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章 古希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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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名 财产标准 享受的权利 应尽的义务 称 提供骑兵,自 年收入达500 可任一 第一等 备军械、军装 斛以上 切官职 级 和马匹 第二等 年收入300500斛 级 第三等 级 第四等 级
年收入200300斛 年收入200 斛以下 可任司库外 的高级官职 可任低级 官职 无权任职, 有选举权
同 上
• 2、城邦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1)城邦法律形成:荷马时代
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 历史,因遗留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 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代”。 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 迅速发展,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 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权性质的独 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 之形成。这些城邦国家的政体不一,所 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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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修斯改革 (二)德拉古立法 ★ (三)梭伦立法 ★ (四)克里斯提尼改革 ★ (五)伯里克利改革
(一)提修斯改革
• 公元前8世纪左右,提秀斯进行了改革, 设立了以雅典城为中心的中央管理机关, 并将雅典的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 工业者三个等级。此时,雅典城邦的权力 还掌握在执政官和贵族会议即氏族贵族手 中,国王和公民会议还没有权力。后来, 执政官发展到9人,国王成为执政官之一。 城邦法还处于习惯法阶段。贵族因操纵司 法权而任意解释法律,时常做出对平民不 利的判决,引起平民阶层的极大不满。
• 3、评价: (1)德拉古法以广泛采用重刑而著称 于世,带有残酷性,因此又被称为 “血腥立法”。 例如对偷盗水果、蔬菜要判处死刑, 对于没有生命的物倒塌压死人要将其 法办。所以有人称德拉古的法律不是 用墨水写成的,而是用鲜血写成的。
(2)德拉古立法标志着雅典法已经进 入成文法时期。 (3)德拉古立法禁止血亲复仇,对私 有财产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并在一定 程度上限制贵族的司法权,具有一定 进步意义。
★ (三)梭伦立法
1、背景:梭伦(约BC638---BC559),古代
雅典著名的改革家、立法家。他作为古代 希腊谦和美德的集中体现者,被誉为古希 腊颇有名望的七贤之一。 梭伦是雅典萨拉米斯贵族后裔,但由于 其父乐善好施,到梭伦年轻时,家庭经济 已不宽裕。故他就外出做生意,以养家需。 体会了外出经营商业的酸甜苦辣,同时也 游历了地中海沿岸城邦。其足迹遍及希腊 许多城邦及小亚细亚等地,他了解各地风 土人情,考察各种社会制度,结交各地名 贤之人。
古代希腊的奴隶
雅典手工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奴隶
• 资料一:尼西拉图之子尼西亚,在矿山 里拥有一千个奴隶,他把他们出租给色 雷斯人塞西亚,条件是这样的:塞西亚 给他的奴隶每日一个奥波尔的纯收入, 而以后要交还原数的奴隶。希波尼克 有六百个奴隶…… ——色诺芬:《论收入》
• 资料二:“虽然他们从我们工厂里取 得了七百个盾,虽然取得了他们从来 没有梦想到的这么多的金、银,以及 这么多的铜、各种修饰品、家具、妇 女衣服,还有一百二十个奴隶,他们 把其中好的留给自己,其余的则出租 给国家。” ——雅典雄辩家吕西亚关于 三十暴君政权时代没收其财产的发言 的片段
提供重装步兵, 自备军械、军 装 充当轻装步兵 和一般水手
第 三 等 级
第一、二等级
名级分摊
民众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所有公民皆有权参加,但是只有上等 公民才能当选国家官职。国家重要事 务由公民大会通过,元老院要保证法 律的有效实施。
• (4)首创陪审法院的新制度,这是司法民 主化的重要措施,是公民“参与审判”权利 的表现,是雅典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法庭的原意为“作为法庭的公民大 会”,这与近代意义上的“法院”是不同的。 实际上它是由行政官员于集市日在市场上审 理案件,并由若干有空闲的公民参加。把这 一做法制度化,则是司法上的民主化重要措 施,后来成为雅典民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是公民参与审判权利的重要表现。
• (5)废除德拉古血腥立法,仅保留了 有关凶杀的规定。
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在内的暴力伤害, 使奴隶获得相对人身安全,允许外邦人获 得雅典公民权。一切杀人案件均由法院来 审理,禁止血亲复仇,对地方官的违法行 为公民有权向法院提出控告和申诉,这是 国家行政法的雏形。
• 3、梭伦立法改革的意义: • 第一、经济上,梭伦的立法改革是一 项改良主义措施。 解负令并不是平分土地,贵族的经济 优越地位并没有受到毁灭性打击。但是废 除债务奴役制,连同其他经济措施,鼓励 富裕阶层以其财产投入工商业,从而使得 无地的人获得了其他就业机会。
• 第二、梭伦有关政治体制的改革对于 雅典来说,仍然不失为一次革命。事 实上,希腊世界进入主权在民的时代 始自梭伦立法。梭伦立法为建成一个 繁荣强大的雅典准备了条件。
• 3.希腊化法律阶段:公元前四世纪
公元前4世纪,马其顿人消灭了希腊各 城邦,建立起马其顿帝国。但希腊法并没 有随着城邦的消灭而消逝,而是进入希腊 化法律时期,开始了希腊法与东方法的交 流融合。希腊化法律指适用于希腊人及定 居在巴勒斯坦、叙利亚、小亚细亚、埃及 和古代近东其他一些国家的希腊化居民的 法律的总称。它具有希腊法律制度的一般 特征,但不同于希腊法律,是希腊法律和 占领地法律相互渗透、融合的产物。
第三章
古希腊法
希腊文明的象征——阿果拉广场
第三章 古希腊法
• 一、概述 ★ (一)概念 (二)产生和发展 ★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四)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 ★二、 雅典“宪法” • ★三、雅典的民主制
一、古希腊法概述 (一)概念
• ★概念:古希腊法泛指古代希腊世
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存在于 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 所有法律的总称。
(2)颁布一系列发展社会经济的法令。 如禁止谷物输出,奖励经济作物 橄榄油出口;规定个人占有土地的最 高限量;反对婚丧仪式中的挥霍浪费; 承认私有财产、容许土地转让与分割; 统一度量衡、加强公平交易;鼓励手 工业发展,外帮人来雅典居住传艺可 以授予其公民权等。
(3)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 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 所谓财产法定资格就是以财产特 权与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将全体 公民按照财产多寡分为四个等级,公 民的权利义务按照财产多寡来确定。
其中比较有特点的是斯巴达和雅 典:前者以其军事化管理而著名; 后者则以民主制而著名,并成为西 方文明的摇篮,对此,雅典执政官 伯里克利曾自豪地说:“我们的城 市向全世界开放,雅典是希腊的学 校”。
(2)城邦成文法繁荣阶段:公元前7 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
代表性立法有:公元前621年的 《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 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 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 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 《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 其中, 公元前5世纪的《哥尔琴法典》 是希腊早期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
它限制谷物输出,鼓励橄榄油输出,推动 了小农集约经营的园圃农业,使雅典迅速 从一个农业区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工业区, 为日后雅典成为希腊第一大工商业城市奠 定了坚实的基础。梭伦的经济政策路线, 不是殖民海外的政策,而是将人力资源保 持于国内的政策,使纵横不过百里的雅典 成为一个乡郊有小康的大工业城市,从历 史的角度看,无疑是巨大的成功。
• 3、古希腊法深受其哲学、政治学 的影响, 注重强调法的“正义” 观念,法律在技术处理上有一定的 灵活性
• 4、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 5、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但保留下 来的十分零散。
(四)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 1、古希腊法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 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 了一座“桥梁”。
(二)古希腊法的产生和发展
1、萌芽阶段:克里特文明与迈锡尼 文明。
希腊文明发祥于克里特岛。约在公元 前20世纪,爱琴海区域的克里特岛就已 经产生了由农村公社结合而成的早期奴 隶制城邦,并有了相关的立法。约公元 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 史进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 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公元前12世纪左 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
• 4.古希腊法的消亡:公元前2世纪, 随着罗马帝国对原希腊化国家的征服, 希腊化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逐渐被罗马法所取代。
★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
1、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 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 组合。
2、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 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缺乏可 以与罗马法相比的完整而严密的 法典
(二)德拉古改革
• 1、过程:公元前621年,在平民反对 贵族操纵司法的斗争中,德拉古被选 为执政官,他将习惯法加以整理,颁 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 2、主要内容: (1)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即只有 自备武装的才有公民权; (2)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由公民 抽签选举; (3)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 议事会。
• XLⅡ.现行宪法的形式如下。凡父母双方均为公民 者有公民权,公民在十八岁时在他们村社的名簿 中登记。当它们登记之时,村社成员对他们宣誓 投票,作出决定,首先,他们是否达到法定年龄, 如果认为未到年龄,他们便复归于儿童之列,其 次,这个候补人是否为合法出生的自由民;然后, 如果投票结果认为他没有自由民身份,他得向陪 审法庭申诉,村民由自己人中选出五人对他辩论, 如果判决他并无登记权利,国家便把他出卖,但 如果他胜诉,村民便必须让他登记。……
• 议事会是抽签选举的,议员五百人, 每一部落五十人。主席团职位由各部 落轮流担任,其次序由抽签决定,前 四部落每一部落任职三十六日,后六 部落每一部落任职三十五日;因为他 们的年历是按阴历计算的(全年三百 五十四天)。
• XLⅣ.主席团由一个总主席,由抽签选 出;他任职一日一夜,不得延长,也 不得再度任职。 • LⅥ.执政官、王者执政官和军事执政 官,各有两个助理员,由他们自己选 择,这些人的资格在其任职之前由陪 审法庭审查,当他们卸任时,并须做 报告。
• 他们继续当巡逻兵两年;军服是一种 斗篷;他们豁免一切赋税;他们不得 被人起诉,也不得起诉他人,为的使 他们除涉及财产,涉及与女继承人结 婚,或世袭僧侣身份者涉及有关僧侣 之事外,不得借口自行请假。等到两 年期满,他们便成为普通公民集团的 成员。
• XLⅢ.这就是关于公民登记和丁男的规 定。所有经常的行政官员,除军事基 金司库官、观剧基金管理官以及水井 监督官外,都由抽签任用;这三个官 吏则用举手选举,他们的任期从一次 泛雅典娜节到下一次。所有军事官吏 也用举手选举。
• 2、以雅典法为代表的古希腊的民主制度、 法治思想可能是古希腊法留给世界的宝贵 财富。 古希腊的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原则和 思想, 特别是雅典“宪法”所确认的民主 制度,对后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雅 典“宪法”关于全体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 制度、选举和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 集体责任制和一人不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 职务的原则等,一直被视为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的先声。
后梭伦因萨拉米斯大捷而声震雅典, 并因他的才华和人品使其声望和威信在雅 典人心中逐渐提高,在雅典各阶层都有一 定的认可度。终于在BC594年成为九执政 中的第一执政(首席执政官),此后他开 始立法变革。 执政二十二年后,在雅典人发誓十年 不改其法律的情况下梭伦离开雅典,远行 至埃及等地进行游历,周游各地十年后梭 伦返回雅典,又与僭主庇西特拉图做了抗 争,最后终老雅典。
★二、雅典“宪法”
雅典“宪法”与雅典民主政治紧密 相联,是经历了多次激烈的政治斗争, 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 这些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相当于 以后的根本法,所以赢得了雅典“宪 法”的称号。由于雅典“宪法”所达 到的高度成就和对后世所产生的巨大 影响,古希腊被称为民主制度的摇篮。
知识链接:《雅典政制》
• 2、主要内容: 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执政官,负责 仲裁和立法,他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改革。 梭伦立法后来成了希腊化国家法典的楷模。 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 (1)颁布“解负令”,拔除立在债务人份 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 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 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 卖身到国外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