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上诉状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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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上诉状文档

File of appeal for economic disputes

编订:JinTai College

经济纠纷上诉状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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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经济纠纷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经济纠纷上诉状1

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住所: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0)越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

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

上诉理由: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0)越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强烈不服。上诉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严

重错误,审核认定证据和分配举证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审判程序违法。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

有上诉人持有的“借据”、“承诺书”、“保证书”原件为证。而各被上诉人主张的该笔借款已归还,并无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供被上诉人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的凭证,并无双方之间确认是归还本案960000元借款

的证据。上述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的凭证,由于不能排除其他经济关系,对是否是归还本案借款,具有不确定性和非唯一性,因此,无法认定是归还本案借款。由被上诉人的举证和上诉人的举证,已充分证明是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经济往来。对于泽安公司向上诉人的转账或汇款认定为归还本案的借款,

被上诉人对其唯一性和确定性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而不是相反由上诉人来举证。

根据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据”是“证据之王”,如果一方当事人持有另一方当事人亲笔书写的“借据”,法院仅凭对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或举出一些似是而非不具有排他性的证据,即对当事人持有的“铁证”“借据”予以否定,那么在社会生活中,正常的借贷合同关系还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还如何维护?在本案中,各被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平等自愿原则下,亲笔书面的“借据”还不能算数,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谁还敢借钱给他人?

因此,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确实的具有排他性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归还上诉人的借款960000元的情形下,对上诉人持有的“借据”的法律效力予以排除,是不合法的,一审判决是对社会基本原则和法律基本原则的背叛,是完全错误的。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1、原判决既确认上诉人于xxx7年12月20日出借现金960000元给被上诉人甘锦良,同时又将案外人“沈瑞言”向

被上诉人泽安公司汇款xxxxxxx元、40000元(共xxxxxxx元)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混为一谈,是完全错误的。两者之间不论是借贷合同双方的主体、发生交易的金额都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上诉人有白纸黑字的借据为证,上诉人并无举证义务证实与借据主体完全不同的他人之间发生经济来往的情形是否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举证证实“案外人沈瑞言”转给被告泽安公司的款项,是否是原告与各被告之间所产生的借贷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原则。

2、原判决认定“被告泽安公司直接向原告付款的金额已

超过原告所主张的金额”,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被上诉人泽安公司向上诉人转账或汇款,是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关系,与本案无关,我方已举证证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关系。被上诉人已自己举证证明双方有其他经济关系。因此,原判决不是依法律规定判断而是依主观臆断来认定,是错误的。

三、原判决认为“原告强调被告的付款与本案无关,是

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但就该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法承担其举证不能的责任”。这一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原则,是完全错误的。

事实上,在该案一审中,上诉人根据法庭要求已向法院

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本案原被告之间在同一时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而且该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关系也得到了被上诉人的证据证实。因此,该案的960000元借款是与其他任

何借款合同无关的,是独立于其他经济往来关系的。

如前所述,对于证明“被告泽安公司的付款”与本案有关,证明其唯一性与确定性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借据”原件作为铁证,是无须另行举证的。本案一审判决中,把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是根本违反法律规定,史无前例。

四、原审程序严重违法。

在原审庭审中,法庭要求上诉人方在庭审后提交双方其

他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上诉人据此在庭审后7天内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是原审法院既未组织双方质证,也未在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叙明。这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剥夺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判决内

容上,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依法保

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本案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处理。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0年 12月20日

经济纠纷上诉状2

上诉人:××家具厂(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男,42岁,××家具厂业务员,住××市××区×街×里×号。

被上诉人:××铁路局直属集体企业办公室(原告)。

法定代表人:吕××,主任。

案由: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民字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改判。

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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