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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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6:53:17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4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通知,由冶金工业部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TJ27—78,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GBJ27—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供水文地质勘察规范》TJ27—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冶金工部武汉勘察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1月9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冶金工业部武汉勘察研究院会同有关勘察、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0个单位组成修订组,对原《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TJ27—78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针对原规范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生产中提出的新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有关科研所取得的新成果,列专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召开了3次全国性技术会议和多次书面征求意见。最后,由冶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卓和5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勘察阶段的划分和要求;有关影像判释与填图的要求;有关填粒过滤器填粒规格的要求;关于地下水允许开采量的精度要求。并增补了报告书编写提纲,地层符号和图例符号3个附录的规定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冶金工业部武汉勘察研究院《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武汉市青山区),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冶金工业部

1988年1月

主要符号

B——计算断面的宽度(m)、越流系数;

E——地下水的蒸发量

F——含水层的面积、降水入渗面积(㎡);

H——自然情况下潜水含水层的厚度(m);

h——承压水含水层自顶板算起的压力水头高度,潜水含水层在抽水试验时的厚度、潜水含水层在降水前观测孔中的水位高度、水位恢复时的潜水含水层的厚度(m);

h——潜水含水层在自然情况下和抽水试验时的厚度平均值(m);

——潜水含水层在自然情况下的厚度H和抽水试验时的厚度h的平方差(㎡);

I——地下水的水力坡度;

K——渗透系数(m/d);

1——过滤器的长度(m);

M——承压水含水层的厚度(m);

mi——曲线拐点处的斜率;

Q——出水量、地下水径流量、降水入渗补给量

R——影响半径(m);

r——抽水井过滤器的半径、观测孔至抽水井的距离(m);

S——承压水含水层的释水系数;

s——水位下降值、水位恢复时的剩余下降值(m);

t——时间;

V——潜水含水层的体积

W(u)——井函数;

W——地下水的储存量、弹性储存量

△W——连续两年内相同一天的地下水储存量之差

X——降水量(m);

α——降水入渗系数;

μ——潜水含水层的给水度。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做好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正确地反映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地评价、开发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注:矿泉水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要求,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书。

第1.0.4条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地区已进行工作的程度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1.0.5条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划分为地下水资源调查、普查、详查、勘探和开采5个阶段.不同勘察阶段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成果,应满足相应规划和设计阶段的要求。

第1.0.6条勘察阶段的任务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水资源调查阶段,应粗略了解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推测地下水富水地段及其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E级的精度要求,为国民经济远景规划提供依据。

二、普查阶段,应概略评价区域或需水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有无满足设计所需地下水水量可能性的资料。对可能富水的地段,估算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D级的精度要求,为城镇的规划、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或厂址选择提供依据。

三、详查阶段,应在几个可能富水的地段基本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地下水资源,进行水源地方案比较,提出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D级的精度要求,为水源地的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四、勘探阶段,应查明拟建水源地范围的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提出合理开采方案,提出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B级的精度要求,为水源地的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提供依据。

五、开采阶段,应查明水源地扩大开采的可能性或研究水量减少、水质恶化和不良工程地质现象等发生的原因,在开采动态和专门试验研究资料的基础上,重新评价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A级的精度要求,为合理开采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提供依据。

第1.0.7条勘察阶段除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外,尚可根据需水量、现有资料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简化与合并。勘察阶段简化与合并后提出的允许开采量,应满足其中高阶段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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