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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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引言农村地区是我国广大人民生活的根基,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以及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大力扶持和鼓励,村民自治建设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以期为村民自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参考。

村民自治建设存在的问题1. 权力过于分散村民自治建设本意是为了让村民们对自己的事务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但是现实中却存在一些村委会成员滥用职权、独断专行的现象。

例如,有些村委会成员会随意更改规划设计,不顾及村民的利益和意见,从而使得自主权和决策权并没有真正落实到村民手中,甚至成为少数人的私利。

2. 村民自治意识淡薄即使村委会成员们高呼“人民当家做主”的口号,但真正能够参与自治决策的村民数量其实并不多。

一些村民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生活的村庄是一个自治社区,他们有权利也应该有义务去参与村庄的决策和建设。

3. 认识水平不高许多村民不了解自治建设的重要性,认为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由村委会去维护和保障就行了,自己无需参与。

同时,村庄中还存在一些村民缺乏那些和城市相似的社区公共设施与服务,例如住宿、餐饮、文化活动等,这会导致村民自治建设的发展受限,难以有更多的村民参与其中。

村民自治建设中的对策措施1. 加强村民自治情感教育教育是培育自我自治意识的重要方法。

需要针对村民间素质和文化水平的不同,提供多种多样的自治情感教育方式和学习方式。

有关部门可以在村庄内设置各类自教室、自学堂等自治建设培训场所,邀请专业讲师为村民提供培训。

2. 建立更好的村民自治决策机制村民自治建设应当依法规范发展。

村庄内应有站位固定、职责明确的村自治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自治决策。

同时,应当加强权力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村委会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遇到有影响整体决策的事情,应当公布,让全体村民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从而形成村民自治决策机制。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西门无恨【内容提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

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其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依法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整套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确立和运作,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阔步发展,使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也使村民自治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村民民主自治参与的热情不断高涨。

但无须讳言,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之一:村民自治配套法规欠缺,“四个民主”难落实。

村民自治制度在设置和可操作性上显得过于粗略和原则化,在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规范上显得空泛。

如现行法律制度对村民的界定,村民对村务管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等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村党支部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和权限不明,往往造成乡镇一级或村党支部事实上取代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权。

问题之二:村民自治参与主体素质较低,自治流于形式。

其一、村民自治过程受村民自身文化素质所限,加上思想观念上的阻碍,导致村民自治制度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由于我国农民总体文化素质较低,而且中国历史上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村民普遍自治意识不强。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人民根据法律规定,在所居住的社会基层区域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政治制度。

以下是分享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当中,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健全,在体制、机制创新上,组织建设上,以及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从客观上看,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其发展的全国性和地区性的问题,需要我们用精心的制度设计和高超的政治技巧来解决,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问题对策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the grass-roots self-government system is gradually perfect. It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in system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 the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the team construction, etc. But in fact, there are many national and regional issues which restrict its development. It needs us to solve them with the system design and superb meticulously of political skills. Then we can make the grass-roots self-government system improve continuously.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

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正式实施以来,中国农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活动中,进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伟大实践。

10年来,广大村民的民主热情空前高涨,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在自治中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村干部自己选,村里大事自己讲了算,村里开支村民代表审了算,村里的政务、财务开始在阳光下操作;10年来,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焕发出空前的生机活力,广大农村的干群关系得到实质性改善,乡、村干部的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工作内容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中国农村带来惊人的变化,去认识村民自治以及怎样发展村民自治,这些都是当前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经济上要保护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要尊重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

” 1980年至1982年全国开始的村民自治试点是村民自治的萌芽时期,1982年至1987年为村民委员会建立时期,1990年以后,成为村民自治活动深入开展和基层民主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时期。

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体的经营机制,政治上实行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显著特征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存在决定意识,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实行村民自治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从1987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11月4日正式修订颁布这部法律,使我国的村民自治有法可依。

到2008年,我国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实践已进行了七次,从我们灵璧县的实践看,农民群众对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一次比一次关心,参选热情一次比一次高涨,参选的竞争一次比一次激烈,选举的程序一次比一次规范,直选的实践一次比一次成熟,基层民主实践一次比一次进步。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探究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种制度确定下来只有二十多年,在确保其实施的法律环境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一、当前村民自治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一)宪法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定位易引起混淆。

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性质。

但是宪法对村民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第五节,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

1这种立法上的混淆对之后的执法工作等有着误导作用,对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存在不利影响。

除宪法以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也不完整、不明确。

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它有着“先天的不足”2。

因为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载体,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重点放在了村委会的组织结构建设,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范村委会组织,对村民自治本身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与村民自治立法的宗旨和原意相去甚远。

(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指导, 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 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如调解民间纠纷等。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的发展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而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引导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一定的对策来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

本文将就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1. 村民自治组织存在薄弱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组织存在着薄弱的现状。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形式单一,领导班子不够稳定,人员结构较为松散,导致组织发挥作用的效果不明显。

一些小范围的村民自治组织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督,难以有效地履行承担好农村社会管理的责任。

2. 村民自治意识不够强在农村地区,一些村民对于自治意识不够强烈,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参与度不高,导致村民自治的基础薄弱,自治参与度低。

一些村民对于村务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村民自治组织的实际参与度不高。

3. 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不够在一些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还不够强。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在处理村务事务上存在着不合法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导致村民自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对策探讨1. 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为了推动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我们需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可以通过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人才,提高自治组织的组织效力,加强自治组织的基础建设。

可以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指导其规范化、专业化和法治化建设,提升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水平。

2. 提高村民自治的参与度为了增强农村地区村民对于自治组织的参与度,我们需要在加强村民自治教育和宣传基础上,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和事务,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意识和责任感。

可以通过编制村级自治章程,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和权利,鼓励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到村务事务管理中来。

3. 强化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要推动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我们需要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程度,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法治意识,规范村民自治组织的行为,确保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村民自治的地位和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自主组织管理村庄事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
我监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问题存在,并且需要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不足。

虽然自2000年以来开始推广村民自治,但由于某些地区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意识,许多村庄没有组织好的自治领导机构。

其次,村民自治的理念普及不足。

有些村庄中的村民群众对村民自
治的理念认识不高,缺乏自我管理能力。

最后,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不完善,无法有效发
挥其优势。

尽管村委会的组织机构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
步审慎处理和解决。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和对策。

首先是要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完善自治领导机构,提高运行效率。

为此,可以采取承包责任制等措施,确保自治机
构的运行更加高效、具有可行性。

其次,需要深入推进村民自治的理念普及,提高村民自
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能力,对村庄进行常规宣传,增强村民的自治意识。

最后,
在加强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中,需要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委会的工作,保证村委会的工作
更加民主、透明、公正,减少通行的贿赂和权力滥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包括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和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需要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监督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等对策来解决。

本文通过分析现状和问题,提出对策来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加强政府引导与支持,预计可以在未来改善村民自治状况,为农村地区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分析、对策探讨、民主意识、权力滥用、资源分配、宣传教育、监督机制、制度改革、政府引导、支持。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出来。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农村民主、促进村民自治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村民自治的开展,不仅是促进乡村振兴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更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实行民主的基本形式,是农村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村民自治在改善乡村民生、提高农村治理水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农村面貌的变化,村民自治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如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村民自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2 目的说明目的说明: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通过分析当前村民自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帮助提升村民自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村民自治问题的关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参考和借鉴。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AA县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县村民自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基层农民逐步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基本情况2005年乡镇撤并调整后,全县辖7镇3乡,152个村(街)委会,4个社区居委会,226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8万人。

占总人口的85%。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高,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强。

在第四届村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村民漠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重要性。

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关心不够,持无所谓的态度,致使很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干部落选。

有的村之所以多次选举失败,如桥业片的21个村成为这次换届选举的重点村和难点村,就是由于部分村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大局意识等造成的。

由此可见,村民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都直接影响到了换届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二)村委工作难度大,部分村干部无所作为。

导致村干部完不成任期目标,难以有所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村干部以为工作越认真、越积极、越坚持原则、就越容易得罪人,因而工作消极,畏难情绪严重,得过且过,缺乏干事创业劲头。

二是一些人竞选村干部动机不纯,存在私心杂念,担任村干部的目的就是为了捞一把,不能意识到自己所担负的重任。

三是一些村干部不服从村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乡镇政府布臵工作时,有些村干部总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最后,工作都是乡镇政府包办。

四是一些村委经济紧张,工作激励机制,干好干坏一个样,这也是影响村干部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三)村务公开不够规范。

虽然今年我县头塘、田州、那坡、百育、五村等5个乡镇被评为“百色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乡镇”的称号,从整体上看存在的问题还很突出,一是有的村重视程度不够,村务公开工作的力度被弱化,谈不上规范化管理,与要求差距很大。

当前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村民自治是构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体制的关键要素,直接影响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农村区域发展、农村地区安定及和谐。

村民自治体制在我国推广运行的较久,但是这一制度成效却效果不佳,村民自治存在很多问题。

在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农民的参政意识逐渐深入,村民自治积极性日益高涨与无法实现村民自治的现状成了当前基层民主政治体制的一大矛盾点。

关键词:村民自治;参与主体;运行机制前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需要社会主义民主的大力支持,村民自治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措施,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治改革不能忽视的关键要素。

村民自治大多是以村民基层自治为主导方式,形式是以行政村为单位运行的。

村民自治是村民正确行使村内公共事务参与、管理和监督的自治权利,然而在农村地区,农民的很多权利都得不到保证,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压制、村委会对村民权限的压制等。

一、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1.参与主体从村民自治实行以来,村民作为参与主体,在民主思想、权利思想、参与思想等方面都有所改变,然而还只是在潜意识阶段,没有成形的主体观念,使得出现在民主意识上的不足、自治参与被动性和自主权利形同虚设的情况,以下我们来具体分析:1.1民主意识不足。

中国长久以来的封建专制制度,导致我国农村经济文化难以发展,处于迂腐落后阶段,村民的民主思想、民主观念缺乏,村民的自我管理水平和村委会的工作能力不足;农村封建家族观念的制约,导致很多村民无法自主的参与政治活动;很多村民对村民自治了解不够,觉得自治就是想我所想,做我所做,导致村民自治落实的异常艰难。

并且,因农村地区的经济状况较差,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使得农民综合素质很低。

我国,大多数文盲都在农村地区。

农民的综合素质难以满足农业经济和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需求,对党的指导思想和民主精神难以正确把握。

所以,导致村民无法像西方国家那样有着系统的民主观念,导致在村民民主意识的残缺。

1.2自治参与的被动性部分村民对政治权利了解不够,总是不懂得利用自己的政治权利,进行合理的利益表达。

浅析我国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素芬引言关于村民自治,1982年宪法修订确立以来,是历届中央政府十分关注的基层民生问题,每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一号文件都把农村发展当做重点难点来抓。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其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它不是简单的农村群众自治,它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帮助,更需要发挥乡政府领导班子的带头作用。

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力,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最广泛的实践。

”所以,村委会要做到积极放权,不要将权力集中在领导手中,要时时想着村民的利益,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处处为民。

积极听取群众意见,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发展农村特色产业,这样才能把我国农村建设的更加美好。

因此,发展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必须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坚持以村民为本的原则,积极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好建议,结合农村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村民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发展措施。

一、我国村民自治的起源及演变过程村民自治就是农村农民可以自己亲自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办理自己的事情、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中国村民自治的起源广义的来说,应该是发起于晚清改制中的“乡镇自治”。

狭义的来说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于对人民公社体制的部分替代。

这种替代是历史性的,它将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拦腰截断”,公社一级恢复为国家政权建制即乡政府,纳入单一制的国家行政体制内;公社以下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以“村民自治”的形式区别于国家政权,以“自治民主”重建乡村秩序。

这就是村民自治的起源。

(一)人民公社体制的历史回顾新中国成立时并不是马上就实行了人民公社。

1949年成立新中国以后,我党废除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度,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域有两种政权设置形式:东北、华北地区设的区、乡两级制,还有其他地区设的区乡建制等,两制主要区别就是“区”是否是独立的一级政权组织,但是乡以下都是行政村建制。

乡村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乡村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乡村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农村安则天下安,农村治则天下治”。

乡村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也是党在农村基层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近期,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乡村治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乡村治理主体的战斗力有待提升。

部分村党员干部对自身参与基层治理的作用认识不到位,积极谋创新促发展的主动性不强,被动等待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多,对乡村治理的认识还停留在“老办法”“老黄历”上,面对基层治理的新形势新方向没有深入思考和转变观念,创新举措和办法不多。

二是村民自治意识薄弱,没有形成良好的乡村治理体系。

当下农村,大多数村民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较为关心,一般都比较注重眼前利益,很难发挥出村民的自主理事作用。

三是乡村法治建设体系有待完善。

一方面,乡村法律公共服务质量不高。

虽然我县已全面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等政策,但由于司法资源紧缺,提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不足,导致乡村法律服务质量不高,各项法律制度实施效果不佳。

农村“法律明白人”和“法治示范带头人”等也未能有效推动,农村法治文化场所缺失。

另一方面,推进乡村法治的责任落实不到位。

制度机制不健全,未形成合力。

部分乡村干部“重发展,轻法治”问题突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信访不信法、霸蛮不讲法、选择性信法。

四是德治土壤养分不足。

“德治”是当前乡村治理的难点。

老人威望不再,能人美德不足,德治机制不全,拜金主义、唯利至上等思想,对农村传统的勤劳、节俭、忠孝、诚恳、互助等美德带来冲击。

尤其经过脱贫攻坚后,有的村民“等靠要”思想严重,享受权利成理所当然。

乡村文化“养分”不足,文化工作人员不多不专,文化基础设施薄弱,农村文体活动单一,满足不了群众需求。

建议:一是加大治理主体激励力度,提高工作热情和能力水平。

加大干部培训力度,统筹开展对村干部的轮训,提高其政治意识、文化素养、管理能力、致富本领,切实发挥“能人治村”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农村带头人工作能力。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在1998年的正式颁布以及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农村村委会1998年的换届选举,标志着我国村民民主自治体制的确立。

这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

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应予以充分注意,并根据各方面的条件逐步使之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在1998年的正式颁布以及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农村村委会1998年的换届选举,标志着我国村民民主自治体制的确立。

这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

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应予以充分注意,并根据各方面的条件逐步使之完善。

一、问题及原因(二)工作力度不够,进展不平衡。

虽然目前全国各地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但据调查,目前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县市还有百分之几的村庄没有建立起村委会;8%左右的村委会的成员还没有选足选全。

二是村委会的工作开展不平衡。

县市与县市、乡镇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差距甚大。

就乡镇来讲,至今还有1/4左右的停留在一般号上;就村庄来讲,1/3的流于形式。

(三)个别村委会难以胜任。

一是因下列情况而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的:靠宗族宗派关系;采取贿选手段;许诺不交提留、不搞计划生育;干群关系紧张,村支部班子弱;乡镇不重视,执法不严等。

二是村委会组成人员特别是主任委员,年老体弱,文化水平低而又不注重学习,工作能力差,“老好人”。

以上两种情况都不称职,有待于依法予以调整。

(四)规章制度不完备、不落实。

《宪法》、《组织法》虽然为村民自治制订了法律法规,但是可操作的细则还待完善:一是作为民主自治重要组织形式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还未建立或很不规范;与推动民主法制密切相关的自治章程普遍未有制订,“自治”形同虚设;村务公开和上墙的制度及村规民约多数是几年前订立的,未作相应修改。

某些规定已过时,个别条文与现代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还没有制订发展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壮大集体经济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大学论文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大学论文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村民自治能够保证社会长治久安,是实现社会协调稳定的重要政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乡村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它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农民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还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村民自治制度,使自己的民主思想和能力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

而且,从长远来看,中国的依法治国之路和实现农村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也离不开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落实。

因此,研究和探索村民自治,对建设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目录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1)(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1)(二)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 (2)二、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4)(一)民主选举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4)(二)民主决策多流于形式 (5)(三)民主管理规约尚未普及 (5)三、我国村民自治的对策 (7)(一)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 (7)(二)完善规则制度,规范民主选举 (8)(三)拓宽村民参与渠道,强化民主决策效果 (9)参考文献 (12)一、村民自治的内涵(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村民自治是一种群众自治性组织,其目的是为了给予农民更多的话语权和自主权,使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目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四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民主”并不是以孤立主体存在着,它们是相符相成,相互作用的,共同为村民自治发挥着整体作用。

第一,民主选举:村民自治的基础。

“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是指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民主选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村民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依法选出大家信任和拥护的人组成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规定,村民可以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并且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任,到届满时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工作。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近年来,我国村民自治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下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其发展与实践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有必要对其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的良性发展。

一、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对村民自治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给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带来了困难。

2.村民自治参与度不高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村民对村民自治的参与度不高,对村民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部分地区的村民委员会甚至存在以权谋私、腐败问题,使得村民自治的实践受到影响。

3.民主决策机制不畅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决策机制不够民主,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普遍存在了一些不良的权力关系,导致一些村民自治事务的决策并不是真正符合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使得基层民主治理体系存在较大的隐患。

二、对策探讨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应当加强对于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

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村民自治的主体、范围、程序、原则等内容,为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增强村民自治意识为了提高村民的自治素养和参与度,可以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对于村民自治事务的参与度和主动性,增强村民自治意识。

要注重培养村民自治的领导班子,选拔一批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管理能力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进而带动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工作。

3.改进决策机制在村民自治决策机制方面,应当倡导和鼓励广泛的村民参与,建立起一套真正反映村民意愿的决策程序。

建立健全村民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确保村民自治事务的合理性和民主性。

4.发展乡村治理新模式借鉴国外乡村治理的先进经验,可以尝试在我国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中引入一些新的理念和方法,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的乡村治理新模式。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优秀范文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优秀范文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优秀范文文章标题: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___镇党委副书记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党的十六大汇报指出,要使广大村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但目前村民自治在运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有:1、观念意识上的阻碍。

中国有极为漫长的君主专制集权的历史,而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农民习惯于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管理,习惯于对清官式政治的渴求,并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清官统治上。

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民主观念的缺失使自治的主体——村民往往对自治感到冷漠,无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也就是说,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口数千人的村,收到的村民自发候选人推荐票却寥寥无几,要么由乡镇提名推荐,要么在党支部做了动员后才能收到推荐票,村民往往显得很被动。

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高。

在村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村民漠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重要意义,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往往是一包烟、一瓶油就可以改变他们的初衷,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关心不够,持无所谓的态度,致使很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干部落选。

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村民自治是继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在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上的一个伟大创举为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加速农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农村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新矛盾也随之逐步暴露出来,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的滞后与不断的发展农村社会经济形势;村级赤字和村级债务的重压;村级班子涣散,干部责任心不强和村民自治成员混杂和村民自治阻止效益低下等问题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并逐步演化成制约村民自治组织正常运转的障碍。

一、农村经营方式的转变与管理功能转型的不匹配,导致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的滞后,影响了村民自治组织的协调与统筹效能。

随着家庭经营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生产经营者和利益主体。

农民从对村级组织的人身依附的禁锢中解脱出来,获得了生产的自主权和择业的自由权,农民也从强权体制下的愚忠和盲从变得更加理性。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一言九鼎的、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村级组织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首先,思维方式不适应。

现在村民组织组织的运作方式仍囿于上传下工作思路,思考的出发点,不是如何去发展农村经济,改善民生条件,而是把考虑如何去完成上级任务作为第一要务。

发展粮食生产,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农村中出现的问题,不是用市场经济的规则和法律的手段去考虑,而是习惯于计划经济和行政命令的管理手段。

在生产环节上,大包大揽;在结构调整上,求新、求奇、求全,热衷于办样板工程,搞政绩板块,导致产业结构雷同呆板,产品积压滞销。

既招来民怨,又劳民伤财,进一步离间了农民与村级组织的关系。

其次,管理功能不配套。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民对村级组织的需求,不仅仅只限于种什么?怎么种的问题,而需要的是农业新技术的指导,同时也对生产和销售信息的快捷和方便等服务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

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之一:村民自治配套法规欠缺,“四个民主”难落实。

问题之二:村民自治参与主体素质较低,自治流于形式。

问题之三:村“两委”矛盾冲突,乡镇与村委会关系不畅。

问题之四:村规民约不规范,村级组织配套机制不健全。

问题之五:村级财务监管不规范,“村财乡管”无实效。

二、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对策之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规范配套,健全各项民主制度。

1、建议适当调整村委会每届任期。

2、依法细化并严格候选人任职资格。

3、进一步规范竞选行为,明确界定贿选。

4、在村民自治中引入回避制度。

对策之二:理顺乡镇政府、村委会、党支部三者之间的关系。

对策之三:加大村民民主自治意识及文化素质的培养。

对策之四:加强审计监督,改进村级财务管理体制。

对策之五: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对策之六:疏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三、结论新的《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相关部门接待的有关村民自治工作的来信来访量呈大幅度增长态势,而且大量的是集体或群体上访。

农民上访反映最多的是村干部违法施政、集体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贪污腐败、选举程序违法、村务政务不公开等问题。

农民上访说明农民群众还相信党和政府,相信相关部门会给他们一个公正的说法;也说明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在增强,法律意识在提高,以及对自身民主权利的重视。

因此,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接待处理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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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问题与对策——湖北省黄石市村民自治情况调研报告□胡远培(马克思主义学院0801班)指导老师:熊德仁【摘要】村民自治是实现农村管理民主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在当前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中,存在决策主体缺位,“两委”关系模糊等突出问题,需要从村民自治的自治主体、自治组织以及其监督、决策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关键词】村民自治;黄石市;问题;对策“三农”问题一直都备受国家、社会的关注,近年来在农村实行了较多的制度改革,使得基层民主不断健全,而村民自治制度就是基层民主实施的土壤。

村民自治制度,简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与农民自身相关的事务,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层民主政治制度。

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该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正式诞生。

之后,在1998年11月4日九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

经过多年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深得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欢迎,已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治理水平的可靠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方式,是推进新农村政治制度改革和创新的有效途径。

然而,由于村民自治尚处于实践与理论互动的艰难探索时期,也缘于这种渐进性的制度性革命势必对传统的政治文化与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产生根本性的冲击,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就必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要发现村民自治的具体问题所在,进而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从实践中寻找答案。

为了进一步深入了解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现状,湖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暑期社会实践专项调查对针对黄石市村民自治进行了专项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法和访谈法相结合进行开展,共发放问卷245份,回收有效问卷239份。

本文旨在根据本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同时结合我院寒假社会实践的数据和成果,对黄石市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村民自治存在的突出问题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村民自治工作经历了一个探索发展并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目前已取得显著成就。

但是,不可否认,村民自治在当前仍然存在这许多突出问题,其实施情况与法律制度的要求仍存在着较大差距。

1、村民自治意识和能力欠缺。

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主要体现在参与村级规章制度建设,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村民维权状况等方面。

调查中有多个选项涉及上述方面的内容:当问及是否知道本村存在着关于选举及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是村规民约时,只有27.20%的村民知道村里存在着关于选举及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是村规民约,高达72.80%的村民表示不知道或是不清楚村里是否存在着这些内容;当问及村民参加民主选举所持态度时,只有48.12%的村民表示自己积极参加,而另外的超过半数的村民要么无所谓,要么消极应对;村民对于村干部不作为或是不满意或是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时,只有11.30%的村民表示会联合其他村民对村干部进行罢免。

上述情况表明,村民对于村级规章制度缺乏基本了解,那么村民参与村级规章制度建设就更加有限;村民对于村级各类民主参与方式,缺乏参与目的性,参与意愿不强烈,自我维权意识淡薄。

这些问题的存在,足以说明村民自治并不具备良好的社会成员自觉性基础。

2、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关系模糊。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这里所强调的农村基层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不是村务领导核心,而是政治领导核心,党要管党,党不能代行村委会村务职权。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能是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管好党员干部,确保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在村级重大决策问题上把握好政治方向。

但是,村委会与村党支部这种关系并没有得到村民充分的认可和回应。

调查显示(如表一),只有20.08%的村民能够正确认识到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另有17.57%的村民认为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是平级关系,34.23%的村民认为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是指导与协作的关系,有27.62%的人对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不清楚。

近80%的村民未能正确认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这是村委会与村党支部权能没有分开,权利义务界限模糊等现象在群众中的反映。

事实上,在许多村出现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或村党支部“一元化”领导的情况,完全混淆了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

3、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尚未理顺。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从而从法律上明确了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指导与协作关系。

然而我们调查发现,能够正确认识镇政府和村委会二者关系的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占少数。

调查显示(如图二),只有32.64%的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能够正确认识镇政府与村委会两者之间的关系,5.02%的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认为二者无任何关系,34.31%的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认为二者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8.03%的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表示对于二者的关系不清楚。

同时,在访谈调查的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镇政府通过干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以及对村治的行政控制等手段干预村内事物,从而使得二者关系出现模糊错乱,弱化了村委会的权力。

4、村委会人员的产生形式不规范。

村委会人员的选举是村民自治的第一步,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工作机构,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进。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然而在现实中村委会人员的产生却出现不规范甚至是违规操作的现象。

调查显示(如图三),只有29.71%的村民认为自己村里的村委会成员是通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有22.60%的村民认为自己村里的村委会成员是由镇政府直接任命产生的,有35.56%认为自己村里的村委会成员是由上级提名,村民选举产生的,有19.25%的村民认为自己村的村委会成员是通过花钱买官产生的。

5、村务公开的周期长、透明度低。

村务公开是村民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

调查显示,村务公开的透明度不高,甚至出现做假帐的现象。

84.10%的村民对本村的财务状况不了解。

同时在对“您认为本村的村务公开的真实可靠吗”的回答中,只有18.83%的村民认为本村公开的村务是真是可靠的,另有60.67%的村民认为公开的村务内容存在虚假成分,还有20.50%的村民认为本村没有公开过村务或是对公开村务的真实性不了解。

同时我们通过访谈和实地考察了解到,村务公开的周期长,一般情况都是一年公开一次,同时公开的项目内容也只是“粗枝大叶”型,缺乏细化。

6、民主决策过程中决策主体缺位。

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居民的直接民主,其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就是:凡是关系到村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自己决定;涉及到村务日常管理,政策宣传以及与乡镇衔接等日常事务,由村委会决定。

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决定权,是村民自治权的集中体现,也是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一些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从调查的结果看,多数地方的村民认为许多村级事务并没有征求自己的意见。

55.66%的村民认为本村村务都是由村长和村委会决定的,18.41%的村民认为本村村务是由村党支部决定的,8.79%的村民认为本村村务是由村委会和村党支部进行协商决定的,另有2.51%的村名认为本村村务是在镇政府的干涉下决定的。

可见,村级民主决策的实际运作与国家法律和村级制度的规定还有很大差距,村级民主决策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墙”上或“纸”上。

优化村民自治的对策探讨针对当前村民自治实施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主要应当采取以下对策加以完善:1、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参与能力。

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参与能力不高,归根结底受制于村民自身的知识和素质。

村民自身的知识和素质提高了,村民对于村民自治的认识才会更加深刻,对于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就会增强,要求和参与民主的意识和能力就会提高。

但是怎样来提高村民的知识和民主参与能力?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对《村委会组织法》在农村进行广泛和深入的学习宣传。

通过学习宣传让村民熟悉村民自治政策的各个环节,明确自己在村民自治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享有的权利,从而激发和树立起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二是在镇政府的指导下、村党支部正确的领导下,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学习讲座,同时要求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规范村民自治内容和形式,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来进行操作。

正所谓“一回生两回熟”,规范的次数多了,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与能力自然就能得以提升。

2、进一步落实村级党政分开。

要正确处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关系,必须在制度上明确合理的划分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权。

既要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又要加强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把规范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关系的成果巩固下来。

同时依据《村委会组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实施细则,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做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要做到领导但不包办,支持但不干预,监督但不越位。

这是村党支部支持和保障村委会依法充分行使职权的一项原则,也是理顺两者关系,确保村民自治正常运作和深层拓展的关键。

3、理顺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

如何去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其实,《村委会组织法》对正确处理村委会与乡政府的关系已从法律上作出了明确界定,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能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工作机构,要正确对待“自治”,自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自治,绝不是要搞独立,为所欲为。

对于镇政府的依法行政,村委会应积极配合。

镇政府是我国政权的最基层,是联结国家与农村社会的纽带,所以,镇政府要明确定位,其与村委会的关系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帮助与支持的关系。

对于《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绝对不干预,要从“什么都要管”的思维中跳出来,明确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但同时也要对村民自治过程进行监督。

4、规范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前提。

对于如何规范民主选举,我们认为应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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