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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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及法律常识复习题

职业道德及法律常识复习题

职业道德与法律常识复习题5第十二章:社会法1.?劳动法?的适用*围是什么.劳动法的适用*畴是: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劳动法?的根本原则是什么.劳动法的根本原则是: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改进劳动组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参加**管理的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和休息权利的原则;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权利的原则;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的原则;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劳动者的权利是: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平安和卫生保护、承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此外,劳动者还享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是: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法?对工资和休息休假有哪些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关于休假时间的规定:1.法定假日,是指由法律按国家纪念日、年节日以及人民革命斗争纪念日和风俗习惯需要而统一规定的假日。

2.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的保存工资的连续休假。

关于工资的规定:1.工资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2.最低工资制度。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加班工资。

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工资的法律保障。

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制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2第十二章未完成罪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2第十二章未完成罪

1、德日刑法对待不能犯的态度
• 日本刑法(客观说):不能犯不可罚,不构成犯罪 • 德国刑法(主观说):不能犯未遂,可以减免刑罚
2、未遂犯的构成要件与欠缺必要构成要件要素
• 主体身份 • 行为:构成犯罪,要求行为具有危险性) • 行为客体(对象):对象欠缺并不一定导致行为无害 • 结果:结果欠缺并不一定导致行为无害 • 手段 • 客观附随情状
• 2003/2/42.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
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
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 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
3、行为犯。强奸罪:强奸行为实行完毕,妇女:“插入说”,幼
女:“接触说”;诬告陷害罪:行为完成。
4、举动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伪证罪。
三、犯罪既遂与因果关系
虽出现预想结果,但不是犯罪行为导致,不是既遂
第一节 犯罪预备
一、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 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
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三认定(一)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二)犯罪共谋问题
1、共谋预备行为独立成罪:组织、策划犯罪 2、共谋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1.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

3.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4.总则的基本内容是从分则的具体规定内容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而分则的基本内容则是把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具体化三、刑法各论的体系犯罪的分类和排序。

5.依照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确立的基础; 我国刑法分则对10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轻重为序。

第二节罪状、罪名、法定刑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6.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

二、罪状罪状的概念;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

7.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特征的描述。

8.根据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罪状:(1)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2)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3)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刑法外);(4)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刑法内)。

刑事诉讼法学(湘潭大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

刑事诉讼法学(湘潭大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

刑事诉讼法学(湘潭大学)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第一章测试1.以下关于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说法错误的是()参考答案:程序法不具有独立价值2.下列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的是()参考答案: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3.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共经历了五次修改。

()参考答案:错4.我国传统的纠问式诉讼有不告不理的特点。

()参考答案:对5.关于刑事诉讼的特点,以下选项正确的是()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刑事诉讼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刑事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章测试1.以下不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特点的是()参考答案:起诉法定主义2.以下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的是()参考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审判员五人组成合议庭3.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

()参考答案:错4.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参考答案:错5.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参考答案: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委员会统一领导本院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只能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第三章测试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关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下列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参考答案: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2.以下不属于应当不公开审判的情形是()参考答案: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对4.《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意味着我国已经正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参考答案:错5.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特征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确的?()参考答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第四章测试1.某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参考答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2.被告人甲系退伍军人,被告人乙系现役军人。

规范刑法学(第五版)(上下册)(刑法学文丛)

规范刑法学(第五版)(上下册)(刑法学文丛)

06
第三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Ⅰ:扰乱
公共秩序罪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Ⅱ:妨害
司法罪
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Ⅲ:妨害 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十六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Ⅳ:妨害 文物管理罪
第三十八章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Ⅵ: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第三十七章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Ⅴ:
第一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述 第二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分述
第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第二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分述
第一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 第二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述
第一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述 第二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分述
第一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 第二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分述
01
第二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Ⅴ: 金融诈骗罪
02
第二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Ⅵ: 危害税收征 管罪
03
第二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Ⅶ: 侵犯知识产 权罪
04
第三十章破 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 序罪Ⅷ:扰 乱市场秩序 罪
05
第三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侵犯财产罪分述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司法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分述
危害公共卫生罪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12章侦查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12章侦查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法定程序与要求
1.询问证人、被害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侦查人 员不得少于2人。 应在法定的询问地点进行。
不得另行指定其他询问地点,并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变相 拘禁以获取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2.询问应个别进行,以避免相互串通或相互影响。 3.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 证要负地法律责任。 4.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地条件。
1、应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 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执行。 2、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可以轮候冻结。 3、冻结存款和汇款的期限为6个月,冻结证券的期限为2年。 4、对冻结的证券,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5、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金 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
第十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侦查基本理论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侦查终结 第四节 补充侦查 第五节 侦查监督
第一节 侦查基本理论
一、侦查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

施。

特征(略)

(一)外国的侦查体系

1.侦诉一体的组织体系。

6.被扣押物,经查明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 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增加:查询、冻结
(一)查询、冻结的概念
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金融机 构、证券公司、邮电机关或企业查询犯罪嫌疑人 存款、汇款等财产,并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 侦查活动。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刑法分则一般是以一个人单独实行犯罪为模式的,对二人以上实施以单独犯罪为模式的犯罪,如何解决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分则条文无规定。

这就需要对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条文进行研究。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第25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特征:(一)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并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例:甲(36岁)唆使其8岁的女儿实施盗窃。

间接实行犯或间接正犯指把他人作为中介或工具实施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人由于具有某些情节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由其本人就该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

例:甲(13)、乙(15)、丙(17)三人一同盗窃。

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行为;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等。

5(二)客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即各共犯者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

1、行为方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2、行为分工:组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7(三)主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即各共犯者通过犯意联系,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8认识因素——1、共同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2、共同犯罪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共同犯罪人之间主观联系的存在前提;3、共同犯罪人对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关键,是共同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核心。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包括:共同希望、共同放任、既有希望也有放任。

各共犯者之间主观上有犯意联系。

即各共犯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其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是联系各共犯者的精神纽带,它把各个共犯者单个的犯意联结为一体,使各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成为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活动。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刑法学课程是法律高职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任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4、掌握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5、学会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明确”、“掌握”、“学会”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

“了解”是指知道有关情况;“明确”是指在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准确表述;“掌握”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学会”是指在掌握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结合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本课程考核中,要求“了解”的部分不作为考核内容;要求“明确”的部分作为一般考核的内容;要求“掌握”、“学会”的部分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

三、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本课程课内学时192,6学分。

1学年开设。

第1学期讲授刑法总论部分,第2学期讲授刑法各论部分。

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绪论【教学内容】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的概念。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2、刑法学的研究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研究刑法学的指导作用。

刑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3、刑法学的体系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刑法学理论体系与刑法体系的联系与区别。

【教学要求】1、了解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与体系。

2、明确刑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学习重点】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章 量 刑

第十二章 量 刑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十二章 量 刑一、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一般累犯:1.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条件:(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注意从形式上看不出是过失的过失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

(4)已满18周岁。

(《修正案(八)增加》)(二)特别累犯:1.概念: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条件:(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后两种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

不要求前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几点:1.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刑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

因为前罪没有执行,不存在屡教不改的问题,但缓刑被撤销的例外。

2.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因此:(1)主刑执行完毕但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的,也可构成累犯。

(2)就一般累犯而言,前后罪的时间距离5年也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主刑执行完毕超过了5年,即使附加刑执行完毕没有超过5年,也不成立一般累犯。

3.前罪被假释的,一般累犯前后罪的时间距离5年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4.刑事责任:(1)应当从重处罚;(2)不得缓刑;(3)不得假释。

【例题·单选题】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2-8)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

甲成立累犯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

考研《法学综合》(学术学位) - 考试大纲

考研《法学综合》(学术学位) - 考试大纲
重点: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八章 犯罪主体
重点: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影响因素;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重点: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罪过之间的区分标准;意外事件及其特点;犯罪目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理论。
3.于世忠主编:《中国刑法学总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于世忠主编:《中国刑法学分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李峰主编:《民法学》(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重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两者之间的差异;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重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条件及其各自的刑事责任;法律既遂及分类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重点: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罪数
重点:一罪、数罪的认定;能够区分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重点: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单一制、联邦制模式,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地方自治理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方式),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行政区划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制改革与地方分权,一国两制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刑法学
第一章 刑法概述
重点:了解刑法的概念,掌握刑法的解释。
l.简答题:10分;2.案例分析题:10分。
刑法题型和分值:(共45分)
l.简答题:10分;2.论述题:20分;3.案例分析题:15分。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案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案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案(中央开放专科)前言刑法学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属于必修课,分两个学期开设。

全书可分为刑法学一般理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四部分。

刑法学一般理论包括:绪论、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犯罪论包括:第四章犯罪概念、第五章犯罪构成、第六章犯罪客体、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第八章犯罪主体、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二章共同犯罪、第十三章罪数。

犯罪论部分是全书的重点。

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及刑法学学科中的一切问题,都同犯罪问题有关。

刑事责任论: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刑罚论包括:第十五章刑罚概说、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七章刑罚裁量、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

学习方法:自学为主,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着重把握各章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必须结合上册·刑法总论的一般理论和下册·刑法各论的具体罪刑知识,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

平时应多做练习,通过做大量的练习,才能把握这门课程的重点。

期末考试:由中央电大命题,考试涵盖面很广,各章都有可能出题。

根据2002年7月的试题,考试题型包括:填空题(占20%,每空1分,大约10道题)、不定项选择题(占20%,每题2分,10道题)、名词解释(占20%,每个4分,5个名词)、简答题(占24%,每题8分,3道题)、案例分析题(占16%,1道题)。

面授内容:提示重点,讲解难点,分析案例。

目的是帮助大家掌握重点,理解难点,通过考试。

(期末总复习会给大家编复习资料)绪论一、什么是刑法学(教材2页)二、什么是刑法(教材2页)刑事实体法(教材2页):也称实体刑法,是程序刑法的对称。

从实体上规定国家刑罚权的内容及其实施的法律,即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称为本来意义上的刑法。

广义刑法的所有内容均属实体刑法,它以刑法典为中心,包括单行刑事法规及附属刑法,都是对国家刑罚权的实体宣告。

12第十二章 刑事起诉书

12第十二章  刑事起诉书

(一)首部 一 首部
1.标题 .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 诉字[年度]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检×诉字[年度]×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姓名(包括化名、别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被告人姓名 包括化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包括化名 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若为国家工 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若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 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 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年月日、逮捕年月日, 、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年月日、逮捕年月日,在押被告 人的羁押处所。 人的羁押处所。
2.起诉理由及法律根据 .
(1)提起公诉的理由 提起公诉的理由 这是起诉书中的又一重点内容,也是起诉书正文的结论。 这是起诉书中的又一重点内容,也是起诉书正文的结论。要求在总结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明确罪行的性质、特点、主观恶性程度、 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明确罪行的性质、特点、主观恶性程度、危害后果及认定被告 人的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处罚的情节。写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人的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处罚的情节。写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首先要写清对全案的结论性意见。对集体犯罪,要指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首先要写清对全案的结论性意见。对集体犯罪, 明集团的特征。然后,按照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概括写明罪状等。 明集团的特征。然后,按照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概括写明罪状等。 ②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应高度概括,有针对性地评价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情节。 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应高度概括,有针对性地评价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情节。 被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是故意,其主观方面的恶性程度、 如,被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是故意,其主观方面的恶性程度、被告人 犯罪行为的恶劣情况、手段使用、对社会的危害性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 犯罪行为的恶劣情况、手段使用、对社会的危害性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均应 具体表述。 具体表述。 (2)起诉的法律依据 起诉的法律依据

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

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

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共同犯罪死刑的复核、暂缓送监等措施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适用于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死刑的复核、暂缓送监的审判活动。

第三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审判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案件的复核、暂缓送监审判机关应当有独立的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查,给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第六条审判机关应当通过对证据、法律和事实的全面、公正的审查,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是否应当处以死刑。

第七条审判机关在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过程中,应当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严禁对被告人采取酷刑、非人道待遇或违反人权的行为。

第八条审判机关应当及时与各相关部门合作,互通情报,进行侦查取证,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第九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是指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死刑判决的合法性和事实准确性进行审查的程序。

第十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请求权属于被告人、其近亲属、律师和检察机关。

第十一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由具有独立审判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

第十二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请求人是判决书上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律师和检察机关;(二)请求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三)请求书必须写明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四)被告人如是在押人员,应当由所在监狱或拘留所负责送达请求书。

第十三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审查程序为三审。

第十四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审查期限为三十日。

第十五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审查结果应当是与事实相符、合法有效的裁判文书。

第十六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请求人对于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高检发释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30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案件受理第八章立案第一节立案审查第二节立案决定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节通缉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第三节审查批准逮捕第四节审查决定逮捕第五节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六节核准追诉第七节审查起诉第八节起诉第九节不起诉第十一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速裁程序第四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五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二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缺席审判程序第四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三节侦查活动监督第四节审判活动监督第五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第六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七节死刑复核监督第八节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付执行监督第三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第四节社区矫正监督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第六节死刑执行监督第七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八节监管执法监督第九节事故检察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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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行为绝大部分表现为 共同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共同不作为 ;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即共同犯罪人中,一个或几个人作 为,另外一个或几个人不作为,相互 配合实施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 同 犯 罪 故 意 , 是 指 各 共 同 犯 罪 人 通 过意思联络,都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实 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 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 害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故意包括三方面 的内容:
1. 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 1 )各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不是 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互相配 合共同实施犯罪,即各共犯有实施共同犯 罪行为的故意; ( 2 )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共同犯 罪的性质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 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各共同犯罪人对认识到的危害社会 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 意志因素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共同希望 ,也可以是共同放任,还可以是放任和 希望意志的结合。

聚 众 犯 罪 中 起 组 织 、 策 划 、 指 挥 作 用

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犯 罪 集 团 或 者 一 般 共 同 犯 罪 中 , 起 主 要作用的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2. 主犯的认定
( 1 )首要分子的行为特征较为 单一,即应从是否在犯罪集团和聚众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着眼点。
各 共 同 犯 罪 人 必 须 实 施 了 共 同 犯 罪 行 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 罪人都围绕着同一的、特定的犯罪实施了 相关的行为,各行为间互相联系、互相配 合,是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的一部分。
从共同犯罪的行为方式看,有实行 行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组织行为(在犯罪集 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 作用的行为)、教唆行为(唆使他人实 施犯罪的行为)和帮助行为(在共同犯 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之分。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 一 、 共 同 犯 罪任人 的 分 类
共 同 犯 罪 人 的 种 类 , 是 指 按 照 一 定 的 标 准 把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现 行 刑 法 以 共 同 犯 罪 人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所 起 的作用作为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基本标准,同 时也兼顾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 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一)主犯
1. 概念。刑法第 26 条规定:“组织、领 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 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 97 条规定: “本法所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 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 子。”
组 织 、 领 导 犯 罪 集 团 进 行 犯 罪 活 动 的 犯 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 主犯的刑事责任
犯 罪 集 团 的 首 要 分 子 , 按 照 集 团 所 犯 的全部罪行处罚;
聚 众 犯 罪 中 的 首 要 分 子 , 按 照 其 组 织 、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首 要 分 子 以 外 的 主 犯 , 应 当 按 照 其 参
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分则对有些共同犯罪的主犯已经单
罪 出 于 不 同 的 犯 罪 故 意 实 施 的 犯 罪 , 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某甲追杀某乙 ,某乙反抗,某丙赶上来,趁某乙不 备,抢了某乙的手表就跑。案件中, 某甲的故意与某丙的故意内容不同, 不能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五)共犯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有的犯罪 人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 ,实施了其他的犯罪行为,其他的 共同犯罪人对超出部分的犯罪不负 共同犯罪的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 称之为共犯的实行过限。
(3) 对合(对行)性共同犯罪。指 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 犯罪。有四种情况:一是同罪同罚。 如重婚罪;二是异罪异罚。如行贿罪 受贿罪;三是异罪同罚。出售假币罪 与购买假币罪;四是单方构罪对合犯。 如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事前通谋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 犯罪
1.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 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前(在 犯罪的预备阶段),已经形成共同故 意的共同犯罪。所谓通谋,是指各共 同犯罪人之间犯意的沟通。
3. 意思联络
成立共同犯罪,各共犯之间应有意思联 络。所谓意思联络,是指各共犯之间的犯 罪故意内容的沟通,即共犯之间“通过明 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表明愿意共同实施犯 罪的心理倾向”,这既是产生共同故意的 途径,也是维系共同故意的纽带 。
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 况 ( 一 ) 共 同 过 失 犯 罪
( 2 )犯罪集团与一般违法 群体的关系。主要是一些出于哥们 义气而结成的小帮派或者群体与犯 罪集团的关系。这些小团体不是以 犯罪目的组建的,应予以取缔,不 能以犯罪集团论处。个别人如果实 施犯罪的,应以单独犯罪论处。
( 3 )犯罪集团与有组织犯罪 的界限。有组织犯罪泛指一切具有组 织形式的犯罪,既包括犯罪集团,也 包括具有组织形式的一般共同犯罪, 还包括组织程度比较高的黑社会组织 犯罪等。因此,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要 笔犯罪集团的概念广。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1.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 的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即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既 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情况 下,就形成任意共同犯罪。
2. 必要共同犯罪
共 同 过 失 犯 罪 , 是 指 二 人 或 者 二 人 的 过失行为在客观上相互作用,共同导致某 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1. 共同过失犯罪的基本特征
( 1 )从犯罪主体看,行为人必须是二 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人实施。
( 2 )主观上数个行为人都有过失,每 个人的过失是将各行为人行为联系起来的 心理内容。
( 3 )事实上同时发生数个过 失行为,但只有其中一个过失行 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而在无法证 明哪一个过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 的情况下,推定每一个人的行为 都与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
3. 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量刑
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上,应 根据情况,采取分别定罪的原则。 量刑上,在造成同样结果的情况下 ,共同过失犯罪个人的责任应轻于 单独过失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 的犯罪。这种犯罪不可能由一个人完成 ,而是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为构成犯 罪的必要要件。 (1) 聚众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 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 件 的犯罪。如刑法第 289 条规定的聚众 扰乱社会秩序罪。
(2) 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 、 领 导 或 参 加 某 种 犯 罪 集 团 为 犯 罪 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法第 120 条 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 怖活动组织罪”等罪;
( 2 )其他主犯认定,应从以下情况 入手
① 在预备阶段,主犯一般是犯意 的挑起者,他们拉拢他人,出谋划策 ,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具体的准备。
② 在实施犯罪阶段,主犯积极参与 犯罪,其实施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 果或者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力 。 ③ 在 犯 罪 行 为 实 施 完 毕 后 , 主 犯 往 往主控赃款、赃物,策划掩盖罪行、逃 避侦查的活动。
独规定法定刑的,直接按照刑法分则规定 量刑。
2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 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或实施犯罪的 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的。这种共同 犯罪,往往是临时勾结。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 罪 1.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 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实行了某一具体犯 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种共同犯罪形 式,每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罪中有着不同的分工, 一些共同犯罪人并不直接实施某种犯 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行为。共同犯罪中 存在着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 唆犯的区分。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 一 ) 一 般 共 同 犯 罪 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
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 某一特定的犯罪,事先或临时纠集在一起 的,这些特定的犯罪一经实施完毕,这种 纠集也告结束。
( 3 )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所谓固定 性,是指犯罪集团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 犯罪的联合,不是偶尔进行犯罪而临时纠集 的 。( 4 )有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是 指犯罪集团的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 关系,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有明显的 首要分子。
2. 注意区别的界限
( 1 )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的界限。日 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把犯罪集团和松散的结 伙犯罪统称为犯罪团伙。犯罪团伙不是严格 法律用语。犯罪团伙中有犯罪集团的情况, 也有没有达到犯罪集团程度的一般共同犯罪。 不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应按一般共同犯罪 处理。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规定,体现了 主客观的统一。
( 一 )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从 犯 罪 主 体 上 说 , 必 须 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 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还必须都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二 ) 共同犯罪的客观 要件
(六)两个争议问题
1. 片面共犯是否共犯。片面共犯,指具 有片面共同故意而参与犯罪并构成共同犯罪 的情况。否定说认为,共同犯罪的故意应该 是全面的,相互的,如果单方面的故意不能 成立共同故意。肯定说认为,只要行为人认 识到自己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同一犯罪, 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 仅参加共谋而没有实行犯罪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否定的观点认为,共谋不是共 同犯罪行为,共谋而实行犯罪,意味着缺 乏共同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肯定的观点认为,共谋应该是共同犯罪行 为,因为犯罪行为包括了实行行为和预备 行为,共谋应属于预备行为的一种。应该 说,肯定说是正确的。
(二)同时犯不是共同犯

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 同犯罪的故意,而同时或近乎同时在同 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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