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情况说明word版本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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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情况说明

篇一: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和申报注意事项

(二)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规定

201X年1月1日生产企业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对视同自产

产品能否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总局没

有明确。后来,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1X]152号文,正式明确生产(来自: : 出

口视同自产货物情况说明 )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但由于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实际执行中各

地理解和掌握不尽统一,为便于各地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总局又下发了国税函[201X]1170号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外购货物(非自产产品)不能纳入视同自产产品管理的,不得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执行。

1、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国税函[201X]1170号文作了

明确的界定:

第一类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第二类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第三类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

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

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

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第四类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

对生产企业收购出口的超过上述四种产品范围的其他非自产产品不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视同自产产品的申报和审核审批

生产企业自201X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

注栏中注明“视同自产”字样(注意该备注栏是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货物申报明细录入的备注栏,要在系统录入),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意见上一空行处注明“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元”及

“占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比例%”;并同时填报以下表格:

(1)《视同自产产品(分品种)明细表》(详见附表一);

(2)《视同自产产品(分报关单)明细表》(详见附表二);

(3)《视同自产产品比例表》(详见附表三);

(4)视同自产产品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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