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相关法规整理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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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法规知识真题(含答案)

2020年法律法规知识真题(含答案)

2020年法律法规知识真题(含答案)普法知识习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A、共同B、连带C、按份D、违约答案:B2、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在()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A、六个月B、一年C、二年D、三年答案: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

A、解除B、终止C、撤销D、消亡4、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成立(),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A.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B.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C.国家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D.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小组5、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A.尊法守法学法用法B.尊法学法守法用法C.遵法守法学法用法D.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答案:B6、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的多数通过。

A.五分之一B.四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答案:C7、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A.法律B.宪法C.党章D.法规答案:A8、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A.全体党员B.公务员C.领导干部D.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9、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党的全国代表大会D.党的中央委员会答案:A10、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A、民族自治B、区域自治C、完全自治D、依法自治答案:B11、新《信访条例》从()起施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11-2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11-2
权人保护程序 4. 订立分立协议 5. 实施分立 6. 办理公司分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
登记、设立登记)
20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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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分立的法律效力
(一)公司的注销、设立和变更 新设分立中,因进行公司分立而丧失法人资 格的公司,无须进行清算即可进行注销登记 在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中,新设立的公司则 应重新制订公司章程、召集创立大会,办理 相应的设立登记 在公司的派生分立中,拟分立的公司分立后, 继承存在的公司,因股东、公司资本、章程 都发生了变化,则应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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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变更的内容
1.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变更 公司名称,则要进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
2. 公司住所。
为便于政府监管和业务往来,公司变更原住所必须 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 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公司应在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如果因自身条件及市场变化需要变更的,必须进行 相应的变更登记

乙丙
2. 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 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 上新的公司。

甲乙丙
20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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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分立的条件与程序
(一)公司分立的条件
( 1 )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为与国计民生关系重 大的,如银行、保险、铁路、电力、邮电等, 分立须征得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注销登记、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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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
(一)公司的注销、设立和变更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中,因参与合并而丧失 法人资格的公司,无须进行清算即可进行注 销登记

2020年整理上海有限公司章程.doc

2020年整理上海有限公司章程.doc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以上出资额股东在公司成立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七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九条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章9章资产剥离公司分立与分拆

章9章资产剥离公司分立与分拆
• “混合分拆”是指由于母公司属于业务经营多 元化的企业,其业务范围涉及完全不同的行业 或业务类型,使得母公司控制的资产差异性很 大,增加了企业经营管理的难度,不利于促进 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章9章资产剥离公司分立与分拆
四、分拆上市的程序 分拆上市与普通公司上市的程序没有质 的区别,只不过分拆的如果是一部分业 务的话,须先行成立一家公司。
营性资产剥离。 (五)按剥离是否与公司层战略或事业层战略直接相关而
分为战略性剥离和非战略性剥离。
章9章资产剥离公司分立与分拆
四、我国上市公司资产剥离的特征 (一)进行剥离的上市公司几乎都有政策背景 (二)进行剥离的内容包罗万象 (三)剥离的支付方式丰富多样 (四)剥离中关联交易盛行
章9章资产剥离公司分立与分拆
章9章资产剥离公司分立与分拆
三、分拆的类型 “横向分拆”是指对母公司的股权进行分离与分立,分
拆出与母公司从事同一种业务的子公司,由此实现子 公司的首次公开发售。
章9章资产剥离公司分立与分拆
• “纵向分拆”是指由于母公司从事的业务涉及 某一行业产业链中的不同环节,将母公司的股 权进行分离与分立分拆出与母公司从事同一行 业、但处于产业链中不同业务环节的子公司, 把子公司分拆出去并进行公开发售。
五、资产剥离交易的确认与计量 (一)资产剥离的确认标准 1. 企业依据一个单独的资产剥离计划来剥离企业 的一个部分,剥离方式是整体转让而不是零星处 置。 2. 被剥离的部分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一定的组织功 能,该功能具有相对独立性。 3. 能从经营上或财务报告的目的上加以区分。
章9章资产剥离公司分立与分拆
章9章资产剥离公司分立与分拆
资产剥离的案例
• 脱离破产保护,新通用宣告成立 • 2009年06月01日 ,宣布正式申请破产保

2020年法律法规知识真题(含答案)

2020年法律法规知识真题(含答案)

普法知识习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A、共同B、连带C、按份D、违约答案:B2、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在()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A、六个月B、一年C、二年D、三年答案: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

A、解除B、终止C、撤销D、消亡4、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成立(),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A.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B.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C.国家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D.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答案:B5、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A.尊法守法学法用法B.尊法学法守法用法C.遵法守法学法用法D.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答案:B6、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以上的多数通过。

A.五分之一B.四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答案:C7、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A.法律B.宪法C.党章D.法规答案:A8、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A.全体党员B.公务员C.领导干部D.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答案:D9、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党的全国代表大会D.党的中央委员会答案:A10、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A、民族自治B、区域自治C、完全自治D、依法自治答案:B11、新《信访条例》从()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概述编辑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2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本款删除)第三条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2020年公司工商行政常用参考式样派生分立公告

2020年公司工商行政常用参考式样派生分立公告

2020年公司工商行政常用参考式样43-A:
派生分立公告
经A公司(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本公司分立。

本次分立的形式为派生分立。

A公司分立为A公司和B 公司。

分立前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

分立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

分立后,原A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继。

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特此公告。

A公司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青财金字〔2020〕133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金字〔2020〕1336号省级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青政办〔2020〕4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管理权利和责任,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将《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8月26日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推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遵循原则】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坚持服务大局、依法合规、权责明晰、防控风险原则。

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健全权责对等、运作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要求,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四条【管理职责和义务】省财政厅围绕党的建设、基础管理、薪酬管理、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经营绩效考核、领导干部选拔配备等七个方面建立管理事项清单,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抓手,明晰管理权利和责任,强化省级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增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20〕18号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9日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四条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2020年《中级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二章 公司法(二)

2020年《中级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二章 公司法(二)

2020年《中级经济法》章节笔记与真题第二章公司法(二)第二章公司法(二)三、组织机构【知识点1】组织机构职权★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投资经营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人事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批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决议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5)修改章程权。

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有关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人员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财务监督权:检查公司财务;(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3)提案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代表诉讼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大全并购重组是指企业通过收购、合并、分立、产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整合和重组。

并购重组涉及到众多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与并购重组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十七章对重组、合并和分立等进行了规定。

例如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合并的程序和要求,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公司分立的条件。

2. 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的法律。

其中,第十二章对企业重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并购重组涉及到市场份额的扩大,有可能引发垄断行为,因此对并购重组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规定。

例如,法律规定对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进行审查,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4.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

这个法律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并购重组等事项。

例如,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对重组等事项的审查与核准。

5. 司法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并购重组的相关问题也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6. 地方性法规各个省、市、自治区也发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的并购重组进行规范。

例如,上海市和深圳市等地发布了一些行政规定和实施细则,对本地区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进行了窗口指导和管理。

上述只是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并购重组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非常广泛。

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和指导,以确保并购重组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而言,也应当积极加强对并购重组的监管和规范,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考试题及答案解析第七部分公司财务、会计知识点.利润分配(★★)(2017 单选题、判断题;2018 年单选题、多选题;2019 年单选题;2020 年单选题、判断题)(一)分配顺序(二)利润分配依据——先约定后法定公司类型分配依据有限责任公司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除章程另有约定外,按“持股比例”分配【注意】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时间1.分配利润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2.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3.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 1 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 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4.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四)公积金1.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标准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注意】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提,但提就必须按照 10%提。

【举例】某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已计提盈余公积 45 万元,本年度税后利润 100 万元,应当如何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正确答案』由于已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没有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所以必须按照税后利润的 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100×10%=10(万元)2.资本公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公积金的用途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注意】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举例】某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资本公积 50 万元,已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40 万元,任意盈余公积30 万元,现该公司拟用公积金转增资本 50 万元,如何使用公积金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答案』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100×25%=25(万元),可以使用的法定盈余公积的最高限额为=40-25=15(万元),其他部分使用任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房地产并购业务中公司分立流程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并购业务中公司分立流程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并购业务中公司分立流程及税务处理!本期看点: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在企业调整资产结构、提高盈利能力等方面都有着比较明显的作用。

其中房地产公司因其资产的特殊性,在流程和税务处理方面存在一定不同。

本文小编将详细介绍房地产公司分立的流程以及税务处理问题,给大家以参考。

房地产并购业务中的公司分立流程按照被分立企业在分立后是否存续,分为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继续存续)与新设/解散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存续)。

本文以存续分立为例介绍相应的流程。

(一)公司分立的批准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43条以及第103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分立方案并交由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若拟分立公司涉及到国有独资公司的,则需要获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决定。

上述存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至少需要包含:同意公司进行存续性分立、分立后存续注册资本的变化、拟划入新设公司的资产明细、新设公司的名称及注册资本、分立前债权债务的承担等。

(二)至工商部门办理分立后新设公司的名称预核准(三)确立分立基准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聘请评估机构对拟分立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的规定,在确认拟分立的财产后,若房地产公司属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则应在进行分立时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五)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筹)以及新设公司的股东签署分立协议各方应在分立协议中约定分立方式、分立基准日以及资产分割、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债务的承继方式、过渡期间的安排、职工安置、各方承诺及保证、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生效条件等内容。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正文:----------------------------------------------------------------------------------------------------------------------------------------------------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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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相关法规整理一、公司分立的一般性规定(一)决议程序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财产分割和资产评估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三)债权债务承受及对债权债务人的通知义务1、《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四)登记程序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公司分立的税务处理(一)一般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企业所得税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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