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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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问题与对策

——湖北省黄石市村民自治情况调研报告

□胡远培(马克思主义学院0801班)指导老师:熊德仁

【摘要】村民自治是实现农村管理民主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当前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中,存在决策主体缺位,“两委”关系模糊等突出问题,需要从村民自治的自治主体、自治组织以及其监督、决策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关键词】村民自治;黄石市;问题;对策

“三农”问题一直都备受国家、社会的关注,近年来在农村实行了较多的制度改革,使得基层民主不断健全,而村民自治制度就是基层民主实施的土壤。村民自治制度,简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与农民自身相关的事务,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层民主政治制度。

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该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正式诞生。之后,在1998年11月4日九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

经过多年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深得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欢迎,已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治理水平的可靠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方式,是推进新农村政治制度改革和创新的有效途径。然而,由于村民自治尚处于实践与理论互动的艰难探索时期,也缘于这种渐进性的制度性革命势必对传统的政治文化与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产生根本性的冲击,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就必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要发现村民自治的具体问题所在,进而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从实践中寻找答案。

为了进一步深入了解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现状,湖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暑期社会实践专项调查对针对黄石市村民自治进行了专项调查。本次调查采用问卷法和访谈法相结合进行开展,共发放问卷245份,回收有效问卷239份。本文旨在根据本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同时结合我院寒假社会实践的数据和成果,对黄石市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村民自治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村民自治工作经历了一个探索发展并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目前已取得显著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村民自治在当前仍然

存在这许多突出问题,其实施情况与法律制度的要求仍存在着较大差距。

1、村民自治意识和能力欠缺。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主要体现在参与村级规章制度建设,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村民维权状况等方面。

调查中有多个选项涉及上述方面的内容:当问及是否知道本村存在着关于选举及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是村规民约时,只有27.20%的村民知道村里存在着关于选举及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是村规民约,高达72.80%的村民表示不知道或是不清楚村里是否存在着这些内容;当问及村民参加民主选举所持态度时,只有48.12%的村民表示自己积极参加,而另外的超过半数的村民要么无所谓,要么消极应对;村民对于村干部不作为或是不满意或是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时,只有11.30%的村民表示会联合其他村民对村干部进行罢免。

上述情况表明,村民对于村级规章制度缺乏基本了解,那么村民参与村级规章制度建设就更加有限;村民对于村级各类民主参与方式,缺乏参与目的性,参与意愿不强烈,自我维权意识淡薄。这些问题的存在,足以说明村民自治并不具备良好的社会成员自觉性基础。

2、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关系模糊。《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里所强调的农村基层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不是村务领导核心,而是政治领导核心,党要管党,党不能代行村委会村务职权。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能是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管好党员干部,确保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在村级重大决策问题上把握好政治方向。但是,村委会与村党支部这种关系并没有得到村民充分的认可和回应。

调查显示(如表一),只有20.08%的村民能够正确认识到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另有17.57%的村民认为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是平级关系,34.23%的村民认为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是指导与协作的关系,有27.62%的人对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不清楚。

近80%的村民未能正确认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这是村委会与村党支部权能没有分开,权利义务界限模糊等现象在群众中的反映。事实上,在许多村出现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或村党支部“一元化”领导的情况,完全混淆了村委

会与党支部的关系。

3、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尚未理顺。《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从而从法律上明确了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指导与协作关系。然而我们调查发现,能够正确认识镇政府和村委会二者关系的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占少数。

调查显示(如图二),只有32.64%

的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能够正确认识

镇政府与村委会两者之间的关系,

5.02%的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认为二

者无任何关系,34.31%的乡镇干部、村

委会成员认为二者是领导与被领导的

关系,28.03%的乡镇干部、村委会成员

表示对于二者的关系不清楚。同时,在

访谈调查的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镇政府通过干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以及对村治的行政控制等手段干预村内事物,从而使得二者关系出现模糊错乱,弱化了村委会的权力。

4、村委会人员的产生形式不规范。村委会人员的选举是村民自治的第一步,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工作机构,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进。《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然而在现实中村委会人员的产生却出现不规范甚至是违规操作的现象。

调查显示(如图三),只

有29.71%的村民认为自己村

里的村委会成员是通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有22.60%的村民认为自己村里的村委

会成员是由镇政府直接任命

产生的,有35.56%认为自己村

里的村委会成员是由上级提

名,村民选举产生的,有19.25%的村民认为自己村的村委会成员是通过花钱买官产生的。

5、村务公开的周期长、透明度低。村务公开是村民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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