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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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法------------杭科计[xx]110号、杭财企一[xx]646号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xx]47号)和市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xx]5号)及《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xx]20号)的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设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

为加强市创新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专项安排一定数额的市创新资金,主要用于:1、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资助;2、我市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配套。

二、资助条件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与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2、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属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信息来源:杭经技术[2003]601号杭质质[2003]341号杭财企一[2003]1092号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程,促进我市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一、资金来源: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

二、资金用途(一)、技术中心项目:1、新认定建立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市级投入的资助。

2、“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配套资助.(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1、“国家级重点技术创新、重点新产品项目”和“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中市级项目的配套资助;2、“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中验收合格项目实际投入的资助;3、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实际投入(指企业针对技术进步、重大装备研制、生产工艺改进和质量水平提高、质量赶超所购置的关键设备及检测仪器的支出)的资助.(三)、承担技术创新重大应用调研课题项目单位实际投入(指由市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承担或与大专院所合作,对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并取得成果的支出)的资助。

(四)、技术创新项目及技术中心项目的奖励。

三、资助条件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2、资助项目所发生的实际投入额在财务上必须单独核算和反映。

四、资助标准1、国家项目,地方配套额度与省配套额度相等;省级项目地方匹配额度为省资助标准的50%。

2、技术中心项目、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和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资助额度为项目实际总投资的15%,其中:技术中心项目和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

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

关于发布《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33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大我市对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的防治,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杭州市开展住宅分户检验以来出现的缺陷统计情况,和多年来各地对防治住宅工程质量缺陷的一些先进经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了《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现予以发布,用以指导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和部门进行质量控制及质量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八月五日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0年8月目录一、序言二、编审人员三、结构常见缺陷1.砌体裂缝(6)2.现浇混凝土结构裂缝(8)四、使用功能常见缺陷3、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偏差(10)4、外墙渗漏(11)5、门窗渗漏(13)6、屋面渗漏(15)7、楼地面渗漏(19)8、管道渗漏(21)9、地漏排水、除臭(21)五、安全功能常见缺陷10、安全玻璃(22)11、栏杆、栏板、扶手(23)12、电气接地、敷设(24)13、防雷接地(24)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序言建筑工程常见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较为常见的质量问题。

例如:墙面开裂、渗漏;混凝土楼板裂缝;卫生间楼板、屋面渗漏;给、排水管道渗漏;阳台护栏高度不足;电器设备无防雷接地等。

这些质量缺陷,有的影响观感质量,有的影响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严重的将影响到房屋的使用寿命。

仔细分析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总离不开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机、料、法、环”这五大因素,这些缺陷大多数成型在施工实施阶段,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加以预防、控制和治理就变成尤为重要。

2007年以来,杭州市出台了住宅分户检验制度,为住宅工程质量提升到了积极作用,推行住宅分户检验以来,从各年度分户检验缺陷的统计看,砌体、混凝土构件及粉刷裂缝;外墙、门窗、楼地面渗漏;管道渗漏和电器接地;栏杆扶手高度和安全玻璃应用占据着缺陷的主要项。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推动杭州市的创新发展,促进专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
强专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杭州市特制定了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专利相关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并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有效
管理。

二、资金来源
1. 政府拨款:杭州市政府将设立专门的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支
持专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2. 企业自筹:企业可以自行筹措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研发和
应用。

三、资金申请
1. 资金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在杭州市注册的企业或机构,
且具有合法的专利权。

2. 资金申请流程:
(1) 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a) 申请书:详细描述申请的资金用途和计划;
b) 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c) 专利权证书复印件;
d)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杭州市专利局,并按照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3) 杭州市专利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资金申请。

四、资金使用
1. 资金使用范围:专利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专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究、专利申请、专利维权、专利交易等方面。

2. 资金使用要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正>杭政办函〔201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5日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进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
【总页数】3页(P37-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J], 陈少杰
2.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J],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现代服务业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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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杭财企〔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企〔2018〕37号各区、县(市)财政局、经信(经发)局: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精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制定了《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8月7日附件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信专项”),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工信领域各项扶持政策,资金使用均按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事一议”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杭政办函〔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3号)同时废止,已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3日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的积极作用,规范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支持对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初创期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支持对象包括:(一)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

2.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投资领域明确,拥有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3名以上;4.成功创业企业投资案例3个以上。

杭州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二0一0年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企业技术中心)资助资金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二0一0年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企业技术中心)资助资金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二0一0年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企业技术中心)资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杭经技术[2010]393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杭州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二0一0年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企业技术中心)资助资金的通知(杭经技术〔2010〕393号)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技术〔2003〕601号、杭企财一〔2003〕1092号)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10年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企业技术中心)资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助条件、资助标准及审核程序,严格按《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范围2009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以及以前年度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但没有得到资助,并在2010年评价中成绩合格的企业。

三、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助资金申请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杭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附件1);2、财政资助情况说明(附件2);3、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情况表(附件3);4、技术中心2009年1月到2010年8月从事其他研发项目情况。

如专利、获奖证书等;5、2009年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或技术中心项目投资财务清单及发票复印件;6、2009年度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7、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8、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还需提供2010年评价结果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杭政办函[2010]313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等六部门拟订的《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为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 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一)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杭州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杭政办函〔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经信局制定的《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3日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全力推进工业有效投资,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项目范围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实际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软件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以立项备案时间为准),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和其他项目等6类。

二、项目资助形式(一)事前、事中资助。

前置条件:项目已立项备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浙江省公共信用征信平台中均被评定为“优秀”等级;属地政府已对项目进行预资助并拨付到位;属地政府向市经信局提交优质项目推荐书,并承诺项目履行不到位,市级补助资金由属地政府承担追回责任。

市经信局对同时符合上述前置条件内容的项目,按政策等比例预拨资助金额,但预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资助总额的60%。

待项目完成后,市经信局根据审计情况按规定结算剩余资助额度。

(二)事后资助。

前置条件:项目已立项备案且完成投资(设备、外购技术、软件投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08•【字号】杭政办函[2003]248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八日杭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为改善创业环境,维护政府诚信,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3号的有关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企业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企业资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实施鼓励和扶持企业投资发展政策措施中应由市本级承担的资金。

二、扶持企业资金规模为5亿元,由市级财政在5年内通过每年预算安排支出和预算外资金划转等进行筹集。

三、扶持企业资金的使用范围:1、对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规定进行改制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网点改造、旅游设施项目资助,科技创新与质量措施项目补助,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补贴,国有改制企业负资产弥补。

2、对2001年年底前已发生原鼓励外商与外地企业来杭投资及高新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经济行为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旅游设施项目资助,科技创新与质量措施项目补助,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补贴等扶持性措施所发生的支出。

3、对收入级次市级、税务信用A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总额超过市定规模的独立纳税企业,2002年以后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产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土地出让金返补、经济适用房奖励、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助、科技创新与质量措施项目补助和相关规费减免等扶持性措施所发生的支出。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杭经技术[2010]247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经技术〔2010〕247号)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工投集团,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和加强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等管理,提高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的质量和验收工作的效率,增强财政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家技术创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2.申请技术创新项目立项所需的材料3.验收申请表格式4.验收证书格式二○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件1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实施市委、市政府“工业兴市”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市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创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技术创新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立项(一)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原则1、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促进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2、以企业为主体,大力推进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实行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促进企业形成适应现代企业自身发展的技术创新机制。

3、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二)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范围1、符合我市产业、技术和相关行业政策,符合产业规划确定的关键技术和产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杭政[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我市企业技术创新步伐,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1、对企业中优秀的科技进步项目和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

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分别颁发5万元、2万元、0.5万元奖金。

获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每人30万元奖金。

每年评选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分别颁发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金。

2、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再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其与该投资额相应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3、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优先作为人才重点培养对象,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3号)要求的企业特殊贡献人才在杭州市区购置商品住宅或购买汽车,且每年对财政所作贡献在1万元以上,按每年对财政所作贡献额的50%予以资助,资助款以1处商品住宅或1辆汽车的购置金额为限。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5.30•【字号】杭科资〔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科资〔2023〕34号各区、县(市)科技(经信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等决策意见,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绩效导向机制,经研究并与市财政局等商定,现将《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5月30日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2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等政策意见,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绩效导向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实施对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等认定有效的各类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市级总部企业;财政补助是指由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引导和奖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补助。

二、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杭政办[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十四日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市经委、市财政局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更好地发挥市财政资助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结合我市财政资助资金的实际运作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财政资助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实施的以产品、设备、工艺、生产组织管理生产要素及要素的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其中2000万元用于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财政资助。

二、市区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一)技改项目资助的范围和对象。

资助范围: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

重点资助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重点财源企业的技改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源节约型项目,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列入市政府搬迁名单企业的搬迁技改项目,以及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技改项目。

申请资助的技改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有利于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现将《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2016年10月8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发布的《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知识产权创造(一)对专利资助1、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资助:(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3)本市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市企业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

2、受理机构。

(1)国内专利:专利申请文件记录的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或市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机构;(2)国外专利:市知识产权局。

3、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杭州市专利资助申请表》;(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4)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有效法人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个人申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身份证明须与专利申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一致);(5)国外授权专利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国内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或经保密审查。

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杭州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攻关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5号公告)(第四十七条),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科委”)负责征集国家、省科技项目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的申请并进行审核;负责根据征集年度的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会同市科委进行复审后确定扶持经费额度并在次年度的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预算。

第二章申请对象与资助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为国家和省在本地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提供扶持。

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省科技项目可申请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业,以及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

(二)项目类别包括国家科技部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以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部门牵头管理实施的创新载体,且国家资金已部分或全部到位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对于省级认定的重点企业院的建设经费,以及承担的重大攻关项目经费(除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外),科技厅牵头管理的,按照省政府或省科技厅要求给予扶持。

第四条市本级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征集时间段内到位的国拨经费的25%,具体扶持资金待国家科技部立项后,以国家财政科技经费到位进帐单为准。

国家科技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确定扶持比例。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部门牵头管理实施的,不超过征集时间段内国拨或省扶持资金25%支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5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预算拨款;国家、省下拨的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二、主要用途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一)对知识产权创造工作的资助。

主要用于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国内授权专利、国外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专利成果创造工作的资助。

(二)对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的资助。

主要用于对专利数据库等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维护,专利信息运用,专利预警机制建立,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实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举办,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工作的资助。

(三)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资助。

主要用于对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经济困难法人和自然人的维权,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企事业单位的维权,维权援助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等建设,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等工作的资助。

(四)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资助。

主要用于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项目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培育,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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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信息来源:
杭经技术[2003]601号
杭质质[2003]341号
杭财企一[2003]1092号
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程,促进我市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

二、资金用途
(一)、技术中心项目:
1、新认定建立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市级投入的资助。

2、“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配套资助。

(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1、“国家级重点技术创新、重点新产品项目”和“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中市级项目的配套资助;
2、“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中验收合格项目实际投入的资助;
3、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实际投入(指企业针对技术进步、重大装备研制、生产工艺改进和质量水平提高、质量赶超所购置的关键设备及检测仪器的支出)的资助。

(三)、承担技术创新重大应用调研课题项目单位实际投入(指由市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承担或与大专院所合作,对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并取得成果的支出)的资助。

(四)、技术创新项目及技术中心项目的奖励。

三、资助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2、资助项目所发生的实际投入额在财务上必须单独核算和反映。

四、资助标准
1、国家项目,地方配套额度与省配套额度相等;省级项目地方匹配额度为省资助标准的50%。

2、技术中心项目、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和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资助额度为项目实际总投资的15%,其中:技术中心项目和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3、企业技术创新重大应用课题研究项目每项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

4、对同一个项目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5、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含配套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项目资助(含配套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审理程序:
企业申请杭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2、列入“杭州市技术传信项目计划”的批复文件;
3、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相关材料;
4、《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5、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财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复印件;
企业申报除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外的资助项目,其申报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区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一份送市经委,一份送市财政局。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市技术质量措施资助项目的申报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和区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质监局(分局)、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分别送市经委、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由三部门共同审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六、资助程序和财务管理:
1、由市职能部门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的审批结果直接将市级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2、企业收到的资金应专项使用,并在“专向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和反映,以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

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属核销部分冲销“专向应付款”。

七、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具有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内的项目并已完成验收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及条件
1、“技术中心项目”奖励:一等奖5万元(在考核评价为“优秀技术中心”的企业中择优给予奖励);二等奖3万元(在考核为“合格技术中心”的企业中择优给予奖励)。

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2、“技术创新(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奖励;对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资助知识产权、对产品质量水平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的且能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择优给予3-5万元奖励。

(三)项目奖励面控制在20%以内。

八、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一经发现挪用,将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其推荐申报资助资金资格。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经委、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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