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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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2•【字号】扬府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按规定程序,由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机构(简称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投资概算、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控管理,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代建制。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2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2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2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4日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决策科学化、主体多元化、管理专业化、行为规范化为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投资职能、投资管理职能、工程管理职能的分离,确立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发〔2017〕21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5个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办〔2017〕30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国资监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2017〕18号)精神,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建设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责任部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具有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市属国企集团作为项目代业主(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代理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契约化管理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项目代建市场,控制投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引入市场管理手段,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的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30%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环境保护、道路桥梁、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不包括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2年9月22日滨海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进一步加快新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新区本级财政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其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公、检、法、司等政法系统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及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确定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区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建设交通局对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成办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业主”),由代理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部门,是指市级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 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项目;(二)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信息、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 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 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 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50%)以上,并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代建制管理办法(9月19日综合二处)

代建制管理办法(9月19日综合二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6日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以下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治安拘留所、劳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消防设施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社会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代建单位的服务采购原则上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执行。

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符合招投标法规定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可采用项目全过程代建和项目施工阶段代建。

项目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立项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代建管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哈政办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9日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建单位条件与确定第三章代建项目各方职责第四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第五章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第六章奖惩规定第七章附则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鲁发改投资〔2019〕12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使用预算安排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业主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规[2011]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规[2011]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规〔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徐州市政府指令,由徐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通过财政渠道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意向、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二)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的配置、建设标准;(三)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保、消防、抗震设防等审批手续;(五)负责协助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地面附着物迁移等相关工作,负责办理水电及市政接用;(六)负责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协助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查等审批手续;(七)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年09月11日)萧政发〔2008〕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六日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和我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建安工程投资500万元以上、使用单位不具备承担基建管理能力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选择实施。

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条项目代建原则上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

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直至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必要时,可分为前期(包括前期征迁)、后期两阶段代建方式。

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等综合监管工作。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管。

区建设局、国土萧山分局、区监察局、区招管办等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监管代建项目。

使用单位参与和监督项目的建设。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鉴证后生效。

第七条代建项目试行代建单位履约保证金制度。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五府〔2015〕32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五府〔2015〕32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五府〔2015〕3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九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6日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国家及省政府对相关行业有代建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南府发[2005]113号•【施行日期】200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滨政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3]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6日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职能分离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推行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试点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

总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下列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具体负责项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省代建办是省政府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5•【字号】厦府办〔2015〕220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5日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政府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政府投融资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重点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具有自建能力申请自建的,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选择专业化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重点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和培训教育用房等;(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旧城(村)改造项目;(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地质灾害防治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代建职责。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代表区政府实施委托代建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委托单位,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此项工作。

第七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实施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区政府批准,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九条代建项目经区政府确定后,应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代建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02]128号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02]128号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正文:----------------------------------------------------------------------------------------------------------------------------------------------------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甬政办发[2002]128号2002052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1)155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凡建安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建设项目,都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采用自行管理或代建,以及代建的具体形式,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形式(一)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全程管理。

(二)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建设管理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自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三)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三)具有和项目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四)具有和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资格认定。

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市计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等部门参加,所有代建单位代建资格认定均须通过审查委员会审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制度。

凡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或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的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并由计划部门在立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运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及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多元投资主体,且政府控股的建设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代建单位资格由市计划、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监察部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

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办法由审查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计划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综合管理部门。

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分别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单位的选择,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也可由政府委托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一)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三)管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代建单位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双方根据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比例通过委托代建合同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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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四)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

(五)办理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六)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向委托单位申报用款计划,按月向市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和委托单位报告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

(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委托单位审核及政府职能部门审计;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

(九)做好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移交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条委托单位提出的代建项目需求,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施工单位采取创新工艺工法、应用新技术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节约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方式,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因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施工方案调整的,应当坚持事前审批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确定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转包或分包。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解决代建项目涉及多区域、多部门的共性难点问题,对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代建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汇总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开竣工等情况,按月报送至市住建局。

第十八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管,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市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原则上采取“零服务费”方式实施,代建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建设项目管理费。

为鼓励代建单位优化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工期、提高工作效率,可实行奖励机制。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以及在审计、稽查、评审、纪检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超出合同价款但未超出概算投资)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未经批准造成代建项目超出概算投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项目整体结算报审额对比项目概算投资额有节余,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代建单位合同执行、工期安排、质量安全管控、投资效益等情况,按照节余资金的10%至20%给予代建单位奖励。

奖励金额度以代建管理费的10%为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
一、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Ⅰ类项目
1.穿越铁路、江河等桥梁、隧道项目。

2.建设内容包含桥梁、隧道的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项目。

——Ⅱ类项目
1.城市次干路、支路项目。

2.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项目。

二、其他专业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城市地铁、轻轨、云轨、智轨等轨道交通项目。

2.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主题公园、绿地、广场项目。

3.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公用项目。

4.公交首末站、站台(廊)、快速通道等公共交通项目。

5.非市场化运作的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项目。

三、社会事业项目
1.科学、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民政等公益类公共服务基本建设项目。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管理及业务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住房保障项目
1.棚户区改造项目。

2.保障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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