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期末复习完美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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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环境资源保护法》期末考试重点知识总结

法学《环境资源保护法》期末考试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章环境与环境保护绪论一、名词解释1、环境: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2、人类环境:“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3、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4、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形成的,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和。

5、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原生环境问题:(第一环境问题)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7、次生环境问题:是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8、环境破坏: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9、环境污染: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现象。

10、环境保护: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二、简答题1、简述人类环境的概念以及环境科学对环境的分类。

“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围绕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2、简述我国环境法中的环境范围及其与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环境法的“环境”,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指的是围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物质条件和空间)。

环境法复习资料知识点总结

环境法复习资料知识点总结

环境法1、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

2、环境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规范),它是典型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

3、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物质环境。

4、人类早期发展的重要特征是(自我中心主义)5、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人类对环境的适应)6、环境保护最为一个较为明确的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7、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8、(经济人假设)恰恰是环境问题的根源所在。

9、《增长的极限》一书中所表明的观点是(零增长、零排放)10、“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提出这句话的文件是(《东京宣言》)1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12、在我国当前的环境法规体系中,属于综合性环境法律的是(《环境保护法》)13、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的科学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14、人类环境观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15、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16、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17、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阶段)18、传统环境观的价值取向是(人类中心主义)19、传统环境观的指导思想是(人统治自然)20、传统环境观的主要特征是(反自然)21、现代环境观的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2、“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发展观诞生的标志性文件是(《我们共同的未来》)23、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是(生态人类中心主义)24、(环境道德)是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

首次使用"可持续发展" 这一概念的会议是(1980年的联合国大会)25、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召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26、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环保法期末总结

环保法期末总结

环保法期末总结一、引言近年来,全球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形势严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来保护环境。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也受到了高度重视。

本文主要对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以期为今后的环保工作提供参考。

二、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整理及特点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构成的,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针对性。

主要的环保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三、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一)中央政府的履行情况中央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履行情况是环保法律法规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中央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工作同样得到了高度重视,通过财政投入、改革机制、行政执法等多种手段来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目前,中央政府在整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地方政府的履行情况地方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履行情况同样重要,因为环境问题往往是在地方发生的。

地方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高度重视,通过建立环境保护机构、加强行政执法、提高环保意识等措施来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不过,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烈,以及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导致一些地方的环保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企业和公众的履行情况环保工作不仅仅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还需要企业和公众的积极参与。

企业和公众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履行情况也是衡量环保工作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

目前,一些大型企业和公众对环保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履行情况还不够理想,存在不合规行为的现象。

四、我国环保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尽管我国在环保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完善,不够具体,导致环保工作缺乏具体操作指南;其次,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还不够大,一些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再次,环保执法部门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一些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和公正;最后,环保工作中的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环保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的影响。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1.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

-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资源节约、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政府主导等。

- 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排放许可制度,对环境损害的修复和污染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2.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主体,强调减排、节能和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性。

- 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大气污染的监测、评估和治理措施,包括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和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

3.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专门针对水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 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主体,强调保护水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水污染的重要性。

- 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水污染的监测、评估和治理措施,包括建立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和采取治理措施保护水环境等。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专门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和处置要求,强调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监测、评估和治理措施,包括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和推行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等。

5.生态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综合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

-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包括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 生态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划定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等。

以上是环境法律法规的一些知识点总结,希望对您有帮助。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1.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

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总结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总结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总结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人类居住的自然环境而设立的法律法规体系,它是维护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环境管理、环境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责任等多个方面。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环境保护法将公共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对环境污染者和破坏者进行责任追究,保护环境资源。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立法原则。

2. 预防原则环境保护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强化环境监测、评价和治理等预防措施。

3. 合作原则环境保护法倡导政府、企业、公民等各方的合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4. 审慎性原则环境保护法要求在环境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可持续性和资源利用问题。

5.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法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增强环境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环境质量进行评价的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质量标准、水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等。

排放标准是对环境污染源的排放物进行控制的依据,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等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监管等内容。

3. 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源管理环境监测是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的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包括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方法、环境监测数据发布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等内容。

环境污染源管理是对产生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环境管理和监督,环境污染源管理包括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者自行监测和报告、环境监察和执法等内容。

4. 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和修复的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等内容。

环境法学期末总结

环境法学期末总结

环境法学期末总结一、引言环境法是一门关于环境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法律学科,是研究国家、地区或国际间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本学期环境法课程的学习使我对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在本文中,我将总结课程中所学的内容,并对环境法的发展和研究进行一些展望。

二、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1. 环境法的基本概念: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环境法的发展历程:(1) 环境法的起源:环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历史的早期。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各国开始制定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环境问题。

(2) 环境法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各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形成了现代环境法体系。

(3) 环境法的发展趋势:未来环境法的发展趋势是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加强环境监管,倡导可持续发展,提高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核心原则是预防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

预防原则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强调事前防控。

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则强调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损害的责任和成本。

2. 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法人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责任制度等。

这些制度通过设定环境目标、规范环境行为、监管环境行为和追究环境责任等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四、重要环境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这是北京市为应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3. 实践案例:比如“散乱污”整治行动在中国推进的案例,以及“逆向诉讼”在美国环境法律中的应用等。

(完整word版)《环境保护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要点

(完整word版)《环境保护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要点

一、判断题1.环境依据其形成的要素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对故意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一般都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过失行为,在一定条件则规定不予追究。

√3.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划分的。

×4.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

√5.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即指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6.行政处分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作为处罚轻重和免予处罚的各种情况。

×7.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两类行政处罚形式,即对破坏环境者与对污染环境者的行政处罚。

√8.连带责任是指受害者不必提出包括致害者由过错等证据,只须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等"表面"证据,和自己受损失是由于致害者排污行为所致的事实,赔偿要求即告成立。

×9.国际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整个地球环境,以及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外层空间环境。

√10.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第一个里程碑。

√11.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2.限期治理的内容包括限期治理目标和限期治理对象。

×13.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14.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即可,不需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5.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5年。

×16.土地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形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17.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经历了创建、恢复和快速发展三个阶段。

×18.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污染源多、分布广泛、危害后果严重、扩散范围大和可与环境隔离等特点。

环境法学复习总结资料.doc

环境法学复习总结资料.doc

环境与资源法学复习资料整理一、名词解释1、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指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的监管活动。

3、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指环境资源行政法律关系主休因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4、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指国家有关资源管理机关根据环境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发给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

允许其从及某项对环境资源具有影响活动的证件。

5、“三同时"制度: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资源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的,其环境资源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

6、环境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7、环境法: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自然保护法:是指国家对利用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实行控制,以保护生态系统平衡或防止生物多样性的被破坏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及环境法主体之间,再利用保护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被环境法规定或涉及的具有权力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10、环境法责任:指违法者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其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11、环境法律特征:环境法律责任以保护和实现环境权为核心和宗旨;环境法律责任扩大范围;环境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化。

12、环境权的法律保障:是指微环境权不受侵犯和破坏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制度,它既包括权利未受侵犯或破坏之前就存在的各种措施和制度保障,也包括权利受到侵犯或破坏后的各种措施和制度保障。

环境法期末总结

环境法期末总结

环境法期末总结环境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总称。

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学期学习环境法,我对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机构等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也意识到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此之前,我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还相对片面,但通过本学期的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本学期的环境法学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环境法的基本概念与分类、环境法的法律体系、环境法的制定与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环境公约、环境法案例分析等。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学习,我对环境法的基本知识有了全面的了解。

首先,环境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总称。

环境法是国家发展现代社会的必要条件和保障,是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法律保障。

在环境法的基本概念与分类部分,我们学习了环境法的基本概念、环境权利、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通过这部分的学习,我对环境法的定义和内涵有了深入的理解。

其次,环境法的法律体系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基本保障。

环境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等。

宪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宪法保障。

法律是环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环境保护法规范行为的一般规则。

法规和行政法规是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是环境保护具体行为的制度化依据。

通过对环境法的法律体系的学习,我了解到环境法的法律体系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再次,环境法的制定与执行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

环境法的制定涉及到立法者、环境保护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环境法的执行涉及到执法者的职责和权力,并通过监管、检查等手段对环境权益的保护。

通过对环境法的制定与执行的学习,我了解到环境法的制定与执行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

此外,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环境法对违法环境保护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手段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追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总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总结
2、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有两个重要特点:
(1)从数量上,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2)使环境法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3、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
二、我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1951年颁布《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2、1954年《宪法》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国家所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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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第一章绪论
一、人类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1、按环境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最常用的分类)
3、1956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第一次提出了应防止污染地下水。
4、1956年《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
5、1973年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6、1974年《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8、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1、土地利用规划法。2、污染防治法(最突出、最尖锐的部分)。
3、自然保护法。4、环境行政管理法。
四、环境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样品标准。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2、人类是环境的改造者。
四、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德国人伊。海克尔于1866年提出)。

安徽大学本科生环境法期末考试考点总结

安徽大学本科生环境法期末考试考点总结

环境法考点总结1. 第一/原生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只能预防第二/次生环境问题: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通过人类活动调整。

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2.环境法的涵义。

自然资源:在自然界中存在的、在一定技术条件下能够为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

(1)环境法是“人—自然”的共同体规则;(2)环境法调整“人—自然—人”关系的规则;(3)环境法是沟通与协调的法律规则。

3.简述环境法的立法体系。

环境法体系存在的问题?我国环境法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环保基本法为基础,以各环境单行法为主体,以相关部门法为补充的环境立法体系。

1.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1978年宪法中第一次出现有关环境保护立法2.环境保护综合性立法(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整体性内容的立法)1989环境保护法由人大常委制定3.环境保护单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和生态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标志着我国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4.其他部门法中的法律规范1989环保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4.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1.国家2.国家机关3.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公民/自然人)环境法律关系中的自然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a.享受优美舒适环境质量的权利及其义务b.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和义务c.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及其义务d.忍受一定限度的环境污染或破环的义务列入人大常委会议案3读,例外一致认可2读,部分修改一致意见1读通过5. a.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决策之中(1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c.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传统GDP-自然部分的虚数-人文部分的虚数a.合理规划,有计划的开发和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b.运用环境标准控制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C.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a.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3)环境责任原则 b.环保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层层落实,一般通过签订责任书形式c.96《噪声污染》、04《固体废物污染》、08 《水污染防治》(4 a.环境知情权02环境影响评价法b.环境决策参与权 03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听证制度c.环境监督权06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d.司法救济权07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6.环境法基本制度一地三域(1)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建设项目分析、预测、评估提出对策措施跟踪监测)评价对象审批程序: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草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国务院部委27个,较大市49个?和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向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环境法期末总结 张婉怡

环境法期末总结 张婉怡

1.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风景名胜城市乡村等2.环境vs资源:环境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整体性.生态联系和保护性.全球性。

资源强调实用价值.可开发利用性.财产权性.保育性3.环境问题分类:第一类,原生环境问题。

第二类,次生环境问题。

次生又分为环境污染(投入性损害或污染性损害)和环境破坏(取出性损害或开发性损害)4.我国环境问题表现:处在第一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阶段,①燃煤排放的烟尘和二氧化硫为主的大气污染②工业和生活排放有机物为主的水质污染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为主的生态破坏5.现代环境保护阶段:①2战-1980s,防治污染阶段②1980s-今,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阶段(1992.6巴西召开的联合国会议为标志)6.环境法的特征:①调整对象特殊性(人与自认的关系以及和自然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②综合性(对所有环境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管理,面向系统型)③科学技术性(措施来源于科学研究成果)④公益性(有利于全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7.我国环境法体系:①宪法规定②综合性环境基本法③环境保护单行法④环境标准⑤其他部门法中环境保护规范⑥国际法中...8.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需要,有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需要”指各国人们的基本需要;“限制”指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9.环境法的基本原则:①环境同发展相协调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③环境责任原则④公众参与原则10.环境法的主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标准;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境许可证;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境事故报告11.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环评.】①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

环境法复习资料

环境法复习资料

一. 环境法产生的原因——社会原因、法律原因(1)环境法产生的社会原因:环境问题恶化导致的社会问题:资源利用纠纷(污染影响相关资源的利用,从而导致利用者之间的纠纷)人身损害纠纷(水俣病、骨痛病等)政府管理的矛盾(全球气候变化、跨界环境污染、公海资源保护等)。

环境法产生的社会原因在于环境问题所引起的社会调整需要。

法律面对环境问题所引起的纠纷和矛盾,有两种解决方案:①在既有法律制度体系下寻求解决;②发展新的法律制度,以致改变原来的法律体系。

(2)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传统法律制度不足以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支撑:①传统基本法的不足——环境权规定不足,环境管理职责不明。

②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所有权绝对不利于保护环境,契约自由规避了环境保护义务,过错责任原则无法追究环境侵权责任。

(癌症村)③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自由裁量权不足不能适应环境管理的灵活性要求,单方命令方式无法适应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平等主体间关系的介入不足。

④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未充分考虑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刑罚手段的多样化不够。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要统筹兼顾、有机结合、共同进行,以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使经济和社会发展持续、健康地进行。

实现:①综合决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指在决策中,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结合起来,对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全面考虑,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应和环境效益。

②绿色GDP指用以衡量各国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

③循环经济,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2、预防为主原则: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环境法期末总结汇编

环境法期末总结汇编

环境法复习总结论述题: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案例题:环境侵权环境行政-许可-处罚选择题:环境行政《环境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处罚手段(比如按日计罚)《新环保法》强化的地方《侵权法》关于环境侵权的几条一、环境权:公民请求生活在良好环境中的权利。

环境法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享用和争取适宜环境的权利。

民事权利地役权通风宁静相邻权采光日照健康权眺望参与知情消极(宪法上的强行性权利)监督人权(公法)司法救济积极(良好的请求权)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特点:(1)原告范围广泛(2)目的具有特殊性:保护国家、社会及不特定多数人环境利益(3)兼具预防和补救功能:尚未发生时就可以使用(4)效力范围的扩张性起诉条件:(1)明确的被告(2)具体的诉讼请求(3)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法院受理的范围和管辖范围(5)污染导致实际的环境或健康损害民事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特定程序要求:(1)法院书面告知行政部门(2)开庭前申请参加者为共同原告(3)可另行提起私益诉讼(4)和解与调解(5)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得撤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排除了个人法定的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管辖: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法院有关组织:(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检察机关:授权1、范围: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2、免交诉讼费、被告无权反诉3、诉讼前要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4、诉讼前应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三、环境侵权一、环境侵权责任(一)环境侵权的特征 1. 主体的不平等2. 环境侵权的社会性3. 复杂性4. 环境侵权的适法性(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造成损害后果2、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即使企业达标排放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为企业行为合乎行政管理的要求,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国际环境法期末复习整理版

国际环境法期末复习整理版

1、简述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答: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的原则21就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

这就是不损害他国环境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2、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答: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是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确立的。

在该原则中,"共同的责任"是指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是共同的,而"有区别责任"则是指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

3 论述国际环境法的渊源答:国际环境法和国际法的渊源是基本相同的,它们主要由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性渊源和"软法"等共同组成。

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多边、双边的条约或协定;国际习惯如"污染者负担"、"环境影响评价"等已经为国际环境法所接受;一般法律原则如"诚信"、"善良"以及"约定必须遵守"等原则都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国际环境法的辅助性渊源主要有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软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在国际法领域的一种新现象,它具有灵活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的特点。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简称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在国际环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际环境法最主要的渊源。

(2)国际习惯由国际法主体(尤其是国家)以类似行为的重复而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类似行为的重复(又称“客观要素”),另一个是各国承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示(又称“主观要素”或“法律确信”)。

环境法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环境法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环境资源及环境问题1.概念: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

2.分类:(1)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及人类活动的关系, 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2)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不同, 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3)依据环境的范围不同将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

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3.环境问题: 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 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分类:(1)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 分为第一环境原因和第二环境原因:第一: 因自然界自身变化造成的;第二: 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引起;(2)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不同, 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第二章、环境资源法1.概念: 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是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 在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和以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社会关系。

(1)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A.客观性;B.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2)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A.主观性;B.环境效益优先性;3.环境资源法的特征:(1)是一般法律规范和法律化的科学技术规范的综合体, 是社会性及科学性高度统一的法律规范;(2)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和效力的多元性;(3)环境资源法主体承担的违法责任具有多种形式;4.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分类: (1)生态环境资源法主体: 管理主体和开发主体;(2)污染防治法主体: 管理主体和污染防治主体;特征: (1)具有广泛性: 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其主体;(2)在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3)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环境资源法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总和)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1)权利: 环境资源管理规范制定权;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特别物权;环境司法权;(2)义务: 管理型义务;服务性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2.环境资源受控主体的权利义务:(1)权利: 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环境使用权;保障权;收益权;申诉和控诉权;(2)义务: 遵守和维护环境资源法律秩序;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服从制裁;(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资源主体的权利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分类: 环境资源和环境行为特征: (1)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而非经济性;(2)环境行为是环境关系的经常客体;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1)宪法;(2)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4)环境资源保护法规;(5)环境资源保护部门规章;(6)地方性环境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7)环境标准;(8)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约;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1.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1)源头控制: 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 在污染没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2)全程控制: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 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3)贯彻实施: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制定专门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采用经济手段, 贯彻该原则。

环境法最终版-自己整理的期末总结

环境法最终版-自己整理的期末总结

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最初于1972年提出,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防治环境污促使生态良性循环,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政策,对有关环境的各项工作所做的规定。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是指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

关于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实施要求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7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后果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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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问题1、概念: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

2、分类:(1)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2)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不同,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3)依据环境的范围不同将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

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3、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分类:(1)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第一环境原因和第二环境原因:第一:因自然界自身变化造成的;第二: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引起;(2)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不同,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第二章、环境资源法1、概念: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是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在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和以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社会关系。

(1)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A、客观性;B、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2)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A、主观性;B、环境效益优先性;3、环境资源法的特征:(1)是一般法律规范和法律化的科学技术规范的综合体,是社会性与科学性高度统一的法律规范;(2)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和效力的多元性;(3)环境资源法主体承担的违法责任具有多种形式;4、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分类:(1)生态环境资源法主体:管理主体和开发主体;(2)污染防治法主体:管理主体和污染防治主体;特征:(1)具有广泛性: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其主体;(2)在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环境资源法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总和)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1)权利:环境资源管理规范制定权;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特别物权;环境司法权;(2)义务:管理型义务;服务性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2、环境资源受控主体的权利义务:(1)权利: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环境使用权;保障权;收益权;申诉和控诉权;(2)义务:遵守和维护环境资源法律秩序;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服从制裁;(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资源主体的权利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分类:环境资源和环境行为特征:(1)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而非经济性;(2)环境行为是环境关系的经常客体;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1)宪法;(2)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4)环境资源保护法规;(5)环境资源保护部门规章;(6)地方性环境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7)环境标准;(8)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约;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1、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1)源头控制: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在污染没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2)全程控制: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3)贯彻实施: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制定专门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采用经济手段,贯彻该原则。

2、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1)含义:指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2)贯彻: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承包精英获得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定并实施环境资源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标准等,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评估和监测管理制度。

3、风险预防原则(1)含义: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充分确定的科学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2)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加强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

4、环境民主原则(1)含义: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都有平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2)贯彻: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参与环境管理权;增加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成立民间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团体;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

第四章、环境权1、含义: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2、特征:(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存权发展而来的一项新型权利;(3)公民环境权具有人权的本质属性(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3、内容:(1)环境开发利用权;(2)知情权;(3)参与权;(4)请求权;4、公民环境权:(1)环境使用权:指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A、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B、环境使用权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C、环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D、环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E、环境使用保护的目的是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2)环境保护相邻权: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

特征:相邻范围扩大;内容的广泛性;客体的生态性;利益的多元性;权利的复合性;对主体的限制:应有的注意义务;权利滥用的禁止;主体权利的扩大:请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权;停止请求权;环境保护自卫权;停止请求权:指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中一方主体的行为或影响,超过或极有可能超过了社会观念所承认的其他主体的忍受程度,其他主体有权请求行为者停止污染侵害的权利。

(3)环境人格权:指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

特征:A、环境人格权具有普遍性;B、环境人格权具有概括性;C、环境人格权具有专属性;D、环境人格权具有法定性;5、国家环境权:指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智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监督等诸权利的总称。

(1)环境资源行政立法:指有立法权的环境资源主体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2)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指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或对其是否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形式: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3)环境资源行政司法:指享有环境资源行政司法权的环境资源行政主体依法处理和裁决环境资源行政争议和环境民事纠纷的行为。

主要形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4)环境资源行政合同:指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依法签订的协议。

特征:必须有一方是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目的在于实施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目标;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

(5)环境资源行政指导:指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为谋求环境保护目标实现,适时采取非国家强制性手段,取得相对人同意或协力的行为。

第五章、环境资源综合法律制度一、源头控制制度1、环境统计制度:指关于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2、规划、计划制度:指一定时期内环境目标和措施所做出的规定,是对环境资源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

内容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污染控制、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和其他有关方面3、环境监测制度:指根据保护环境资源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反映环境资源质量的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时间的监视和测定,跟踪其变化及其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过程。

4、环境标准制度:按性质、内容和作用,可以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和样品标准5、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指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把责任、权利、义务有机结合在一起,明确地方行政负责人在改善环境资源质量上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措施的总称。

特征:有明确的时间和空间界限;有明确的环境质量目标;有明确的年度工作指标;有配套的措施、支持保证系统和考核奖惩办法;有定量化的监测和控制手段。

类型:A、确定政府目标和环境资源管理指标,通过行政机构逐层签订责任书;B、各个系统都签订责任书;C、政府直接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或实行环境资源保护指标承包;D、环境资源效益与城市经济效益挂钩签订责任书。

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原则:客观、公开、公平;综合考虑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影响;结论要为决策提供依据;二、过程控制制度1、“三同时”制度: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目标、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自然开发项目和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规定。

2、许可证制度:指凡是对环境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项目的排污设施及其经营活动,需要事先经过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按照规定的要求或条件进行建设和排污活动。

3、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是认证机构根据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指标或规定,向有关自愿的申请者颁发以表明其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

4、综合开发利用制度:指国家促使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被利用起来,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到最低的限度,从而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系列措施。

内容:(1)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2)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3)采取措施,支持综合利用电厂生产电力、热力;(4)严格管理,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第六章自然保护法律制度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1、含义:指环境资源法规定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制度。

2、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1)国家所有权:法定取得和征用取得征用取得:指国家依据法律,将原来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通过强制性的征收方式归属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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