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及定义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指具体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别立法。
二、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1. 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订后新颁布实施的补充性立法,有效弥补了原有劳动法在一些重要事项上不够明确、详尽的缺陷,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制度。
2. 劳动合同法具有针对性地约束着用人单位和雇员之间直接涉及到工资、工时、假期等重要问题的诸多方面。
并通过界定双方之间在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确保了两个主体之间权益平衡,促进了劳资双方在合作中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1. 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法的一部分,具有整体和完整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法律,但它对用人单位与劳工之间关系规定较为概括。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更加细致地规范了双方在签订、履行和终止合同等过程中应遵守的具体要求。
2.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自主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员工自由达成协议。
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了保护员工的基本权益,并没有完全放开用人单位在签订、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时的约束,这就需要用人单位进行操作时留意到相关规定并进行正确实践。
3. 劳动法旨在保护弱势群体——即雇员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工作条件和权益。
而劳动合同法作为对此做进一步明确规定补充。
两者相辅相成,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更加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四、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运用1.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通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方式,促进了劳资双方之间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应当注重遵守相关规定,并妥善处理各类涉及到员工权益的问题,建立良好的雇佣制度。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在上述的四个案例中,两种不同的法院裁判代表了目前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北京、上海)认为,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或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需要调动员工工作,公司也没有权利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地点,并要求劳动者必须到新工作地点上班。公司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将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因而属于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员工不同意这种变更,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程序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以员工长期旷工违反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最终公司需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上海:虽然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单方调动员工,且员工必须服从,但是,因调动工作涉及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化,仍应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妥
3,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员工考核不合格,公司辞退违法?
末位淘汰制是现在很多公司用来进行内部绩效考核的方法,用人单位定期对居于考核末位的劳动者降薪、调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用“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而被劳动者提起仲裁的案例不断增多。那么,从劳动法的角度看,用人单位能否以“末位淘汰制”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呢?
在一创信兴(上海)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润峰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63号)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员工的工作表现以及管理的需要,对员工在公司内部作适当调动或调迁,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安排,但因工作调动涉及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多种情况变化,仍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妥,且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调动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014年1月公司要将员工调至上海市工作,公司与员工就调动之事未经协商,且公司就调动问题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合理性。故公司在未与员工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强行以企业自主权的理由要求员工到岗,不具有合理性。最终公司需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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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儿,有些人可能还不太明白,什么叫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 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合同终 止日期,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 由此可见,劳动者签了这样的合同以后,如果在工作期间不出现大的 问题,就可以在这个企业长期干下去。很多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上的 稳定感,都愿意与企业签订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很多企业 却不愿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将与员工订立短期的 固定期限合同作为激励员工的一种形式,强迫员工奋发向上,产生优 异的绩效,同时便于企业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黄金年龄一过,企 业就立即终止合同,不再有任何的额外负担。也就是说,在我国,对 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员工是很愿意订立而企业是不愿 意订立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老王所在单位不愿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 合同而只愿签订一年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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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劳动部又启动了《工资法》的立法程 序。可见,最近几年,劳动领域里的立法会越来 越多,而且这些法律与我们每个人和每个用人单 位都息息相关。 虽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 神,但是在具体细则实施方面,会与《劳动法》 ,特别是其中“劳动合同”那一章的内容有冲突 。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在实际操作当中应该怎样 解决,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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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同样,老王在单位工作满十年后,在续订合同的时候,没说要签有期限的合 同,也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给了他一年的合同文本后,他就 在上面签了字。一个月以后,老王要求单位改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单位坚 持不改。后来,老王没办法,去申请仲裁。到了仲裁机构开庭的时候,仲裁 员首先要核实,老王到底在该单位工作了多少年。老王工作十年以上,这是 客观事实。接下来,仲裁员核实双方是不是都同意续签合同。这一点,也不 存在问题,因为老王已与单位续签了一年的合同。仲裁员接着问单位:“该 职工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为什么只签一年的合同?”单位回答说 :“我们就想签一年,然后给了他一个一年的合同文本,他什么都没说就签 了,这不是双方达成共识了吗?”仲裁员又问老王:“你在续签合同的时候 ,有没有要求单位签有期限的合同?”老王说:“没有,我想单位会和我签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仲裁员问单位:“员工说的属实吗?”单位也承认老 王的话是真的。于是,仲裁员裁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单位必须与老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相 同的一个签合同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 律责任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在解决法律冲突的时候,要遵循《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5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行政区别:
1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集体平等协商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2 民事法律关系:自由、协商、平等 民事法律关系:自由、协商、 3 行政法律关系:管理性、强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管理性、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
1 提出申请 2 双方协商 3 修订 4 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
注意( 注意(1)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2)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6.劳动保护 7.劳动纪律 8.变更与解除条款 9.终止与续签条款 10.保密与敬业禁止 11.违约与赔偿 12.争议处理 13.其他 第三部分 双方签字盖章.
①生效日②补充③附件
3
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发放录用通知 2 向录用人员介绍劳动合同草案 3 双方协商 4 签字认可,并一式三份 签字认可,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合同范本内容: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具
有各自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在劳动法范畴中,劳动法是指国家对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定,而劳动
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律。
下
面将从不同角度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
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
劳动法是一部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和劳动
关系调整的综合性法律,是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规范的基本法律。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劳动
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二、适用范围。
劳动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三、规范内容。
劳动法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劳动关系的调整、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等多方面内容。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具体化,是劳动法的一种具体体现。
因此,在劳动关系中,既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也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劳动者在进⼊⽤⼈单位时,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们的⼀致认可。
那么怎么样的劳动合同才算合法,我国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两个关于劳动的规定,它们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区别呢?下⾯,店铺⼩编为你解答。
(⼀)劳动关系的建⽴1、《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2、《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
”3、分析⽐较:(1)新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时间是“⽤⼯之⽇”;⽽劳动法则是“签订劳动合同之⽇”。
“⽤⼯之⽇”可能与“签订劳动合同之⽇”同⽇,也可能不同⽇。
(2)新法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只要单位⽤⼯,⽆论是签合同或是不签合同,也⽆论签试⽤期合同或是签正式劳动合同,⼀律从⽤⼯之⽇起确定已与⽤⼈单位建⽴了劳动关系。
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虽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
(3)新法规定“⾃⽤⼯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试⽤期的规定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
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得约定试⽤期。
试⽤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期的⼯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资的百分之⼋⼗,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资标准。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对比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倾向劳动者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无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无规定。
这种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提出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要求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
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定义: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并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时间:不超过2年;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少于年工资收入; 违约责任:不超过3倍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务派遣-对派遣公司的要求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无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并以每名派遣者5000元标准存入备用金;
培训费用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无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 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竞业限制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
定义: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 时间:不超过3年;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无具体规定; 违约责任:无明确规定。
The End!!!!!!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比
补偿金以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
经济补偿的计发分段计算:08年1月1日前按劳动法,08后按劳动合同法标准计发
16
非全日制
用工
每日不超过5小时每周不超过30小时;以书面形式或口头订立合同;工资可按小时、日、周或月支付(劳社部发[2003]12号)
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12
劳动合同
自然终止
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增加了四类:依法享受社保、员工死亡/失踪、企业破产、企业被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
13
合同期满必须延期终止
三类人员:工会成员任期未满、医疗期/女职工三期未满、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增加一类: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14
企业须支付补偿金情形
1患病/非因工负伤;经培训/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合同无法履行;濒临破产裁员等10类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缴纳社保费,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等18类(《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5
经济补偿
的计发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按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比
序号
条款
《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1
企业
规章制度
符合法律规定,违法制度责令改正;国企制度须经职代会表决
增加:制度修改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制度违法导致劳动者解除动合同,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
签订
劳动合同
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2万元罚款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1.比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劳动者的等。
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劳动法》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专门法的关系,或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理上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在有冲突时适用《劳动合同法》。
以前只有《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注意不是取代。
新的《劳动合同法》总结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不足,从国情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经验,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设计和拟定了有关制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第一、针对用人单位不定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第二、针对劳动合同内容中当事人约定条款的特点,对部分约定条款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第三、针对劳动合同期限存在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期限设计本身存在的解雇结果不平衡问题。
第四、针对劳务派遣尚悟法律规范、现实中又存在大量问题的情况,对劳务派遣用工在特别规定中进行了规范。
2.集体劳动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的区别集体合同是进行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个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的一方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企业。
它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主要规定的是企业义务方面的内容。
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即适用于企业全体劳动者,对企业全体劳动者和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个人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外,它还具有主体的特定性,标准的单一性,内容的特殊性的特征。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概念上的区别: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
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从立法历程上对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的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从立法内容上作出对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内容劳动合同法共分13章107条,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内容劳动合同法被俗称为新“劳动法”。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它们在法律适用
范围、内容和目的上有所不同。
劳动法是一门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
学科,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劳动法的一个具体分支,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
签订、履行和解除等具体事项。
首先,劳动法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学科,包括了劳动关系的各
个方面,如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它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
基础上,专门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具体事项,是
劳动法的一个具体应用。
其次,劳动法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
还包括了用工单位的组织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框架下,专门针对劳动合同关系进行
规范和约束。
因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法律适用范围、内容和目的上存
在明显的区别。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提供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范本,并解释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现代社会中,这两项法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工具。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该法针对劳动关系中的各种问题,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出发点,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各种关系和权利义务。
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保证合同实施。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措施等,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安全,防止劳动者遭受不公正待遇或歧视。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补充和完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变更、续订、试用期等方面的内容,为劳动合同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保障。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双方的行为,提高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份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要明确合同的期限,确保合同期限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
其次,要核实工资福利待遇,以确保获得公平公正的回报。
此外,要注意劳动保护问题,如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以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质量。
总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
在治理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这两项法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劳动者,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合理的待遇和工作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劳动关系出现问题。
只有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才能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推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同一部法律吗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同一部法律吗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除了包括劳动合同法以外,还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等。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别法,是指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
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即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
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
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和联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用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少人对这两部法律的区别和联系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
本文将从专业角度出发,对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和联系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劳动关系、劳动基准、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
而劳动合同法则主要针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解除等方面进行规范。
二、立法宗旨和目的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发展。
三、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等。
这些原则是劳动关系中的基本准则,也是劳动合同法所遵循的原则。
四、法律责任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
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则主要涉及民事赔偿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法律救济途径对于劳动法的争议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更为具体的争议解决途径,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六、相互联系与协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
在实践中,应当将两部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首先,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础和上位法。
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服务。
其次,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具体化和延伸。
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应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规范,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所适用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
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框架下制定的,具体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关系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劳动法的具体化、细化和补充。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须遵循劳动法的总则和原则。
2. 规范范围,劳动法是一部更为宏观的法律,规定了全面的劳动关系制度,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等;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对劳动合同关系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是劳动法的具体化。
3. 保护对象,劳动法保护的是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地保护了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关系中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具体应用,是劳动法的延伸和细化,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制定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劳动法和劳务合同法区别
劳动法和劳务合同法的区别劳动法和劳务合同法是两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领域。
虽然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它们的制定宗旨、调整范围、主体资格、主体关系、待遇保障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劳动法和劳务合同法的区别。
一、制定宗旨和调整范围的区别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法是为了规范劳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劳务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涉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二、主体资格的区别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劳务合同法规定,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主体关系的区别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劳务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动服务,双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关系。
劳务关系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即可提供劳务。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殊保护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总 则 促进就业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 资 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 职业培训 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争议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 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二、试用期
【相关法条】 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年以上不满3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3个月≤★<1年 ☆ ≤1个月 1年 ≤★<3年 ☆ ≤2个月 3年 ≤★;无固定期限 ☆ ≤6个月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 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 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分析:试用期后甲公司就不能再对李某进行试用约定,即便李 某在试用期结束后被调整工作岗位,及李某因辞职等原因离 开公司后再回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都不能再与李某约定新 的试用期。 双方在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后如果延长试用期,就等于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又重新开始了一次试用期,显然与法律相悖。
合同制和劳动法有什么不同
合同制和劳动法有什么不同合同制和劳动法是两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概念,它们分别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
虽然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它们的法律性质、调整范围和实施对象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一、法律性质的不同1. 合同制的法律性质合同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劳动关系。
合同制的基本特点是自愿、平等、协商一致。
在合同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
2. 劳动法的法律性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是劳动合同制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它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劳动法的法律性质具有更强制的特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不得违反。
二、调整范围的不同1. 合同制的调整范围合同制主要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具体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
合同制的调整范围主要局限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比合同制更广泛,它不仅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还包括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如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保障、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
劳动法为劳动合同制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三、实施对象的不同1. 合同制的实施对象合同制主要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合同制的实施对象具有特定性,仅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 劳动法的实施对象劳动法的实施对象比合同制更广泛,它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的实施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四、法律效力的不同1. 合同制的法律效力合同制下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设立、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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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规定增加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一是对初次实行合同制和国企改制的用人单位实行“双十规定”;二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按不签劳动合同处理。)
1、原规定允许约定违约金,新规定只允许在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下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新规定对培训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总额予以封顶,即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劳动者要相应扣减违约金(如培训费1万元,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每年扣减2千元,已履行3年,则劳动者应支付的违约金为4千元)。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1、新规定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项 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四、劳动合同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法》第十九条)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新规定第7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还隐含了这样的信息,即最低工资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没有试用期的情况除外)。因为本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把最低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按80%折算后试用期的工资就会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在必备条款方面,新规定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三项条款;在约定条款方面,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试用期、培训、商业秘密以及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
3、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新规定除重申用人单位违法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项 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3、新规定对竞业限制的人员明确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间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项 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七、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现行法规政策的主要区别
项 目
原规定
新规定
主要区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
4、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部发[1996]355号第二、第三条;
劳部发[1995]309号第23条)
1、除本法条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除重申原规定外,还增加了以下内容:
1、实体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
2、程序方面: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上述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以下程序: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②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③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 新规定增加了一种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便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新规定还赋予劳动者更大的主动权,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的约束条件,只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单方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新规定还增加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9、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八十三条)
1、新规定对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关系重新作了规范;增加了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报酬的最低保护线;规定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