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一

合集下载

法医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法医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法医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发生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为了明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情况,公安机关会委托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法医接到委托后,一般会在7个工作日出具鉴定报告。

伤情鉴定是有严格标准规范的,从伤残程度看,总共分为十级。

那么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讲解下。

法医鉴定标准法律常识:法医伤情鉴定标准包括: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3、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法医鉴定的作用包括:1、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还是非自然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2、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3、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4、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5、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

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伤害鉴定标准(集合7篇)

伤害鉴定标准(集合7篇)

伤害鉴定标准(集合7篇)伤害鉴定标准(1)重伤害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None第三章容貌毁损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1990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人身伤害伤情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伤情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标准目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法医鉴定重伤标准

法医鉴定重伤标准

法医鉴定重伤标准法医鉴定是司法领域中的重要一环,而在鉴定的过程中,对于重伤的判定更是至关重要。

重伤的鉴定需要严谨的科学依据和专业的知识技能,下面将从法医鉴定重伤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法医鉴定中的重伤,需要明确其定义。

一般来说,重伤是指对人体造成严重的生理、生命损害,甚至危及生命的一种损伤。

在法医鉴定中,重伤的判定需要考虑伤情的严重程度、对被害人身体功能的影响以及治疗的复杂性等因素。

其次,针对重伤的判定标准,法医鉴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伤情的严重程度,包括对身体器官的损伤程度、出血量、骨折的类型和数量等。

伤情越严重,就越容易被认定为重伤。

2. 对身体功能的影响,重伤往往会对被害人的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如造成永久性残疾、严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等。

3. 治疗的复杂性,针对重伤的治疗往往需要长期的医疗护理和康复训练,甚至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治疗的复杂性也是判定重伤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进行法医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对重伤进行科学、客观的判定。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鉴定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被害人的伤情,包括病历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等。

2. 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对于不同类型的伤情能够进行准确判定。

3.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慎重对待每一个细节,不能因疏忽大意而导致错误的判定结果。

综上所述,法医鉴定重伤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综合考虑伤情的严重程度、对身体功能的影响以及治疗的复杂性等因素,进行科学、客观的判定。

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伤害鉴定标准

伤害鉴定标准

伤害鉴定标准伤害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是指法医学上对人身伤害的程度、性质、原因及对人身伤害的后果进行鉴定的一种专门技术性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伤害鉴定标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伤害鉴定的标准及相关内容。

一、伤害鉴定的基本原则。

伤害鉴定应当依据事实、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对于被鉴定人的人身伤害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医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伤害鉴定的标准和方法有着清晰的认识和掌握。

二、伤害鉴定的主要内容。

1. 伤害程度的评定,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包括轻伤、重伤、致残等级别的评定,需要对伤害程度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以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伤害性质的判定,对于伤害的性质,如是意外伤害、故意伤害、事故伤害等进行准确判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 伤害原因的分析,对于伤害的原因进行科学分析,判断伤害的产生是由于何种行为或事件引起,以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

4. 伤害后果的预测,根据伤害的情况,对于伤害后果进行科学预测,为案件的判决提供重要参考。

三、伤害鉴定的标准。

1. 依据法律法规,伤害鉴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于伤害的认定和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2. 依据科学技术,伤害鉴定应当依据法医学理论和科学技术进行,对于伤害的鉴定必须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

3. 依据实际情况,伤害鉴定应当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对于被害人的伤情和伤害情况必须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四、伤害鉴定的程序。

1. 收集证据,对于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收集,包括被害人的伤情报告、医疗记录、现场勘查等。

2. 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应当进行全面、客观的伤害鉴定工作,对于伤害的程度、性质、原因及后果进行准确评定。

3.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准确、科学的鉴定意见,为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重要参考。

4. 证据呈报,将伤害鉴定的意见和结论进行呈报,作为案件审理和判决的重要依据。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人体伤情鉴定是司法医学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身权益的保护。

在进行人体伤情鉴定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就人体伤情鉴定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首先,人体伤情鉴定的标准包括外伤的鉴定和内伤的鉴定两个方面。

外伤的鉴定主要包括外伤的部位、性质、程度和时间等方面的内容。

在鉴定外伤时,需要对伤情进行细致观察,了解伤者的伤情描述和医疗记录,结合体检和影像学检查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科学客观的判断。

内伤的鉴定则需要通过尸检和病理解剖等手段,对内脏器官和组织的损伤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鉴定。

其次,人体伤情鉴定的标准还包括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遵循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包括采集伤者的口供和证人证言、进行体格检查和医学检查、开展法医病理解剖和实验室检验等环节。

在鉴定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另外,人体伤情鉴定的标准还包括鉴定人员的资质和素质。

进行伤情鉴定的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和法医学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同时,鉴定人员还需要具有公正、客观、严谨的工作作风,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最后,人体伤情鉴定的标准还包括鉴定结果的表达和呈报。

鉴定人员在完成伤情鉴定后,需要准确、清晰地将鉴定结果进行表达和呈报。

鉴定结论需要客观、准确地反映伤情的实际情况,同时需要避免主观臆断和模棱两可的表述,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总之,人体伤情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医学工作,其标准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身权益的保护。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严格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标准,提高伤情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法医鉴定伤情标准

法医鉴定伤情标准

法医鉴定伤情标准
法医鉴定伤情是司法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在进行法医鉴定伤情时,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来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下面将就法医鉴定伤情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法医鉴定伤情需要根据被鉴定人的伤势进行全面的观察和检查。

这包括
对伤口的位置、形状、大小、深度等进行详细的观察,同时还需要对伤口的愈合情况、周围组织的变化等进行细致的检查。

通过这些观察和检查,可以初步了解被鉴定人的伤情情况。

其次,法医鉴定伤情还需要进行相关的实验室检测。

这包括对被鉴定人的血液、体液等进行化学成分的分析,以及对伤口组织的病理学检测等。

通过这些实验室检测,可以更加客观地了解被鉴定人的伤情情况,为鉴定结果提供科学依据。

除此之外,法医鉴定伤情还需要结合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这包括对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进行考察,同时还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个人情况、生活习惯等。

通过综合分析案件的相关情况,可以更好地判断被鉴定人的伤情情况,避免片面性和主观性的错误判断。

在进行法医鉴定伤情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性地
进行判断。

只有通过科学的观察、检测和分析,才能得出准确、客观的鉴定结果。

因此,法医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法医鉴定伤情是一项复杂而严谨的工作,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
观察、检测和分析。

只有在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才能得出准确、公正的鉴定结果,为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200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200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单位:司法部生效日期:2004-4-14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法医学鉴定的标准与法规

法医学鉴定的标准与法规

法医学鉴定的标准与法规法医学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通过对尸体、遗骸、伤害、疾病等进行鉴定和诊断,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从而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益。

法医学鉴定的标准与法规的规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主要介绍法医学鉴定的标准与法规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医学鉴定的标准法医学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和程序标准两个方面。

1. 技术标准法医学鉴定的技术标准是对法医学鉴定所需遵循的科学方法和技术要求的规定。

在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技术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医解剖标准:对尸体、遗骸的解剖和标本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解剖过程科学规范。

(2)伤情鉴定标准:对伤害的性质、程度、致伤原因等进行科学评估和鉴定,包括体表损伤、内脏损伤等。

(3)毒物鉴定标准:对毒物的检测、鉴定和定量分析等进行规范,确保结果准确可信。

2. 程序标准法医学鉴定的程序标准是指对法医学鉴定过程中的程序要求进行规范。

程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范围确认:确定鉴定的对象、目的和方法,在保证科学性和准确性的基础上完成鉴定任务。

(2)证据收集与保存:从现场收集有关物证和材料,并妥善保存,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3)鉴定记录与报告:将鉴定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和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提交鉴定报告。

二、法医学鉴定的法规法医学鉴定的法规主要是指法律和法规对法医学鉴定活动的规定和指导。

在我国,法医学鉴定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法医学鉴定的程序、标准、证据价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刑罚的适用提供了依据。

法医学鉴定在犯罪认定和量刑中起着重要作用,确保了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医学鉴定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于法医学鉴定活动的组织管理、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操作规范、鉴定专家的资格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保证了法医学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法医伤情鉴定是指通过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人体外伤、内伤及死因进行鉴定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

法医伤情鉴定的标准是指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法医学理论,对伤情鉴定的要求和标准。

伤情鉴定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身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下面将就法医伤情鉴定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医伤情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伤情鉴定的法律依据,法医伤情鉴定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因此法医伤情鉴定的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伤情鉴定的医学依据,法医伤情鉴定是基于医学知识和技术进行的,因此必须符合医学的专业标准和规范。

3. 伤情鉴定的科学依据,法医伤情鉴定是一门科学技术工作,因此必须符合科学的客观规律和方法。

二、法医伤情鉴定的标准。

1. 伤情鉴定的客观性,法医伤情鉴定必须客观、公正、准确,不受主观因素和外界干扰的影响。

2. 伤情鉴定的科学性,法医伤情鉴定必须符合医学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不得违背医学常识和规律。

3. 伤情鉴定的全面性,法医伤情鉴定必须全面、细致地进行检查和分析,不得遗漏任何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因素。

4. 伤情鉴定的可靠性,法医伤情鉴定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证据支持,鉴定结论必须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5. 伤情鉴定的规范性,法医伤情鉴定必须符合法医学的专业标准和规范,不得违反法医学的伦理和职业准则。

三、法医伤情鉴定的方法。

1. 伤情鉴定的检查方法,法医伤情鉴定必须通过对伤者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获取伤情的客观资料和证据。

2. 伤情鉴定的分析方法,法医伤情鉴定必须通过对伤情的分析和比对,判断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原因。

3. 伤情鉴定的论证方法,法医伤情鉴定必须通过对鉴定结论的论证和证据的证实,形成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

四、法医伤情鉴定的应用。

1. 在司法领域,法医伤情鉴定主要应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的伤情鉴定结论。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单位:司法部生效日期:2004-4-14--------------------------------------------------------------------------------前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头部伤情鉴定标准

头部伤情鉴定标准

头部伤情鉴定标准头部伤情鉴定是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涉及到对头部外伤的认定和鉴别,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司法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头部伤情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一、外伤部位。

头部外伤的部位包括颅骨、颅脑、面部软组织等,需要对外伤部位进行仔细观察和记录。

对于颅骨的外伤,需要注意外伤部位、外伤性质、外伤程度等情况;对于颅脑的外伤,需要注意外伤部位、外伤性质、外伤程度、颅内出血情况等;对于面部软组织的外伤,需要注意外伤部位、外伤性质、外伤程度、软组织挫伤或撕裂情况等。

二、外伤性质。

头部外伤的性质包括有钝挫伤、利器伤、火器伤等,需要根据外伤性质判断外伤的来源和可能的危害程度。

对于钝挫伤,需要观察外伤部位的皮肤挫伤、软组织挫伤等情况;对于利器伤,需要观察外伤部位的切口情况、出血情况等;对于火器伤,需要观察外伤部位的枪伤、弹孔情况等。

三、外伤程度。

头部外伤的程度可以通过外伤部位的损伤程度、颅内出血情况、脑组织损伤情况等来进行判断。

对于外伤部位的损伤程度,需要观察外伤部位的皮肤破裂、软组织撕裂、骨折等情况;对于颅内出血情况,需要通过影像学检查来判断颅内出血的程度和范围;对于脑组织损伤情况,需要通过影像学检查和脑组织解剖来判断脑组织的受损情况。

四、伤后变化。

头部外伤在伤后会出现一系列的生理和病理变化,需要对这些变化进行观察和记录。

包括外伤部位的炎症反应、软组织的愈合情况、颅内出血的吸收情况、脑组织的修复情况等。

五、鉴定结论。

根据对外伤部位、外伤性质、外伤程度和伤后变化的观察和记录,进行头部伤情的鉴定结论。

对于伤情的鉴定结论需要客观、准确、科学,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的鉴定结论和科学的依据。

综上所述,头部伤情鉴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法医学人员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科学的鉴定方法,才能对头部外伤进行准确的鉴定和判断。

希望本文所述的头部伤情鉴定标准和方法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提高头部伤情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伤情鉴定(轻伤、重伤)标准

伤情鉴定(轻伤、重伤)标准

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部分基本规定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合称《鉴定标准》)的各条款适用于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伤病并存(在原有病理基础上发生损伤)的,一般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

能够确证暴力强度、致伤方式足以致正常人出现同样后果的,仍应根据《鉴定标准》中有关条款评定其损伤程度。

2.《鉴定标准》中的损伤,是指器质性损伤。

非器质性损伤(如反应性精神病、癔病等) 不适用《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只作因果关系的评定。

3.评定损伤程度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或结局为依据。

对因医疗因素(如延误治疗、诊治失误、消极治疗等)而致明显加重损伤后果的,一般不宜依据最终出现的结果评定损伤程度。

4.治疗情况应以我省县级以上医院现有平均的正常诊疗水平为准,特殊治疗(如美容、整形手术)、康复治疗、择期的二期手术的治疗结果,一般不作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

5.对于影响面容的损伤、致肢体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应根据治疗后的结局评定损伤程度,鉴定时限以医疗终结或损伤3个月后为宜。

对危及生命的损伤,伤后即可作出鉴定(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组织或器官(如肢体、耳廓等)损伤当时完全离断或仅有少量皮肤相连,经再植成活的,应根据损伤当时情况进行鉴定。

6.《鉴定标准》中的创口、创面是指深达皮下组织,愈后遗留疤痕者,疤痕较相应损伤缩小的比率,锐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二之内,钝器损伤应在百分之十五之内。

异物包括自体异物与外界异物。

7.《鉴定标准》中的骨折不包括骨质砍痕、单纯骨皮质翘起、单纯颅骨外板线状骨折等;手术治疗不包括一般的清创缝合术。

8.依据各种体表损伤(包括皮下出血、淤血、创口、创面以及疤痕等)评定损伤程度的,须有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

9.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一般应以与健侧关节对照情况为准。

关节活动度丧失的百分比是指受伤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与正常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的百分比。

面部伤情鉴定标准

面部伤情鉴定标准

面部伤情鉴定标准面部伤情鉴定是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结果常常关系到司法案件的判决。

面部伤情鉴定主要是通过对受伤部位的损伤程度、性质和特点进行分析和鉴定,从而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依据。

面部伤情鉴定标准是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面部伤情鉴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面部伤情鉴定的标准。

1. 皮肤损伤,面部皮肤损伤的鉴定主要包括擦伤、挫伤、切割伤、撕裂伤等,需要对伤口的形态、大小、深浅、边缘特点等进行详细观察和描述。

2. 软组织损伤,面部软组织损伤主要包括肌肉、血管、神经等组织的损伤,需要对损伤部位的肿胀、出血、破裂等情况进行仔细观察和鉴定。

3. 骨折和骨折愈合情况,面部骨折的鉴定需要通过X光片等影像学检查手段来确定骨折的部位、程度和愈合情况,从而为伤情鉴定提供科学依据。

4. 眼部损伤,眼部是面部最为重要的器官之一,对于眼部损伤需要进行详细的观察和描述,包括角膜、巩膜、结膜、晶状体等部位的损伤情况。

5. 鼻部损伤,鼻部损伤的鉴定需要对鼻骨、鼻软骨等部位的损伤情况进行详细观察和描述,包括鼻部的变形、鼻血、鼻塞等情况。

二、面部伤情鉴定的方法。

1. 体格检查,对受伤者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受伤部位的外观、触诊、压痛等情况,从而确定伤情的性质和程度。

2. 影像学检查,通过X光片、CT、MRI等影像学检查手段来确定骨折、软组织损伤等情况,为伤情鉴定提供科学依据。

3. 病史询问,对受伤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包括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从而了解受伤的经过和情况。

4. 实验室检查,通过血液、尿液等实验室检查手段来确定受伤者的身体状况和伤情情况。

5. 专家会诊,对于复杂的面部伤情鉴定案件,可以组织法医学、整形外科等专家进行会诊,从多个角度进行伤情鉴定,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总结,面部伤情鉴定是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最新法医鉴定重伤标准

最新法医鉴定重伤标准

Sometimes, I always feel that my dream is very big, the destination is far away, like a whimsical, but in fact it is not so far away, just like this step by step, walking and walking.(页眉可删)年法医鉴定重伤标准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一、法医鉴定重伤标准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九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标准我们都知道,我们在认定一个伤情或者一个事故的时候都需要官方来鉴定,这不仅具有权威性还具有较强的真实性,这就是我们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可鉴定的有很多种,标准程序和方法也都不一样,那么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标准是什么?以下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标准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1]。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三、司法鉴定要多少钱如需申请司法鉴定,应通过法律事务所来委托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

关于做法医鉴定需要多少钱这个问题,只有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一般1000-2000元一项,具体以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告知为准。

另外,一旦发生可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应第一时间联系法律,由法律对形势作出评估,以免错过鉴定的最佳时机或者超过诉讼时效。

伤情判定标准

伤情判定标准

伤情判定标准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一、程序公开 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
法医伤情
一、程序公开
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

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二、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检验鉴定所依据的资料要翔实可靠,要调阅原始,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作出解释。

5、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市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法医鉴定伤残标准
法医临床九级伤残
Ⅸ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