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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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过程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的考前培训工作。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服从监考教师安排,遵守考场纪律,形成良好的考试风气。
第四条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应在考试期间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分工协作,各司其责。
监考教师应严格监考、严肃考纪,切实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课程主考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公平、公正评价教学效果。
第二章考场规则第五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场。
第六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同时持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在监考教师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考场内学生的学号顺序(或逆序)以S型(或M型、Z型等)排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八条闭卷考试时,除必备文具,学生不得携带其他任何书籍、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如有携带,应在监考教师安排下集中存放到教室指定位置,相关通讯工具在存放前应关闭电源。
开卷考试时,学生可按照要求携带相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纸张等,但不得互相借阅。
第九条考试时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借文具。
第十条学生在交卷前不得离开座位和考场(包括中途上厕所)。
确需中途上厕所,应有监考教师伴随。
第十一条因试卷纸张缺页、破损或试题不清晰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学生如发现试题内容存在错误,应通过监考教师反馈至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考在查实后当众解答。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考试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违规违纪学生的试卷,不受违规违纪处理程序影响,应正常批阅、报送成绩、装订和存档。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b64451359eef8c75fbfb312.png)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指学生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修课与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量计算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学位授予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我院本科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期限第三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限可根据提前或滞后修满学分情况,在3~6年内浮动。
即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比一般学生多选读课程,提前获得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最低学分,达到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的要求,可提前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
学习期限最短为三年。
对四年修读期限内因各种原因未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学习期限,交费续读或重修,学习年限最长为六年。
不论提前或滞后毕业,学制均以四年计。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的类别分为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等四大类;课程修读性质分为必修和选修二类,其中实践环节中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修读性质为必修。
第五条学生必须达到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要求和必修课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各专业总学分不得低于155学分。
第六条提倡适当减少必修课的学分比例和增加选修课的门数,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比例应结合专业具体情况而定,不求统一。
第七条本科基础教育阶段有条件的课程应采取分层次教学。
第四章学分计算第八条学分是根据学生课内与课外(复习、作业等)学习的学时总和进行计算的。
各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讲授的学时数、课外学时数及课程的性质而定。
课程教学学时以人才培养方案为准,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按周计算,每周40学时。
(一)计算方法:把教学总学时数除以1学分的学时数,商如果是整数,即为该课程学分数。
商如果有小数,先保留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字(直接去掉第二位数字,即不四舍五入),再看小数部分(设为X),若X≥0.8,计为1学分,若0.3≤X≤0.7,计为0.5学分,若≤0.2,不计学分,最后整数部分加1或0.5得出该课程学分。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49b9319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e4.png)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试组织1.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 各学院(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3. 考试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考试业务,遵守考试纪律。
4. 考试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试规定。
三、考试安排1. 考试时间: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试时间。
2. 考试地点:由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考试场地。
3. 考试科目: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试科目。
4. 考试形式: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形式。
四、考试纪律1. 考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2. 考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3. 考生不得抄袭、剽窃、代考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五、考试评价1. 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依据,纳入学生学籍档案。
2. 考试成绩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3. 考试成绩的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六、考试安全管理1. 考试前,各学院(部)应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加强对考场的巡查,确保考试安全。
3.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做好试卷的回收、保管工作,防止泄题、漏题等现象的发生。
七、考试监督1. 学校成立考试监督小组,负责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2. 考试监督小组有权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考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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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工作管理办法教务发[ ]XX号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反馈教与学效果的有效途径。
加强考试过程管理、强化考风建设、改进拟卷与阅卷环节、规范考核资料的归档工作是实现我院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的有效途径。
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试命题及考试方式1、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办法根据《###########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2、考试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开闭卷结合、口试和机试等。
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等决定考试形式,如采用其它考核形式的,须经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3、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三基”(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基本内容的掌握运用,同时检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试题应有利于启发和引导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
考试命题要合理掌握深度、广度,覆盖面要宽,试题应具有客观性、代表性、综合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4、提倡教考分离,同教学大纲、同教学时数的课程,应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
列为学院建设的主干课程必须采用试题(卷)库考试。
未采用试题(卷)库的考试课程均拟出A、B试卷,两套试卷内容重复量不得超过10%,其难易程度、题目类型和题量应基本一致。
每套样卷应包含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系(部)主管教学主任、教研室主任应严格把关,确保试卷符合教学大纲知识点考核要求、体现我院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方案(应用型)的特点。
5、开卷考试试题应以检查学生的概括和分析问题能力为主要目的,要实现对学生知识综合应用能力的考察。
6、坚决杜绝漏题现象,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拟卷教师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或考前复习时为学生划定考试重点。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a816334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28.png)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安排第三条教务处是学校本专科学生考试的主管部门,负责考试的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依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要做好考前动员。
一是召开教师和管理干部大会。
传达学校对考试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研究、部署有关考试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以及纪律要求等。
与会范围包括教学单位领导、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教师。
二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由学院主要领导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诚信以及考试纪律等方面教育,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积极向上的姿态准备考试,营造健康向上的考试氛围。
第五条通识教育必修课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开课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考场由开课单位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安排。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隔位随机编座。
每40人及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每增加20人增加一名监考教师。
每个考场明确一名主监考教师。
第七条考试课考试时间期中一般为90分钟,期末一般为120分钟;考查课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不得无故拒绝监考,教师须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空间查看监考任务。
第三章考试的方式与命题第九条考试方式由教研室确定,一般可选择闭卷、开卷以及口试、调研报告或论文等方式。
凡采用非闭卷方式进行的考试,须填写《大学考试方式调整审批表》,报开课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注意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题量适中、难易适当,使学生成绩合理分布。
2024学院考务管理办法
![2024学院考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9cacc5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6d.png)
2024学院考务管理办法
2024年的学院考务管理办法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调整,以下是一份可能的参考内容:
一、考试安排
1. 学院将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和考试安排,制定详细的考试时间表,并及时通知学生和教师。
2. 考试时间表应包括各门考试科目、考试地点和考试时间等相关信息。
二、考试报名
1. 学院将设立考试报名系统,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在系统内完成考试报名。
2. 考试报名时,学生需填写个人信息,并确认相关考试科目。
三、考试监督
1. 学院将组建考务监督团队,负责监督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2. 考务监督团队将对考场进行检查和布置,保障考试环境的安全和秩序。
3. 考务监督团队将对考生进行身份核验,避免替考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4. 考务监督团队将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确保考试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四、违规处理
1.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作弊、抄袭等,学院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取消考试成绩。
2. 对于其他轻微违规行为,学院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警告或处罚。
五、成绩管理
1. 考试结束后,学院将进行试卷的阅卷和成绩录入工作。
2. 学院将按照规定时间公布考试成绩,并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3. 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以上为一份可能的2024年学院考务管理办法参考内容,具体执行细则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哈尔滨学院考试工作制度
![哈尔滨学院考试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6cd684f0b4e767f5acfcedf.png)
哈尔滨学院考试工作制度院教字[2000]8号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常规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考纪考风,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进而促进学风建设和教风建设,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考试的目的1.检查与评价教学质量。
通过考试,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某门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特别是对于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客观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并作为奖惩、毕业和择优录用的重要依据。
同时可以检查、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2.为教学工作提供信息反馈。
通过考试,可以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教师提供反馈信息,有的放矢地改进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学校提供反馈信息,以不断改革教学,改进教学管理;为学生提供反馈信息,使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适应性、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激励学生的进取精神,进一步明确努力的方向,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考试范围凡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均在考试范围之内。
三、考试方式1.课程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根据课程性质不同,也可采取其它方式考核,例如口试、答辩、写论文、调查报告等。
采取其它方式考核应报教务处备案。
2.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随堂进行。
3.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经院(系)负责人审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
四、备考工作1.期末复习(1)复习是考试前的主要工作。
任课教师在考前应认真组织学生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
院(系)应安排教师进行辅导答疑,但不准临时出复习题,不能围绕专题指定重点、圈划范围等,违者视为漏题。
(2)复习期间,教师还应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教育,使其端正考试态度,教育学生不猜题、不押题。
对于已拟定的考题,教师应严格保密,绝不允许暗示或变相暗示考题,违者视为漏题。
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e0e3b86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2c.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考试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考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包括课程考试、补考、重修考试、毕业论文答辩等。
第三条考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考试内容、评分标准、监考和评卷过程应公平合理。
2. 公开原则:考试安排、成绩公布等应向学生公开。
3. 诚信原则:考试过程中应严格要求学生诚信应考,严禁作弊。
4. 严谨原则:考试工作应严谨细致,确保考试结果准确无误。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1. 制定考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考试日程安排、考场设置、试卷制作与分发等工作。
3. 组织监考、巡考、评卷等工作。
4. 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学生处负责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参加考试诚信教育,监督学生考试行为。
第七条监察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考试安排第八条考试日程安排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制定,并提前公布。
第九条考试地点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
第十条试卷制作与分发:1. 试卷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编制,经教研室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2. 试卷在考试前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并妥善保管。
3. 考试当天,试卷由监考教师按名单分发。
第四章考试实施第十一条考试实行闭卷、开卷或口试等方式,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考试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1. 检查考生准考证、学生证,确保考生身份真实。
2. 宣布考试规则,提醒考生注意考场纪律。
3. 监督考生作答,维护考场秩序。
考试管理办法
![考试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99a8549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c4.png)
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管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但不限于入学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水平考试等。
第三条考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原则,保证考试安全、有效、便捷。
第二章考试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考试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院(系)设立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考试管理工作。
考试管理小组由院长(系主任)担任组长,教学秘书、辅导员等为成员。
第三章考试管理职责第六条考试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和修订考试管理制度;(二)组织和协调全校考试工作;(三)监督和检查考试工作的实施;(四)处理考试中的重大问题;(五)其他与考试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考试管理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考试管理制度;(二)组织和协调本单位考试工作;(三)监督和检查本单位考试工作的实施;(四)处理本单位考试中的问题;(五)其他与考试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考试管理流程第八条考试计划管理:(一)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制定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报教务处备案;(二)教务处对考试计划进行审核,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三)考试计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考试组织管理:(一)各院(系)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包括考场布置、监考人员安排、试卷管理等;(二)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正、公平;(三)考试过程中,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行为;(四)考试结束后,各院(系)应及时组织试卷评阅工作,确保评卷公正、准确。
第十条考试结果管理:(一)各院(系)应及时公布考试结果,包括考试成绩、考试分析等;(二)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复查申请;(三)教务处负责组织试卷复查工作,确保复查结果公正、准确;(四)各院(系)应根据考试结果,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cb7d879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f6.png)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我校优良校风和学风,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
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要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应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凡我校注册学生经考试资格认定后,可参加具有考试资格课程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学校成立主管校长和教务处长领导下的考试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教务处、各院(系)主管领导和纪委、学生处、团委相关成员构成,指导和监督考试的正常进行,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疑难问题。
第六条考试期间,成立以教学质量督导组成员和全校中层干部组成的考风巡视团,督查考试运行过程。
第七条各院(系)应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期中、期末考试各院(系)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研究和落实有关考试的要求、安排和措施,考试前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负责本院(系)所开设课程的试卷的命题审核、安排监考(巡考)和组织阅卷等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要做好考试宣传工作,弘扬诚实、守信、遵纪的品德和作风,使学生端正态度对待考试。
第三章考试资格认定第九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按照《学生选读课程实施细则》选读课程。
符合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和考试条件的当学期必修课,可直接参加考试;其余课程需上网选定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完成修读本课程的学生的考试资格认定。
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在上课时予以公布并通报学生所在院(系)。
2024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2024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0e5e94d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ba.png)
2024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考试组织与管理:学院建立完善的考试组织与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考试事务,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
2. 考试日程安排:学院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提前制定考试日程表,并通知学生。
考试期间要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和座位,确保考生能够按时、按地、按要求参加考试。
3. 考试科目与试题设计:考试科目和试题设计应基于教学大纲和课程目标,合理设置各个科目的考试内容和形式。
试题应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广度,体现学生的综合能力。
4. 考场管理:考场应具备良好的环境和设施,确保考试环境安静、安全、有序。
考场内要配备监考员,对考生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5. 考试纪律:考试期间,考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舞弊、抄袭等违规行为。
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6. 考试成绩评定与公示:学院采取科学、客观、公正的方法对考试成绩进行评定,保证成绩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考试成绩经审核后,学院将及时公示,并向考生公布成绩查询方式。
7. 学院考试委员会:学院设立考试委员会,负责对考试制度和管理规定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考试委员会应由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学院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以上是2024年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和修订。
考试管理制度
![考试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40bf5640b4c2e3f57276363.png)
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测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使考试管理工作科学化和制度化,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的考试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领导的领导下,由学院教务科研处制定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各系部的考试工作由系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做好题库建设和命题、监考人员及考场安排、考试组织、考风考纪、阅卷的组织、考试分析及补考等工作。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三条考试实行院系二级管理。
学院成立院系两级考试工作小组:院级考试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教务科研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由教务科研处分管考务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教学管理科科长、考务干事等为成员;系级考试工作小组,由系部主任担任组长,系部分管教学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教学团队带头人(教研室主任)、教学干事等为成员。
第四条学院考试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考试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考试方案,监督和协调学院各种考试方案的实施,认定与处理考试违规行为,承办国家、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考试。
系部考试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按照学院考试要求组织实施院级的各类考试,组织命题、建立试题库,评阅、分析和保存试卷,落实监考人员,对师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其他部门协助负责考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试题管理第五条各教学团队(教研室)应把题库建设作为课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严格按照《试题库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题库建设工作。
试题库建好后,由教务科研处和各系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题库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根据教材的变化、大纲要求的变化及考试结果分析适时进行更新,以保证题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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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保障考试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包括我校各类学历教育学生的课程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位授予等考试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考试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考试过程管理,确保考试质量。
第四条学校考试管理工作由校长负责,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学院(部)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全校考试计划和有关考试管理制度;(二)负责全校课程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位授予等考试的组织实施;(三)负责考试命题、阅卷、成绩管理和学籍处理等工作;(四)对各学院(部)的考试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各学院(部)负责本学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本学院(部)的考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学院(部)的考场安排、监考安排、考试安全等工作;(三)负责本学院(部)的考试纪律教育和考试作弊行为的查处;(四)负责本学院(部)的考试成绩统计和分析,对考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教师要认真履行命题、监考、阅卷等职责,确保考试质量。
第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实守信,不得抄袭、作弊。
第三章考试实施与监督第九条考试时间、地点、科目及考生名单应在考试前公布。
特殊情况下,需变更考试时间、地点的,应提前通知考生。
第十条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应认真核对考生身份,检查考场设施,宣布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严格监督考生,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学院(部)处理。
第十二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收卷,清点试卷,确认无误后交教务处统一阅卷。
第十三条考试成绩应及时公布,如有疑问,考生可在成绩公布后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申请查询。
【学生管理】大学考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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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大学考试规则大学考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我校各类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本规则所称考试是指我校教学计划运行过程中的各类考试(含考查),包括所有教学计划内课程、辅修课程、选修、重修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补考,以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我校承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参加考试的我校在读学生、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教务部负责全校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教务部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副校长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考试督察组。
教务部依据本规则,与学校考试督察组共同负责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应遵守的考场规则第六条学生凭准考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丢失学生证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证明,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学务部公章),按规定座位就坐,将准考证(或学生证)置于座位右前方备查。
第七条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
除开卷考试可携相关资料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移动电话、寻呼机)、录放音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等物品。
不遵守规定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予以纪律处分。
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第八条迟到30分钟以上不准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考场。
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试中途需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
第九条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规校纪处理。
大学试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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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试卷管理办法为了统一大学试卷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本办法中试卷是指高等学校开设的各门课程的考试试卷,包括本科、硕士、博士等考试试卷。
第二条管理原则试卷管理各项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学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三条责任单位各高等学校教务部门是试卷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试卷发放、收集、保管、使用、销毁等工作。
教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试卷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和改进。
第二章试卷的编制与印制第四条试卷编写要求学校教务部门应当根据课程设置及实际情况,确定各门课程试卷的题型、难易度、分值、答题时间等要求。
试卷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及时性要求,内容准确、考点明确、难易适中,答案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
第五条试卷印制试卷的印制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组织,根据课程设置及实际情况,确保试卷质量,防止泄题。
第六条试卷保密试卷印制后,应当严格保密,防止泄题。
试卷保密责任由教务部门负责人担任,保密期至考试结束后。
第三章试卷的发放与回收第七条试卷发放试卷发放应当提前确定时间和地点,保证试卷准确无误。
试卷发放时,应当发放封闭的试卷袋,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试卷回收试卷回收时间应明确,试卷应当由专人收回,并于考试结束后即时统计试卷数量。
试卷回收后,应当立即封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打开。
第九条试卷差错处理在试卷回收后,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课程教师和考试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考试,确保考生合法权益和教学秩序。
第四章试卷的保管与使用第十条试卷的保管试卷交回后,应当统一保管,由专人负责,采用封存管理,确保试卷的保密性。
第十一条试卷缺失处理在试卷统一保管过程中,如发现试卷有缺失,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教务部门,由教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找回或重印,重印的试卷应严格保密,确保试卷难度和形式不变。
第十二条试卷使用教务部门应当制定试卷使用方案,各学院应按照方案进行试卷使用。
大学高校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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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考试是检验教师工作成效和学生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凡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第三条考试管理的体制全系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
系的考试工作由系主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试的形式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第五条考试形式的采用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课程负责人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式的,由课程负责人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
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考试计分方式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
第七条命题的组织与领导考试命题工作在开课系(部)负责人领导下,由课程负责人组织进行。
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课程负责人审定,并报系(部)领导批准。
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该课程的校外同行命题,也可以要求开课单位采用指定试题库的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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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考试管理办法哈尔滨金融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提高教学质量,使考试工作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组织的本、专科学生各类考试。
第二章考试资格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出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证或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考试资格。
第四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教学计划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五条学生考试资格须经教务处和所在系共同认定,凡不具备考试资格者,不得擅自参加考试。
第三章考试方式第六条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口笔试兼用以及检测学生动手能力的操作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采用的方式可由主考教师、教研室主任研究确定,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学校鼓励主考教师在改革考试方式上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
第四章考试命题第七条考试命题的内容应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依据,要涵盖学期课程的主要和基本内容,符合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要对学生学习及学校培养人才有重要指导作用,要引导学生把主要精力用于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上。
第八条考试命题由各系部指定的教研室负责组织拟定,有题库的课程应从题库出题,没有题库的必须出两套难易程度相同的试题,两套试卷都必须经系部主任认真审定签字后,由系部统一送到教务科。
由教务处选定一套为考试用,另一套封存备用。
第九条考试命题应注意难易程度的合理搭配,要有良好的区分度,以利甄别出学生的优良中差和客观地反映学生知识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别。
第十条试题的份量一般应以两小时为适量,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临时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一条题库修订每学期进行一次。
如果有些课程在不同学期所选用教材版本相同,原则上不允许重复修订题库。
第五章考务管理第十二条考试如不在期末考期进行,系、部需将试题在考试前二周送到教务科;考试如在期末考期进行,系、部应在考试前一个月将题库修订完毕。
第十三条监考教师在考试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之后,到指定考场进行监考。
考试完毕由监考教师将装订好的试卷送至教务科保管。
第十四条考试时间、地点由学校统一安排。
考试纪律由校、系两级齐抓共管,条件成熟的可设立文明考场,实行无人监考。
第十五条做好命题、印刷、监考和成绩评定等考务工作,如果发生漏题、泄密、监考失职以及成绩评定失真等问题,学校将扣所在部门分,直接责任者一年内不得评优、评职,同时岗位津贴(课时费)按职级系数降一级发放。
第六章考场规则第十六条学生应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证或本人身份证,入座后应将证件放于指定位置,以备检查。
无学生证或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座位就坐。
对不服从调动的学生,监考教师有权对其提出警告,警告后仍拒不服从者,监考教师有权收回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闭卷考试时学生不得将书、笔记、纸张及其它与考试有关的东西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时学生不得与其他学生互借书籍资料,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第二十条学生一律不准携带手机、传呼机、电子词典等现代化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如发现学生利用上述工具作弊,监考教师应没收作弊工具,将其立即清出考场。
教务处将按有关规定对作弊学生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在答卷前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系别、年级、专业。
凡姓名、学号漏填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以及有严重涂改痕迹的,试卷作废。
学生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考试指定用笔除外)。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不准自带草纸。
如对试卷有疑问,应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
第二十三条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严禁吸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应于考前向监考教师说明。
第二十四条如发生违纪现象,违纪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处理,不得与监考教师争执。
教务处将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及答题纸交给监考教师,不准将试卷和草纸带出考场。
开考30分钟内学生不许交卷,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七章监考守则第二十六条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者具有监考资格,其他人员不得参加监考。
主考教师不许兼做监考。
第二十七条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哈尔滨金融学院考场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持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对待学生。
第二十八条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于开考前调整好学生座位,让学生将已带入考场内的书包、笔记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到指定地点,不许带入座位,并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然后当众启封试卷袋,分发试卷和草纸,同时注意核实实考人数。
第二十九条监考教师必须逐个检查、核对学生证或身份证,无证件的学生应将其清出考场。
第三十条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应没收试卷,宣布其考试无效,并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考场违纪登记表》,然后将学生试卷、作弊证据材料送至教务科,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监考教师在考试期间不得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不准看书、看报或闲谈,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准吸烟。
第三十二条除校系部有关领导及巡视员外,监考教师有权制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三十三条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考试结束时,应准时收卷,不得拖延,并当场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装订试卷。
然后认真填写试卷封皮,并将试卷送交教务科。
第八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十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教务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考生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列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三十九条考生有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四十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教务处发现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四十二条对考试违规学生的处分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零七条第三款进行。
第九章缓考、补考、重修第四十三条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需缓考者,必须在考试前持医院诊断或特殊原因证明向学院递交缓考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随下学期开学初补考进行。
第四十四条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
留级的学生当学期不得参加补考。
经补考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均按60分或及格记载。
第四十五条凡是旷考、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者,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参加学期初补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
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如擅自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十六条重修一般随下一年级的课程进行。
补考未通过的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补考或重修通过的课程一般不允许再参加重修考试。
经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可视为课程的一考成绩。
第十章成绩评定第四十七条我校正逐步实行“教、考、评”分离制度,评卷采取密封试卷,集中评卷的办法进行。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的当天下午或第二天,系、部自行组织任课教师到指定的评卷室评卷。
第四十八条考试成绩的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
其中,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成绩的比例为30%(听课出勤占10%,提问、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占20%)。
第四十九条成绩评定真实,坚决杜绝人情分。
考试工作委员会对期末试卷、补考试卷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学院审核和审批后,将“学生成绩考核表”打印一式两份。
经任课教师、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交系(部)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转交教务处存档后,成绩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