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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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受伤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幼儿受伤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公立幼儿园,某日上午在户外活动时间,教师组织孩子们进行集体游戏。

在游戏过程中,五岁的幼儿小华(化名)不幸从滑梯上跌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小华的父母立即将小华送往医院治疗,并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方面则表示,小华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与幼儿园无关。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华的父母遂将幼儿园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小华受伤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幼儿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小华受伤的原因是否与幼儿园的管理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 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

三、法律分析1. 幼儿园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确保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具体而言,幼儿园应当:(1)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2)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3)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4)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监管。

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幼儿的安全,导致小华从滑梯上跌落受伤。

因此,幼儿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2. 因果关系关于小华受伤的原因,是否与幼儿园的管理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幼儿园是否提供了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

本案中,滑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是判断因果关系的关键因素。

(2)幼儿园是否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如果幼儿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导致小华受伤,则幼儿园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幼儿园是否对幼儿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

如果幼儿园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幼儿在游戏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从而发生意外,则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前儿童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学前儿童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小明,男,5岁,系某幼儿园大班学生。

一天,小明在幼儿园的操场上玩耍时,不慎被一块从高处掉落的石块砸伤,造成头部重伤。

经鉴定,小明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事后,小明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幼儿园的责任(1)管理职责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

本案中,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①未对幼儿园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导致石块从高处掉落,造成小明受伤。

②在事发当天,幼儿园未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导致小明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玩耍。

(2)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对小明受伤负有直接责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未尽到对幼儿的人身安全保护义务,对小明受伤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启示1. 幼儿园应加强对校园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事故法律案例分析(3篇)

幼儿园事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幼儿园事故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幼儿园事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认定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以期对幼儿园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某市一所幼儿园,由于园内设施老化、管理不善,导致一名5岁幼儿在户外活动中从滑梯上跌落,造成脊椎骨折。

事发后,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在赔偿金额及责任认定上存在分歧。

经多次协商无果,幼儿家长将幼儿园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1)幼儿园设施老化: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本案中,幼儿园的滑梯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管理不善: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滑梯设施存在的问题,且未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导致幼儿在活动中发生意外。

2. 责任认定(1)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幼儿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存在设施老化、管理不善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幼儿家长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幼儿家长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滑梯设施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3. 法律责任(1)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赔偿因事故给幼儿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2)幼儿园承担惩罚性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因过错给幼儿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幼儿园因设施老化、管理不善导致幼儿受伤,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幼儿园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幼儿园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幼儿伤害法律案例(3篇)

幼儿伤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幼儿伤害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幼儿伤害事故为切入点,分析幼儿伤害事故中责任归属与赔偿问题。

2019年5月,某幼儿园3岁幼儿小明(化名)在幼儿园午睡期间,因另一名幼儿小华(化名)的推搡,导致小明头部受伤,缝了5针。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幼儿园和小华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二、案例分析1.责任归属(1)幼儿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华的推搡行为,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对小明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2)小华父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未能对小华进行有效管教,导致小华推搡小明,因此小华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在本案中,小明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应由幼儿园和小华父母共同承担。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华的推搡行为,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小明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华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小华父母赔偿2万元。

法律案件分析幼儿园(3篇)

法律案件分析幼儿园(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幼儿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由于幼儿园设施、管理、教师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幼儿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本案例分析的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园伤害事故,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5岁的幼儿小明(化名)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造成左腿骨折。

事发后,小明家长立即将小明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幼儿园滑梯的防护措施不足,且缺乏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负有保障幼儿人身安全的责任。

以下是对幼儿园责任的认定分析:1. 设施缺陷责任:幼儿园滑梯的防护措施不足,且缺乏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的规定。

因此,幼儿园在设施方面存在缺陷,应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2. 管理责任: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对幼儿的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3. 教师责任:事故发生时,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幼儿的危险行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因此,教师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赔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赔偿处理的建议:1. 医疗费用:幼儿园应承担小明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法律幼儿园案例分析(3篇)

法律幼儿园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男孩,就读于某市一所幼儿园大班。

一天,小明在幼儿园玩耍时,拿着一把玩具枪与小朋友们追逐打闹。

这把玩具枪仿真度极高,外观与真枪几乎无异。

在追逐过程中,小明不慎将玩具枪指向了一位女同学,导致该同学受到惊吓。

事后,该女同学的父母认为幼儿园管理不善,要求幼儿园对此事负责。

二、案例分析1. 事件性质本案涉及幼儿园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惊吓的事件。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事件属于学校事故责任纠纷。

2.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 幼儿园责任(1)安全管理责任。

幼儿园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有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

本案中,幼儿园未对玩具进行严格检查,导致仿真玩具枪进入校园,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2)教育管理责任。

幼儿园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本案中,幼儿园未对小明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小明在玩耍过程中使用玩具枪指向同学。

4. 女同学父母的诉求女同学父母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1. 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作为学校,在安全管理、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导致小明使用玩具枪吓唬同学,给同学造成心理伤害。

因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对校园内的玩具、物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学生的安全。

3. 幼儿园应加强安全教育。

幼儿园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幼儿法律责任案例分析题(3篇)

幼儿法律责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2019年6月,某市一家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时,由于教师疏忽,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提醒,导致一名5岁幼儿在活动中不慎从滑梯上摔下,造成右腿骨折。

事发后,幼儿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该幼儿园在事发前已经对该场地进行了检查,确认没有安全隐患。

但在活动过程中,教师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提醒,且未及时发现幼儿的危险行为。

此外,该幼儿园未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导致在事故发生时无法及时进行救援。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在幼儿园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幼儿园承担的责任范围(1)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因过错造成幼儿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未对幼儿进行安全提醒,且未及时发现幼儿的危险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幼儿园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与幼儿家长签订了入园协议,约定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但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承担幼儿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2. 承担幼儿误工费的赔偿责任;3. 承担幼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4.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赔偿责任。

四、启示1. 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定期对活动场地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对教师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配备足够的安全员,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幼儿园事件法律赔偿案例(3篇)

幼儿园事件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因幼儿园教师李某在照顾幼儿期间疏忽大意,导致一名五岁幼儿在午睡时间不幸从床上摔下,造成骨折。

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

以下是该事件的详细经过和法律赔偿过程。

二、事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21年6月15日,某市某区某幼儿园内,五岁幼儿小杰(化名)在午睡时间,由于李某(幼儿园教师)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小杰从床上摔下。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将小杰送往医院,但小杰已造成骨折。

2. 家长索赔事故发生后,小杰的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杰受伤。

因此,家长要求幼儿园进行赔偿。

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引发纠纷。

三、法律分析1. 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教师李某在照顾幼儿期间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小杰从床上摔下,导致小杰受伤。

因此,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一)医疗费;(二)护理费;(三)交通费;(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五)营养费;(六)残疾赔偿金;(七)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杰受伤后,幼儿园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医疗费:包括小杰受伤后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护理费:小杰受伤后,家长为其聘请的护理人员的费用。

(3)交通费:家长陪同小杰前往医院就诊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小杰住院期间,家长为其购买的饮食费用。

(5)营养费:小杰受伤后,根据医生建议,家长为其购买的补充营养品的费用。

(6)残疾赔偿金:根据小杰受伤程度,由法院判决的残疾赔偿金。

(7)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小杰受伤程度,由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

幼儿园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幼儿园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幼儿园,因一起幼儿意外伤害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事件中,一名3岁幼儿在幼儿园内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家长认为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则辩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拒绝赔偿。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事件经过根据案件事实,幼儿在幼儿园内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幼儿园及时将幼儿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

然而,家长认为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幼儿受伤,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律分析(1)幼儿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幼儿园在幼儿学习、生活期间,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有义务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然而,事发时,幼儿园未能有效监管幼儿,导致幼儿从滑梯上摔下,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2)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幼儿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幼儿园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在幼儿学习、生活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幼儿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家长将宝贝送到幼儿园希望自己的宝贝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是,近年来,幼儿园内的伤害事故较多地见诸报端,家长不仅疑惑,宝贝在幼儿园安全吗?如果自家的宝贝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呢?我们下面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帮助家长了解一些常见的幼儿园伤害事故以及责任归属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

案例一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

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

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

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对于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

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二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

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

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

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

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幼儿园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幼儿教育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幼儿园作为幼儿成长的第一站,其安全问题愈发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中,幼儿园安全事故频发,不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也引发了社会对幼儿园法律责任的关注。

本案例将以某市某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为切入点,分析幼儿园在此次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描述2019年3月,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伤害事故。

5岁的幼儿小明在幼儿园玩耍时,不幸被另一位小朋友撞倒,导致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幼儿园并未对幼儿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且事发地点附近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此外,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小明受伤情况加重。

三、案例分析(一)幼儿园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例中,幼儿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明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幼儿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教育服务义务,导致小明受伤,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幼儿园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应赔偿小明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2. 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幼儿园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幼儿受伤,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3. 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应向小明及其家长赔礼道歉。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

2. 严格执行教育服务合同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教育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教育服务义务,确保幼儿的合法权益。

3.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共同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

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幼儿(3篇)

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幼儿(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化名),男,7岁,就读于某幼儿园大班。

一天下午,小明在幼儿园的操场上玩耍,与同学小华(化名)发生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小明不慎用玩具击中小华的头部,导致小华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脑震荡。

小华的父母认为,幼儿园未能有效管理学生,导致小明在幼儿园内造成他人伤害,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一、幼儿园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在事发后及时将小华送往医院治疗,并协助小华的父母处理后续事宜。

从表面上看,幼儿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然而,从更深层次分析,幼儿园在以下方面存在疏忽:(1)安全教育:幼儿园未对小华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使其认识到追逐打闹的危险性。

(2)监管不力:事发时,幼儿园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的危险行为。

(3)设施安全:幼儿园的操场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如玩具摆放不合理等。

综上所述,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与家长签订的入园协议中可能包含有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幼儿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华受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小明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父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由于小明是在幼儿园内造成他人伤害,其监护人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幼儿受伤法律案例(3篇)

幼儿受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幼儿园内,一名5岁幼儿在户外活动时不幸从滑梯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

事发后,幼儿家长认为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遂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园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事实认定根据调查,事发当天,幼儿园的户外活动区域设有滑梯、秋千等设施。

在活动过程中,该名幼儿在滑梯上玩耍时,由于滑梯的扶手高度不够,幼儿在下滑过程中头部触碰到扶手,导致头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2.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以下过错:(1)滑梯的扶手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2)幼儿园在活动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幼儿的不安全行为;(3)幼儿园在活动区域的地面铺设不够柔软,未能有效吸收冲击力。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幼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万元。

四、法律分析1. 幼儿园的过错本案中,幼儿园存在以下过错:(1)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规定,幼儿园的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本案中,滑梯的扶手高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2)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幼儿园在活动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幼儿的不安全行为,未能有效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3)活动区域地面铺设不够柔软。

幼儿园在活动区域的地面铺设不够柔软,未能有效吸收冲击力,增加了幼儿受伤的风险。

2.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在幼儿受伤案件中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护。

红黄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红黄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红黄蓝幼儿园事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重大安全事故。

2018年11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虐童事件,导致多名幼儿受到伤害。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幼儿园安全、儿童权益保护等问题的深思。

经过调查,该事件涉及到红黄蓝幼儿园的管理、监管等多个层面,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归属。

二、案件经过1. 虐童事件发生2018年11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虐童事件。

据受害者家长反映,该园教师刘某某在教室内对多名幼儿进行殴打、虐待,导致多名幼儿受伤。

事件发生后,家长和媒体纷纷介入调查。

2. 事件调查虐童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确认刘某某存在殴打、虐待幼儿的行为。

同时,红黄蓝幼儿园也存在管理不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3. 法律责任追究虐童事件发生后,红黄蓝幼儿园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刘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同时,红黄蓝幼儿园因存在管理不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被责令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分。

三、案例分析1. 红黄蓝幼儿园事件的法律责任(1)刘某某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刘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该条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红黄蓝幼儿园的法律责任红黄蓝幼儿园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管理不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红黄蓝幼儿园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幼儿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红黄蓝幼儿园事件的法律启示(1)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红黄蓝幼儿园事件暴露出我国幼儿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幼儿园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

(2)强化监管力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幼儿园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幼儿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幼儿园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幼儿园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幼儿园,是一所公立幼儿园,因收费较低,深受家长青睐。

某日,幼儿园内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导致一名5岁幼儿受伤。

家长认为幼儿园存在过错,侵犯了幼儿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2019年9月,原告小明的父母将其送入被告幼儿园就读。

2020年4月的一天,小明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发后,原告小明的父母多次与被告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原告小明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幼儿园辩称,事故发生时,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一直在现场监护,且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不小心导致的,幼儿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在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中,有义务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法院认为,被告幼儿园在事发当天,虽然工作人员一直在现场监护,但未能及时发现小明的危险行为,导致小明受伤。

因此,被告幼儿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被告幼儿园在事发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分析1.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幼儿园在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对幼儿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本案中,被告幼儿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幼儿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幼儿园在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幼儿受伤。

幼儿受伤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幼儿受伤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5岁,某幼儿园大班学生。

某日,小明在幼儿园进行户外活动时,与另一幼儿小华发生碰撞,导致小明头部受伤,缝了三针。

事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幼儿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幼儿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幼儿在园内的安全。

1. 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1)户外活动时,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幼儿之间的碰撞。

(2)事发后,幼儿园未能及时对受伤幼儿进行救治。

(3)幼儿园未在事发后及时通知幼儿家长。

2. 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1)幼儿园教师对幼儿的安全教育不够,未能充分认识到户外活动中的安全隐患。

(2)幼儿园对教师的管理和培训不到位,导致教师在执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时存在疏漏。

(二)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幼儿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幼儿之间的碰撞,且事发后未能及时对受伤幼儿进行救治,也未及时通知幼儿家长,故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幼儿园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1)医疗费:小明头部受伤,缝了三针,幼儿园应承担小明在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

(2)误工费:小明受伤期间,其家长为照顾小明而误工,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误工费。

(3)护理费:小明受伤期间,其家长为照顾小明而支付了护理费,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护理费。

(4)精神损害赔偿:小明受伤给其家庭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幼儿园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幼儿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幼儿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类幼儿园安全事故和法律纠纷的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某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为背景,对幼儿园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二、案件经过2019年3月,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伤害事故。

一名5岁幼儿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从滑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幼儿家长认为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幼儿园的法律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幼儿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教育管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幼儿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有责任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幼儿园的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权责任。

2.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管理义务。

3.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件判决经法院审理,认定幼儿园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幼儿园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一)幼儿园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幼儿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滑梯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经调查,该滑梯存在设计缺陷,未能符合国家标准。

2.缺乏安全监管。

事发时,幼儿园老师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幼儿的不当行为。

3.安全教育不到位。

幼儿园未能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使幼儿缺乏安全意识。

(二)幼儿园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幼儿园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侵权责任。

幼儿安全法律案例分析(3篇)

幼儿安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幼儿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幼儿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安全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例以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幼儿园的幼儿安全事故为切入点,通过对该事件的深入分析,探讨幼儿安全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月,我国某市一家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安全事故。

一名3岁幼儿在午睡时,由于幼儿园床铺高度过高,导致幼儿从床上摔落,造成头部受伤。

事发后,幼儿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幼儿园的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幼儿生活的场所,有义务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然而,由于床铺高度过高,导致幼儿从床上摔落,说明幼儿园在安全设施和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履行其监护责任。

2. 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在本案中,幼儿园未能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导致幼儿在午睡时发生安全事故。

因此,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3. 幼儿家长的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家长有权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身权益。

4. 法律适用问题在本案中,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幼儿园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判决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法律责任案例分析题(3篇)

幼儿法律责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幼儿教育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近年来,幼儿伤害事故频发,引发社会对幼儿法律责任问题的热议。

本案例将针对一起典型的幼儿伤害事故,分析其中的法律责任,以期为我国幼儿教育领域的法律责任问题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5月,某幼儿园发生一起幼儿伤害事故。

当天下午,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户外活动。

在追逐游戏中,幼儿甲不小心撞到了幼儿乙,导致乙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乙的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二)法律责任分析1.幼儿园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乙的人身安全负有监护责任。

(1)幼儿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防止幼儿受到伤害。

在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未能充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导致幼儿乙受伤。

因此,幼儿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幼儿园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幼儿遵守纪律,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在本案中,幼儿园在组织追逐游戏时,未能对幼儿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幼儿园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幼儿甲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追逐游戏中撞伤幼儿乙,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责任法律案例分享(3篇)

幼儿园责任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幼儿教育行业得到了迅速崛起。

然而,由于一些幼儿园在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幼儿安全事故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幼儿园责任问题的关注。

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的幼儿园责任法律案例,对幼儿园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介绍2018年10月,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幼儿高空坠落事故。

当时,该幼儿园一名3岁幼儿在户外玩耍时,不慎从三楼坠落至地面,导致重伤。

事故发生后,幼儿家属将幼儿园及幼儿园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根据案件调查,事故发生时,幼儿园户外活动区域并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且当天负责看护幼儿的教师未在规定范围内巡视。

此外,幼儿园在招生时并未向幼儿家属明确告知园内设施及安全管理情况。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幼儿、学生或者其他被教育的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3. 案件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幼儿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幼儿园及幼儿园负责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幼儿园责任认定本案中,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然而,由于幼儿园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且教师未在规定范围内巡视,导致幼儿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

因此,法院认定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更新。

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栏、防护网等,确保幼儿在户外活动时的安全。

(2)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确保教师在规定范围内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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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家长将宝贝送到幼儿园希望自己的宝贝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是,近年来,幼儿园内的伤害事故较多地见诸报端,家长不仅疑惑,宝贝在幼儿园安全吗?如果自家的宝贝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我们下面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帮助家长了解一些常见的幼儿园伤害事故以及责任归属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

案例一
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

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

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

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

对于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

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二
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

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

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

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

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
在幼儿园活动的时候,多多在秋千上高兴地荡来荡去,几名小朋友也热心地后面推他,可是忽然之间,秋千的一侧铁链发生断裂,多多从秋千上跌下,造成右腿骨折。

多多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幼儿园的玩具年久失修,幼儿园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同时,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所以发生事故。

这种情况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

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环境中活动。

4岁的天天刚从外地到北京,上幼儿园的第一天,天天和小朋友们跟着老
师在幼儿园里的小花园里“找春天”,训练有素的其他小朋友听到老师集合的口令,都随老师返回了班里,而天天看幼儿园的大门是开着的,就趁老师没有注意,离开了幼儿园,自己回家了。

幸运的是天天家离幼儿园很近,天天回家时家里还有人。

像天天这种情况属于幼儿走失的事故,幸运的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幼儿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这是由于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造成的。

幼儿在幼儿园期间(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

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许可。

幼儿被他人接走、外来人员侵入、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引发事故等情况都属于幼儿园的责任事故,幼儿园要负相应的责任。

案例五
辉辉因为好动、淘气被老师罚站在小椅子上,结果辉辉不慎从小椅子上跌下摔伤,家长为此和幼儿园发生争执。

幼儿园认为是辉辉自己摔伤的,而家长认为,是由于教师对孩子进行体罚造成孩子受伤,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种情况完全是幼儿园的责任。

因为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有相应的责任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进一步指出:“对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责任
为了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不能及时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损害扩大,幼儿园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幼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因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避免幼儿园伤害事故从预防开始
现在的大多数家长都只有一个宝贝,宝贝的受伤是家长无论无何都难于接受的。

而幼儿园也不愿意出现安全事故。

在争论幼儿园事故孰是孰非的话题时,多少有些无奈。

其实,无论家长还是幼儿园都应该将预防事故的发生作为根本,让事故尽可能少靠近我们的宝贝。

我们家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家长自身要重视宝贝的安全
在幼儿园的伤害事故中,有些案例反映出家长对幼儿安全的忽视。

例如:有的家长送孩子上幼儿园,根本不将孩子送到老师的手中,而是送到幼儿园门口就离开;孩子在家长的看护下在幼儿园玩大型玩具时,明显的危险动作家长却不阻止……这些都会造成孩子受伤,最重要的是孩子没有安全的意识。

其实,要让孩子注意安全,家长首先要重视。

2、将安全作为选择幼儿园的重要条件
现在一提到宝贝选择幼儿园,家长首先想到的就是幼儿园能让宝贝学到多少东西,很少听到有家长将安全作为选择幼儿园的重要衡量指标的。

其实,幼儿园的安全、宝贝的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

选择幼儿园可以看它是否可能地在细节之处考虑到保障孩子的安全,如幼儿园的户外场地的地面是否平整、玩具是否安全;幼儿园是否有严格的接送制度;教师在孩子活动时是否仔细照顾孩子……
3、加强对宝贝身体的训练
许多时候宝贝的意外受伤是由于大动作发展不协调造成的,为了避免宝贝受伤而减少或避免宝贝参加运动是得不偿失的。

只有让宝贝更灵活、协调、强壮,才是预防宝贝受伤的好办法。

家长可以经常带孩子到户外玩各种体育游戏,锻炼宝贝跑、跳、钻、爬等动作,还可以带一些宝贝喜欢的器械,如:皮球、自行车、跳绳、沙包等,和宝贝一起玩,同时交给宝贝玩这些器械的注意事项。

4、在日常生活中对宝贝进行安全教育
宝贝的安全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学习、练习。

首先,要让宝贝知道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哪些地方是安全的,能去,哪些地方是危险的,不能去;远离手持危险物品的同伴……
宝贝的安全需要家长悉心的守护,也需要家长循循善诱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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