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柴商所简介
柴商所简介柴达木无机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简称:柴商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探索建立无机盐期货交易所”的精神;于2011年7月19日获得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柴达木无机盐大宗商品交易所”。
2011年年底,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称国发38号文件)及《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以下称国发37号文件)。
柴商所经过近一年的整改,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12年6月29日《关于报送青海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市场工作总结》的函件(青政办函〔2011〕133号),文件中说明“将柴达木无机盐大宗商品交易所变更成交易市场,待运行规范,具备规模后,再改成交易所”。
2012年11月7日,证监会公布了全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行动的最新进展,青海等八省(区、市)率先通过了联席会议检查验收。
柴商所成为国内首批获得政府批复的交易场所。
•2013年9月,柴商所全国运营中心正式落户海峡西岸前沿地——福州,运营中心的建立将进一步扩大西部能源资源与东南沿海省份的融通合作,对进一步促进国内大宗商品流通领域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交易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交易,以电子商务为基础,通过信息、质检、仓储、运输、保险、结算等第三方物流配套服务,依托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三江源基地的能源资源,开展大宗商品、无机盐类及农畜牧的现货专场交易,推动青海省及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步伐,进而提高相关商品在市场的话语权及定价权。
•交易所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的风险管控体系、优秀的专业管理团队和一流的后台管理系统,先进且完善的业务流程,涵盖了包括交易、交割、结算、风险监控、信息发布和会员服务等在内各个关键环节,将打造成为安全可靠,流动性充分,服务全方位,产品多样化的国内领先商品交易所。
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的梳理与评析
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的梳理与评析摘要:国家针对目前各地“野蛮增长”的文交所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整顿,但其整顿的目的并不是要扼杀文化交易这一新生事物,而是将其引导到规范有序合理的发展道路。
为此国家挑选了上海和深圳这两个资本市场成熟、产权交易基础好的城市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探索文交所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文交所;艺术品;份额交易一、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台了6部与文交所有关的政策法规,分别是:1、《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2、《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3、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4、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 〕49 号);6、《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
二、政策法规解读与梳理1、文交所发展历程把产权市场与文化市场结合起来,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是2009年国务院正式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的核心指导思想。
正是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经过两年的酝酿,2009年,国务院核批两块牌照,深圳和上海的文化产权交易所相继挂牌。
2010年3月19日由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九部委共同签发了一个重要文件——《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
文件指出: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国务院38号文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有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38号文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巩固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交易场所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和公平的交易机会,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的有效组织形式,也是我市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我市金融资源聚集辐射度,推进长江上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交易场所从事的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具有金融属性,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要遵循责任明确、监管到位、规范有序、便利实体的发展原则,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完善交易场所内部治理,确保安全有效运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明确监管对象本意见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机构及分支机构,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其中,权益类交易是指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合约类交易是指以商品及其他合约为交易对象的合规交易。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及分支机构不适用本意见。
三、支持交易场所加快发展(一)发挥核心功能。
充分发挥价格发现、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和实现金融结算五大核心功能。
中国证监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38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中国证监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38号文件的政策解读作者:来源:互联网编辑:leon2011年11月25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中国证监会召开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姜洋同志主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姚刚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视频会议。
姚刚副主席和姜洋主席助理分别就产权市场和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对国务院38号文件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读,现将相关会议资料整理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姜洋:近年来,一些地区为了推进产权和商品市场的发展,批准设立一批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管理,这些交易场所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11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文件决定由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部级联席会议。
目前,成立联席会议的有关批文正在办理之中,还没有批下来。
为抓紧这项工作,把国办【2011】38号的这份文件精神及时传达下去,以便统一思想,布置好我们证券、期货监管系统下一步的清理整顿工作,今天我们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此次视频会议,下面有请我们姚刚副主席讲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姚刚:大家下午好,按照中国证监会郭树清主席的指示精神,今天由我和姜洋同志就贯彻落实国务院38号文件召开这个视频会议,就如何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们向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做了一个初步的部署,以后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我们可能还要做进一步的部署,刚才姜洋同志已经讲了,国务院最近下发了38号文件,文件的题目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这个是国务院的一个决定,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起草的,中国证监会全程参与,也提出了一些意见,这个文件大家可以在中国政府网上看到,中国证监会不再转发这份文件,大家可以在中国政府网上看到。
《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21年3月23日,《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一、出台背景2017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进一步提出“着手建立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联席会议有关要求,结合交易场所监管中存在问题,评估现有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出台交易场所监管规章,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2018年11月,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要求各地区建立健全交易场所规范发展长效机制。
2019年7月,联席会议召集人、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同志在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交易场所监管办法,已制定出台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42条,各章重点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共4条。
一是明确《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
二是提出交易场所的定义及具体范围。
三是明确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原则。
总体上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是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明确总体的政策导向。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共10条。
主要包括:一是明确设立原则。
全省统筹各类交易场所的发展,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提出交易场所应达到相当的体量规模,能够在相关行业、市场中形成较大影响力。
原则上同类交易场所本省内只设一家。
二是明确设立流程。
市政府初审,省级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审批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或国家有关部委意见。
三是明确相关变更事项的核查流程。
一般事项变更由市级监管部门核查,重大事项变更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监管部门初核后报省级监管部门核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
中宣发【2011】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 〕 38 号,以下简称《决定》),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文化产权交易是指文化产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
交易范围包括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领域。
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为文化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业务活动主要有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等,是文化领域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依法规范、健康有序”的原则,统筹规划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文化产权交易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加强对文化产权交易的宏观调控和分类管理。
根据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原则上只允许在省一级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
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文化产权交易所。
三、明确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省份,须基本完成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文化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文化资源资产化程度较高,文化企业间的联合、重组、并购活跃。
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须有法定注册资本、固定交易场所、完整交易规则、专业交易人才,须提供权威专业的投资咨询、评估鉴定、金融服务等中介服务。
四、完善审批设立程序。
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前应征求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意见,并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认可。
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业务活动须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文化市场准入政策和行业管理规范。
五、稳妥推进文化产权交易试点。
国家重点支持上海和深圳两个资本市场成熟、产权交易基础好的城市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经批准可以进行文化产权交易方式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7•【字号】南政办[2012]184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南政办〔2012〕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2〕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各项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南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许维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邱朝生市金融办主任成员:张建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武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叶德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危庆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清源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余里银监南平分局副局长周晓和市经贸委副调研员官少华市公安局副局长范金有市财政局副局长张佳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剑柏市农业局纪检组组长陈学文市林业局副局长郑万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张泽华市科技局副局长黄永明市国税局副局长欧仕林市地税局副局长杨世平市工商局副局长张小娟市国资委调研员领导小组职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协调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督导建立交易场所的规范管理制度,研究处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邱朝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经贸委、人行南平中心支行、南平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关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2.2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解读(2012年0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以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于2012 年2月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提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突出强调要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
因此,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国家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指导意见》的主旨内容是“防风险、护安全、保发展、促创新”。
具体而言,《指导意见》提出四项措施防风险、三项措施护安全、五项措施保发展、三项措施促创新。
◆ 防风险:四项措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支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第一,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
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合同、非法集资方面的金融诈骗案件,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虚假披露、洗钱、伪造货币、贩运伪造的货币,逃汇套汇、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等刑事案件以及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努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
第二,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将在金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关注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非法发行证券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
河南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权益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的,从事产权、股权、债权、矿业权、林权、水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权益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交易场所发展规划、监督管理等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做好交易场所设立和变更等事项的审查、备案工作。
(三)督促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全省交易场所日常监管、统计监测工作。
(四)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五)会同工商、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对交易场所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六)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行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指导本行业交易场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管理政策规定,并积极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做好本行业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工作。
交易场所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政府)负责辖区内交易场所的设立申请、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
省属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的交易场所的设立申请、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农村产权、文化产权、国有产权、碳排放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机构,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市外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方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建立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人居环境委、公安局、文体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五条联席会议职责:(一)审议交易场所设立申请;(二)确定交易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三)研究交易场所发展的重大问题;(四)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及各自工作职能做好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日常监管、违法违规认定处理及风险处置工作。
交易场所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经营,严格防范风险。
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交易场所市场准入和市场交易行为,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结合海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外地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仅从事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作为我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中央驻琼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全省交易场所的准入管理、日常监管、统计监测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各市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省政府金融办做好本市县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负责金融工作的专门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交易场所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须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四条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管,依法规范经营,严格防范风险,杜绝和防范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省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全省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国务院国发38号文件
国务院文件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北京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金融工作部门作为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科技、文化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核及变更审批(备案)、日常经营行为及资金安全监管、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发展规划编制、违规处理、风险防控和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市金融工作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本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大宗商品、国有产权、文化产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设立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二)股东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并具备超过五年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四)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及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五)其他相关条件。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号)
附件: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凡参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单位,无论转让或受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均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排污权信息管理台账,负责对本辖区内排污权交易实施跟踪管理,监督交易合同履行,并定期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竞价基价的测算和审核发布。
第七条省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收取、使用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收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并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
省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的排污权来源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的排污权和从排污权交易市场收购的排污权。
市、州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的排污权来源于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的排污权、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减排量和从排污权交易市场收购的排污权。
第九条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唯一的排污权交易机构,为全省排污权交易提供交易、鉴证、融资等服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据实收取。
第二章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的相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等 、透 明交 易 机 会 ,进 行 有 序 交 易 的平
台 ,具有较强 的社 会性和公 开性 ,需要依
法规范管理 ,确保 安全运行 。其 中 ,证券 和期货交易史是具有特殊 的金融属性和 风
险属性 ,哉接关 系到经济金融安全 和社 会 稳定 ,必须 在经批 准的特定交 易场所 ,遵
进行交易 ;不得将权益 按照标准化交易单 位持续挂牌交 易 ,任何 投资者买入后卖 出 或卖 出后买人同一交易 品种 的时间间隔不 得少于 5个交易 日;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
有 规 定 外 ,权 益 持 有 人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2 0人 。 0
的大局 出发 ,切实做好 清理 整顿各类 交易 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 的各项 工作 。各 类交
证 券交 易所或 国务 院批 准的从事金融产 品
各地人 民政府 和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要统
交易的交 易场所外 ,任何 交易场所均不得 将 任何权益拆分 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不
认识 ,高度重视各类 交易 场所存 在的违 法违规问题 ,从 维护市场秩序 和社会 稳定
一
得采取集 中竞价 、做 市商等集 中交易方式
除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外 ,由有关主管部 门
依照保 密和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给
取消认 定 ,收 回证 书 ,5年 内 不 受 理 其
申请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 情形之 一的 ,由
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第三十 四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工业
作 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 ,窃取 或者泄露传统
国发【2011】38号文解读
国发【2011】38号文解读——解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早在11月上旬有关国家要清理和整顿各类交易所的消息就在市场上传播,实际文件直至11月24日才露出庐山真面目,即《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也叫《国发【2011】38号文》,该文件一经披露就引来市场的震动和种种猜测,甚至也有对该文件的真实性产生质疑的。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该文件,国内大量的钢铁电子交易平台该何去何从,钢铁事业部对该文件做如下解读:一、“38号文”主要是针对的对象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所。
二、“38号文”针对的风险1、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所;2、管理不规范,有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的交易所;3、股东直接参与买卖,客户资金监管不规范的交易所;4、未经批准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所;三、对钢铁现货电子交易的影响1、交易场所名称影响目前国内比较有名的钢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由于其是以钢材做为专项交易品种,因此多数是以“交易中心”的名字出现,比如大宗、斯迪尔、钢之源,或者称之为“交易市场”,比如兰格。
真正具有交易所名称的钢铁电子交易平台是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但其成立背景是符合“38号文”要求的,因此也不必过于担心。
2、交易规则的影响“38号文”针对的是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那么钢材产品的现货电子交易是否涵盖于此,文件中并没有明确。
不考虑现货电子交易,现有的钢材中远期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将受到影响,比如T+0交易,将改为T+5,即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但对于要进行现货交割业务的交易主体来讲,这种规则的变动并不会对实际交割产生什么影响。
3、交易品种的影响“38号文”中提到“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我们认为:能够拥有权益,并被拆分的交易品种更多的指向文化属性强烈的物品,比如一瓶酒,一件艺术品,一部电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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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
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
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
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四、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
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
顿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
联席会议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