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党校2013级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第二学期法学经典作业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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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党校2013级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第二学期《法学经典著作选读》作业答案要点提示
第一专题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1.亚里士多德对城邦起源的论述。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城邦不是家庭和村坊的扩大,家庭和村坊则是城邦演化发展中的过程,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33页中段)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起源于家庭,若干家庭组合为村坊,若干村坊进一步组合为城邦。

因此,城邦是人类最完备、最高的组织形式。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33页下段)
2.亚里士多德对城邦目的的论述。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象人一样要具备善。

为了说明城邦的善,首先要了解个人的善。

城邦是为了达到一种最高最广的善业。

主要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即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

灵魂的善是最高的善。

他们最终是为了保证德性的完美。

城邦的善在于它能保证公民过上幸福生活。

城邦的每一个成员都能享有适量的财富,强健的体魄和高尚的道德,保证公民过上幸福的生活。

为此,城邦必须具有一些品德、德行。

其最高表现是正义,由正义引申出法律。

城邦秩序是建立在由正义指导的法律的基础之上的。

(详见《教学大纲》第49页下部或参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33页末至第34页上段)
3.亚里士多德关于私有制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的城邦应有合适的财产管理制度。

他认为,政治团体或城邦在财产上的组合方式有三种:或者归公,或者不归公,或者部分归公。

城邦对财产的管属和应用也有三种制度:一是土地区划为丘母。

各归私有,收获物则送储公仓而共同食用;二是土地完全归公有并共同耕耘,而收获物则分配给个人,由各家自己食用;三是土地和收获都归公有。

亚里士多德是通过阐明公有制的缺陷来论证私有制的必要性的。

一是财产公
有的缺陷:他认为,财产公有常引起重大纠纷。

多劳少得者会埋怨少劳多得者。

人们无法做慷慨行为,不再表现施济的善心。

二是家庭公有的缺陷:实行公妻制不能导致众人治和,反而会引起伤害。

三是子女公育的缺陷:悖论的罪行无法追究,友爱的精神必然削弱。

新生婴儿的阶段转换无从实行。

因此,亚里士多德主张“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的财产制度。

(参见《教学大纲》第50页中下部或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35页末至第36页)
4.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包括政体的含义、政体的分类、政体的组成要素、政体变革及其原因、理想的共和政体等内容,其目的在于阐明什么形式才是最好而又可能实现人们所设想的优良生活体制,也就是为奴隶制城邦国家提供理想的政体模式。

内容要点大概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什么是政体?
准确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定义。

(参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37页中部)
(2) 政体的分类
亚里士多德按两个标准把政体分为多类。

(参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37页下部至38页中部或详见《教学大纲》第51页中部)
(3) 政体的要素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包括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机能,并进行了阐述。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38页下至39页上)
(4) 政体的演变原因及解决的办法
①演变原因
②解决办法
(参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39页中至41页中)
(5) 理想的政体
(参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41页下至42页或详见《教学大纲》第50页下至52页上部)
5.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基本原则的论述。

亚里士多德还强调,法治的关键还在于:法律一经制定,就应当人人遵守。

他说:“我们应当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积累的经验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以保证人们所遵循的法律是良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有两个基本原则:
(1) 普遍地守法
所有人包括国家官员都必须守法,无人享有特权。

(2) 良法之治
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首先要有良法。

良法应具备实质正义,即维护的是全体城邦人的利益,同时还要具备形式正义,即形式上法律要具备普遍性、公开性、简明性、稳定性与变通性等等。

其次人们要守法。

(详细内容参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46页上部或详见《教学大纲》第52页下部)
第二专题西塞罗的《法律篇》
1.西塞罗认为国家具有哪些特点?
国家有四个特点:
(1) 国家是人民共同体,来源于人民之间的协定,是基于人民的共同需要、共同利益而订立的协定。

(2) 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3) 国家乃人民的事业,国家应依法对人民进行统治。

(4) 国家的目的有二,精神的目的是维护正义,物质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

(见《教学大纲》第53页中部)
2.西塞罗的政体理论。

(1) 政体的分类
分类的标准是根据统治的目的和统治者的人类。

他把政体分为三类:
①君主制
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个人掌握时,我们称此人为君主,我们称这样的国家为君主制。

②贵族制
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些选举出来的人掌握时,我们称这样的国家是由贵族统治。

③民主制
当所有权力完全掌握在人民手中时,就出现一个民众政府,即一切权力归人民。

这三种政体都有其弊端。

“在君主制中,臣民在司法管理以及在审议上享有的份额太少;在贵族制中,臣民很难有他们的那份自由,因为在权力上和审议共同福利上他们都完全被排除在外;当全部权力都在人民之手时,即使人民行使权力符合公正并在节制,由此产生的平等本身也是不平等的,因为它不允许有等级区别。


(2) 政体循环论
上述三种政体形式不仅受制于上述各自的缺陷,而且还有其他种种危险的缺陷:
“每一种政府形式面前都有一条陡峭的道路,会导致一个与它邻近的腐败形式。

”这样一来,国家的统治权就像个球,偕主从国王的手中撄取,贵族或人民又从偕主中夺走,随后又有某个寡头派别或某个偕主从他们手中窃取,因此,没
有一种政府形式能够长久地自我维持。

三种政体形式都有各自的缺陷。

没有一种政府形式能够长久地自我维持。

(3) 混合政体论
为避免三种政体的缺陷,西塞罗主张混合政体,即同时将三种正宗政体加以混杂和平衡化。

“在我看来,君主制是这三种基本政府形式中最好的一种,但是,一种混合的并平衡了的政府形式(结合了运动中优良的简单政府形式)甚至比君主制更为可取。

因为一个国家中必须有一种最高的和最贵的成份,某些权力应该授予上层公民,而某些事物又应该留给民众来判断和欲求。

”“一个国家是通过不同因素之间协调而获得和谐的,其方法是把上、中、下三层阶级的公正且合乎情理地混合在一起。


西塞罗把以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为代表的贵族制和人民大会为代表的民主制均衡地混合而成,包含了“卓越的王政因素”、“显贵们的权威”以及“民众们协商和决定”的多处要素。

因此,这种体制“首先提供了某种高度平等,而平等是自由人类任何比较长的时间内难以置之不顾的;其次,他具有稳定性。

”混合政体可以避免每一单纯政体所固有的缺点。

它可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也能提供一套制衡体制。

在这种体制中,“行政长官有足够的权威,杰出公民的意见有足够的影响,人民有足够的自由。


(参见《教学大纲》第53页下部)
3.西塞罗认为怎样才是理想的政治家?
(1) 理想政治家的品德:应成为其他公民的一面镜子。

(2) 理想政治家的标准和条件:应努力熟悉司法和法律,并努力考察其渊源。

(3)理想政治家的价值和目标:公民的幸福生活,也就是以物质财富作为支撑的,并且物质资源丰富的、因光荣而伟大以及因美德而受称赞的幸福的生活。

(见《教学大纲》第54页中偏上)
4.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理论是西塞罗最有名的理论。

(1) 关于法的起源
西塞罗认为理性构成了法的基础和本源。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55页中段)
(2)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是永恒不变的法,对一切民族、一切时代有效。

人定法要受自然法指导。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55页下段)
(3) 法与正义的关系
西塞罗认为,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法律要体现正义,法律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56页下段)
(4) 自然法的特点
(详见《教学大纲》第54页下部)
5.西塞罗的制定法理论。

西塞罗认为,制定法也是实在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

基本观点:
(1)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2) 真正的法律必须是
①与自然法相结合的法律;
②能够区分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界限的法律;
③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保护的法律。

(3) 一个民族的不正义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即使该民族不管这是一个毁灭性的规则而已经接受了它。

(见《教学大纲》第55页下部)
第三专题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1.孟德斯鸠的法律世界观。

(1)法
关于法的定义,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因此,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他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精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他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这里的法有法律、规律等意。

可见,这里的法是广义的,指的是世界万物存在和运动的规律、法则。

孟德斯鸠认为,上帝创造了宇宙的同时也创造了宇宙规律。

宇宙万物受规律支配。

宇宙分为物理的世界和智能的世界。

智能世界的存在物分为植物、兽类和人类。

(2)自然法
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是自然状态下人类所接受的规律。

自然法是最重要的一条是要皈依“造物主”。

自然法有另外四条基本原则:
第一是和平。

第二是觅食。

第三是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自然的爱慕。

“畏惧使人逃跑,但是互相畏惧的表现却使人类互相亲近起来。


第四是愿过社会生活。

自然法引导人们进入社会,但“人类一旦有了社会,便立即失掉自身软弱的感觉,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平等消失了。

为了维护人们相互间的关系,于是有了人为法。


(3)人为法
人为法分为三种:国际法、政治法、民法。

自然法是自然规律、普遍规律,普遍适用,而人为法则不行,人为法是适用于各国人民自己。

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竞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么是非常凑巧的事。

(详见《教学大纲》第56页或参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155页下部至第157页中部)
2.孟德斯鸠的研究主题。

孟德斯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的精神,他认为,法律和
政体的性质及原则有关系,和一国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气候、土壤以及生活方式有关系,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别、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有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因此,“法的精神”是各种关系的综合,《论法的精神》研讨的正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种种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关系:
(1)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2)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3)法律与自然的关系
(4)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157页至第161页或参见《教学大纲》第57页中部)
3.孟德斯鸠的自由观。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有两种: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即意志自由。

要了解公民的政治自由,必须把同国家政体相联系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同公民相联系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别开来。

孟德斯鸠强调政治自由必须是“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的统一。

在政治自由与国家政体相联系的场合,某种政体能够稳定地、持久地不受意外情况干扰而行使自己的意志,就是政制自由;公民的自由是指生活在某种政体下的每个人出了服从法律之外,能够不受另外的个人干扰而行使自己的意志。

这两方面内容的统一就是政治自由。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制政体虽然有某种盲目的“政制的自由”,而人民却毫无自由可言,所以说专制政体下没有政治自由。

民主政治固然有较多的“公民的自由”,但是国家的意志经常因权力被滥用而受到干扰,政制的自由无可靠的保障。

至于贵族政制因缺乏稳定性的政体,“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都无保障。

在孟德斯鸠看来,只有君主立宪政体才能实现政治自由。

健全的法制是政治自由的基础。

自由以守法为前提,没有法律保障,就谈不上自由。

“在民主国家里,人们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等于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
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


孟德斯鸠还从政治自由和公民关系上考察政治自由,得出政治自由的关键问题在于人们的安全,或者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的结论。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

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

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为了确保每一个公民都有一种安全感,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建议像英国那样,实行君主立宪制,建立一种实行三权分立制的政府。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159页中段或参见《教学大纲》第58页中下部)
4.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也就是孟德斯保障政治自由的权力配置是构想,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1)权力配置的出发点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2)三权分立
孟德斯把洛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发展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

他认为,每一个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必须分立,即由不同阶级的人或机关掌握。

(3)相互制约
孟德斯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权力制衡比权力分立更重要。

分立的三权有明确的界限,三者都不能参与其他权力的运行,但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上的一定方式达到互相钳制的效果。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161页下段至第163页上段或参见《教学大纲》第58页下部至第59页上)
5.孟德斯鸠的自然地理环境与法律关系理论。

孟德斯鸠详细论述了法律与气候的关系、法律与土壤的关系。

他说,“法律应该同国家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1)气候条件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
在自然地理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人的行为总是要受自然环境的制约。

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气候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他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
风俗、道德、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

他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

气候通过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对法律产生了影响,也即气候通过影响人的心理、生理和行为而影响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在气候寒冷的地区,由于人体外部纤维紧缩,有利于血液回归心脏,所以北方人具有比较充沛的体力和较强的自信心,勇气也较大。

他们对一切可以使精神焕发的事情都感兴趣,例如狩猎、旅行、打仗等等。

在气候炎热的地区,身体各部分组织相对松弛,神经末梢未充分展开,人们对外界的刺激很敏感,所以南方人害怕艰苦,追求享受,性格软弱怯懦,对外来的侵扰缺乏抵抗的勇气。

东方的气候对人民体质、心理、生活方式上的影响是东方各国宗教、风俗、习惯和法律保持持久不变的原因。

此外考察世界法制史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气候对法律的影响:热带、温带地区的法律成熟较早,如埃及、中国、印度、古希腊的法律;而寒带或是寒冷地区的法律成熟较晚,如俄罗斯、中国北方游猎民族的法律。

这是因为不同区域的不同气候促进或延缓了人类进化过程中生理、心理和智力的发育水平从而影响到了法律的发展水平。

气候影响我们的心理、体质和行为,进而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地理条件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
土壤的差异使人们的生产、生活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与他们的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法律便存在差异了。

孟德斯鸠说:“居住在山地的人坚决主张要平民政治,平原上的人则要求一些上层人物领导的政体,近海的人则希望一种由二者混合的政体。

”这是因为多山的地区人们的财产不多并且易于保存,因而他们所享有的自由,成为值得他们保卫的唯一的幸福。

平原地区通常有肥沃的土壤,有地者便成了最有财富和权力的人,弱者无法同强者对抗,只好向强者屈服。

而沿海地区,各种势力都比较均衡,氏族贵族、工商业贵族、占有少数土地的农民易于互相妥协而建立一种比较中庸的政体。

人类社会的法律不仅要受气候、土壤这两种自然因素的制约,法律还要受地理位置、地理面积、资源状况、水文条件、地质地貌、植被、大气环流、海洋等自然条件、现象、因素的影响。

如雅典城邦领土狭小是其直接民主制形成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因为人民可以朝出暮归参加公民大会;而这在地理面积广阔的国家是不可能实现的。

又如一个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也往往影响着法律,沿海且有贸易精神的民族容易形成海商法,在北海、地中海、波罗的海沿岸很早就出现了国际性的海商法;但对于一个深居内陆的国家,统治者如果下决心制定一部海商法,那一定会为自己本国的实际所嘲笑。

自然地理与法律的一般关系就体现为,自然地理通过影响人们的心理、生理
和行为方式从而影响了法律;不同民族法律存在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自然地理环境的区域分异;法律一般应适应自然环境,但是当自然环境对一个民族的发展极为不利的时候,立法者便应考虑通过立法与这种不利进行抗争了。

孟德斯鸠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泛得多。

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畜牧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

从事畜牧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就更多了。


(参见《教学大纲》第59页中或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160页)
第四专题杰弗逊的《杰弗逊文选》
1.杰弗逊的天赋人权理论。

天赋人权理论是杰弗逊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其主要内容要点包括:
(1)杰弗逊认为,一切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他把这一制度作为思想基础和指导原则写入《独立宣言》。

(参见《教学大纲》第59页下段至第60页上段或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204页中段)
(2)杰弗逊的天赋人权理论继承并发展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思想和天赋人权学说。

其中洛克对他的影响最大。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204页下至第205页上段)
(3)杰弗逊着重强调并发展了人民的自由民主思想,认为这些是人民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权利。

首先,人们的思想言论自由是人性使然、理性要求,民主政府必须尊重人民的思想言论自由。

其次,出版自由影响广泛。

比言论自由更为重要。

最后,信仰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信教不应强制。

(参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205下段至206页下段)
(4)杰弗逊主张把人民的各项自由民主权利明确载入宪法中,使之法律化、固定化,并在实践中为将人民的权利列入宪法进行了斗争。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207页下段至208页上段)
2.杰弗逊的人民主权思想。

杰弗逊在天赋人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

(1)提出了人民主权原则
他认为,为了更有效地保障人民享有天赋主权,人民通过契约的方式成立政府。

因此:
①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来自人民的委托。

②人民是政府权力的源泉,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国家主权永远地属于人民。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208页中段)
(2)提出了人民享有自决的权利和反抗暴政权的主张
①人民有权决定采用何种政府形式;
②人民有权反抗暴政成立新政府;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208页下段至210页中段)
3.杰弗逊的代议共和理论。

杰弗逊认为代议共和是一种最合理的政治制度,应用代议的方式来实行人民的主权。

代议共和必须遵循四个原则:
(1)人民能够控制政府。

(2)政府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并执行人民的意志。

(3)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参见《教学大纲》第60页下部或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210页下段至211页下段)
4.杰弗逊关于废除奴隶制的思想。

杰弗逊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美国社会存在奴隶制是不幸的;
(2)反对种族歧视,黑人与白人应平等;
(3)解放奴隶废除奴隶制度,实行种族之间的平等。

(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213页下至第215页中部或参见《教学大纲》第62页中部)
5.杰弗逊的法治思想。

这是杰弗逊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思想。

他认为,实行法治,严格依法办事是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保护他们的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主要包括:
(1)立法权应属于人民,属于社会的大多数。

(2)国家的法律必须是人民意志的利益的体现。

(3)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的法律,世界总是属于活着的人们。

(4)人们要根据新的经验去修改旧的法律。

(参见《教学大纲》第62页下部或详见《西方法学名著提要》第215页下部至第217页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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