场和试验场 (54)第一节适用范围 (54)第二节建筑物危险等级和最小允许距离 (54)第三节靶道和其外部距离 (54)第四节大中口径火炮和火箭试验靶场 (57)第五节火箭筒和炮弹的穿甲、破甲试验靶场 (58)第六节小口径火炮和轻武器试验靶场 (58)第七节试验场和试验台 (58)第十五章销毁场 (59)附录 (60)附录一仓库危险品分组存放规定 (60)附录二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示例(略) (61)附录三卫生特征分级举例 (61)附录四安装雨淋系统的厂房或工序举例 (63)附录五危险场所电气类别和防雷类别举例 (64)附录六名词解释 (67)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 (68)附录八主要符号 (69)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WJ2470-1997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得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得安全技术要求.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得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得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得设计。
2引用文件GB50154-9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得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定义3、1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与存放得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得成品与半成品及其有燃烧与爆炸危险性得原材料。
3、2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与存放危险品得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与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3、3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与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得存药量不超过50kg (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得存药量不超过100kg.抗爆与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3、4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与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得存药量之与。
3、6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与存放过程中使用得,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得危险品得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得内部距离与外部距离。
3、7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得最大药量。
用于设计抗爆间室、抗爆屏院、抑爆间室与防护墙(板)。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和火工品处理、销毁和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2002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2 引用文件JT3145-1991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WJ2177-1994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废弹药wasted ammunition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disposition对废弹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destruction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4.1.1 作业安全要求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废弹药作业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 5 作业人员的培训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
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 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2002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2 引用文件JT3145-1991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WJ2177-1994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废弹药wasted ammunition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disposition对废弹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destruction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4.1.1 作业安全要求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废弹药作业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 5 作业人员的培训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
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 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精品文档】
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爆炸物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爆炸物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发表时间:2005-4-15 14:35:41 点击: 292 次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一、爆炸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爆炸物品仓库是指储存火药、炸药、弹药和火工品的仓库,以及储存炸药类试剂的库房。
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在地质勘探、石油开采、矿山、冶金、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农田水利,以及建筑工程等同民经济的许多部门广泛采用,这些部门相应地都设有爆炸物品仓库。
另外,爆炸物品仓库也是国防工业企业和部门的必备建筑,是各军兵种必不可少的弹药物资集存地。
爆炸物品的储存均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储存,而且具有爆炸性火灾的特点,产生的危害主要是由于爆炸来得突然,难以预防;爆炸威力大,破坏作用强,易造成大范围火灾和人员伤亡。
爆炸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有:(一)仓库易受到爆炸性破坏1.爆炸物品爆炸敏感性强,易发生爆炸爆炸物品按性质和用途分类,分为起爆器材、点火器材、炸药和爆破性药品(包括起爆药、爆破药和发射药),以及其他爆炸物品(指含有火药、炸药的制品,如爆竹、各种烟火剂等)四类。
这些物品爆炸敏感性极强,在受到外界能量如热能(加热、火星、火焰)、电能(电火药)、机械能(冲击、摩擦、针刺)和光能、冲击波能等作用下,极易发生燃烧爆炸。
例如:在储存、装卸和运输中,如果野蛮装卸,堆垛塌落,车辆途中的剧烈颠簸,日光曝晒,使爆炸物品遭受猛击、敲打、摔落,以及剧烈震动、摩擦等不良操作,都有造成爆炸的危险。
另外,爆炸物品仓库多建在偏僻的丘陵地域,如遇到明火,易发生爆炸,因打猎、野炊、开地烧荒、山林火灾、小孩玩火等明火,而祸及仓库产生爆炸性火灾。
库房若未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或设计不合理,或维护保养不良而存在故障,也有造成雷击火灾的危险。
库房内的电气设备倘若安装不当,或不符合防爆要求,或因电气线路老化,则有电气火花所致的引爆危险。
除此,若搬运方法不当,也有静电火花引爆的危险。
2.爆炸多为突发性爆炸反应一般在10—5秒内完成。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
兵器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发《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通知兵总质[1990]2号,1990年3月26日各直属单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由工程设计研究院修订完毕,并请有关专家进行了审定,现予颁发。
自1990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第五机械工业部(78)五机安字第1009号文颁发的《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发的北总质(1989)579号通知同时作废。
这次颁发的规范是在总结了十年来执行原规范的实践经验和进行了大量科学试验的基础上修订的,其中危险性建筑物安全距离,比原规范的规定有所减少,但其设防标准,仍与原规范相同。
即外部安全距离的设防标准为住宅建筑物允许二级破坏;内部安全距离的设防标准为相邻建筑物允许达到四~五级破坏。
今后,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按本规范执行。
对于已建成的原有工厂,由于历史原因,其设计和建设不符合规范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加以改造,使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2号文件精神,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行使兵器工业行业(包括直属兵工单位、地方兵工、兵工动员线)的管理职能。
因此,各地方军工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照此规范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
望各单位在执行中继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4)第一节建筑物危险等级 (4)第二节计算药量 (10)第三章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12)第一节工厂规划 (12)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13)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19)第四节转运站台外部距离 (22)第四章防护屏障 (23)第五章危险品生产工艺布置 (25)第一节工艺布置 (25)第二节火炸药生产中有关易燃液体部分 (27)第三节室外工艺管道 (27)第六章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 (28)第一节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 (28)第二节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29)第三节危险品总仓库区总平面布置 (37)第四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37)第七章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39)第一节危险品和储存 (39)第二节危险品的运输 (40)第八章危险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1)第一节一般规定 (41)第二节结构选型 (42)第三节结构构造 (43)第四节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43)第五节建筑构造和室内装修 (44)第六节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 (44)第七节嵌入式和覆土式建筑物 (45)第八节危险品仓库 (45)第九节室外管架和通廊 (45)第九章消防给水 (46)第十章废水处理 (47)第十一章危险性建筑物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47)第一节一般规定 (47)第二节采暖 (47)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48)第十二章危险场所的电气 (48)第一节危险场所的分类 (48)第二节电气设备 (49)第三节室内电气线路 (50)第四节室外电气线路 (51)第五节线路保护及接零 (51)第六节 10(6)kV变配电所和电气室 (51)第七节工厂电源和事故照明 (52)第八节防雷和接地 (52)第十三章危险品生产自动控制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控制系统和联锁装置 (52)第三节仪表设备 (53)第四节控制、检测信号线路 (53)第五节仪表电源和气源 (53)第六节仪表系统接地 (53)第七节控制室 (53)第十四章靶场和试验场 (54)第一节适用范围 (54)第二节建筑物危险等级和最小允许距离 (54)第三节靶道和其外部距离 (54)第四节大中口径火炮和火箭试验靶场 (57)第五节火箭筒和炮弹的穿甲、破甲试验靶场 (58)第六节小口径火炮和轻武器试验靶场 (58)第七节试验场和试验台 (58)第十五章销毁场 (59)附录 (60)附录一仓库危险品分组存放规定 (60)附录二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示例(略) (61)附录三卫生特征分级举例 (61)附录四安装雨淋系统的厂房或工序举例 (63)附录五危险场所电气类别和防雷类别举例 (64)附录六名词解释 (67)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 (68)附录八主要符号 (69)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1-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2470-19971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引用文件GB50154—9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3定义3.1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3.6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用于设计抗爆间室、抗爆屏院、抑爆间室和防护墙(板)。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系统要求规范》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系统要求规范》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WJ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W J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定义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 5120—2002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
2 引用文件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WJ2177—1994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废弹药wasted ammunition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disposition对废弹药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destruction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4.1.1 作业安全要求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废弹药作业应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5 作业人员的培训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
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WJ2470-1997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定义3.1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8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用于设计抗爆间室、抗爆屏院、抑爆间室和防护墙(板)。
军工企业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军工企业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某军工企业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第一条弹药的生产、运输和储存,必须遵循本管理规定。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公司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第三条要从设计、工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燃烧爆炸事故,并限制燃烧爆炸事故的扩大蔓延。
要贯彻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非危险工房与危险工房隔离分开,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离分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离操作的原则(即三少三隔离),尽一切可能把事故灾害的损失限制在最小程度。
第四条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改进工艺、设备和装置,努力实现遥控化和自动化,提高本质安全程度,改善劳动条件,增强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直接从事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特别危险的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政治思想、技术、身体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
严禁无操作合格证人员和临时工上岗操作。
严禁实行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奖励制度,如“计件奖”、“小承包”等。
第六条安全技术要求(一)开工1、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线,开工前由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专门的检查验收小组检查,认为合格时,由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检查验收批准后方可投产。
新改、扩建的工房,大修后以及较长时间停产后又要开工的生产线,须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经理批准签发开工生产许可证。
公司的安全技术、消防部门要白始至终参加上述检查验收。
2、检查验收时符合下列要求方能批准开工生产:(1)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建筑安装的有关规定和《安全规范》的规定。
(2)各种设备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完整的试运行记录。
(3)室内通风、除尘,安全防护、消防等设施,必须完整有效。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试行)通知(78)五机安字第1009号各省、市、自治区国防工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部正式批准的《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决定自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起在部内试行。
今后,我部各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均应按规范执行。
对于已建成的原有工厂,由于历史的原因,其设计、建设不符合本规范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妥善处理。
规范的解释权属部。
具体工作分别由部第五设计研究院和第*设计研究院承担。
望各单位在试行中进一步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连同对规范的修改和补充意见,一并寄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五机械工业部一九七八年*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危险等级第三章工艺第一节工艺布置第二节存药量计算第三节工序转手库与车间转手库第四节火炸药生产中有关易燃液体部分的规定第五节室外管架与通廊第四章总图运输第一节区域规划第二节危险生产区外部距离第三节危险生产区内部布置第四节危险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第五节防护土围第*节运输第五章建筑结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结构选型第三节结构构造措施第四节抗爆小室和抗爆小院第五节办公用室、生产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女工卫生室和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第*节工房的安全疏散第七节门窗第八节地面第九节室内装修、吊顶、平台和梯第十节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第十一节嵌入式和覆土式建筑物第十二节危险生产区的仓库第十三节室外管架和通廊第*章给水、消防给水、排水第一节给水第二节消防给水第三节排水第七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八章电气第一节适用范围第二节危险场所的划分第三节电气设备第四节室内线路第五节事故备用电源及事故照明第*节6(10)千伏配电所、6(10)/0.4千伏车间变电所、电气室第七节室外线路第八节防雷与接地第九章自动控制第十章工厂总仓库第一节危险品存放规定第二节设置原则和外部距离第三节内部布置第四节转运站台、转运站第五节建筑结构第*节消防供水、电气第十一章工厂靶场及试验场第一节适用范畴第二节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要求第三节靶道长度和宽度与外部距离第四节大中口径火炮及火箭弹试验靶场第五节炮弹及火箭弹的穿甲、破甲试验靶场第*节小口径火炮及轻武器试验靶场第七节试验场及试验台第十二章销毁场附录附录一仓库危险品分组存放规定附录二几种特定地形条件下的增加或减少距离的参考百分数附录三卫生特征分级举例附录四采用导电橡胶地面的生产间和转手库附录五安装雨淋系统的工房或工序举例附录*危险场所类别和防雷类别附录七名词解释附录八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基本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21-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089-981总则1.0.1 为在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技术手段,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发生爆炸和燃烧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减少事故损失,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1.0.3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民用爆破器材industrial explosive materials用于矿山、工程爆破等的各种民用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点火、起爆器材。
2.0.2危险品hazardous materials本规范范围内的火药、炸药、起爆器材和列入危险等级的氧化剂的总称。
2.0.3整体爆炸mass detonation or explosive of total content。
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2.0.4存药量explosive quantity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
2.0.5设计药量design quantity of explosives一次可能同时爆炸折合成梯恩梯当量的危险品药量。
2.0.6抗爆间室blast resistant chamber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
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部结构不造成破坏。
2.0.7抗爆屏障blast resistant shield yard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控制经泄压面飞出的飞散物和减小空气冲击波对邻近建筑物的破坏作用而设置的具有一定抗爆能力的结构。
2.0.8抑爆间室blast suppression chamber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
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冲击波可通过能控制其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部结构不造成破坏。
2.0.9钢板防护protection plate点火、起爆器材生产中为保护人体不受爆炸燃烧危害,或阻隔传爆而设置的钢板或钢板所建成的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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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WJ 2470-19971 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3 定义3.1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
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
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
用于设计抗爆间室、抗爆屏院、抑爆间室和防护墙(板)。
3.8 危险等级依据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危险品,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和危害程度,将建筑划分成不同的危险等级。
3.9 危险区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与存放危险品的区域。
3.10 内部距离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内危险性建筑之间、危险性建筑与非危险建筑之间允许的最小距离。
3.11 外部距离危险性建筑外墙与市区、城镇、企业、事业、街道、村庄和道路等被保护目标边缘之间允许的最小距离。
3.12 防护屏障在A x、B x级危险性建筑外设置的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墙等设施。
用以减小空气冲击波和飞散物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3.13 抗爆间室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设备不造成破坏。
3.14 抗爆屏院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了控制经泄压面飞出的飞散物和减小空气冲击波对邻近建筑物的破坏作用而设置的、具有一定抗爆能力的屏院结构。
3.15 抑爆间室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冲击波可通过能控制激波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且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设备不造成破坏。
3.16 安全出口当危险性建筑物内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时,可以从该危险性建筑物内直通室外地面的用于人员疏散的出口。
3.17 安全窗除窗的作用外,还可供安全疏散用的出口。
3.18 抗爆门具有承受危险品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整体作用和碎片侵彻局部作用的装甲门。
3.19 防护墙(板)当墙(板)的一面发生爆炸事故时,为了减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和碎片对墙(板)另一面人员或物品的损伤或破坏,而设置的钢筋混凝土墙或钢板墙。
3.20 爆炸试验塔用于炸药的爆炸试验、火工品和引信的起爆试验或弹丸杀伤破片收集试验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或钢结构试验装置。
简称试验塔。
3.21 火工品销毁塔用于对报废的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和炸药进行炸毁或烧毁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或钢结构装置。
简称销毁塔。
3.22 弹药爆炸威力试验井用于弹丸或战斗部的爆炸威力试验并进行杀伤破片收集的地下构筑物。
简称试验井。
3.23 火工品销毁井用于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和炸药的废品进行炸毁的地下构筑物。
简称销毁井。
3.24 碎片在爆炸时,飞出的爆炸制品、设备、工具、包装物及建(构)筑物的碎块。
3.25 危险碎片系指冲击能量大于79J的飞散碎片。
3.26 危险碎片密度危险碎片不小于1块/55m2时的密度称为危险碎片密度。
4 一般要求4.1 危险性建筑危险等级4.1.1 危险性建筑危险等级划分危险性建筑的危险等级划分为A x、B x、C x、D x级四级。
A x级一建(构)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发射药,具有整体爆炸的危险性。
B x级一建(构)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发射药及其制品,具有局部爆炸和抛射的危险性。
C x级一建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发射药、固体推进剂、液体火药及其制品,具有剧烈燃烧呈燃烧转爆炸的危险性。
D x级一建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具有局部燃烧或爆炸的可能,但药量很小,没有整体爆炸的危险性。
4.1.2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的作业4.1.2.1 在A x级建(构)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a.奥克托今、黑索今、特屈儿、太安、梯恩梯、黑火药、烟火药和破坏能力相当于或大于这类炸药的其他单质炸药,以及含有这类炸药的混合炸药的研制、加工、试验和拆分;b.硝化甘油及含有硝化甘油的双基火药、双基推进剂、三基火药组成物的配制;c.在存放间(库)内,贮存上述炸药或其药柱、药块;d.在存放间(库)内,贮存单质起爆药或混合起爆药;e.在存放间(库)内,贮存装填上述炸药的大中口径炮弹、火箭弹、地雷、航空炸弹、战术导弹和制导炮弹;f.在存放间(库)内,贮存火帽、枪弹底火、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品;g.在存放间(库)内,贮存黑火药、烟火药及其制品。
4.1.2.2 在Bx级建(构)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a.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的研制、加工、试验、拆分和销毁过程中,对炸药、起爆药不进行直接加工的作业;b.对不含硝化甘油推进剂组成物的配制、三基药的捏合、复合推进剂的装配包装作业;c.对炸药、起爆药进行直接加工的作业;d.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品均设在抗爆间室或装甲防护装置内的作业;e.在工房内,对起爆药进行溶剂、水中作业或湿态作业,而使其危险程度有明显降低的作业;f.枪弹振动试验、火工品起爆试验、导爆索爆炸试验的作业;g.在建筑物的暂存间内,起爆药在溶剂或水中贮存或湿态贮存;h.在工房或存放间(库)内进行较钝感的炸药(如地恩梯)的研制作业或贮存;i.在存放间(库)内,贮存特种手榴弹、炮弹、制导炮弹、火箭弹及航空炸弹等产品;j.在存放间(库)内,贮存口径37mm及小于37mm的炮弹、手榴弹、枪榴弹、信号弹和特种枪弹等;k.在存放间(库)内,贮存底火、传火具、曳光管等火工品及发火件和引信等。
4.1.2.3 在C x级建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a.发射药、底喷药、液体火药、可燃药筒、半可燃药筒及火箭、火箭弹、战术导弹和制导炮弹的固体推进剂的研制、加工,其过程中具有燃烧或燃烧转爆炸危险性的作业;b.在危险品存放间(库)内,贮存发射药、底喷药、液体火药、可燃药筒、半可燃药筒、固体推进剂、装填发射药的药管、药包和药筒及装填固体推进剂的火箭发动机等。
4.1.2.4 在D x级建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a.在建筑物内,火药、炸药、烟火药、起爆药、弹药、火工品、引信加工过程中危险性较低或药量很小的作业;b.在工房和存放间(库)内,对导火索进行研制、加工和贮存;c.在研制实验室、工厂理化性能试验室内,进行火药、炸药、烟火药、起爆药及其制品等的研制和试验;d.在实验室内进行药量不大于20g的枪弹振动试验、火工品性能试验和导爆索的性能试验;e.在研制实验室和存放间(库)内,对火药、炸药和起爆药使用的氧化剂进行研制和贮存。
4.1.3 危险性工序等级划分危险品研制工房和生产工房的危险等级可按其内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和销毁工序的危险等级确定,见附录A(补充件)。
当危险品研制实验室或工房内有几种不同危险等级的研制、加工、拆分和试验工序时,应按附录A(补充件)危险等级划分的次序,取其最前者为危险品研制工房或加工工房的危险等级。
4.1.4 危险品存放间(库)的危险等级划分危险品存放间(库)的危险等级可按所贮存的危险品确定,并应符合附录B(补充件)和附录C(补充件)的要求。
当单间(库)存放的品种较多时,应按存放危险品的最高危险等级确定。
4.2 药量的控制要求和计算原则4.2.1 药量的控制要求4.2.1.1 火药、炸药、起爆药、烟火药、推进剂及其制品的性能测定、分析实验室和院校的配方、合成实验室,各测试间使用的药量不应大于20g,实验室的总药量宜小于400g,实验室内的暂存间的药量应小于300g,并应存放在抗爆容器之内。
此类分析实验室可按有关的国家标准中甲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进行设计。
4.2.1.2 火药、炸药、起爆药、烟火药、推进剂的配方、合成及应用研究实验室,其试验间使用的药量宜小于200g,实验室的总药量应小于3kg。
单间药量大于20g的试验间应设有防护设施。
实验室的暂存间的药量应小于600g,并应存放在抗爆容器之内。
4.2.1.3 炸药、起爆药、烟火药、火药、推进剂研制及应用研究的工房和生产工房,其炸药、起爆药和烟火药操作单间使用的药量宜为3kg以下,存放间宜为10kg以下,火药、推进剂单间使用的药量宜为10kg 以下,工房的总药量应小于50kg。
各间应依据工序要求设计为抗爆间室或抑爆间室。
4.2.1.4 炸药的注装、塑装、螺装、压装、压药、切割、钻孔、机械清理和拆分等操作的研制工房,各工序不论药量多少,均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进行上述操作的单间药量,对院校不宜大于1kg,对研究所宜小于10kg,对生产工房应小于50kg。
上述研制工房的总药量对院校和研究所应分别不大于5kg和50kg。
4.2.1.5 弹药准备(发射药装药和全弹装配)间或工房的总药量,对院校和研究所宜分别小于5kg和50kg。
4.2.1.6 在院校和研究所内进行危险品的起爆性能试验、威力试验和安全性检验等爆炸试验,凡药量大于20kg的爆炸试验,均宜在抗爆结构或专用抗爆装置内进行,对院校和研究所其一次最大试验量应分别小于1kg和3kg,对弹药研究所的试验药量应小于10kg,对院校、研究所和工厂危险品的销毁,其一次最大销毁的药量宜小于1kg,产品本身装药量大于1kg的除外。
4.2.1.7 研究所、院校和工厂的危险品存放间(库),单间药量不宜超过50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