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条文
宪法 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和工作责任制以及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精简和效率原则关于国家机关的精简和效率原则,1954年宪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机关都实行精简的原则。
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必须“精兵简政,厉行节约,提高效能,反对官僚主义。
”“国家机关各级领导人员的组成,必须按照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条件,实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
”1982年宪法删去了前两部宪法中带“左”的思想影响以及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对有关国家机构的精简和效率原则作出了新的规定。
本条确立国家机关精简和效率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履行职能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构,由人民当家作主,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
它不需要象剥削阶级的国家一样,维持庞大的国家机构,豢养大批的军队、警察和官吏,因此,它应当是精简的。
同时,由于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它反对机构重叠、冗员过剩、人浮于事、官僚主义、办事效率低,因此,它应当是讲究效益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我们国家:(1)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明确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的性质和职能;(2)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工作责任制,明确各个国家机关以至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使他们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3)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4)一切国家机关都要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宪法 关于爱国的条文
宪法关于爱国的条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爱护祖国、保卫祖国的义务和权利。
2. 宪法第五十五条:国家对于在保卫祖国的战争中负有优秀战功的军人和其他公民予以表彰。
3. 宪法第七十一条:保护国旗、国歌、国徽的尊严,庄严举行升国旗、奏国歌、宣誓或者宣布誓词的仪式。
4. 宪法第一百零九条:保卫国家安全,增强全民族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扬爱国主义精神。
5. 宪法第一百十三条:加强教育,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有社会责任感、有创造精神、有创新思维、有国际视野、有爱国情怀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请注意,上述回答仅代表一般性的回答,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宪法的具体条文作出详细解读和理解。
宪法中关于青少年的条文
宪法中关于青少年的条文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关于青少年的条文主要涉及到保护青少年的权益、教育和发展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与青少年相关的宪法条文:
1. 宪法第一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
这一条为青少年提供了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保障。
2. 宪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虐待。
3.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
5.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
益,防止青少年受到违法犯罪的侵害。
6.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事业的目标是培
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保障人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
育的发展,提高国民素质。
7.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保护和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促进文化繁荣。
以上是一些与青少年相关的宪法条文,它们体现了国家对青少
年权益的保护和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视。
同时,这些条文也为
社会各方面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提供了依据。
宪法 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务院的组成、领导制度和组织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国务院的组成国家机构是由担任国家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履行职责体现出来的。
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如此,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等组成。
总理是国务院的行政首长,全面领导和主持国务院的工作,对国务院的工作承担责任。
副总理是总理的副手,协助总理开展工作。
国务委员是1982年宪法增设的,其目的是减少副总理人数,并使国务院常务会议成为国务院的领导核心,方便讨论决定问题。
国务委员相当于副总理级,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部长是各部的行政首长,独立主持国务院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
委员会主任是各委员会的行政首长,主持该委员会的工作。
对于综合性的事务,通常设立委员会进行管理。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领导和主持审计署的工作。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中的地位,宪法没有规定。
实际上,它一直是被列入国务院的组成序列,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关于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职数,宪法均规定为若干人,没有作具体数量的限制。
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副总理职数一般为四人;国务委员职数一般为五人。
二、关于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总理对国务院工作的各项工作负全责。
国务院所属各机构均要对总理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总理领导、听从总理的指挥;在国务院各项工作的决策上,总理享有最后的决定权;在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总理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宪法 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对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保护问题,前几部宪法没有作出规定。
十年动乱中,各种各样的批斗会、游行示众、大小字报铺天盖地,广大干部群众受到残酷迫害,人格尊严根本得不到保障。
1982年宪法总结这一历史教训,作出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
所谓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也就是指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人格权是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资格,也是做人的起码资格。
人格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等;狭义的人格权通常是指公民的名誉权。
对于本条规定的公民人格权适宜做广义的理解。
目前,我国的人格权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
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公民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如《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99条规定:“公民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假冒、盗用。
”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所谓“尊严”,是指人的自尊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被贬低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做人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基本标志。
所谓“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用暴力等强制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二是用言词或者书面方式当众或者公开对他人进行侮辱。
“公然”是指在公开场合或者在其他使众多人知道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侮辱。
宪法中有趣的条文
宪法中有趣的条文第一条,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这一条非常有趣,因为它从宪法的第一条开始,就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它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特点,也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道路和成就。
第二条,全国各族人民一律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这一条也非常有趣,因为它体现了中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中国宪法中这个条文的保障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既包括了传统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也包括了现代的结社自由、示威游行等。
这一条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益,为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三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禁止有侮辱、歧视妇女的言论或者行为,禁止对妇女进行残酷虐待。
这一条也非常有趣,因为它体现了中国宪法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中国宪法中这个条文的规定深刻地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
它不仅保障了妇女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益,还为妇女争取平等、尊严和权利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第四条,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残酷虐待。
这一条同样非常有趣,因为它体现了中国宪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中国宪法中这个条文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为未成年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基本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第五条,国家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有侮辱、歧视老年人的言论或者行为。
这一条的出现体现了宪法对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中国宪法中这个条文的规定,充分展示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为老年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基本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宪法 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维护国家的政权稳定和公民依法行使各项自由和权利的根本保障。
因此,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侵犯、损害和危及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祖国的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它主要包括:
(1)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
(2)国家的政权不受威胁;
(3)国家的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4)国家的秘密不被泄露。
“祖国的荣誉”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荣誉和尊严。
它主要包括:
(1)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
(2)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
(3)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
(4)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祖国的利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对外主要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
对于未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刑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都已经作出了规定。
宪法法律条文现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宪法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一起因宪法法律条文引发的现实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宪法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宪法法律条文引发的纠纷。
张某与邻居李某因房屋产权问题产生纠纷,张某认为李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规定,判决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三、案例分析1. 宪法法律条文的应用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宪法法律条文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 宪法法律条文的指导作用宪法法律条文不仅具有现实的法律效力,还具有指导作用。
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以宪法法律条文为指导,依法保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宪法法律条文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 宪法法律条文的普及与宣传本案的发生,也反映出宪法法律条文的普及与宣传亟待加强。
在我国,宪法法律条文虽然被广泛宣传,但仍有部分公民对宪法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有效运用宪法法律条文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加强宪法法律条文的普及与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四、案例启示1. 宪法法律条文是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武器。
公民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应学会运用宪法法律条文维护自身权益。
2. 宪法法律条文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宪法篇条文摘抄
宪法篇条文摘抄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下面是一些宪法篇条文的摘抄和相关参考内容。
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相关参考内容: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最大化,努力消除阶级差别和社会不公。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相关参考内容: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具有领导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和使命。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郑重承诺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相关参考内容:宪法强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
国家应当通过法律和制度保障公民的权益,让人民在切身利益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相关参考内容: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指的是个人的肉体、行动和自由意志不受限制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公开参加国家事务、管理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事务的权利。
相关参考内容:这一条文强调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参政权利。
公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行使民主监督权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促进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十八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相关参考内容: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领导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性。
第二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相关参考内容:这一条文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公民有权在合法范围内发表意见、参与社会公众活动,表达个人的观点和态度。
宪法 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关于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
”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本条规定基本保留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由于国家发展各类学校及文化教育设施的内容,在本法第19条有关国家教育制度的内容中已有规定,因此在本条就不再作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方面的理解还有很大的差距。
比如,有人提出,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天赋人权还是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什么关系?有人提出,既然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放弃它呢?既然是权利,为什么又同时成为一项义务呢?愿不愿接受教育是纯属个人的选择,一个人就是厌恶读书,国家凭什么课予其受教育的义务,又如何强制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即使认可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有人又提出,根据宪法的规定,受教育的义务究竟是谁的义务?是父母的义务,还是儿童、少年的义务?如果是儿童、少年的义务,他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去承担义务?公民究竟是有终身受教育的义务,还是仅限于儿童、少年时代才有受教育的义务呢?等等。
一、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或者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自我管理就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管理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的事务。
村民之间、居民之间、邻里之间、村民或居民与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之间;每个村民或居民对于本居住地区,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违反了村民或者居民之间的约定如何处理等,都要由村民或居民自己来决定。
自我教育就是通过开展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使村民或者居民受到各种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民主教育等,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自我服务就是村民或居民有组织地为自身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兴办什么样的服务项目,根据群众的需要,自己决定;服务所需的费用,由群众自己筹集。
目前的自我服务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服务,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修桥铺路,兴办托儿所、养老院等;二是生产或生活服务,农村地区,主要是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或产后提供各种服务,如播种、灌溉、植保、收割、销售等;城市地区主要是为居民生活提供各种服务。
近年来,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一些地方出现了社区委员会。
社区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相比,范围更大一些;构成主体除了居民外,还有单位和组织;其功能更多一些,包括物业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等内容。
宪法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经济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经济制度是指一定历史阶段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分配方式。
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起决定作用,它决定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决定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决定经济制度的性质。
一、所有制关系我国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它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人剥削人的封建主义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后,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不再是满足少数人获得财产的欲望,不再允许剥削制度的存在,而是为了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产的需要,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要实现这一生产目的,就必须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1949年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立后,我国先后经过了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没收官僚资本,对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实行赎买,以及对农业和手工业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革三个阶段,最终建立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两种表现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由于生产资料为全体人民所有,人与人之间就是平等、互助、合作的生产关系,人剥削人的制度就消灭了。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下,生产资料分别属于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所有,在集体经济内部,人与人之间也是平等、互助和合作的生产关系,其劳动收益也在集体内部分配,从而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
宪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宪法总纲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活动,是少数民族公民这一自由权利的体现,是诉讼参与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不仅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如此;
(2)不仅诉讼当事人享有提供翻译的权利,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人,包括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也享有提供翻译的权利;
(3)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都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宪法 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是重要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
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实行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一是集体所有。
根据本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两个方面,一是城市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突出作用。
城市各种形式的用地十分重要和宝贵。
因此,城市的土地应当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县的市区的土地,以及较大的镇的市区。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规模在不断扩大,较大的镇的土地也应当属于国家所有。
二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属于国家所有,必须由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村和城市郊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和城市的土地必须主要地实行集体所有制。
如果要由国家所有,必须有法律的专门规定。
二是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是农民日常生活所必须的物质基础,属于集体所有,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活。
三、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体现宪法的民主原则的条文有哪些?
体现宪法的民主原则的条文有哪些?体现宪法的民主原则的条文主要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权利义务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等。
▲一、体现宪法的民主原则的条文有哪些?体现宪法的民主原则的条文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民主原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权利义务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相关知识: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做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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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条文引言:宪法是一部国家最高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安排和管理体系。
宪法的条文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基石,不仅限定了政府的职权和责任,也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宪法条文的重要性、组成以及一些典型的宪法条文。
一、宪法条文的重要性宪法条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为一个国家建立了一个宪政体制的基础,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宪法条文制定了政府的权力边界,限制政府滥用权力,并为人民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权利保护。
宪法条文也为国家提供了稳定的法治环境,并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宪法条文是国家进步和发展的基石。
二、宪法条文的组成宪法条文通常由多个章节和条款组成。
每个章节通常对应着不同的主题,每个条款则具体规定了相关方面的内容。
典型的宪法条文中,会涉及到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组织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府的职责和权力等。
为了更好地理解宪法条文,我们可以分别讨论一些典型的宪法条文。
三、典型的宪法条文1. 国家政治体制:宪法条文通常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如国家是共和还是君主制、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等。
例如,在美国宪法的第一条中规定了美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国的政治实体,同时规定了七个行政机构的设置。
2. 国家组织结构:宪法条文还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
例如,在中国宪法的第三章中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
3.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条文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同时,宪法条文也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如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等。
4. 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宪法条文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
例如,法国宪法规定了总统的职责,包括颁布法律、组织行政机关等。
同样,在日本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内阁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四、宪法条文的修改宪法条文的修改是一个庄重且复杂的过程,通常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
不同国家对宪法条文的修改规定也有所不同。
宪法 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社会生产力,厉行节约,逐步改善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国家大力发展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
对于如何发展生产力,前几部宪法确定的方针各不相同。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
这个规定强调用经济计划来提高生产力。
1975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战备的方针”。
这个规定强调通过抓革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978年宪法规定:“国家坚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这个规定强调通过“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国民经济”的手段发展生产力。
1982年宪法总结建国以来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经验,以及“左”的思想错误,对发展生产力的途径和手段作出新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途径主要是:(1)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
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真正成为生产的主人,他们的劳动与自己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国家要进一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推动生产的发展。
同时,劳动者的技术水平也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国家要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
(2)推广先进技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国家要通过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3)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宪法条文及相关案例
宪法条文及相关案例
宪法条文及相关案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这些条文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同时也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相关案例包括“肖某交通肇事案”、“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等,这些案例涉及公民的宪法权利、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行为等,可以作为对宪法条文进行解读和理解的参考。
在肖某交通肇事案中,肖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
黄某以其代表公司前往徐州投标途中受伤为由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以黄某提供的投标资料、授权委托书中所盖的公司印章、聘用合同书上所盖的公司印章和该公司在工商部门所存的印模不一致,无法证明黄某是因工受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黄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其为工伤。
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黄某诉讼请求。
在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检察机关从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出发,以服务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创新的理念办案,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办理一案推动一个新的行业标准产生,达到了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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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增修条文内容
宪法增修条文内容以下是 8 条关于宪法增修条文内容的表述及例子:1. 宪法增修后,对咱们公民的权利保障那可太重要了!就好比有了一把坚固的大伞,时刻为我们遮风挡雨。
你看,现在我们能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就像在广阔的草原上尽情呼喊一样!2. 嘿,你知道吗?宪法增修条文里明确了国家治理的结构和方式,这就像给一个庞大的机器装上了精准的零件,让一切都有条不紊地运转着。
像政府决策更科学了,不就是对我们生活的有力保障嘛!3. 哇塞,宪法增修条文提到要加强对教育的重视,这简直太棒啦!这不就像给成长的树苗浇上了肥沃的养分,让咱的未来有了更多的可能!想想以后孩子们都能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多让人兴奋啊!4. 宪法增修后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更加明确了呀!这就如同给大地披上了一件绿色的外衣,让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加美丽宜人。
咱们不是都希望看到蓝天白云、绿水青山嘛!5. 宪法增修条文里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这真是太暖心啦!就好像在寒冷的冬天给他们送上了温暖的火炉。
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都能得到关爱和支持,这是多么有人情味的呀!6. 哎呀呀,宪法增修后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了更完善的规定。
这简直就像给我们每个人手中都送上了一把开启民主大门的钥匙,让我们有机会参与国家事务,多了不起呀!7. 瞧瞧,宪法增修条文对法律的公正和严谨性也提出了要求。
这相当于给社会公正安装了一道坚固的防线,让不该受到冤枉的人得到保护,那些违法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不这样咱们能安心吗?8. 宪法增修条文在经济领域也有所作为呢!就如同给经济发展安上了强劲的引擎,推动着咱们的生活越来越好。
咱的收入提高了,生活品质上去了,这可多亏了宪法的保障呀!我的观点结论:宪法增修条文真的对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有保障、更加美好!我们都应该积极去了解和遵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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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
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
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