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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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结算协议书完整版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结算协议书完整版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乙方:(医院)丙方:(银行)鉴于:1. 甲方拥有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的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2. 乙方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且已经成为甲方会员。

3. 丙方为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拥有资金、渠道、网络和信贷的资源优势,愿意为甲方、乙方提供结算、融资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为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秩序,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供各方恪守履行。

第一章释义第一条名词与定义下列名词定义如下:1.入金,是指从乙方专用资金账户向甲方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

【最新文档】药品招标评分细则-优秀word范文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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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药品招标评分细则篇一:药品招标规则(试行)附件1 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行“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除基本药物外的其余药品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

第四条交易药品分为医保目录品种、非医保目录品种、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药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六条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政府定价品种必须按国家和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备出厂(口岸)价格。

(三)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及其管理办法由省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除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目录)以外取得国家生产批件的药品均可报名。

进口品种由国外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44-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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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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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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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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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 011] 11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第53号令)、《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 64号)、《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及《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粤纠医药办[2009]9号)等药物政策法规的要求,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规范管理,建立透明和受到监督的药品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优化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及替换、淘汰机制,确保药品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包括对供应目录的周期性调整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制度。

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使用周期中,在保持目录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评价药物治疗的疗效,分析、评估用药安全性,并进一步根据监测评价的结果、相关政策及临床科室和药学部门的建议,实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定期调整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一个药品采购周期对目录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和调整。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要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护理学、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及药学、医务、护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其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根据国家及省《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含抗菌药物供应目录);3、建立新药引进和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的新药申请,调整药品品种或者配送企业或供应商,审核医院制剂申报等事宜;4、建立规范的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粤卫办函[2012]294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294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打两建”工作部署,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我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1〕7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实施办法》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

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培训,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供应保障体系,规范基本药物购销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抓住契机,落实措施,及时纠正在基本药物采购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

各市要以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三打两建”工作为契机,纠正在基本药物采购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仅对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货,以及不按中标价格供货等情况收集汇总,并转交省医药采购中心处理;对医疗机构采购中标目录外品种或不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等现象要加强监管及时纠正。

药品招标规则(试行)

药品招标规则(试行)

附件1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行“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除基本药物外的其余药品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

第四条交易药品分为医保目录品种、非医保目录品种、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药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六条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政府定价品种必须按国家和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备出厂(口岸)价格。

(三)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及其管理办法由省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除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目录)以外取得国家生产批件的药品均可报名。

进口品种由国外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

新取得生产批件的药品可随时报名。

企业提交的报名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企业资料:属于国产药品的,企业应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GMP认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最新资料】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最新资料】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 011] 11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第53号令)、《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 64号)、《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及《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粤纠医药办[2009]9号)等药物政策法规的要求,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规范管理,建立透明和受到监督的药品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优化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及替换、淘汰机制,确保药品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包括对供应目录的周期性调整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制度。

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使用周期中,在保持目录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评价药物治疗的疗效,分析、评估用药安全性,并进一步根据监测评价的结果、相关政策及临床科室和药学部门的建议,实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定期调整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一个药品采购周期对目录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和调整。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要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护理学、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及药学、医务、护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其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根据国家及省《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含抗菌药物供应目录);3、建立新药引进和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的新药申请,调整药品品种或者配送企业或供应商,审核医院制剂申报等事宜;4、建立规范的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广东省药品交易服务常见问题答疑

广东省药品交易服务常见问题答疑

广东省药品交易服务常见问题答疑01、产品材料当中,企业已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材料有哪些?答:需提交的相关文件有:1.使用数字证书进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打印招标品种信息的网页截图,并盖企业公章;2.提交入网的承诺书,并盖企业公章;3.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入网申请反馈通知复印件,并盖公章。

02、数字证书升级是何含义?答:原“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用户所持有的由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即“网证通”)颁发的数字证书,若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办理“升级”,升级为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使用的“业务数字证书”。

收费标准和办理手续参见《数字证书办理须知》。

03、什么是业务证书?答: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一个单位能够办理多张业务证书,由本单位的具体操作人员持有。

业务证书在系统中的权限由本单位的“管理员”授予。

04、什么是机构证书?答: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机构证书,由被授权人持有。

在系统中是本单位的“管理员”,代表整个单位,具有分配权限的权力。

05、什么是电子密匙?答:电子密匙是储存数字证书的载体,是一种提供公钥算法计算,可生成密钥对,并对私钥进行保护的密码设备。

通常使用USB接口与电脑连接,并设有密码。

06、什么是数字证书?答:数字证书是企业的网上电子执照和通行证,存储在电子密匙中。

使用合法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文件具有与传统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企业办理广东省药品交易相关业务时,可以快速便捷地显示企业的真实身份及相关企业信息,可以进行网上签名、盖章、数据加密、产品交易及网上付款。

07、电子密匙怎么取得?答:注册成为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会员,待身份通过审核后,按照广东省药品采购中心官网公布的《数字证书办理须知》办理。

08、如果会员的电子密匙不小心丢了怎么办?答:如果会员的电子密匙丢失,需要补办的,请按照广东省药品采购中心官网公布的《数字证书办理须知》的要求,填写《数字证书申请表》连同相关申请资料一起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划入卫生部门承担的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

(三)增加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三)依法行使食品综合监督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四)依法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省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粤药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的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及要求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Z〗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质量受权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独立履行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职责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质量受权人工作管理,组织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进行日常监督。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配备质量受权人,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并持续符合规定。

企业应当为质量受权人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其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的标准、条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粤府办[2011]3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0【实施日期】2011.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药品。

第四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五条集中采购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招标和采购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第六条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结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政府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采购。

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最新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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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行“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除基本药物外的其余药品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

第四条交易药品分为医保目录品种、非医保目录品种、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药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六条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政府定价品种必须按国家和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备出厂(口岸)价格。

(三)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及其管理办法由省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除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目录)以外取得国家生产批件的药品均可报名。

进口品种由国外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

新取得生产批件的药品可随时报名。

企业提交的报名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企业资料:属于国产药品的,企业应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GMP认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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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粤价[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价〔201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药价格改革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对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我省是全国唯一的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省,为深入推动全省医药价格改革深入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提高,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

通过改革使政府管理医药价格制度、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日趋合理,医疗服务补偿机制逐步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得到缓解,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二、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药价格改革协调并进、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一)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1.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和权限。

服务结算合同协议范本

服务结算合同协议范本

服务结算合同协议范本服务结算合同协议范本1甲方:乙方:1. 于签订本协议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甲方有效营业执照副本之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

2.本协议书适用于乙方提供的各类国际进口快件服务、国际出口快件服务和国内服务。

甲方之联邦快递服务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甲方对前述账号下所产生和/或相关的全部费用承担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i)国际进口/出口快件:运费、与托运或货件相关之各类税金和政府规费、附加费及国际空运提单上所载之其他费用;(ii)国内服务:运费、政府规费、附加费及国内货物托运单上所载之其他费用;和(iii)任何乙方为甲方垫付的款项(以下统称为“费用”)。

就国际快件,以上费用并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发生。

3.甲方应对其账号信息妥为保密,以避免他人未经授权使用。

甲方应避免任何未经其授权的人员在本协议中甲方地址、甲方通知乙方之其它取/派件地址或甲方其他托运地址等地点使用甲方账号向乙方交件托运。

4.乙方定期向甲方寄送账单。

甲方应在账单日起30天内将账单结清。

就各类乙方垫款以及与托运或货件相关之各类税金和政府规费,乙方可不受前述30天账期限制,要求甲方及时结清。

甲方应及时审阅账单,如有异议或其他调整要求,应在账单日起14天內向乙方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对账单内容无异议。

甲方对账单内容部分有异议的,不应影响其余部分的按时支付。

甲方应使用银行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并承担银行转帐手续费。

为支付安全,除非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应以现金支付。

5.乙方运费、附加费等费率牌价和相关计算方式以网站或乙方印制之费率牌价表公布,并可定期或不时修订。

甲乙双方可就适用之费率另行达成各类书面折扣协议以相应替代乙方公布之费率牌价。

如甲乙双方间无相关有效书面折扣协议的,则应当适用乙方公布之费率牌价。

甲方应在货件交运前查询了解前述网站公布的费率牌价等相关信息,如有需要,亦可索取乙方印制之费率牌价表。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粤卫[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卫〔2010〕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纠风办,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我省在实现药品阳光采购后,继续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这项制度,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光用药制度对规范医生用药,实行全方位监控,特别对处方内容、治疗费用和药品种类等重要信息做到适时监管,有利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有效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病人医药费用。

有利于通过阳光用药监督系统的建设,将医生开方用药推向“阳光”、“公开”,阻断医生开单提成的意念,更好地保护医务人员。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阳光用药制度和监督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卫生系统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落实。

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时限和工作目标,协调配合。

各级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积极推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珠江三角洲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三级医疗机构2010年底前要建立阳光用药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阳光用药电子监督系统。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医疗机构建立阳光用药监督系统,并健全阳光用药制度。

2011年,全省医疗机构基本实现阳光用药。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附件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效能,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自觉性,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加强用药监督,保障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提高医疗质量,在全省医疗机构全面建立阳光用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省药品交易新模式简介共26页

广东省药品交易新模式简介共26页
2、非基本药物中的医保目录品种——明 年初(1-2月)开始进行
三、要医院自行参与议价( 即非团 购品种 )的药物品种。
——预计明年5-6月执行
1、非医保目录品种
2、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 中药饮片、耗材明年也将参与全省集中交

药品交易新模式的 流程
一、竞价(团购)
(一)一个周期内采购的流程:
广东省药品 交易新模式
简介
一、采用两套不同交易办法,分别 进行采购。
1、竞价(即团购品种):针对医保目录内品 种。
2、议价(即非团购品种):借鉴“淘宝”竞 价比价的方式:针对非医保目录内品种、 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
二、参与竞价 ( 即团购品种 ) 的药 物品种。
1、基本药物目录品种——10月开始进行
↓ 确认购买,供应药物
(二)议价药品采购和使用注意事项
1、医院药品总品规数(竞价药品+议价药品) 仍按照广东省的要求:二级医院总品规数不 超过1000种。
2、没有统一采购、使用周期,医疗机构可根 据需要可随时购买。
3、议价药品由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厂家、品规、 包装并自行议价。
药品交易新模式与以往集 中采购模式的对比
广东省药品交易新模式简介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二、议价(非团购)
(一)一个周期内采购的流程:
生产企业目录品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粤府办〔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4日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体系,建成比较健全的药物政策体系、比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规范的药品使用管理体系。

药品质量明显提升,药品价格更加合理,药品流通秩序不断规范,药品供应有效保障,药品使用科学合理,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全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减轻。

二、主要任务(一)提高药品质量疗效。

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

持续推动完善药品注册制度,严格审评审批,大力支持推动我省创新药研发注册工作。

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加快推进全省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

扎实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我省试点。

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安全治理工作和药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粤府办[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为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创新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进一步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2.总体目标。

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城乡医疗救助保底,建立符合广东实际、具有广东特色的统筹城乡、层次多元、惠民高效、公平和谐的新型医疗保险模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至2012年底,省、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医保关系顺畅转移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市、县(市、区)有医保管理服务机构。

“十二五”期末,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80%以上,城镇和农村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75%左右。

3.基本原则。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民主管理、机制创新;坚持多元筹资、平稳运行、便民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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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和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行“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除基本药物外的其余药品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

第四条交易药品分为医保目录品种、非医保目录品种、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药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六条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政府定价品种必须按国家和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备出厂(口岸)价格。

(三)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及其管理办法由省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除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目录)以外取得国家生产批件的药品均可报名。

进口品种由国外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

新取得生产批件的药品可随时报名。

企业提交的报名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企业资料:属于国产药品的,企业应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GMP认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属于进口药品的,药品全国总代理应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代理协议书(复印件)或由国(境)外厂家出具的总代理证明,《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产品资料:企业应提交《药品批准文号批件》(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以及药品最新批次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或市级药品检验机构全检报告书和企业自检全检报告书。

以上资料属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产品说明书应提供原件。

(三)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

(四)报名材料由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竞价分组规则第九条除低价药品和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以外的医保目录品种,采取网上竞价方式,按质量层次、剂型、含量规格分组。

第十条政府定价品种分为专利、原研、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含差别定价)、GMP等层次,由省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现行有效物价文件按相关工作程序划分。

暂无政府定价的品种不区分质量层次,统一视为GMP品种分组。

如一个厂家品种同时符合多种质量层次,则按以上先后顺序进行划分。

第十一条非基本药物按剂型和含量规格不同分组,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布的生产批件为准(详见附件)。

第四章入市价制定规则第十二条省价格主管部门协同省卫生主管部门采集同一药品不同厂家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格和广东省现行采购价等数据,作为入市价制定依据,并公开价格采集信息。

第十三条入市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一)同厂家同一品规取全国最低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的平均值(竞价品种分组后为独家生产的品规取全国最低3个省中标价的平均值)与广东省现行采购价两者之间取低值作为入市价。

(二)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不同规格药品之间,入市价应符合差比价规则,不符合差比关系的以单位含量入市价低者进行差比价换算(中成药除外)。

(三)没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价的品规,新上市的由交易双方根据该品规出厂(口岸)价和市场实际价等价格信息通过交易平台议价试行,待下轮交易再制定其入市价;对已上市的,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入市价。

(四)政府定价品种,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到的入市价与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不同的,以低值作为入市价。

(五)低价药品和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目录中的低价药品以政府最高零售价扣除最新顺加差率后的价格作为入市价;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属政府定价的以最高零售价作为入市价,属市场调节价的不设入市价。

第十四条在采集的价格信息和入市价公示后,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机构提出,由入市价制定部门进行复核,不确认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品种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非基本药物交易入市价调整管理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省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医保目录品种交易规则第十六条除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以外的医保目录品种交易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医疗机构在医保目录品种中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求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的通知》(粤卫办〔2012〕1号)要求遴选,遴选时只能选择拟使用的剂型规格和质量层次,不能直接选择生产厂家;(二)由各医疗机构自主选择联合采购方式:方式一:交易平台按品规汇总进行团购。

各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填报本单位遴选品规的采购量和采购期限,交易平台每个月自动按品规汇总全省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量,并向企业公布汇总的采购量。

方式二:医疗机构自主联合进行团购。

由医疗机构自主组成联合体,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填报本单位遴选品规的采购量和采购期限,交易平台按联合体汇总上报的采购量,并向企业公布汇总的采购量。

(三)交易平台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在网上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的遴选品规和各品规汇总的采购量,各相关生产企业按照公布汇总的采购量在系统上进行报价,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1.报价不得高于入市价;2.无入市价的品种由生产企业提供根据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成本并报价,属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还须提供出厂(口岸)价格销售发票;3.不报价或者报价为零的品种视为自动放弃;4.生产企业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供货价;5.实际报价时,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其中口服制剂以最小单位(片、粒、丸、支……)计;注射剂以支(瓶)计;大容量注射剂以瓶(袋)计;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支计;6.所有品种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即0.0001),如超出小数点后4位,则四舍五入;7.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8.每轮网上竞价报价只报一次,在一天内完成,具体报价要求另行通知。

(四)选择报价最低的为交易品种。

其中,按方式一团购的品规,根据近三个年度广东省药品网上采购数据,对使用量大且报名企业数量多的少数品规,选报价最低的2~4个品规为交易品种,全省分2~4个区域供应。

具体品规和区域选择办法在报价前由省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

最低报价相同的由交易机构在省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原采购量完成前3个月重新在交易平台填报新的采购量,交易平台按月对每个品规或按联合体采购量进行汇总,开展下一轮网上竞价。

新的交易品种未到货之前,医疗机构可顺延原交易品种。

第十八条交易品种被取消交易资格的,由交易机构在同组报价产品中按报价从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替补。

第六章非医保目录品种和低价药品交易规则第十九条非医保目录品种由医疗机构自行遴选品规和生产企业,在入市价之下由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议价,实行网上交易。

具体议价细则由省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由医疗机构自行遴选品规和生产企业,在入市价之下由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议价,实行网上交易,包括:(一)低价药品(按最新医保目录,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的药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二)少数急救药品、临床特殊用药、管制药品(包括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三)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等(具体品规另行公告)。

第七章价格管理第二十一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差率计算出每一交易价格的最高临时零售价(纳入公立医疗机构改革试点范围的县级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时,交易价格即为零售价格),对出厂(口岸)价格与交易价格差距过大的,省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

医疗机构在使用新一轮交易品种时,执行新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

第二十二条如政府最高零售价调高,按价格主管部门最新物价文件与前一份物价文件最高零售价的调整比例上调入市价,原交易价格保持不变。

如政府最高零售价调低,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低于入市价的,调低入市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低于交易价的,调低交易价。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竞价品种分组规则附件竞价品种分组规则一、按剂型不同分组1.普通片,含薄膜衣片、异型片、糖衣片、双层片、浸膏片。

2.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肠溶丸。

3.分散片。

4.口腔内用片剂,含口腔崩解片、含片、口腔粘附片、舌下片、润喉片、口颊片。

5.咀嚼片。

6.口服泡腾片。

7.阴道片,含阴道泡腾片、阴道胶囊、阴道软胶囊。

8.缓释片,含肠溶缓释片。

9.胶囊剂。

10.肠溶胶囊,含肠溶软胶囊。

11.肠溶微丸胶囊。

12.缓释胶囊。

13.软胶囊。

14.颗粒剂,含干糖浆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

泡腾颗粒剂、肠溶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干混悬剂分别为不同分组。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的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分组,未能提供有效文件证明不含蔗糖的品种为同一分组。

15.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为同一分组。

16.混悬液、口服乳剂、胶体溶液、内服凝胶剂、混悬滴剂为同一分组。

17.口服溶液剂,含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内服酊剂、内服酒剂、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胶浆剂(口服)。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分组。

18.外用溶液剂,含搽剂、涂剂、涂膜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醑剂、油剂、甘油剂、含漱剂、灌肠剂、泡沫剂、胶浆剂(外用)。

19.胶剂。

20.注射剂。

(1)肌注、静注为不同分组,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组。

(2)脂质体注射剂、脂微球注射剂、脂微球干乳剂、注射用混悬剂、注射用乳剂为不同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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