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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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丢失和不正常的损坏,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产等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为了提高设备器材的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各部门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做到加强对设备、器材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一旦发生丢失、损坏事故,当事者要及时填写“固定资产损坏报告单”。
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丢失的,当事者应予赔偿。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包赔同规格型号的新设备器材,或按现行市价交款:
(l)属个人责任丢失录相机、电视机、录音机、照相机、电风扇、电吹风、电子表、计算器、电取暖器等家用电器和生活用装具、工具、服装等低值易耗器、材料者;
(2)公物私用,丢失各类设备器材者。
2、丢失某些稀缺珍贵物品,则按原价的2—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价的,按现行市价的2—3倍赔偿。
3、属于个人责任丢失非生活用器材者,应根据事故性质、设备器材丢失时的新旧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丢失,情况及影响不甚严重、检查深刻者,可酌情减少赔偿费,一般掌握在价10—80%。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理。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损坏的设备器材尚能修复,不降低性能和精度者,应赔偿维修费和损坏的零件费,认识错误态度好的,赔偿费减少
50 %。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3、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提运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
第五条损坏设备器材原因同第四条情况,损坏的设备器材经修理调制,其性能、质量较原物仍降低甚多者,除赔偿零件费、维修费外,应按原件的10—30%赔偿。认识错误态度好的,赔偿费可减少30%。
第六条损坏设备器材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损坏情况与上述第四、五条相同者,一般可按上两条赔偿费的50%赔偿。
属于下列情况,可按四、五两条赔偿费的10—20%赔偿:
1、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者;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者;
3、设备维修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事故者;
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能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正常范围以内的;
5、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虽属条件可能,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者;
6、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损失;
7、按规操作,但技术不熟练者;
8、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仪器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向有关领导报告。有关领导应立即查明原因,根据事故大小,分别由实验室、系(或科、处)、院处理。
第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需要保留现场的,要切实保护现场,有关部门要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并会保卫处组织调查,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赔偿处理权限:
1、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由管理人提出意见,主管系主任(处长)审批;100元—500元的,由部门主管组织三人鉴定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审批。
2、损失价值在500元—5000元的,由系(处)和教务处(后勤处)共同鉴定,系(处)提出意见,院长审批。
3、损失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他重大损失事故,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要立案处理,报院长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或损失价值在20元以下,可免于检查)。
第十二条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十三条处理意见形成后,由各系、处、所、室依批文通知责任者,到院财务处交纳赔偿金。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难以一次付清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所在部门证明属实,报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缓期分几次从本人工资中扣付。扣款事宜由财务处办理。
第十四条赔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付清,否则扣发毕
业证书和有关材料,对于无故不缴、无理取闹或故意拖延者,要加倍处罚。)第十五条被批准分期赔偿、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本人在此期间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确有成绩或其他较大贡献,本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经院长批准,可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