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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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意思联络
成立共同犯罪,各共犯之间应有意思联 络。所谓意思联络,是指各共犯之间的犯 罪故意内容的沟通,即共犯之间“通过明 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表明愿意共同实施犯 罪的心理倾向”,这既是产生共同故意的 途径,也是维系共同故意的纽带 。
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 况 ( 一 ) 共 同 过 失 犯 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 一 、 共 同 犯 罪任人 的 分 类
共 同 犯 罪 人 的 种 类 , 是 指 按 照 一 定 的 标 准 把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现 行 刑 法 以 共 同 犯 罪 人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所 起 的作用作为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基本标准,同 时也兼顾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 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聚 众 犯 罪 中 起 组 织 、 策 划 、 指 挥 作 用

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犯 罪 集 团 或 者 一 般 共 同 犯 罪 中 , 起 主 要作用的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2. 主犯的认定
( 1 )首要分子的行为特征较为 单一,即应从是否在犯罪集团和聚众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着眼点。
共同犯罪行为绝大部分表现为 共同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共同不作为 ;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即共同犯罪人中,一个或几个人作 为,另外一个或几个人不作为,相互 配合实施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 同 犯 罪 故 意 , 是 指 各 共 同 犯 罪 人 通 过意思联络,都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实 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 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 害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故意包括三方面 的内容:
2.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 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着不同的分工, 一些共同犯罪人并不直接实施某种犯 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行为。共同犯罪中 存在着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 唆犯的区分。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 一 ) 一 般 共 同 犯 罪 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
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 某一特定的犯罪,事先或临时纠集在一起 的,这些特定的犯罪一经实施完毕,这种 纠集也告结束。
(3) 对合(对行)性共同犯罪。指 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 犯罪。有四种情况:一是同罪同罚。 如重婚罪;二是异罪异罚。如行贿罪 受贿罪;三是异罪同罚。出售假币罪 与购买假币罪;四是单方构罪对合犯。 如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事前通谋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 犯罪
1.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 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前(在 犯罪的预备阶段),已经形成共同故 意的共同犯罪。所谓通谋,是指各共 同犯罪人之间犯意的沟通。
3. 主犯的刑事责任
犯 罪 集 团 的 首 要 分 子 , 按 照 集 团 所 犯 的全部罪行处罚;
聚 众 犯 罪 中 的 首 要 分 子 , 按 照 其 组 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首 要 分 子 以 外 的 主 犯 , 应 当 按 照 其 参
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分则对有些共同犯罪的主犯已经单
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 的犯罪。这种犯罪不可能由一个人完成 ,而是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为构成犯 罪的必要要件。 (1) 聚众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 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 件 的犯罪。如刑法第 289 条规定的聚众 扰乱社会秩序罪。
(2) 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 、 领 导 或 参 加 某 种 犯 罪 集 团 为 犯 罪 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法第 120 条 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 怖活动组织罪”等罪;
2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 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或实施犯罪的 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的。这种共同 犯罪,往往是临时勾结。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 罪 1.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 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实行了某一具体犯 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种共同犯罪形 式,每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一)主犯
1. 概念。刑法第 26 条规定:“组织、领 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 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 97 条规定: “本法所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 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 子。”
组 织 、 领 导 犯 罪 集 团 进 行 犯 罪 活 动 的 犯 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规定,体现了 主客观的统一。
( 一 )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从 犯 罪 主 体 上 说 , 必 须 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 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还必须都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二 ) 共同犯罪的客观 要件
(二)同时犯不是共同犯

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 同犯罪的故意,而同时或近乎同时在同 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
(三)罪过形式不同,不是共同犯罪
即二人以上实施犯罪,有的 人是出于故意而实施犯罪,而有 的人则是因为过失而实施犯罪, 不构成共同犯罪。
( 四 ) 故 意 内 容 不 同 , 不 是 共 同 犯
(六)两个争议问题
1. 片面共犯是否共犯。片面共犯,指具 有片面共同故意而参与犯罪并构成共同犯罪 的情况。否定说认为,共同犯罪的故意应该 是全面的,相互的,如果单方面的故意不能 成立共同故意。肯定说认为,只要行为人认 识到自己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同一犯罪, 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 仅参加共谋而没有实行犯罪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否定的观点认为,共谋不是共 同犯罪行为,共谋而实行犯罪,意味着缺 乏共同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肯定的观点认为,共谋应该是共同犯罪行 为,因为犯罪行为包括了实行行为和预备 行为,共谋应属于预备行为的一种。应该 说,肯定说是正确的。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1.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 的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即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既 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情况 下,就形成任意共同犯罪。
2. 必要共同犯罪
( 2 )其他主犯认定,应从以下情况 入手
① 在预备阶段,主犯一般是犯意 的挑起者,他们拉拢他人,出谋划策 ,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具体的准备。
② 在实施犯罪阶段,主犯积极参与 犯罪,其实施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 果或者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力 。 ③ 在 犯 罪 行 为 实 施 完 毕 后 , 主 犯 往 往主控赃款、赃物,策划掩盖罪行、逃 避侦查的活动。
( 3 )事实上同时发生数个过 失行为,但只有其中一个过失行 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而在无法证 明哪一个过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 的情况下,推定每一个人的行为 都与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3. 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量刑
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上,应 根据情况,采取分别定罪的原则。 量刑上,在造成同样结果的情况下 ,共同过失犯罪个人的责任应轻于 单独过失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 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 1 )各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不是 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互相配 合共同实施犯罪,即各共犯有实施共同犯 罪行为的故意; ( 2 )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 罪的性质以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 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各共同犯罪人对认识到的危害社会 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 意志因素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共同希望 ,也可以是共同放任,还可以是放任和 希望意志的结合。
( 3 )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所谓固定 性,是指犯罪集团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 犯罪的联合,不是偶尔进行犯罪而临时纠集 的 。( 4 )有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是 指犯罪集团的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 关系,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有明显的 首要分子。
2. 注意区别的界限
( 1 )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的界限。日 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把犯罪集团和松散的结 伙犯罪统称为犯罪团伙。犯罪团伙不是严格 法律用语。犯罪团伙中有犯罪集团的情况, 也有没有达到犯罪集团程度的一般共同犯罪。 不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应按一般共同犯罪 处理。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 同 犯 罪 是 指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故 意 犯 罪 。 刑法的这一规定,既指出了共同犯罪的
量的规定性;又强调了共同犯罪的质的规定 性。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不同的 学派对对共同犯罪有不同的理解。其中代表 性的观点是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前者 强调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一个特 定的犯罪,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后者认 为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 关系就应成立共同犯罪,强调行为的共同性 。
(二)犯罪集团
1. 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 26 条第二款的规定 ,所谓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 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 罪组织”。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特 殊形式,这一法定的概念,揭示了犯 罪集团的基本特征:
( 1 )成员的多数性。从人数上看,必 须是三人以上;
( 2 )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即从主观 方面看,犯罪集团成员之间是在以实施一种 或几种犯罪而结合在一起的;
共 同 过 失 犯 罪 , 是 指 二 人 或 者 二 人 的 过失行为在客观上相互作用,共同导致某 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1. 共同过失犯罪的基本特征
( 1 )从犯罪主体看,行为人必须是二 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人实施。
( 2 )主观上数个行为人都有过失,每 个人的过失是将各行为人行为联系起来的 心理内容。
( 2 )犯罪集团与一般违法 群体的关系。主要是一些出于哥们 义气而结成的小帮派或者群体与犯 罪集团的关系。这些小团体不是以 犯罪目的组建的,应予以取缔,不 能以犯罪集团论处。个别人如果实 施犯罪的,应以单独犯罪论处。
( 3 )犯罪集团与有组织犯罪 的界限。有组织犯罪泛指一切具有组 织形式的犯罪,既包括犯罪集团,也 包括具有组织形式的一般共同犯罪, 还包括组织程度比较高的黑社会组织 犯罪等。因此,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要 笔犯罪集团的概念广。
( 3 )客观上,各行为人都实施了过 失行为,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
( 4 )数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发生的 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每个人的 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力。
2 、共同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
( 1 )数个行为人同时同地 实施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某项危 害结果的发生。
( 2 )数个行为人在不同的时 间针对同一对象实施数个行为, 共同作用导致某一危害结果的发 生。
独规定法定刑的,直接按照刑法分则规定 量刑。
罪 出 于 不 同 的 犯 罪 故 意 实 施 的 犯 罪 , 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某甲追杀某乙 ,某乙反抗,某丙赶上来,趁某乙不 备,抢了某乙的手表就跑。案件中, 某甲的故意与某丙的故意内容不同, 不能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五)共犯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有的犯罪 人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 ,实施了其他的犯罪行为,其他的 共同犯罪人对超出部分的犯罪不负 共同犯罪的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 称之为共犯的实行过限。
各 共 同 犯 罪 人 必 须 实 施 了 共 同 犯 罪 行 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 罪人都围绕着同一的、特定的犯罪实施了 相关的行为,各行为间互相联系、互相配 合,是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的一部分。
从共同犯罪的行为方式看,有实行 行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组织行为(在犯罪集 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 作用的行为)、教唆行为(唆使他人实 施犯罪的行为)和帮助行为(在共同犯 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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