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主义法学家_卡尔_卢埃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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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法律实用主义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摘要: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霍姆斯是“第一个把法理学理论建立在一个源自法律实践的视角之上的学者。

”他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字:实用主义、法学教育、法律经验、律师道德一、实用主义理论的提出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

它既将法律视为历史的衍生物,又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福利的工具。

法律实用主义在实践中主张一种司法能动主义,对美国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法律实用主义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早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大法官霍姆斯、卡多佐以及哲学家杜威,现当代的代表人物有哲学家理查德·罗蒂和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等人。

受美国实用主义哲学本身的调和以及折衷倾向的影响,法律实用主义者综合了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进路。

霍姆斯最先清楚地表达了这种综合倾向,强调以经验来识别法律,实际上就是要一只眼盯住传统,另一只眼盯住体现人类幸福的现实政策。

1941年,哲学家杜威应邀与众多著名法学家一起声明“我的法律哲学”,表达了与霍姆斯同样的思想。

他将法律实用主义描述为19世纪两个主要的法学运动的综和,即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综和。

历史法学派一般将自己限制在对经验的赞美上,并且警告法典化以及理性法律改革计划的危险。

相反,分析法学家钟情于立法(制定法)以及法律改革,以描述性的术语和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目的的一种有意识的人类产物,但对于法律的起源未给以应有的重视[1]。

作为一种理论,法律实用主义的贡献是什么? 对此,法律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托马斯·格雷、理查德·罗蒂和理查德·波斯纳都有过详细论述。

格雷认为,“一般而言,实用主义削弱了理论家傲慢的雄心壮志⋯⋯实用主义脱离了理论犯罪”。

英美法系判例法

英美法系判例法
英美法系判例法
D
贯一致的法庭意见。如果赞同判决结果的法官超过半数,但赞同其判决理由的法官未达半数,那么将无法形成过半数意见。
此时,赞同判决结果的获票最多的意见被称为“相对多数意见”(plurality opinion)。相对多数意见之作为先例的价值并不确定,这主要取决于以后同一法庭的过半数意见如何对待它。其中有些被加以引用并几乎与过半数意见同等对待,另一些则份量极轻甚至被完全忽略。
如同英国一样,美国的判例报告制度开始时是非正式而且有选择的。但是随着各州及联邦最高法院所谓官方判例报告的出版发行,这一制度逐渐变得完善起来。早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一家名为西部出版公司(West Publishing Company)的私有公司即开始致力于判例报告出版的完整性和系统化。今天,该公司出版的地区判例报告覆盖全美各州。另外,该公司出版的直接可用的联邦法院司法意见也是独一无二的。由于该公司出版了所有允许出版的司法意见,许多州已经放弃了出版官方判例报告的做法。除极少数外,州法院系统中初审法院的判决通常是不出版的,哪怕是有选择性的。
司法意见通常以时间为顺序加以整理并成册出版,形成所谓的“法律报告”(reporters)或“判例报告”(case reports)。关于上诉法院司法意见的出版率,联邦及各州差异甚大。而且,由于近年来上诉案件逐渐增多,出版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就联邦上诉法院而言,司法意见的出版率不足半数。一个案件的司法意见出版与否,取决于审理该案的法官。根据地方法院的规则,未出版的司法意见不是被认为不具有先例的法律效力,就是被认为以其为依据不足取。
就内容而言,某些制定法仅仅是对普通法的整理与汇编,但是更多的则是对新的法律领域的开辟。就联邦系统而言,联邦税法、社会安全法、环境法、金融证券法和银行法充斥着美国联邦法典;就各州而言,数量众多的制定法也广泛涉及商业、消费者权益、商品交易和家庭关系等各个领域。不过,普通法也并未消失,各州私法的许多领域,诸如合同法、侵权法和财产法等仍主要由普通法来调整,制定法只是作为补充。但总体而言,制定法是主要的而非例外。

现实主义法学与法律方法

现实主义法学与法律方法
正 符合 我 国法 理学 从立 法 中心主义 向司法 中心主 义 的转 向 。本 文从 卢埃林 和弗 兰克 等现 实 主义 法 学 家 的司法理 论着 手 , 讨其 中的法 律 渊源 、 律 探 法
击传 统法 学 的机械 司法论 。现 实 主义法学 宣称 司 法过 程就 是按 照 法律 进 行 的 逻辑 推 理 , 主张 法 官 的个 性 和公共 价值 等 因素对 司法过 程产 生重要 影 响, 法学 研究不 应该 将注 意力集 中于法律 本身 , 而
j dc l r cs sp rl o ia rao ig h y po t h tjd e h ud ma et er i a po es a uey lgc l es nn ;te rmoe ta g s s o l k h i u i u d cs n n teb s fitio n x ei c ,te s e a ag me tt n t u t y ei o s h ai o n ut n a d e p r n e h n u e l l r u nai o jsi i o s i e g o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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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判例法

英美法系判例法

英美法系判例法浅述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摘要:判例法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形式之一,自12世纪在英国产生以来,经过漫长岁月的洗礼,至今仍充满了生机和活力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是建立在英国殖民统治的基础上的,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以后,对判例法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今天美国所运行的判例法已和传统的英国判例法有了很大的区别。

本文旨在从美国判例法的产生、发展、运行机制等动态角度来揭示美国判例法的运行。

关键词:美国;判例法;发展流程;运行机制一、美国判例法制度概述众所周知,美国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逐渐抗争,最后取得胜利从殖民统治下独立出来的。

早在殖民统治时,美国就有了法律。

英国在战胜其他列强后,由于移民的背景和对美国政府的统治,英国的法律在各个殖民地国家生效。

18世纪后,英国法有了大为改观之势变,已经有了相当的近代化并适应了美国殖民地之所需,北美各殖民地普遍设立法庭,在审判中大量援引英国判例,普通法文献和知识传播开来。

特别是1772年威廉?普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在费城出版,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①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美国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1775年至1782年的北美独立战争,扫除了美国法独立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独立战争中及后期一段时间内,英国法遭到了美国人民的强烈抵制和反对。

许多法官律师拒绝引用英国法,有少数则禁止引用英国判例。

1776年,独立宣言》、1777年《邦联条例》和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更表明了美国法的独立化倾向。

继成文宪法制定之后,美国掀起了一个改革法律、编纂法典的大规模运动。

1824年路易斯安那的新奥尔良地区,按照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制定了民法典。

1811年,英国法学家边沁向美国总统麦迪逊建议制定法典。

1846年,纽约州宪法规定编纂成文的系统法典。

1847年,美国法学家戴维斯菲尔德被任命为纽约州法律被编纂委员会的委员,先后编纂出《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政治法典》、《民法典》和《刑事诉①讼法典》。

卢埃林关于法学研究的思想

卢埃林关于法学研究的思想
创 ) 行 的法 律 形 式 主 义 。l a eerh 即 raii 盛 e lr ac g s e lt sc
于 目的。而f 法学研 究的) 条件依赖 于 目的和方法 。 ”
[(。 此 他着 力 于对 法 学 研 究 目的 之 论述 。 】 因
l a eerh e l sac ,即现实主义 的法学研究,但卢埃林在 g r 文章中没有使用此种表述 ,故笔者按照文意译作 “ 非 教义学 的法学研究” 什么是教义学法学研究?卢埃林 。
原理和教条) 图表达事 实和政策 , 试 试图为未来 的事实
制 作 其 遵 行 的 政策 。教 条 以不 复 杂 的形 式 这 样 运 转 , ‘ 是 法 律 的 政府 不 是 人 的 政府 ’ ‘ 律 规 则 决 定 正 这 , 法 确 的判 决 ’ ”n1法 理 学 认 为 法 官 和行 政 官 员 在 处 理 。 j 日 具 体 问题 时没 有 自由裁 量权 ,没 有 任 何 创 造 规 则 的余
张 娟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 南,2 0 0 ) 5 10
摘要 :2 0 ̄ ̄, - 十年代 ,作 为现实主义法学运动 的干将 ,卢埃林积极投身于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中,倡导现 2 - --
实 主 义 的 法 学研 究 ,且 特 别 推 崇运 用 社 会 学 方 法 。5 代 ,现 实 主义 法 学逐 渐 兴 盛 起 来 ,取 得 了 很 多优 秀 的研 究 0年 成 果 ,但 也 存 在 诸 多 问题 。卢 埃林 对 此 进 行 了冷 静 的 分析 ,力 图 引 导 法 学研 究 向健 康 的 方 向发 展 。关 于 法 学研 究 的 思想 是 卢 埃 林 思想 之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折 射 出卢 埃 林 的 整 体 法学 思想 , 以及 美 国现 实 主 义法 学 运 动 的 部 分 影像 。 关 键 词 : 卡 尔 ・ 埃 林 ; 法 律现 实主 义 ;法 学 研 究 ;形 式 主 义 法 学 ; 非 教 义 学 卢 中图 分 类号 :D 0 9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 17 .142 1)5 0 6 — 6 6 23 0(0 00 — 0 4 0

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

01
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证研究
• 重视法学研究的实证方法
• 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 为法学教育提供实践平台
02
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
• 强调法学教育的社会科学方法
• 倡导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感
• 为法学教育提供理论支持
03
促进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 探索法学教育的新领域与方法
• 促进法学学科的融合发展
• 为法治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 忽视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03
批评法律现实主义过于追求法律改革
• 忽视法律稳定的重要性
• 忽视法律发展的连续性
• 忽视法律改革的适度性
法律现实主义的反思与修正

对法律现实主义理论的反思
• 反思法律现实主义的核心观点
• 反思法律现实主义的方法论
• 反思法律现实主义的价值观

对法律现实主义方法的修正
• 强调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平衡源自• 重视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
• 倡导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感
法律现实主义的实证研究方法
社会调查与研究
案例研究
实证研究的技术与方法
•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法律现象
• 通过案例分析了解法律实践
• 定量研究方法
• 分析法律现象与社会因素的关系
• 分析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 定性研究方法
• 研究法律问题的现实背景
• 提出法律改革的建议与措施
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职业的影响
影响法律职业的观念与价值观
• 强调法律职业的社会责任
• 强调法律职业的公正与公平
• 强调法律职业的效率与效果
影响法律职业的技能与素质
• 强调法律职业的实证研究能力

百位法学家

百位法学家

1.美国大法官、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2.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弗兰克3.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卢埃林4.美国社会法学大师庞德5.美国社会法学派大法官卡多佐6.美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7.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大师波斯纳8.美国批判法学运动领袖罗伯托.昂格尔9.美国理论法学家伯尔曼10.美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德沃金11.美国大陆法学者梅利曼12.美国法哲学家罗尔斯13.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14.美国理论法学家弗里德曼15.美国概念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16.美国行为主义法学代表布莱克17.美国大律师丹诺18.美国自然法论的法律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19.走在法制变革前端的美国法学家诺内特20.美国法和经济学的杰出代表考特21.美国规范分析法学派代表贝勒斯22.美国民法学家科宾23.美国宪法学家比尔德24.美国著名律师摩根25.美国民主主义律师布洛克26.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27.美国新马克思主义批判法学家霍维茨28.关系契约论的创立者、美国法学家麦克尼尔29.美国法人类学家格尔兹30.美国法经济学家麦克马纪斯31.美国“造反法理学”的提出者泰格32.美国宪政理论家弗里德里希33.美国宪法史学家考文34.美国公司法学家汉密尔顿35.批判法学运动的“教星”肯尼迪36.美国法人类学家霍贝尔37.英国制度实证主义法学家麦考密克38.英国大法官丹宁39.英国新分析法学代表哈特40.英国刑法学家肯尼41.英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菲尼斯42.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拉兹43.行政法学开山祖师韦德44.英车宪法学家詹宁斯45.英国法社会学家科特威尔46.英国国际法学家奥本海47.英国国际贸易法学家施米托夫48.英国新自由主义法学家哈耶克49.英国民法学家劳森50.英国分权理论史专家维尔51.英国人权论法哲学家米尔恩5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家、法国法学家狄骥53.法国民法学家惹尼54.法国公法学家奥利弗55.法国比较法学的代表达维德56.法国刑法学家安赛尔57.德国法社会学家韦伯59.德国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拉德勃鲁赫60.德国宪法学理论的奠基人耶利内克61.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代表施塔姆勒62.德国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创始者柯勒63.德国民商法学家霍恩64.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65.德国法社会学家卢曼66.比较法学的集大成者、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67.奥地利法学家、现代法社会学的创始人埃利希68.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凯尔森69.意大利刑事人类学派代表加罗法洛70.一体化法学运动的倡导者、澳大利亚法学家斯通71.毁誉参半的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72.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73.苏维埃法理论战线上的旗手帕舒坎尼斯74.日本法学家、法律进化论倡导者穗积陈重75.日本近代法制的创始人梅谦次郎76.主张革命的日本民法学者冈村司77.日本行政法学家织田万78.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79.日本国际法学界巨擘立作太郎80.为农民打官司的日本法学家雉本郎造81.日本刑法学家冈田朝太郎82.日本法律史学家中田薰83.日本商法的确立者松本卺治84.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85.日本民主主义宪法学者佐佐木一86.日本民法解释学的巨匠鸠山秀夫87.日本法社会学家末弘严太郎88.日本法哲学界泰恒藤恭89.日本刑法学家泷川幸辰90.日本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91.日本民法学者我妻荣92.日本法律史学家仕井田降93.日本法律史学家滋贺秀三94.日本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家渡边洋三95.日本宪法学家小林直树96.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97.日本刑事法学家平野龙一98.日本民法学家星野英一99.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100.日本当代国际法学家高野雄。

美国判例法

美国判例法

美国判例法相关介绍一.美国判例法的含义及类型判例法(Caselaw)由具有约束力的各法庭判决(court decision)组成。

由于根据法庭判决所建立起来的法律规则通常只是隐含于该判决之中,所以判例法有时又被称为"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

[1]38在普通法系的法律体系中,法庭针对个案所做出的判决被视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其总和即为判例法。

因而,法庭判决不仅解决业已发生的争端,而且被作为先例,对以后发生的所有同类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效力来自于遵循先例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同类案件相同对待。

在美国法律中,判例法有两种:普通法中的判例法(common law caselaw)和阐释制定法的判例法(caselaw interpreting enacted law),二者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相同。

[1]391.普通法中的判例法在探讨普通法判例法之前,有必要线对普通法做一简要介绍。

普通法(common law)这一概念有多种含义,有时指存在于认可先例之法律效力的法域中的所有司法判决;有时仅指始于十一世纪英国,仅由司法判决发展并加以表述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或规则。

此处取其狭义。

之所以称作普通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1066年诺曼人入侵不列颠后,由皇家委员会发展起第一批王室法院,首批皇家法官便是国王身边最亲近的王室顾问大臣。

他们巡回全国各地,监督地方政务,其中包括审理案件。

后来,他们逐渐从皇家委员会独立出来并且开始作为王室法院取得相应的司法管辖权,成为专职的司法官员。

王室法院在威斯敏斯特和全国各地均设有法庭。

而由地方贵族控制的各地方法院继续审理着大部分案件,不过,较为重大的案件通常由王室法院管辖。

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王室法官们积累了丰富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地方习惯法。

然而,他们认为,凡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应依据统一的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法律,而非由各地方法院所采用的地方习惯法。

第一章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第一章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参考文献】《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朱苏力)
实证主义法学
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
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 。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如I.康 德、G.W.F.黑格尔的法学派别)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 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
《原始社会的犯罪和习惯》
作为研究部落社会中社会管制方面的名副其实的经典。对原始社会
的规则的形成和原始人对规则的遵守的解释就有很重要的理论价值 。 对习惯法,他提出了自己对法律形成的独特思想 。
首先,这里的“原始社会“不是一个清晰的概念。
一个原因是社会实际上是一个连续发展的过程,尽管有时候我们的确 可以以某个事件作为历史分段的标志,但更多的时候分段只是一种 研究的便利,但不可能很精确。 Cf.①原初状态:人类社会的黄金时期的假定 ②野蛮的、没有理性的和不可理喻,把原始社会和以后的社会截然分 开。
“作为有效的社会强制力的法律要素和法律层面,存在于促使人们履行 他们义务的各种复杂的制度中。其中最重要的是把众多的交易用双 方相互服务之链联结起来的方式,在每次提供服务后便能很快得到 回报。” “互惠、制度化的程度、公开性和抱负才是奠定原始法律约束机制的 主要因素”。 田野工作法
这个定义的特点是:第一,它认为在不存在国家的氏
同样说明所有权和财产权的是婚姻关系。在特罗布里安德人中,女
子从夫居,但孩子由监护人(女子的兄弟或者亲等最近的母系男性 亲属)扶养,每当收成以后,女子的丈夫要定期给监护人一定的粮 食作为礼物。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马林诺夫斯基对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是由社会
结构所固有的相互性和公开性的特殊机制有效的维护 的,赋予一方权利、另一方责任的有约束力的义务。”

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法律是否具有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具体如何表现?什么因素导致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应当如何对待法律的不确定性?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法律、认识现代法治。

一、法律的确定性确定性可以有三种不同含义,即本体论上的客观性、科学意义上的可复现性和交谈的合理性。

法律的确定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了解,第一:法律条文的可确定;第二,法律推理的可确定性,而从法律推理的可确定性出发,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果,那就是法律判决的确定性。

⏹法律的确定性意味着法律具有统一、持续、稳定的性质,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它从心理上满足了人类对稳定性和确定性的需求,使人类的社会关系处于井然有序的状态。

亚里士多德:“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二、法律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概念一般可以用概率来加以描述,即在某种环境状态下,某一特定事件的概率分布处于离散状态。

如果不苛求定义表述的严格,不确定性可以通俗地理解为行为者对环境状态的无知程度。

博登海默:人们之所以会在法律中寻求无法实现的确定性,是因为他们试图在法律中发现类似其童年时代对父亲所具有的稳定性、可靠性、确定性和万无一失性的替代物。

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卢埃林认为:法律是不断变化的规则;它不仅包括“书面规则”(paper rules),而且应包括“现实规则”(real rules);后者是更重要部分。

书面规则仅仅告诉人们应当如何去行为,但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并不完全符合书面规则。

只有对人们的行为特别是法官的行为进行实际研究分析,人们才能发现现实规则是什么。

书面规则的作用只有在研究了现实规则后才能够发挥。

因此,书面规则是不确定的。

弗兰克认为法律永远是不确定的,就在于法律所应付的是人类关系的最为复杂的方面,在法律面前的是混乱的、使人感到变化莫测的整个人生,而在我们这个万花筒式的时代,这种情况比以往更甚,认为“法律可以是静止的或确定的是非理性的观点,是一种神话——基本法律神话。

20世纪最有影响十本法哲学著作

20世纪最有影响十本法哲学著作

20世纪最有影响的十本法哲学著作以下十本书是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丁分校的布赖恩·莱特(Brian Leiter)教授推荐的20世纪在英语世界最有影响的法哲学著作。

Karl Llewellyn卡尔·卢埃林, The Bramble Bush(荆棘丛)Hans Kelsen汉斯·凯乐森, Pure Theory of Law(纯粹法理论)Lon Fuller朗·富勒, The Morality of Law(法律的道德性,已有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5)H.L.A. Hart哈特, The Concept of Law(法律的概念,已有两个中译本)H.L.A. Hart哈特,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已有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5年)Joseph Raz约瑟夫·拉兹, The Authority of Law(法律的权威,已有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5年)John Finnis约翰·菲尼斯,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已有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Ronald Dworkin罗纳德•德沃金, Law's Empire(法律帝国,已有两个中译本)Gerald Postema吉哈尔德波斯特马, Bentham and the Common Law Tradition (边沁与普通法传统)Leslie Green莱斯利·格林, The Authority of the State(国家的权威)下面十本书是美国伊利诺斯大学法学院劳伦斯·索勒姆(Lawrence B. Solum)教授推荐的。

H.L.A. Hart哈特, The Concept of Law(法律的概念,已有两个中译本), Ronald Dworkin罗纳德•德沃金, Taking Rights Seriously(认真对待权利)John Finnis约翰•菲尼斯,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自然法和自然权利)Richard Posner理查德波斯纳,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法律的经济分析)Randy Barnett兰迪伯纳特, The Structure of Liberty: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 w(自由的结构)Lon Fuller朗·富勒, The Morality of Law(法律的道德性,已有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5)Roger Shiner罗杰·沙纳, Norm and Nature: The Movements of Legal Thought(规范与自然)John Rawls约翰·罗尔斯, A Theory of Justice(正义论)Bruce Ackerman布鲁斯·阿克曼, We the People: Foundations(我们的人民:宪法变革的原动力)Duncan Kennedy杜肯肯尼迪, A Critique of Adjudication(法律出版社即将推出中译本)英美法理学基本著作(待完善)1、H. L. A. Hart哈特1.1 The Concept of Law(2nd.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法律的概念1.2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 983).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1.3 Essays on Bentham: Studies in Jurisprudence and Political Theor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2).法理学与政治学研究2、Lon Fuller朗·富勒,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 Yale University Pre ss, London, 1969)(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郑戈译,2005年).3、Ronald Dworkin罗纳德•德沃金3.1 Taking Rights Seriously(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认真对待权利3.2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 sity Press, 1986).法律帝国4、Joseph Raz约瑟夫·拉兹4.1 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2nd ed.,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 ty Press, 1990)4.2 The Authority of Law(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9).法律的权威4.3 The Morality of Freedom(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4.4 Engaging Reason: On the Theory of Value and Action(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5、John Finnis约翰•菲尼斯,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0).自然法和自然权利6、Jeremy Waldron杰里米·沃尔登, Law and Disagreement(Oxford:Oxford Univ ersity Press, 1999)7、Leslie Green莱斯利·格林, The Authority of State (Oxford: Oxford Univers ity Press, 1988)国家的权威参考读物1. Dennis Patterson丹尼斯帕特森(ed.), A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 Blackwell 1999.法哲学与法律理论手册2. Martin P. Golding/William A. Edmunson(ed.), The Blackwell Guide to the P 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 Blackwell 2004.3. Jules Coleman/Scott Shapiro(ed.), Oxford Handbook of Jurisprudence and Ph ilosophy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台湾法学院学生法理学入门书籍(转载)學習法理學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閱讀法理學的經典著作,藉由原典的深入閱讀,以培養思考法理學問題的能力。

英美法系判例法

英美法系判例法

浅述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摘要:判例法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形式之一,自12世纪在英国产生以来,经过漫长岁月的洗礼,至今仍充满了生机和活力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是建立在英国殖民统治的基础上的,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以后,对判例法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今天美国所运行的判例法已和传统的英国判例法有了很大的区别。

本文旨在从美国判例法的产生、发展、运行机制等动态角度来揭示美国判例法的运行。

关键词:美国;判例法;发展流程;运行机制一、美国判例法制度概述众所周知,美国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逐渐抗争,最后取得胜利从殖民统治下独立出来的。

早在殖民统治时,美国就有了法律。

英国在战胜其他列强后,由于移民的背景和对美国政府的统治,英国的法律在各个殖民地国家生效。

18世纪后,英国法有了大为改观之势变,已经有了相当的近代化并适应了美国殖民地之所需,北美各殖民地普遍设立法庭,在审判中大量援引英国判例,普通法文献和知识传播开来。

特别是1772年威廉▪普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在费城出版,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①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美国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1775年至1782年的北美独立战争,扫除了美国法独立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独立战争中及后期一段时间内,英国法遭到了美国人民的强烈抵制和反对。

许多法官律师拒绝引用英国法,有少数则禁止引用英国判例。

1776年,独立宣言》、1777年《邦联条例》和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更表明了美国法的独立化倾向。

继成文宪法制定之后,美国掀起了一个改革法律、编纂法典的大规模运动。

1824年路易斯安那的新奥尔良地区,按照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制定了民法典。

1811年,英国法学家边沁向美国总统麦迪逊建议制定法典。

1846年,纽约州宪法规定编纂成文的系统法典。

1847年,美国法学家戴维斯菲尔德被任命为纽约州法律被编纂委员会的委员,先后编纂出《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政治法典》、《民法典》和《刑事诉①讼法典》。

现实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的思想交锋

现实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的思想交锋

现实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的思想交锋卡尔·尼克森·卢埃林(Karl Nickerson Llewellyn)和内森·罗斯科·庞德(Nathan Roscoe Pound),他们都是二十世纪美国着名的法学家。

一位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之父,一位是社会法学的泰斗,他们彼此既有很深的私交,又各有自己的法学理论主张。

卢埃林批判传统的法学观念,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把握法律,注重法官行为的社会效果,对法律规那么适用确实定性表示疑心;庞德主张把法律和法律程序当作整个社会的组成局部来理解,法律是通过标准来解决社会中各种利益上的纷争,实现社会的控制。

20世纪30年代,他们之间展开了一场激进与保守、创新与守旧的着名法理论战,掀起美国法学史上的一次开展高潮,开启了挑战法学理论权威的先河。

正是这种富有挑战的进取精神,鼓励着后来的法律研究者们不断地去对传统的法学理论进展批判,使美国法律思想史上不断出现哈特富勒之间的法理论战、哈特德沃金之间的法理论战。

三次着名的法理论战,繁荣了美国法学思想,推动了美国法学理论不断向前开展。

这场以年轻学者卢埃林挑战法学权威庞德的论战,吸引了大批学者参与,他们纷纷发表文章,阐释自己的学术观点,确立自己学说的地位。

论战的结果将现实主义法学运动(Legal Realism Movement)[1]推向了高潮,现实主义法学取代了社会法学的主导地位,成为主流法学。

一论战的理论贮备卢埃林庞德论战,中外专家学者都认为是起源于1930年4月卢埃林发表于《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上的论文《现实主义法理学——引领未来》(A Realistic Jurisprudence——The Next Step )。

其实,事情远远不是这么简单。

他们之间的论战,是学理与学理之间的争论、学说与学说之间长期分歧的结果。

在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与社会法学有着共同的思想渊源,它们都同源于实用主义法学,受实用主义哲学和进步主义思想影响。

现实主义的发展

现实主义的发展

国际关系流派概论姓名:周彬学号:1011424049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古典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几位主要代表人思想国际关系理论兴起于西方,兴盛于西方,在国际关系发展的历程中,现实主义一直是其中重要的一种理论。

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

修昔底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黑格尔等思想家或哲学家被视为现实主义理论的奠基者,其深邃的思想形成了现实主义的理论传统。

之后又有像摩根索,卡尔为代表的古典现实主义者继承了修昔底德,马基雅维利等的思想衣钵。

现实主义是国际关系的重要理论。

一、从古典现实主义到新现实主义在古典现实主义中,有4个较重要的代表人物:一个是修昔底德,这是最早的源头,即提出了最早的古代论证;一个是马基雅维里,他对现实主义提出了最早的现代认证;再一个是卡尔,他是国际关系研究重点从理想主义转向现实主义的一位标志性人物;最后是摩根索,他对古典现实主义提出了最全面系统的论证,是集大成者。

1.卡尔的思想他通过重新发现权力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摧毁了理想主义对道德普遍性和“利益自动和谐”的“乌托邦”信仰,从而完成了对理想主义国际关系学说的批判,奠定了现代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基础,使得国际关系学走上科学发展阶段,他本人也被称为“政治现实主义的奠基人”。

卡尔的历史思想对其国际关系思想影响深刻。

通过对历史事实、历史研究中的主客观性以及历史进步性的精细分析,他明确指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存在不同之处,两者的产生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但是社会科学中的主体与客体不能够像自然科学中那样截然分离。

因此,社会科学在经历了“愿望”主导研究的幼稚阶段之后,必然会向注重研究现实的阶段发展。

国际关系学的发展历程同样如此。

从这一点出发,卡尔提出了国际关系学的学科建设思想,也为批判理想主义只注重“应然”而忽视“实然”提供了理论基础。

卡尔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思想是围绕着对权力和道德之间关系的分析发展起来的。

在他看来,权力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是一切政治行为的核心因素。

行动中的法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意义

行动中的法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意义

位 的提 高 。本 文通 过综合 评析 行动 中法 的 主要代 表
人物 的核 心思 想 , 论证 法官专 业 化 , 来 司法独 立等 问
题, 以其更 好地 实现 社会 主义 司法 公正 , 最终 完善 社
会 主义法 制建设 , 障市 场经 济 的 良好 发展 。 保

立 法空 白或 者多种 立 法 解 释 的情 况 , 这一 类 型 的 案 件是 卡 多佐重 点强 调 的案件 。前 两类案 件无 论处 理
会 中 的其 他 因素没 有 更 多 的 提及 , 像 卢 埃林 弗 兰 不 克般 , 关注 社会 中 的现实影 响 因素 , 关注 法官 的 更 更 能 动性 , 更加 把人 的 因素提 到更 高 的程 度 , 是他 的 这
不 足之处 。
官方 法学 , 从而 大大 推 动 了美 国 和西 方 许 多 国家 的 法学 发展 , 有力 的促 进 了 国家 法 律 制 度 的 完善 。行
的结果 如何 , 都不 会触 及法 理 。第 三类 案件 , 司法 是 过 程 中创造性 因素发 现 自己的 机遇 和力 量 的 案件 ,

行动 中的法 理论 思想 评析
( ) 一 霍姆 斯的 法律 经验 主 义
美 国现代 实用 主义 法 学 创始 人 霍姆 斯 在 《 普通 法》中 明确 指 出 : 律 的生 命 不 是 逻 辑 , 法 而是 经 验 。
律概 念 “ 律 预测 论 ” 法 。他 不 是 仅 仅 从 实 在 法 本 身
来分 析或解 决 法律 问题 , 而是从 法 律之 外 , 别是 从 特 法律 的历 史发 展及 法律 后面 的社会 利益 来解 决 实际 的法 律 问题 。霍 姆 斯 法 律 的生 命 在 于 经 验 而 非 逻

卡尔·N.卢埃林《荆棘丛》

卡尔·N.卢埃林《荆棘丛》

作者: 王绍喜
出版物刊名: 清华法学
页码: 370-381页
主题词: 现实主义法学;法律规则;法官;事实;荆棘丛;案件;行为学;作者;批判;法学院
摘要: 作为美国现实法学派的先锋,卢埃林是个传奇式的人物。

在20世纪20年代,他出版了包括广泛非法律材料的《买卖法案例与资料》,对当时的立法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但这却使他后来成为美国统一商法典的重要参加者,该法典也被认为是卢埃林法典。

1930年他出版了《荆棘丛》,对更为广泛的领域进行了批判。

同年他著文《现实主义法学:下一步》,掀起了现实主义法学的高潮。

他对。

可估量性_经由传统而实现的_神话_评卡尔_卢埃林的_普通法传统_(2)

可估量性_经由传统而实现的_神话_评卡尔_卢埃林的_普通法传统_(2)

收稿日期 :2006210213 作者简介 :刘 剑 (19752) ,女 ,辽宁锦州人 ,渤海大学政法系讲师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
—2 —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核心问题展开 。卢埃林认为当时的美国州上诉法院正处于一种复苏普通法传统 ,即宏大风格之中 。宏大风格实 现的是真正的可估量性 。但是 ,真正的可估量性需要存在一种统一的公正标准 。 关键词 : 普通法传统 ;宏大风格 ;可估量性 ;法律现实主义
中图分类号 : DF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223933 (2007) 0120002204
二 、实现可估量性目标的资源 卢埃林一再重申“我自始至终并未专注于长期 、广阔和 令人宽心的各个时期 ,而是着重于对个案的讨论 ……其中 的可估量性 ,并非‘统计学上’或者‘历史背景下’的可估量 性 , ……它是一种在个案中可估量性的显著程度 ,律师需要 它 ,而法律外行公众也希望它能够成为信心的某种条件 。 这是一种对由人所构成的机制上产生的非人格化的需 要 。 ……而这套令人惊异的制度 ,我们的法律 ,在相当程度 上回应了这种需要 。这个事实是至关重要的 ,它需要为人 所知 ,它也需要得到应用 。”[2 ]具体而言 ,卢埃林提出的有助 于实现可估量性目标的资源主要是上诉法院中的十四个稳 定性因素[2 ] 。 在上诉法院的工作过程中 ,以下这些因的存在 ,在很 大程度上有助于实现对于这种审理活动以及以判决的方式 体现出来的活动结果的估量或预测 。卢埃林所列举的稳定 性因素包括 : (1) 受过法律训练的官员 ; (2) 司法原则 ; (3) 公 认的原则性技巧 ; (4) 法官的职责 ; (5) 单一正确的答案 ; (6) 法院的单一意见 ; (7) 来自下级法院的事实冻结记录 ; (8) 预 先限制 、突出和拟定措辞的审理 ; (9) 律师的对抗性辩论 ; (10) 集体判决 ; (11) 司法保障和诚实 ; (12) 公知的法庭 ; (13) 概论各时期风格及展望 ; (14) 专业司法职位 。 但是 ,这些稳定性因素彼此之间在重要性上却是有差 别的 ,最重要的是因素 (13) :美国上诉法院在某一特定时期 内的工作风格 。上诉法院的工作中有一些因素 “, 它们每时 每刻都在普遍深入地影响着整个国家 ,无论是在具体的法 庭工作实践 、普遍的观点 、专业知识的方法 ,还是在法官敏 感和努力的事物 、工作过程和结果的风格和偏好上 。它被 恰当的形容为某种‘时期风格’( Period2st yle) 。它类似于我 们长久以来就熟知的比如建筑 、绘画 、家具 、音乐 、戏剧当中 的所谓‘时期风格’”[2 ] 。而且 ,此处所谓的某一时期的“风 格并非是指文字上的特性或口味 ,而是指实际从事有关工 作的方式 ,司法工作技艺的样式 ,以及想象与传统之间 ,连 续性与发展之间 ,手段与目标之间 ,适度与需求之间的某种 功能性和谐 。”按照卢埃林的解释 ,美国司法传统可以划分 为三个阶段 ②: 首先 ,从美国建国初期到 19 世纪中叶 ,美国司法传统 处于“普通法的宏大风格 ( Grand Style) ”这种时期风格之 中 。他们认为“先例是受欢迎的和说服力强的”,但是一个 先例在最终被接受之前 ,必须通过一些标准对其进行检验 。 这种时期风格实际上是依赖以往的种种先例 ,并且通过对 于这些先例进行不断的重新检验和重新研究 ,以寻求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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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学术兴趣是在社会学上。那一时期,他对 位身临其境的先后在这两所大学里经历了
W illiam G raham S um ner的理论很感兴趣。 这一过程并获得了第一手材料的现实主义
S um ner最著名的著作,并且经常被卢埃林 运动的领导人。因此,卢埃林在学术上的成
所引用的是《社会习俗》。它激发了卢埃林对 长时期,与现实主义运动的萌发和推进的过
在这次要做的讲座中,对于他的一些观点 1962),占据了其除教学之外大部分精力
做最终的描述。不幸的是,他在能够践行这 的,就 是按 照前述 的主 线发展 而来 的这
一计划之前意外辞世。
三 个主要项目:制订 美国统 一 商 法 典 、出
卢埃林在德国期间与K antorow icz等一 版《普 通法传统》和发展一种一般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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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名家
:·
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且这两个领域也成 理念的怀疑,开始了他对于法律的学习。此
了他留在耶鲁法学院任教后最初的研究方
现 实
向。但是,卢埃林在讲授商法的过程中发现
主 义
“我在案例里发现的规则,对于实际上发生
法学 的那些事而言,仅有很少部分实际上会有⑥William Twining, The Idea of Juristic Method: A Tribute to Karl Llewellyn, 48U. Miami. L. Rev.p119 (1993).

作用”②。因此,卢埃林决定在着手开始一种

尔 学术生涯之前,要去获得一些在他的课程方

埃 面的实践经验。于是在接下来的两年里,他

在国立纽约城市银行法律部开始了实践工
时的耶鲁法学院正处在一个转变过程之中。 C orbin 和H ohfeld 的影响开始显现出来,反 对 L o n g d e ll在 法 律 教 育 方 面 观 点 的 运 动 已 经广泛地爆发了。在耶鲁期间,卢埃林与一 些 老 师—— —尤 其 是 与 C orbin、H ohfeld 和 C ook———有过密切的联系,受到了很大的 影响。除此之外的一些理论工具,如H olm es 的预测理论、P ound的一般的法社会学观念
④在 《一 种 现 实 主 义 的 法 理 学— —— 下 一 步 》发 表之后, 庞德次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为 纪 念 霍 姆 斯90岁 生 日 而 做 的 论 文 : 《呼 唤 一 种 现 实 主义 者 的 法 理学 》, 作 为 对 卢埃 林 前 一 文 章 的 回 应 。 同期的哈佛法律评论上也刊登了卢埃林的再回应 的论文, 即《关于现实主义的某种现实主义》。
些著名的德国学者有过密切的接触,并且 法的社会学理论。在统一商法典的第一个草
在其第一次访问莱比锡的时候,对E hrlich和 案完成之后,卢埃林则将其全部的注意力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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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名家
中到法理学上来⑤。
获得的关于卢埃林的印象,他似乎应该是一
Tw ining对于卢埃林的学术生涯做了这 位离经叛道、打破传统的“规则怀疑论者”。
①②⑤William Twining, Karl Llewellyn and the Realism Movement, p7, p101, p111.(1973).
③ Michael Ansaldi, The German Llewellyn, 58 Brooklyn L. Rev. 705(1992). Michael Ansaldi是 将 《美 国判 例 法 体 系》的 德 文 版 翻译 为 的 英 文 的 译 者 。但 是, 卢 埃 林 的 德 国 之 行 以 及Ehrlich和Weber的 理 论 , 对于卢埃林理论的形成以及对于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体例究竟有无影响或者有多大的影响, 这在学者 之间还是存有争议的。
现 实
样的总结“:不论人们对于他的许多的成就的
这两者间似乎存在着紧张,那么卢埃林在对

义 风格和内容持什么态度,他的名誉在下面这 待法律规则问题上的立场如何呢?笔者在稍

学 四个主要的原因上是得到了保证的:第一,卢 后的一篇书评中将就这个问题做进一步讨

埃林将被作为一位在他那个时代的杰出的商 论。在这里只能暂时地说,当我们真正以“现
[关 键 词] 判例法; 规则模型; 统一商法典; 现实主义
[作者简 介] 刘 剑,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3级博士研究生, 渤海大学政法系讲师
对 于 卡 尔·尼 克 森·卢 埃 林 (K arl N . Llew ellyn)及其理论著述,国内的深入研究 并不多见。与法律史上为人们所熟悉的那 些鼎鼎大名的法学家相比,在国内学人的眼 里,他似乎是群星璀璨的夜空中,亮度并不 高的一颗星,而散落在某个角落。为数不多 的与其相关的内容,多数是在法理学或西方 法哲学的教科书里,当谈及美国现实主义法 律运动时,作为这一名誉并不算太好的事件 的发起者和代表者之一,匆匆露一面而已。 但是,这种被忽视的结果,如果不是因为其 本身和理论贡献真的不重要,那么可能就是 因为我们研究中存在不应有的疏漏,让一个 富饶的矿脉沉睡了这许多年。
卢埃林的传记作家、英国当代法理学家 W illiam Tw ining,在他以卢埃林的理论以 及现实主义运动为研究内容的专著的前言 里,对他所尊敬的人做了这样的评价:“几乎 没有法学家能在以下的方面比得上卢埃
林:……他那一代人中最多产并且最富有创 造力的法律学者;自边沁以来其法学理论具 有最多彩的个性的学者;与人类学家在很多 著作中有过成功合作的仅有的普通法法律 人……最浪漫的法律现实主义者,最务实的 法律理论家;法律怀疑论最热烈的追随者; 最无方法的方法论主义者……”①本文拟沿 着历史的和现实的两条进路,在卢埃林职业 生涯的背景关系中,指出卢埃林理论的主要 思想渊源、他个人理论关注的变化与理论兴 趣的转换以及他的主要理论贡献和这些贡 献在法律实践中的展现。

尔 法律师而被记住……第二,他对于法律人类 实的”眼光去考察一个理论的时候,它的复

埃 学和社会学研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第 杂性可能会超乎我们的想象。LT

三,作为一位教师,教育者,他对于不止一代
的律师、法官和法学教师有着深刻的影响……
注释:
第四,他作为美国现实主义运动的领导级的 阐释者和倡导者而将被记住。”⑥
现 实
法过程和判例法的性质发生了持续的兴
法学院的一年级新生做了一系列的介绍性
主 义

趣。第三,他在各学科之间合作、现实主义 的报告,这些报告后以《荆棘丛》为名发表。 学

:·
以及法律教育这三方面的观念相互作用, 此后不久,现实主义论战在法律学术界爆

并且试图要将这些观念适用于一个他已经 发。卢埃林因为在1930年发表《一种现实主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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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名家
参与教授关于社会中的法这样的研究生课 W eber的作品进行了深入的阅读③。1929年
程,保持着在人类学和社会学方面的兴趣。 是卢埃林学术生涯中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第二,从1927年开始,他开始对于上诉审司
在1929~1930学年的开始,他对哥伦比亚
表示特别题献给他。虽然这本书的目的是 的计划。而后者占据了卢埃林在未来15年
作为一本介绍性的读本,但是它展现了一 时间里的精力的大部分。这个法典受到了很
种新鲜的血液和对美国判例法实际的操作 多人的反对,他们不能容忍看到自己所信仰
的详尽的描述。它包括了卢埃林一些核心 的曾经的规则,在卢埃林的手里发生这么大
于“原初”社会的兴趣;使他以透视性的角度 程,在时空上是完全的吻合的。在20年代的
看待问题;以超然的态度和警觉来看待自己 十数年里,卢埃林经历了探索一种与以往不
所生活的社会,而对下面这个问题持有着开 同的研究进路时所必然要经过、缓慢而痛苦
放性的态度,即这个社会的制度和行为典范 的过程。1927~1930年间,他在哥伦比亚法
年后,这些讲座的一个扩充版以及一些阐 主要代言人之一,阐明了所谓的“现实主义
释性的材料和在一起,以《美国的判例法体 者”的一些基本主张。1937 年,卢埃林参加
系》为名在德国出版。卢埃林为了表达对于 了一项实行《联邦买卖法案》的运动,并且这
卡多佐大法官的敬意,在这本书的扉页上 项运动直接催生了制定《美国统一商法典》
1915年,卢埃林进入耶鲁法学院后,带 形式主义的突破是艰苦努力的结果,而不是
着将法律视为是一种植根于其周围文化环 突然的转变。而与此同时,他在法理学方面
境的社会制度的倾向,带着对于比较工作的 的兴趣不断在增长,期间,卢埃林在法理学
认同,并且带着伦理相对主义者关于习俗和 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三条主线:第一,他通过
一名法律理论家的关键的第一步。1931年, 月,法典在51个司法管辖区被实行,到1969
卢埃林第二次去莱比锡,所做的讲座以《法 年末,美国仅有一个州,即路易斯安那,对其
律、法律生活和社会》为名。卢埃林计划在 进行了保留。
1962年第三次到德国访问,并且他原设想
在卢埃林生命的最后22 年里(1940 ~
特约主持: 吉林大学教授邓正来 学术名家
西方法律哲学大师研究


现实主义法学家: 卡尔·卢埃林
主 义



□刘 剑


:·


[内容摘要] 卢埃林在法理学方面的工作主要沿着三条主线发展, 其发展的成果以

美国统一商法典、《普 通 法 传 统》和在发展一种一般意义上法社 会学 的形式体现。
卢埃林学术兴趣范围虽然广泛, 但都是在思考理想的规则模型的基础上展开的。
按照本文作者的观点,上诉四个理由是 卢埃林学术工作的四个领域,但是将这四个 领域联系在一起的却有着一些共同的东西, 即卢埃林对于“什么是理想的法律规则”问 题的见解。对于上诉审司法过程和判例法体 系的审视,产生了其对于传统法律规则理论 的反叛,进而提出了什么是作为替代的理想 的法律规则的疑问;而人类学和社会学资源 为卢埃林在这个问题上的回答提供了理论 工具和经验检验;最后,所谓的“理想的法律 规则”的理论,则是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上具 体表现出来,并同时影响着他教育学上的见 解。而按照我们从国内有限的中文资料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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