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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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制度

一、个人账户建账

年满16周岁、具有农村户籍,经县农保局审核符合参

保条件的,各乡镇根据申请人填写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参保登记表》的相关信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对账

1.对账时间:各乡镇在缴费年度结算后,开始同参保

人员对账,乡镇同参保人员对账时间最迟在当年12月份前完成,特殊情况需缓期的须书面说明。

2.对账内容:包括农民当年缴费金额、缴费期限、个

人缴费额、当年应记入账户额、实际记入账户额、截止上年

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信息。

3.对账方式: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向缴费个人

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方便参保人员了解

缴费和个人账户结存情况。

4.对账要求:参保人员核对无异议的,签字确认;有

异议的,由参保人员提出修改申请,经办人员初审,乡镇负

责人复审,并与征缴环节核对,重要数据的变更,必须由领

导审定签字后进行调整,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对账后须经

参保人员本人签章确认,由乡镇将对账单返我局盖章。对账

资料归档保存。对不按规定开展对账的乡镇,经办股室可暂

停办理相关业务,待对账完毕后再相应办理。

5.对账核查:参保人员如对个人账户情况有异议,向

乡镇提出核查要求的,乡镇应予以核查,并向参保个人作出

明确答复。经核查确因乡镇申报有误的,乡镇在60日内(以《个人账户对账单》打印日期为准)书面向我局提出修正申

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参保人员也可在60日内直接向我局书面实名进行反映,超过60日的,视为对个人账户内

容无异议;凡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个人账户提出异议的,其

所属乡镇要在30日内上报核查情况,我局将视情况进行专

项稽核。

三、个人账户管理

1.账户记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农保

局于每年的6月以前,按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并登记一

次利息。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个人账户予以封存

保留。其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

断计息。

2.账户转移: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转移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社保机构应向

调入地社保机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全部

储存额资金(含个人账户累计本息)。

3.账户继承: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死亡的,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参保人员

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

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四、个人账户查询

参保人员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费查询和待遇支付查询。关于缴费,参保人员可到所属乡镇劳保所或农保局查询包括个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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